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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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

胜雅律

作者:发布时间: 2009-03-11 14:1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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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楼对面的人权广场

谁都不否认,人权这种概念和法律制度是在西方产生的。在这里,我想提供一个人们不太知道的事实,即欧洲启蒙运动最重要的代表之一——“共济会”在人权方面的贡献。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共济会”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秘密团体”。三个世纪以来,这个团体一直都在提倡人权。但是它所主张的人权是个人的人权,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发展不受到国家非法干涉的人权。“共济会”的人权观好像至今都突出个人,是围绕着个人尊严和个人保护的一种人权观。当然,历史上,“个人”这种法律术语是通过了几层诠释阶段才获得了当前这种比较广泛、又涉及女人和有色人种的内涵。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人权观当前还是支配着整个西方世界。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具有“共济会”色彩的西方人权观面对着一个比较大的挑战。挑战者就是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组织文献,它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之一。这标志着人权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它对人权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是开展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宪章》全文分为19章,共111条,其中有7处提到人权。《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

成建议⋯⋯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成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第55条和56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达到促进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第62

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增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据此,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第76条规定“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是联合国一切活动的法律依据。某些国家最近提倡了要修改《宪章》,但是至今《宪章》还是没有改变。章程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对现代国际人权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依据联合国的宪章,发展人权是联合国重要任务之一。联合国维护和发展人权的第一个大成就是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从此以后,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尤其是驻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对发展人权概念和制度做出了很多贡献。

以下简单介绍人权在联合国的发展:

一、“人权”这个词由“人”和“权”两个字而组成。人权研究的通常着重点是以权利为中心看问题。我首先不以权利而以“人”为中心看问题。

“人权”中的“人”字在国际范围内第一次被广泛理解应归功于联合国的《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建立之前,西方人对人权中“人”字的理解很狭窄,他们把人权的范围,就人权的主体而言,限制于白种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巴黎和约》谈判中,日本政府的代表要求把人种平等原则写入《巴黎和约》,中国代表支持日本的主张,但是美国因其黑人问题以及英国因其殖民地问题都坚决反对该主张。结果世界历史(二)人权的地位

与西方的人权核心理论不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分第一和第二等人权。所有的人权都一样重要。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在正式公布的威胁到国家生命的“社会紧急状态”,不得克减本公约的某些人权,比如生命权、不得加以酷刑等残忍的待遇或刑罚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并不应被强迫役使的原则等。这种规定显然意味着联合国也认为某些人权比其他人权重要。但是这种看法只限于国家紧急状态,在和平状况下,联合国还是不分重要和次要的

人权的。为了证明这点,可以提到很多依据。例如,国际人权会议1968年5月宣布的《德黑兰宣言》指出,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联合国大会1977年12月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规定: “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同样,1993年6月世界人权会议公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互相联系的。”

(三)人权的限制

1789年8月的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已经规定人权是可以限制的。例如,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联合国继承了限制人权的这种欧洲传统做法,同时把限制范围扩大了一些,请看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三)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在西方,对人权这些限制不太受到重视。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而言,一般的西方人只知道其第 (一) 款即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而已,而对第(三)款的规定是注意不到的。因此,一旦持有主张的权利受到限制,西方人马上会说这是“侵犯人权”。

一般来说,西方人不愿意接受联合国有关限制人权的规定,特别是在观察别国的人权状况时,不想区分对人权适当的限制和对人权非法的侵犯。

三、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西方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说法:人权没有国界。因此,在一切人权问题上,西方国家有权并且有义务评论、批评全世界各国,甚至进行干涉。联合国不支持这种看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就是说国家不分扮人权老师角色和扮人权学生角色的国家。《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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