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田缜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
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
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
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新发展
05
未来国际人权法发展前景展望
Chapter
加强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强化联合国在国际人 权法领域的核心作用 ,支持联合国人权机 构工作。
完善全球人权治理机 制,加强国际人权法 与国内法的衔接。
推动各国普遍批准和 加入国际人权公约, 履行国际人权义务。
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将人权理念融入可持续发展议程,实 现经济、社会、环境与人权的协调发 展。
如欧洲人权法律体系、美洲人权法律 体系、非洲人权法律体系等,这些体 系在各自区域内发挥着重要的人权保 护作用。
其他人权保护机制
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人权法院等 国际司法机构,以及各国国内的人权 保护机构和法律制度。
国际人权法基本原则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国际人权法强调人人生而平等 ,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 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而受到 歧视。
02Leabharlann 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社会不公和不稳定因素增加,严重影响了
贫困人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国际人权法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中的作用
03
国际人权法强调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提供
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文化多样性保护与普遍性原则冲突问题
文化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保护文化多样性有助于促进世界文化繁荣和发展 。
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新发展
汇报人:XX 20XX-02-05
目录
• 国际人权法概述 • 国际人权法产生背景及过程 • 国际人权法新发展动向与趋势 • 当代国际人权法面临挑战与困境 • 未来国际人权法发展前景展望
01
国际人权法概述
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成就
人权事业取得的历史成就人权事业在人类历史上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
过去几个世纪中,人权的概念逐渐被确立,并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认可和保护。
人权事业的历史成就之一是《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一里程碑式的宣言,它被视为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包括生命、自由、言论、信仰、教育、健康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
这一宣言为国际社会奠定了共同认可的人权标准,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另一个重要的历史成就是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和落实。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公约为具体的人权领域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通过这些公约,国际社会承诺保护和促进各种人权,并制定监督机制以确保其实施。
在国家层面,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和法规来保护人权。
例如,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法律体系中设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和法院,监督和保护人权的落实。
这些国家的努力推动了人权意识的普及和人权保障的实施。
此外,人权事业在社会层面也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就。
人权组织的兴起和活动对推动人权意识的普及和人权侵犯的揭示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些组织通过调查研究、舆论宣传和维权行动等方式,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
此外,媒体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也为人权问题的曝光和讨论提供了平台,加强了公众对人权的重视和参与。
尽管人权事业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历史成就,但目前依然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例如,人权侵犯、歧视和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于一些地区和领域。
因此,继续努力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和保护,促进全球人权状况的改善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人权不应仅仅是一项法律条文,而应成为每个人的普遍价值观和自觉行动。
人权的历史演变与保障机制知识点
人权的历史演变与保障机制知识点人权是指每个人因为其作为人类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的概念与保障机制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权的演变与保障机制的发展。
一、古代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人权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中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一些概念来阐述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例如,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强调了人的本质与尊严,而古罗马法律中的一些原则也为个人权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然而,在古代社会中,人权的概念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和保障。
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结构相对封闭,人们的自由与平等受到限制。
对于奴隶、妇女和其他被认为是劣势群体的人来说,他们的权利常常被剥夺。
二、近代人权观念的兴起与发展近代人权的观念在启蒙时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强化。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了理性、平等和自由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
例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倡导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人权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近代社会的变革,人权的观念也逐渐被写入宪法和法律文件中。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颁布标志着人权进入了法律范畴,奠定了近代人权保障的基础。
三、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二战后,为了防止类似暴行的再次发生,国际社会深刻反思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并开始建立国际人权保障体系。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互惠性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人权保障的基础。
从此以后,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和协议相继出台,组成了国际人权法体系。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分别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
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也推动了各国在国内立法上的努力。
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建立了各级人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人权的实施。
四、人权保障的挑战与前景尽管人权保障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简述人权概念及法律意义
简述人权概念及法律意义“人权”,这是一个被通用的却又敏感的、开阔的又容易被狭隘理解的词汇。
“人权“是个包容度很高的概念,它是在历史的、哲学的、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的不同语境下,有不尽相同的外延和深意。
我们最早听到人权这个定义时在美国《独立宣言》,人权一词起源于西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人权这个概念在法律领域里面现代开创式的里程碑。
在这两个巨作里,都表达了“天赋人权”的理念。
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写到“人生来且始终是自由的,且权利平等。
社会属性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
”美国《独立宣言》这样表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根据我所查到的,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人权表述为“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明文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收到保护,以此确保人在任何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
他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消减的。
”以上内容是基于自然法理念所表述的人权概念。
它基于哲学家对人性的抽象性描述,以及神学家关于上帝创世的陈述,来论证人权的绝对性和神圣性,其中心含义是将人权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先验的根基性原则。
那么在这个框架里,人是独立且完整的,相对社会与国家而言,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个人拥有超乎群体目标和利益之上的优越性。
在本科目课程第二章第五节法与人权中,侧重在法律层面上对人权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其中指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的特点主要分为三项内容:首先,人权是最普遍性的权利;其次,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最后,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马克思曾经引述黑格尔的论断:“‘人权’不是天赋的额,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这样的观点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提到的“天赋人权”的概念有所不同。
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与推动
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与推动人权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意识和认知。
这一概念在人类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权观念的演变和推动,既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也与法律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不同历史时期的角度,探讨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与推动。
一、古代社会中的人权观念古代社会的人权观念相对落后,主要由统治者或统治阶级决定。
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被视为财产,缺乏人格尊严和权利保障。
然而,随着古代文明的进步,一些哲学家逐渐提出了人权的概念。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这为后来的人权观念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人权观念的崛起伴随着启蒙时代的兴起,人权观念在近代社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推广。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主张人人平等、生而自由、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一思想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等历史事件中得到了体现和推动。
近代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为人权观念的确立提供了保障。
三、二战后的人权观念发展二战后,人类经历了巨大的战争灾难与痛苦,国际社会对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需求更加迫切。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
这一宣言标志着人权观念在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动,成为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基础。
四、当代人权观念的推进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权观念在当代社会得到了更广泛的宣传和推进。
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新媒体成为民众表达意见和争取权益的重要渠道。
同时,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人权挑战,推动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国际组织致力于监督各国人权状况,推动落实人权法律和国际公约。
总结起来,人权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演变与推动。
从古代社会的相对滞后到近代的飞跃发展,再到当代的广泛宣传和推进,人权观念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在各国的法律和制度中得到体现和保障。
然而,仍然需面对一系列挑战,包括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执行的差异,以及全球范围内的贫困、歧视等问题。
人类简史人权的演进
人类简史人权的演进人类简史是一部关于人类历史演进的巨著,作者尤瓦尔·赫拉利通过对人类历史的全面研究和思考,揭示了人类社会从原始时代到现代社会的变迁与发展。
其中,人权的演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人类简史中人权的演进,并对其意义和未来进行思考。
古代社会的人权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人权概念尚未形成,人们的生存处于食物链的较低层次。
在采集狩猎时代,人们的生产力很低,社会组织也相当原始,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
因此,人权在那个时期几乎没有保障。
人们生活在原始的人类社会中,只能依赖于自然规律来生存,很难有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体验。
随着农业的出现,人类社会逐渐进入农耕文明时代。
农耕文明的兴起使得人类能够更加稳定地生产食物,社会有了初步的秩序和组织。
然而,人权仍受到很大限制。
在古代社会中,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百姓缺乏基本的自由和平等。
奴隶制度盛行,商业交往和知识传播受到阻碍,人们的生活质量普遍较低。
现代社会的人权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对人权的追求逐渐加强。
尤其是在欧洲启蒙时代,人类理论开始对人权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个体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主张建立起民主与法治的社会。
这一思潮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人权进步的重要契机。
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欧洲国家逐渐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颁布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普世的人权价值观。
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里,人权的概念逐步普及到全球范围内,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成为推动人权进步的重要机构。
联合国于1948年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权利的普遍标准。
这一宣言奠定了现代人权制度的基础,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推动人权进步的指引。
人权的挑战与前景尽管人类社会取得了较大的人权进步,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贫困、歧视、战争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人权的实现。
人权发展历程与未来挑战
人权发展历程与未来挑战一、人权概念的起源人权是指人类由生而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
人权作为一种普世价值,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演变的产物。
早在古代,各个文明古国就有了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规范和法律,比如《摩西五经》中的十诫、印度的吠陀经典等。
但是,真正将人权提升到国际层面,并形成完整的体系化框架,则要从现代人权运动和国际组织开始说起。
二、现代人权运动的兴起现代人权运动可以追溯至17世纪的启蒙思想。
启蒙思想家们提出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开始了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挑战。
1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更是为人权奠定了法治基础。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工人阶级和妇女开始争取自己的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全球范围内人权问题。
三、联合国与《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二战后,世界对于人类遭受的苦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中将维护人权列为其中一项宗旨,并在1948年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全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标志着国际上开始关注并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
四、人权发展历程中的挑战与问题然而,尽管有了法律法规保护,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全球范围内存在着贫富差距悬殊导致的经济不平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存在着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现象。
其次是一些国家侵犯公民基本自由与权利,出现言论管控、网络审查等现象;同时,在恐怖主义与维护安全之间如何平衡也备受关注。
此外,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好环境权益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未来人权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未来人权发展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网络自由、应对地区冲突和难民问题、推动教育医疗资源均衡发展等都将成为未来人权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快速发展下,也需要建立相应伦理道德框架来规范科技创新与应用,确保科技进步造福全人类。
什么是人权,它们的普遍性如何被认可?
什么是人权,它们的普遍性如何被认可?人权是指人作为一个个体依据人类尊严而享有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古代的一些文化和哲学思想就已经提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但是人权概念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
在西方世界,人权思想主要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道德和政治哲学发展起来的,但其影响力已经遍及全球。
那么,人权普遍性是如何被认可的呢?以下是几个方面的探讨:一、人权共识的形成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源于规范的国际认可。
纽约联合国宣言,以及联合国各项人权公约制定的过程,形成了全球意识形态下的大众共识,确保了人权原则的得到全球范围的认可与保障。
尤其是现代世界对人权问题的越来越关注,深刻反思历史上的侵犯个人尊严的暴行,使得人权共识不仅仅是少数西方国家的价值体系,而是成为全球公认的价值观。
二、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在签署了各项公约后,各国政府为保护和维护人权,需要接受国际监督和制约。
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以及其他监察机构可以调查和公开质疑各国政府的人权记录,制定出相应的指导原则,为学术研究、政策制定以及法律审判提供支持。
通过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人权问题有着较好的约束和监督作用,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
三、多元文化与人权的包容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差异,人权观念的表述和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发展阶段处于相对落后的地区,普及和维护人权需要区别对待和逐步实现。
其实这并不矛盾,因为在既有普遍规范的基础上,人权的实践必须和主权国家的本土文化相适应,注重尊重和包容各自文化多样性,相互交流与借鉴,实现人权的平衡。
这样,不同文化的多元性实现了相互融合,并促进了人权的普遍性。
总之,人权的普遍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全球范围内,我们需要积极倡导人权理念,维护人权,使之成为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保护分析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一直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民主和和平力量的增长,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
50多年来,联合国大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有关机构,通过或制订了大量的人权文件,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体系,形成了一套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于是,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国际人权法呈现出初步而清晰的构架。
国际人权法可简称人权法,是指国际社会各成员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作为国际法崭新的部门法,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同整个国际法的渊源一致,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习惯规则。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一、人权的国际立法众所周知,联合国的建立为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提供了契机和条件。
当然,在联合国建立之前和建立的过程中,人权已经开始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在1941年1月6日,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主张,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和“不虞恐惧的自由”。
(2)同年8月14日,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也强调:要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以不虞匮乏的保证。
”(3)罗斯福的人权思想直接影响了联合国宪章等的制定。
另外,战争的浩劫,让人们能够归于理性,这使得原来对立的集团有对话和合作的可能性。
联合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
(一)《联合国宪章》的人权1945年4月25日——6月20日,50个反法西斯盟国在美国旧金山集合,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的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研究论文
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研究论文I. 介绍在当今世界上,人权问题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因为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人民所享有的权利程度不同,人权的保障也不同。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个国家的人权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研究关于国际人权理论概念的研究,分析人权的含义、种类、保障和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和作用。
II. 人权的含义和种类人权是指人类所固有的权利和自由,无论个人、集体还是政府都不得侵犯其权利和自由。
人权包括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等方面。
个人权利包括:1.生命权,2.言论自由,3.信仰自由,4.个人财产权等。
政治权利包括:1.选举权,2.组织权,3.汇报权,4.政治参与权等。
经济权利包括:1.就业权,2.教育权,3.医疗保障,4.社会福利等。
社会权利包括:1.文化权利,2.家庭权利,3.儿童权利,4.女性权利等。
文化权利包括:1.自由表达,2.教育权利,3.文化生活的自由,4.科学与技术等。
环境权利包括:1.空气和水质的保护,2.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3.信息公开权等。
III. 人权的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权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国际社会也为此建立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
国际人权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人类基本权利的实现。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
国际人权机制是通过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等来实现人权保障。
经过国际人权机制的推动,各国政府会加强人权的保护,并促进人权国际标准的实现。
IV.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和作用自《联合国宪章》签署以来,联合国成立了大量机构来保护人权,最为重要的机构是有关人权的主要协定和宣言。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对全球人权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介绍。
1.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建立在《联合国宪章》之上,其主要协定和宣言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它很重要?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它很重要?人权是指基本人类权利,如生命、自由和尊严等。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权,不受地域、种族和信仰等因素的影响。
维护和保护人权是各国应尽的职责,确保人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这篇科普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什么是人权以及为什么它非常重要。
1. 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被视为人类共同的遗产。
人权包括了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等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是由国际法和国家立法所承认并保护的。
人权是基于人类尊严的理念而存在的,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且不受歧视。
2. 人权的历史人权的理念很早就存在,古代文明就有对人权的论述和保障。
在欧洲,人权的概念在18世纪得到了推广,并成为了法律上的概念。
在20世纪,人权保障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将各种基本人权写入条文,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文件。
自此以后,国际上出现了众多人权条约,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为什么人权很重要?人权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它是保护个人尊严的基石,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自由。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社会和平也就得不到维护。
保护人权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高社会的公正和民主。
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国家和政府应该为保护人权而努力,为人民的福祉服务。
4. 人权的保障为保护人权,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人权,在法律中确立人权的保护和权利承认。
政府要积极落实人权保护政策,确保人权的实施。
此外,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
各国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权,可以通过国际协议和条约,加强人权保障的合作和交流,共同维护全球人权。
5. 人权的挑战尽管人权在保障和维护上取得了许多进展,仍然存在着一些挑战。
穷困、冲突、种族和宗教分歧等因素往往会威胁到人权的实现。
同时,在全球范围内,还有一些国家的政权存在着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也是一个困扰全球人权保障的问题。
人权发展历史
人权发展历史
人权发展历史
人权是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平等权等。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面我们来看看人权发展的历史。
一、古代人权
在古代,人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例如,古代罗马的奴隶
制度,奴隶没有人权。
二、近代人权
近代的人权发展开始于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
当时,美国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在《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也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奠定了现代西方
民主国家人权保护的基础。
三、联合国人权宣言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平等,拥有世界
公认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信仰、思想、结社、组织等权利。
该宣
言已成为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四、全球人权保护
后来,联合国为保障和促进全球人权,成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定
期审议各国人权状况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此外,还有各种
国际组织和民间力量,致力于全球人权保护。
五、中国人权
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开展,中国的人权保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在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但是,在表达自由、新闻媒体、法律公正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六、未来展望
随着世界人权理念的不断进步和全球人权保护的不断改善,未来的人权保护势必还有更好的发展。
我们相信,在全球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人权保护一定会越来越好。
人权概念的起源
人权概念的起源人权是人类争取和实现的权利,人权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人权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在微笑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的起源发展。
第一步,人权的起源:古代文明人们普遍认为,人权是西方文明的产物,然而,我们发现古代文明如--巴比伦、中国、印度、埃及、希腊和罗马都涵盖了人权原则。
在古代文明中,例如,随着所罗门王和哈姆拉比法典的建立,贸易和文化交流改善了生活,妇女和社会被授予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步,人权的进程:现代历史啟示录埃及,拥有稳定的政治制度却缺乏领先科技,经济发展趋于滞缓,农业归属度低,不少平民百姓不得不向政治家买劳动力,违反人权。
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绘画、音乐、文学、哲学等艺术领域发展迅速,意大利艺术家达芬奇、米开朗基罗、拉斐尔等名家造就了文艺复兴时期的盛世,然而,“黑死病”席卷欧洲,成千上万的平民百姓死亡,权贵昂贵的医疗和良好的卫生状况让生命成为了商品。
在法国大革命中,人权开始获得国际关注。
1789年,法国革命宣言了人权的普遍适用,人权开始在人类历史上获得法律保护。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工业化,人工的现代历史走向了新时代。
第三步,人权的现状:跨国组织随着国家的间接关系变化,保护人权的重任越来越多地由各跨国组织承担。
联合国是现代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其使命是促进各国间的和平和合作,支持人权和人道主义方面的工作。
许多其他组织和条约也旨在支持人权,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兽医组织、国际人权法、女权公约等。
总之,人权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现代历史形成了人权的进步,而跨国组织承担着人权保护的重任。
在人类历史上,人权的实现曾历经压迫、革命、法制化等过程,未来人权发展的趋势取决于国际间的合作和国内的监督。
人权的意义与重要性
回顾本次报告主要内容和观点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报告强调了人权是普遍的,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也承认不同文化 和历史背景下人权的特殊性。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报告回顾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程,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文件。
人权是指人类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 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普遍的、不 可剥夺的,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 由权、财产权、尊严权等。
人权的内涵
人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更 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它涉及到人的 尊严、自由、平等、正义等方面,是 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东西方人权观念差异
东方人权观念
东方文化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和谐,认为个人权利应服从于集体利益。东方人 权观念注重社会公正和道德义务,强调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平等原则及其现实意义
平等原则
人权观念强调人人生而平等,无 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 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现实意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公正和和谐的基 础,它要求消除歧视和偏见,促 进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推动社 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自由原则及其保障措施
自由原则
自由是人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等 。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生活方式。
司法救济途径
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为人权受侵害者提供法 律救济。
跨国企业对人权责任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
跨国企业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尊重和保护人权。
供应链人权管理
倡导与合作伙伴共同遵守
积极倡导并与合作伙伴共同遵守国际 人权标准和原则,推动全球人权事业 的发展。
人权概念的起源
人权概念的起源
人权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当时人们开始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
在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首次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即人类天生就拥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18世纪时,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和卢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在美国独立宣言中,作者托马斯·杰斐逊明确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并认为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这也促成了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的产生。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利等在内的人类基本权利。
此后,许多国家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和公约来保障人权,如欧洲人权公约、美国《公民权利法案》等。
尽管人权的概念在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下有所不同,但是它的核心理念一直都是人类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权的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数字权利、隐私权等。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努力,以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 1 -。
什么是人权?
什么是人权?人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基本权利,涵盖了所有人类享有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人权为每个人提供了尊严和自由,并且是一个健康、和平和繁荣社会的基础。
这篇文章将介绍人权的基本概念,以及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一、人权的基本概念1.1 权利的种类人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包括:民事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集体权利。
民事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投票权等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获得健康医疗、良好教育等等。
集体权利包括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等等。
1.2 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人权是普遍适用的,并且是不可分割的。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人权,无论他们的种族、国籍、性别、宗教或任何其他区别。
此外,人权也是相互关联的,一种权利的保障需要其他权利的保障。
1.3 人权的起源和发展人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他们认为所有人都有天赋的尊严和价值。
从那时起,人权是在不断演变和发展的,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为人权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2.1 人权保障的影响在那些强调人权保障的社会中,人们往往更健康、更安全和更自由。
在这些社会中,人们更容易获得良好教育、工作和其他基本权利,这些都是人权保障所体现的。
2.2 国际人权法律框架有很多法律规定了人权保障的方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
这些法律框架指导着国家如何保护和推进人权。
此外,有一些国际机构负责监测人权保障的状况,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3 人权保障的挑战人权保障是一个不断面临挑战的过程。
例如社会和政治动荡可以导致人权的侵犯,或者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可能导致基本权利的剥夺。
此外,保障人权的法律框架和机制在不同国家之间也会有所不同。
三、总结人权是一个普世的概念,应当普及和推进。
了解人权是保障人权的关键,而在推进人权保障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面对挑战并努力解决问题。
通过集体的努力,我们可以推动人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实现,从而实现一个自由、平等和尊重的社会。
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实践
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各个国家之间关系的日益紧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实践变得越来越重要。
联合国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在维护人权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实践,力图全面地阐述这一领域的现状。
1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程联合国的前身是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国际联盟在维护人权和平及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以及某些成员国的利益纷争等原因,该组织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提出了创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的设想,旨在确保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以及加强全球治理。
1945年,联合国在旧金山正式成立。
联合国的成立对国际人权法的推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联合国也成为检验全球人权事业进展和发展的主要场所和行动中心。
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发展是联合国人权保护发展的重要历程。
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了一个人权委员会,成了联合国官方的人权机构。
之后,联合国还成立了人权高专,成立了妇女权益问题以及儿童权益问题和公司责任问题的特别机构。
这些专门机构的成立意味着联合国对于保护人权和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视和积极行动。
同时,联合国还于1966年通过了普世人权宣言,为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人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权威和代表性的机构之一。
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有力地促进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成为维护全球人权的重要法律工具。
此外,联合国还在2006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明确强调了残疾人的权利,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到他们应该拥有的权利。
2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的实践现状联合国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一特点意味着,各国在保护人权和推进全球人权事业的过程中,不仅受到本国法律的制约和约束,还必须遵守国际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联合国宣言人权法案等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联合国宣言人权法案等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人权是人们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民主则是一种政治制度,赋予人民参与决策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人权与民主的关系密不可分,彼此相互促进,推动着社会与国家的进步。
联合国宣言和人权法案是国际社会为确保人权与民主而共同努力的重要成果。
本文将介绍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并对联合国宣言和人权法案进行分析。
人权与民主在古代世界历史中有着一定的渊源。
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为后世的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
古罗马法制的出现也为人权保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与民主在近代历史中才开始得到广泛的关注和尊重。
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的概念,开创了人权思想的新纪元。
美国独立宣言中也明确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为后世的人权保障奠定了基础。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防止类似的灾难再次发生,联合国成立,并制定了《联合国宪章》。
该宪章强调了人权和民主的重要性,并开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进程。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权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的原则,并提出了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不受虐待和歧视的权利等在内的一系列人权内容。
这一宣言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并成为全球人权保障的基石。
此后,联合国不断完善和发展了人权法律框架,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制定与通过。
这些法律文件中对人权与民主的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国际社会推动人权与民主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人权与民主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国际层面,它们在国家内部的作用也是深远而重要的。
民主政治制度赋予了人民参与决策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了个体的政治权利。
同时,人权的保障也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础,促进社会公正与平等。
然而,世界上仍存在着许多人权与民主的挑战。
贫困、歧视、战争和独裁等问题依然困扰着许多国家和地区。
人权与平等思想汇报
人权与平等思想汇报人权和平等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价值观和原则,它们对于一个公正、包容和和谐的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人权的定义、历史发展、国际保障措施以及平等的概念和推动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并探讨人权与平等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实践。
一、人权的定义与历史发展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自由权、教育权、言论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拥有的,不容侵犯。
人权意识的兴起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真正的人权思想开始于启蒙时代。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人类的尊严,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为后来的人权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国际保障措施为了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和机制。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它于194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石。
此后,联合国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人权机构,如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等,以监督和推动各国履行其人权义务。
三、平等的概念和推动平等是指每个人在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平等是一种公正的原则,也是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
推动平等的实践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和实施反歧视法律和政策,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教育机构需要促进教育的公平,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此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倡导行动来推动平等的实现。
四、人权与平等在不同领域的实践人权和平等的实践贯穿于各个领域,如教育、劳动、健康和环境等。
在教育方面,人权教育是培养学生人权意识和平等观念的重要途径,通过教育的普及,可以使更多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在劳动领域,平等工资和平等机会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关键。
劳动者不仅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还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能力。
在健康和环境领域,人们应该享有平等的医疗资源和环境保护。
人权和平等应该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总结人权和平等是社会进步和公正的基石,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相同的尊重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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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在联合国的发展胜雅律作者:发布时间: 2009-03-11 14:11:03 来源:[打印本稿][关闭窗口]联合国大楼对面的人权广场谁都不否认,人权这种概念和法律制度是在西方产生的。
在这里,我想提供一个人们不太知道的事实,即欧洲启蒙运动最重要的代表之一——“共济会”在人权方面的贡献。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共济会”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秘密团体”。
三个世纪以来,这个团体一直都在提倡人权。
但是它所主张的人权是个人的人权,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发展不受到国家非法干涉的人权。
“共济会”的人权观好像至今都突出个人,是围绕着个人尊严和个人保护的一种人权观。
当然,历史上,“个人”这种法律术语是通过了几层诠释阶段才获得了当前这种比较广泛、又涉及女人和有色人种的内涵。
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人权观当前还是支配着整个西方世界。
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具有“共济会”色彩的西方人权观面对着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挑战者就是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组织文献,它第一次将保护人权规定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宗旨之一。
这标志着人权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国际合作的事项。
它对人权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是开展国际人权领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宪章》全文分为19章,共111条,其中有7处提到人权。
《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成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第55条和56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达到促进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
第62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增进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据此,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人权委员会。
第76条规定“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是联合国一切活动的法律依据。
某些国家最近提倡了要修改《宪章》,但是至今《宪章》还是没有改变。
章程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对现代国际人权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依据联合国的宪章,发展人权是联合国重要任务之一。
联合国维护和发展人权的第一个大成就是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从此以后,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尤其是驻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对发展人权概念和制度做出了很多贡献。
以下简单介绍人权在联合国的发展:一、“人权”这个词由“人”和“权”两个字而组成。
人权研究的通常着重点是以权利为中心看问题。
我首先不以权利而以“人”为中心看问题。
“人权”中的“人”字在国际范围内第一次被广泛理解应归功于联合国的《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在联合国建立之前,西方人对人权中“人”字的理解很狭窄,他们把人权的范围,就人权的主体而言,限制于白种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巴黎和约》谈判中,日本政府的代表要求把人种平等原则写入《巴黎和约》,中国代表支持日本的主张,但是美国因其黑人问题以及英国因其殖民地问题都坚决反对该主张。
结果世界历史(二)人权的地位与西方的人权核心理论不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分第一和第二等人权。
所有的人权都一样重要。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在正式公布的威胁到国家生命的“社会紧急状态”,不得克减本公约的某些人权,比如生命权、不得加以酷刑等残忍的待遇或刑罚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并不应被强迫役使的原则等。
这种规定显然意味着联合国也认为某些人权比其他人权重要。
但是这种看法只限于国家紧急状态,在和平状况下,联合国还是不分重要和次要的人权的。
为了证明这点,可以提到很多依据。
例如,国际人权会议1968年5月宣布的《德黑兰宣言》指出,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
联合国大会1977年12月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规定: “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
”同样,1993年6月世界人权会议公布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互相联系的。
”(三)人权的限制1789年8月的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已经规定人权是可以限制的。
例如,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联合国继承了限制人权的这种欧洲传统做法,同时把限制范围扩大了一些,请看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三)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在西方,对人权这些限制不太受到重视。
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而言,一般的西方人只知道其第 (一) 款即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而已,而对第(三)款的规定是注意不到的。
因此,一旦持有主张的权利受到限制,西方人马上会说这是“侵犯人权”。
一般来说,西方人不愿意接受联合国有关限制人权的规定,特别是在观察别国的人权状况时,不想区分对人权适当的限制和对人权非法的侵犯。
三、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西方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说法:人权没有国界。
因此,在一切人权问题上,西方国家有权并且有义务评论、批评全世界各国,甚至进行干涉。
联合国不支持这种看法。
《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就是说国家不分扮人权老师角色和扮人权学生角色的国家。
《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7章规定涉及到“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联合国许多文件重申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例如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
各国有义务避免滥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作为干涉别国的内政,对别的国家施加压力,造成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之间的不信任或混乱。
此外,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也重申不干涉内政原则。
此外,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还通过了反对霸权主义的宣言。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限制根据联合国有关文件,不干涉内政原则不是绝对的,其中有例外。
在某些情况之下,因人权问题可以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宣言》第5条规定:“各国应采取坚决步骤,消除大规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况影响的各国人民和个人人权的现象,这些情况是由于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外国干涉和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战争的威胁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的基本权利等造成的。
”由此可见,从联合国的角度来看,因某一个个人的人权遭受侵犯不是干涉别国内政的一个充足理由,联合国仅仅针对某些集体人权的侵犯而号召国际社会干涉。
在这点上,联合国再一次不太同意西方人的人权观。
某些西方国家的政治家认为,可以并且必须为了某些个别所谓的政治犯向别的国家提出意见和交有关名单,这种做法在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中好像没有依据。
四、关于人权和民主。
“人权与民主”是一种西方世界常用的说法,这种说法造成的印象是,人权与民主是不可分割的,而民主理所当然是西方式的民主。
与此不同,联合国不认为民主理所当然是西方式的民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不只一次表示了这种看法,如200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增强公众的参与,公平,社会正义和不歧视作为民主的根基》(2003/35号决议)规定:“不存在着一个全世界统一的民主模式,因此我们不应该企图推广任何个别的民主模式。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不但在民主问题上抵制西方把自己的民主模式看成唯一的民主模式的看法,在别的人权方面也抵制西方的一些看法。
譬如,2003年和200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两次都拒绝了一项关于性倾向,也就是说有关同性恋问题的决议草案。
另一个联合国和西方有分歧的领域是反种族主义。
有关的联合国决议案,如2001年8月31日至9月7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容忍行为的世界会议的决议案和之后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决议都遭受西方国家的抵制。
西方国家对联合国的人权工作不满的标志之一,是西方某些国家要撤销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
总的来说,联合国在发展人权概念上走的路相当长,而西方好像已经没办法赶上,更没有办法控制联合国中的人权概念的发展。
西方不重视联合国的人权概念而倾向于停留在那种18世纪“共济会”提出来的第一代人权概念上。
与此不同,联合国大大地突破了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把它广泛地演化了。
显然人权已经不再是西方国家或者某一个西方秘密团体的专利,人权已卷入了全球化浪潮当中。
21世纪的人权是全世界的人权,对西方来说,这是一种胜利,同时也是一种失败,而且失败好像大于胜利。
可以预言,人权的普及将给西方带来的是忧虑多轻松少。
(作者:瑞士比较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