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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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及不竞争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订立:
用人单位: 有限公司
员工:
鉴于员工已经或者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鉴于员工在履行与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将会或者已经知悉有关保密信息;
鉴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物质条件;
鉴于员工将可能利用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以及其他物质技术条件,
完成某些发明、创造以及其
他职务成果;
为维护本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 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以及法规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员工特此达成本协议,本协议条款与条件如下:
1 术语解释
1.1 术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指明,本协议中标有下划线的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指由双方于订约日订立的并根据其条款不时予以补充 或者修改的本保密协
议;
指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称,“一方”指双方中根据上下文
所确定的任何一方;
指本协议首页所述本协议所订立的日期;
指本协议首页所示的公司;
指本协议首页所示的用人单位所雇佣的职工;
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所订立的并且不时修订或者续
订的劳动合同;
具有本协议第2.1条所赋予的涵义;
指用人单位为员工完成相关工作所提供的或者员工所 实际利用的用人单位
或者其关联企业的资金、设备、零 部件、原材料、资料、保密信息、其他信
息或者资源等;
具有本协议第4.1条所赋予的涵义;
本协议” 双方” 订约日” 用人单位” 员工” 劳动合同” 保密信息” 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成果
1.2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和副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为目的,不应用以解释本协议。
2 保密信息
2.1 保密信息的范围
在本协议中, “保密信息”指为用人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所享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 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具有保密或者专有性质的资
料、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明、技术方案、图纸、设计、图表、技术参数、 规格说明、制造方法、
配方、工艺流程、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 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样
机、模型、模具、材料样 本、机械、零部件、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笔记、报告、程序、公式、硬 件、相关软件开发、 适用手册、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文件、产品特性、 新产品或技术信息、
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改进以及发现等;
(2)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预测、经营计划、营销计划、有关项目、研 发或推广的战略和计划、供应商资料、定价政策、定价信息、成本信息、 销售信息、客户名单、客户和潜在客户身份、客户和潜在客户所雇佣的关 键采购人员的身份、客户租购或者购买的数量和种类、供货渠道、会计方 法、财务信息以及用人单位作为一方或受益人的合同、协议和许可等;
(3) 其他信息,包括与用人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信函、
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的保密信息。
关联企业 “控制 “第三方 ”
受聘期间 ”
知识产权 ” “中国” 中国法律 ”
“离职”
“人”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方、受该 方控
制或与该方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实体;
指拥有不少于对某公司、企业或实体有表决权的股权的 50%
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际掌握其管理权或者决 策权; 指除
双方以外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自劳动合同生效日起至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日止; 指用人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所享有的专
利权、著作权、商 标权以及对于商号和保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和台湾省; 指中国已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章; 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离开工作岗
位; 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实体。
2.2 除外规定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并不包括以下各项:
(1) 任何在披露时已出版的或以其他形式已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以及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前,非
因违反本协议而已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但如果该等信息仅为极少数对其具有商业利益的人所知悉,则该信息不应视为已经向公众公开;如果该等信息的不同部分分别向公众公开,则这些分别公开的信息的组合,亦不应视为已经向公众公开;
(2) 员工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该第三方取得该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且不属于直接
或间接地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信息;
(3) 相关法律或政府部门或者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终局判决、裁定或命令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但是员工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使用人单位有机会对信息披露进行抗辩;
(4) 能够证明是由员工独立开发并且不构成职务成果的信息;
(5) 事先经用人单位书面准许,并在准许范围内所披露的信息。
3 员工的保密义务
3.1 对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
(1) 员工对于保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经用人单位事先书面同意,员工不得从事任何下
列行为:
(i) 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地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任何第三方知悉、获得或使用或允许使用保密信息;
(ii) 不得以泄露、告知、传授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用
人单位内部无关人员披露,或使其知悉、获得或使用保密信息;
(iii) 为任何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而使用保密信息;
(iv) 非为履行职务所需,以复印、扫描、抄录、拍照或任何其他方式复制包含
有保密信息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光盘等资料及其副本。
(2) 员工应妥善保管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笔记以及其他媒介
资料及其副本。
(3) 如某项或多项保密信息的一部分为公众所知悉,但该保密信息的其他部分并未被公众所知悉
且仍具有商业价值,则员工同意其对于该等保密信息其他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受任何影响。员工仍不得披露或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亦不得诱导或帮助第三方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保密信息。
(4) 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外,员工还应遵守用人单位不时制定的各项保密
规章制度,履行其保密职责。
3.2 第三方的保密信息员工承诺,在受聘期间,将不会披露、使用或利用属于前任雇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并且用人单位无权享有的保密信息,亦不会擅自实施任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