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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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非遗传承人及传承基地的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等规定,结合启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镇文化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

第四条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时,应当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公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五年开展一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二)从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三)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20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七)本省居民或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非遗评定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非遗评定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以期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评定范围。

非遗评定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传统技艺、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传统医药、民间工艺等各个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评定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区、各民族的特色和实际情况,确保评定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二、评定标准。

非遗评定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评定标准应包括非遗项目的历史传承价值、文化内涵、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考量,同时也要考虑到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群、传承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量确定非遗项目的评定等级。

三、评定程序。

非遗评定程序应当合理规范,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公示、评定等环节。

在申报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评定环节,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定效果。

非遗评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在社会各界产生积极的影响。

评定结果可作为非遗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名录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非遗项目申报国际非遗名录的重要参考。

评定结果的公布还可以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增强社会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五、评定监督。

非遗评定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评定保障。

非遗评定工作需要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非遗评定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非遗评定工作,为非遗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结语。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高度重视非遗评定工作,共同努力,共同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开展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

开展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

开展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
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能力评估和成果展示的重要活动。

它旨在鼓励传承人不断提升自身技艺,增强传统文化的传承力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考核内容应包括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相关知识和传统价值观等方面。

传承人需要展示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掌握程度和创新能力。

可以通过现场表演、口述讲解、书面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评估,以全面了解传承人的综合素质。

考核应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评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通过实践操作来保持活力。

因此,考核环节应设立技艺表演和实际操作等环节,考察传承人在实践中的熟练程度和创新能力。

考核还应考虑传承人对非遗项目的研究和创新成果。

传承人可以通过撰写论文、发表研究成果、参与学术交流等方式,展示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研究和创新实践,从而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该建立专业评委团队,由相关领域专家和非遗传承人组成。

评委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传承人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打分,并给出具体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考核结果应及时公示,并按照一定的权重和标准进行排名和奖励。

可以设立优秀传承人奖、创新成果奖等奖项,激励传承人不断努力,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非遗传承人年度考核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估与激励,可以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使之在当代社会中继续发扬光大。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发展**市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行政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
设立的基地所遵循的规范和流程。

这些基地通常包括传统手工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民俗等多种形式的非遗项目,它们在文化传承、社会经济发展、文化旅游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方面:
1. 基地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管理机构应当包括非遗专家、文化官员、企业家、基地代表等多方人员,以确保其管理与传承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基地的选址和建设:基地应当选址在非遗项目的发源地或有代表性的区域,同时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规划等相关要求。

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非遗项目的性质和需求,分别进行规划设计,保证基地的宜居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3. 基地的运营和推广:基地应当定期组织非遗传承人进行技艺展示、培训和演出等活动,同时应当注重园区的文化推广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推广非遗项目,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前来参观和支持。

4. 基地的经济收益和管理:基地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同时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预算和管理制度,保证基地的收益和支出的透明和合法性。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文化旅游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当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试行)一、指导思想:非遗保护贵在传承。

做好传承人的考核管理是整个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本细则以代表性传承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的情况,重点考核传承实绩。

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下年度传承活动补助经费及是否继续担任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丧失传承能力或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传承义务的,按相关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并取消本细则所列的待遇,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考核对象1、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2、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均需参加考核。

其中,本细则出台前去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在考核补贴范围。

三、考核内容(一)传承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对照各传承人传承计划,考核其各项传承工作是否得到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授徒情况。

重点考察传承人本年度授徒传艺成果,核实各传承人徒弟身份信息和学艺水平。

(三)履行传承义务情况。

重点考核各传承人是否履行了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等法定义务。

(四)下一年度传承计划。

根据各项目传承实际情况和非遗保护工作要求,指导、协助各传承人制定下年度传承计划。

四、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文化馆相关人员组成。

考核小组成员不少5人。

非遗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个传承人的工作按月作好检查和记录。

考核小组每季度对他们进行一次集中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予以经费支持。

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的传承人,全额发放工作补贴;考核得分61—79分(含)的传承人,发放规定工作补贴的80%;考核得分45—60分(含)的传承人,发放规定工作补贴的60%;考核得分45(不含)以下的传承人,不予发放工作补贴。

传承人工作补贴按照工作考核结果一季度发放一次。

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

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

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挖掘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管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传承基地内的日常管理和运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传承基地是指专门用于传承、保护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构、传统技艺传承工作室等。

第四条传承基地的管理目标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为当地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传承基地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管理,鼓励他们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传承基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真实性和纯正性。

第七条传承基地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传承基地管理应当进行经费、设施、人员等资源的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传承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传承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十条传承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传承计划、组织传承活动、管理传承人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一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传承基地应当注重对管理人员和传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传承基地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十五条传承基地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各类资源,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设施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八条传承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确保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连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及《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本条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激励措施
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传 承人给予奖励和荣誉。
传承方式与手段
口传心授
传统表演艺术
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给下一代。
通过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如舞蹈、戏曲等展 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数字化技术
保护和利用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文 化空间,如古镇、古村落等。
运用数字化技术如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 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 、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
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 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 手工艺技能等。
分布
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 、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这些 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 认定
申报主体与条件
申报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团体、机构等,申报者需具备相应的文化传承、保护和推广能 力。
申报条件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项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传承谱系清晰、传承人具 备传承能力等。
认定标准与方法
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独特性、历史性、传承性、活态性等方面,旨在保护和传承具有代表 性的文化遗产。
02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
评定的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 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启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办法

启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办法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
所有启东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二、考核级别及标准:
传承基地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89分为良好。

60分到79分为合格。

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见下表。

三、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一年一次,自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四、考核方式:
1、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文化馆相关人员组成。

2、各基地根据考核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把年度考核材料递交到市非遗保护中心。

3、考核小组对各传承基地进行实地考核,并作出最后评定。

4、无故不组织参加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遗保护机构组织的非遗宣传保护展示活动的,考评不得给予优秀。

5、考核结果由市文广新局公布。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启东市级的传承基地,其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入选上一级传承基地的基本条件。

南通市级上以上传承基地,其考核结果与传承补助发放挂钩。

考核优秀及良好的基地,全额发放传承补助;考核为合格的基地,发放传承补助的70%,考核为不合格的传承基地,不予发放传承补助。

考核优秀的优先考虑推荐申报上一级传承基地。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程序撤销其传承基地资格。

传承基地命名后次年,按考核结果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南通市级传承基地补贴30000元,省级传承基地50000元,国家级传承基地100000元。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细则。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非遗传承基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平台,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管理机构设置:1.1 设立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委员会,由非遗传承基地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及执行基地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事务。

1.2 聘请专业的非遗传承人、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管理人员等作为基地管理团队,协助管理委员会工作。

二、基地规划建设:2.1 制定非遗传承基地规划方案,明确基地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区划等。

2.2 落实基地建设资金,统筹规划基地内的展示、传承和保护设施。

2.3 保留与非遗传承相关的传统建筑、场所等环境要素,确保基地的文化特色和人文氛围。

三、非遗传承人认定与培养:3.1 制定非遗传承人认定管理规定,明确认定条件和程序。

3.2 配备专业力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评估和培养,确保符合非遗传承要求的候选人能够顺利成为非遗传承人。

3.3 非遗传承人要定期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其传承技艺和管理能力。

四、展示与传承活动:4.1 制定非遗传承项目展示计划,根据基地规模和条件,确定展示方式和时间表。

4.2 定期组织非遗传承项目展示活动,结合非遗传承人的培训和交流,向公众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品项目。

4.3 开展非遗传承项目传授活动,邀请非遗传承人向社会公众传授非遗技艺,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参与度。

五、保护与修复:5.1 建立非遗传承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非遗传承项目进行全面的档案记录和存档工作。

5.2 定期开展非遗传承项目的保护性修复工作,确保其技艺和表演方式的传承和发展。

5.3 不定期进行非遗传承项目的评估和鉴定工作,维护其传承质量和文化价值。

六、宣传与推广:6.1 制定非遗传承基地的宣传推广计划,设计并印刷宣传品,如展板、手册等,向公众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

6.2 利用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活动,扩大非遗传承基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遗传承基地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非遗传承基地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传承、展示、研究、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二、设立与运行第四条非遗传承基地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非遗传承项目,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二)有稳定的传承队伍,传承人具备较高的技艺水平;(三)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能够保证非遗传承的持续发展;(四)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有效开展非遗传承工作。

第五条非遗传承基地设立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二)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三)评审通过后,由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第六条非遗传承基地运行管理:(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管理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基地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事务;(二)聘请专业的非遗传承人、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教育工作者等参与基地管理工作;(三)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培训、考核、奖励制度,提高传承人技艺水平;(四)积极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包括展览、演出、讲座、培训等,提高社会认知度。

三、监督与评估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非遗传承基地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地运行规范、有效。

第八条非遗传承基地每年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传承项目、传承人、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定期对非遗传承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传承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情况;(二)传承人的技艺水平和发展状况;(三)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四)社会影响和效益。

四、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确保非遗传承基地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基本原则1.1 遵循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遗传承基地的首要任务,保护优先于开发利用。

1.2 传承为主导原则。

非遗传承基地应以传承为导向,注重传承者的培养、传承技艺的传授、非遗文化的传播。

1.3 公共利益原则。

非遗传承基地应符合公共利益,服务公众,以社会效益为导向,推动非遗事业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2.1 设立管理机构。

非遗传承基地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

2.2 人员编制。

非遗传承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合理的人员编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

三、基地管理3.1 设立管理规定。

非遗传承基地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明确基地的职责、管理程序和权限等。

3.2 基地建设。

非遗传承基地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设计要求,建立完善的设施和环境。

3.3 安全管理。

非遗传承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基地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文化遗产的安全。

3.4 日常运营管理。

基地的日常运营包括参观接待、项目展示和交流互动等内容,应有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顺利进行。

3.5 财务管理。

非遗传承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的透明公开。

四、非遗传承保护4.1 传承人培养。

非遗传承基地应制定传承人培养计划,培养一批有潜力的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4.2 项目展示和交流。

基地应定期举办非遗项目展示和交流活动,增强公众的参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4.3 面向学校开展教育活动。

基地可与学校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加强非遗传统文化的传承和推广。

4.4 申报保护。

基地可协助非遗项目的申报保护工作,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加强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非遗传承工作,推进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提高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是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由非遗传承示范基地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旅游和广电局、非遗传承机构、非遗专家、非遗代表、群众以及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是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把握非遗传承的方向,选择符合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非遗项目;2 .对选定的非遗项目进行调研和整理,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撰写非遗保护申请文书;3 .对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评估,对不达标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进行整改;4 .协调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和文化、旅游和广电、及时解决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各类疑难问题;5 .定期召开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联席会议,分享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经验和做法。

6 .组织各类非遗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章投资与保障广电局、非遗传承机构、非遗专家、非遗代表、群众和其他有志于推广非遗文化的人士。

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应组织开展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非遗传承示范基地进行财政补贴支持;非遗传承机构和非遗代表应积极申请各类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专家和其他有志于推广非遗文化的人士应积极出资支持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地方政府要为非遗传承示范基地提供必要的土地、场所和基础设施保障,为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章评估和考核非遗传承示范基地每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评估主要内容为: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保护措施、传承效果、活动效果和社会影响力等。

会将对其进行整改,直至达标为止;连续两次未达标的将被取消其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六章奖惩制度对于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在非遗传承工作和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将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撤销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的资格。

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认定办事指南

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认定办事指南

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认定
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经办依据
《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行动计划》
三、申请办事对象:中学(含中专、职高、技校)和小学
四、受理机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业务经办科室: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和遗产科
六、决定机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七、办结时限(或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0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方式:公文交换(邮寄送达)
第x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教学基地申报表
申报传承项目:
申报单位:
县(区):
20 年月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申报表
申报联系人:电话:手机:
申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认定
办事流程图。

启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

启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考核细则(试行)一、指导思想:非遗保护贵在传承。

做好传承人的考核管理是整个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本细则以代表性传承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的情况,重点考核传承实绩。

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下年度传承活动补助经费及是否继续担任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丧失传承能力或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传承义务的,按相关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并取消本细则所列的待遇,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考核对象1、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2、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均需参加考核。

其中,本细则出台前去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在考核补贴范围。

三、考核内容(一)传承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对照各传承人传承计划,考核其各项传承工作是否得到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授徒情况。

重点考察传承人本年度授徒传艺成果,核实各传承人徒弟身份信息和学艺水平。

1(三)履行传承义务情况。

重点考核各传承人是否履行了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等法定义务。

(四)下一年度传承计划。

根据各项目传承实际情况和非遗保护工作要求,指导、协助各传承人制定下年度传承计划。

四、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文化馆相关人员组成。

考核小组成员不少5人。

非遗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个传承人的工作按月作好检查和记录。

考核小组每季度对他们进行一次集中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予以经费支持。

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的传承人,全额发放工作补贴;考核得分61—79分(含)的传承人,发放规定工作补贴的80%;考核得分45—60分(含)的传承人,发放规定工作补贴的60%;考核得分45(不含)以下的传承人,不予发放工作补贴。

传承人工作补贴按照工作考核结果一季度发放一次。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模板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模板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人为载体的、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文化传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

制定非遗评定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评定工作流程,提高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非遗保护和传承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实施方案的制定还可以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具体操作指南,使评定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三、评定范围。

评定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传统表演艺术类,包括戏曲、曲艺、舞蹈、杂技、传统音乐等;2. 传统技艺类,包括传统手工艺、传统美术、传统建筑、传统医药等;3. 传统社会实践类,包括传统节庆、民俗、传统体育、口述传统等;4. 传统知识与实践类,包括传统文化知识、传统文化实践等。

四、评定标准。

1. 传承性,非遗项目的传承性是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评定时需要考察项目传承的历史、传承的方式和传承的效果。

2. 代表性,非遗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特定社会群体的文化特征和精神追求。

3. 独特性,非遗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点。

4. 价值性,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和历史价值,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具有积极作用。

五、评定程序。

1. 申报阶段,非遗项目的相关持有者可以向评定机构提交评定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介绍、传承情况、保护需求等内容。

2. 初审阶段,评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定程序。

3. 评定调研,评定机构组织专家对非遗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全面了解项目的传承情况和价值特点。

4. 评定结果公示,评定机构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见。

5. 最终评定,评定机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确定非遗项目的评定结果,并出具评定报告。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

非遗评定实施方案非遗评定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为具体实施方案:一、评定范围及条件1. 评定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口头传统与表述、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例会和节庆、知识与实践、自然资源与食材。

2. 评定条件:申报项目需具备代表性、传承连续性、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四个基本条件。

同时,申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当地社区、民众有紧密联系。

二、评定流程1. 申报材料准备:申请方需准备详细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介绍、传承方式、传承人等相关信息。

2. 层层评审:申请方提交申请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审,排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入下一轮评审。

3. 专家评审: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代表性、传承连续性、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等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

4. 公示和公益评审: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同时,组织公益评审活动,邀请民众参与评审。

5. 最终评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众意见,经主管部门审定,对符合评定条件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定,并向申请方颁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证书。

三、评定效果和保护措施1. 评定效果:评定证书将公示在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表彰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2. 保护措施:评定证书的颁发将引导申请方在项目的传承、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加强监管和管理。

同时,相关部门将提供技术、资金和法律支持,帮助项目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监督机制,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定期评估:对已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保护和传承的重要参考。

以上为非遗评定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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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
所有启东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二、考核级别及标准:
传承基地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89分为良好。

60分到79分为合格。

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见下表。

三、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一年一次,自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四、考核方式:
1、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市文化馆相关人员组成。

2、各基地根据考核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把年度考核材料递交到市非遗保护中心。

3、考核小组对各传承基地进行实地考核,并作出最后评定。

4、无故不组织参加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遗保护机构组织的非遗宣传保护展示活动的,考评不得给予优秀。

5、考核结果由市文广新局公布。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启东市级的传承基地,其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入选上一级传承基地的基本条件。

南通市级上以上传承基地,其考核结果与传承补助发放挂钩。

考核优秀及良好的基地,全额发放传承补助;考核为合格的基地,发放传承补助的70%,考核为不合格的传承基地,不予发放传承补助。

考核优秀的优先考虑推荐申报上一级传承基地。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程序撤销其传承基地资格。

传承基地命名后次年,按考核结果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南通市级传承基地补贴30000元,省级传承基地50000元,国家级传承基地100000元。

启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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