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2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20)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的通知,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要求全省各地价格及相关部门按照上级价格政策要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加强污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成效。我委经成本监审,同时衔接全市各县(区)价格水平,拟定了南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城府办字〔2020〕78号)文件,现就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户按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征收,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0吨(含)以内的由0.8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由1.00元/吨调整为1.05元/吨;

2、非居民用水户由原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户、经营及基建用水户和工业生产用水户(不含园区企业)三类合并统称为非居民用水户,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20元/吨;

3、特种行业用水户维持原每吨水2元的收费标准不变。

二、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济困减免及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调整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南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