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矿瓦斯抽采工培训教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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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工安全技术培训(新训)教案
贵州永风公司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目录
第一讲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1)
第二讲煤矿瓦斯抽采工的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 (14)
第三讲煤矿生产基本知识 (17)
第四讲煤矿主要事故、灾害及其防治 (29)
第五讲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 (44)
第六讲瓦斯抽采系统与基本参数 (57)
第七讲煤矿瓦斯抽采方法 (63)
第八讲煤矿瓦斯抽采钻孔与管路 (72)
第九讲煤矿瓦斯抽采相关设备与设施 (78)
第十讲煤矿瓦斯抽采管理 (95)
第十一讲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104)
第十二讲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108)
第十三讲矿工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10)
第十四讲事故案例分析 (123)
第一讲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教学内容:
a)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b)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c)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d)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
教学对象:煤矿瓦斯抽采工。
教学目的:
a)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b)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c)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d)了解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
教学学时:4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综合治理,是煤矿实现安全的技术手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的关系。不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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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原则。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山资源法》等。
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四个需要: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其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2)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
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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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75号命令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
(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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