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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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试行)

编制:

审核:

审批:

XX公司

高速养护中心

2016年3月13日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工程资源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公司消防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项目消防管理纲领性制度,是项目安全环保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组织领导

第三条本项目防火工作在党、政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三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经理部领导、部门负责人、养护工区负责人。

第四条消防安全是项目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负责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施工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五条项目安全环保领导小组为防火工作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为项目消防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在项目时,由项目经理授权安全主管负责)、消防领导小组组长,安全主管为消防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他副职、各部门负责人及作业班组长为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经理部办公室协作管理。

安全主管为施工现场和项目部生活区的防火责任人。各各工区负责人为各工区生活区的防火责任人。

第六条消防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总结防火工作。

(三)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每月安全大检查一起)或不定期组织消防检查,评价各单位的防火业绩。

第三节逐级防火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经理部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五同时”。

(二)主持项目防火管理机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工作。

(三)负责项目重大消防工作的决策。

(四)负责项目重大消防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经理部其他领导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动员工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消防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

(一)在项目安全环保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协助项目防火负责人制订消防规章制度和防火工作计划,并对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临时用火用电和新建改建项目的审查,落实隐患整改计划。

(四)具体组织、领导项目义务消防队,会同相关部门对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技术培训工作。

(五)组织项目防火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统一管理项目消防器材和设施。

(七)对项目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每年进行防火工作总结。

第十条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防火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等指示精神。

(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自检。

(三)经常向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四)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消防学习和训练。

(五)负责向消防管理机构报告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况。

(六)制止一切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七)提出对部门员工的消防奖惩意见。

(八)报告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

第十一条工区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项目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做到“五同时”。

(二)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电工、电焊工和炊事人员以及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员工要经常性进行训练和消防培训。

(三)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四)发生消防事故和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报告,并协助查清情况。

(五)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安全生产部申请《动火证》,经批

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六)积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七)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八)积极配合防火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认真整改。

第四节岗位人员防火责任制、守则

第十二条电工防火责任制:

(一)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二)在安装和维修电器电路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人和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四)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五)电器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六)因工作需要拉临时电线,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七)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木工防火责任制:

(一)工作期间禁止吸烟。

(二)工作期间产生的锯沫和刨花必须在下班前清扫干净。

(三)工作场地内不得搭设火炉。

(四)各种木工电动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五)不得让非木工人员操作木工电动设备。

(六)不得擅自挪动和安装电器设备。

(七)工作场地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每日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电、气焊工防火责任制:

(一)电、气焊工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操作。

(二)6级以上大风天不能进行露天高处焊接作业。

(三)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溶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四)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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