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类鞋类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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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名称 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 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
3、号型 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 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 型,但新号型宜在前。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88A(M)。
4、纤维成分和含量 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 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 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 要求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 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 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 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 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 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 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水洗后的干燥:应标明水洗后的干燥方源自文库(悬挂晾干、阴干等)。
服纺类 鞋类
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 工商部门对服装吊牌的要求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 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要求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 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