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渊源
历 史 渊源 角度 对其进 行 分析 , 了解其 产 生、 发展 的 原 因 , 从 而分 析其 将 来的 应 用趋 势 , 对我 国有 一 定启 示 , 有助 于我 国 建 立 与 完善 相 应 的制 度 与措 施 。 【 关键 词 】 美 国 贸 易法 ; 3 0 1 条款 ; 历 史 渊源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9 8 【 文 献标 识码 】 A
{ 1 9 7 9 年贸易协 定法》 , 主要的变 ,使 总统有权 根据任 何可执 行的贸易协 议实施美 国的权利; 二是规定总统和 贸易代表 ( T r a d e R e p r e s e n t a t i v e ) 按照法律程序规 定的时间进行 调查; 三是要求 贸易代表 与有关外 国政府立 即进行协 商; 四是给私人 一个 申诉的机会 。 。 第二次修改是 { 1 9 8 4
美 国贸 易法 3 0 1 条款 的历史渊源
陈 种
( 福 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 福建 福州 3 5 0 0 1 6 )
【 摘
要】 美 国贸 易法设 立 3 0 1 条款 有 其独 特 的 时代 背景 与历 史 因素 , 其形 成 与发 展 大致 可 以分 为 四个 阶段 。 从
国商 品的外 国, 由其决定 实施禁运 以及进 口限制 。 这
种 作法是 由美 国的立法体制所决 定的:宪法赋予 国 会 贸易方面 的决定权 , 而将外交权交 由总统行使 , 因 此 如果总统要涉足外贸管理 ,需要通过 国会立法授 权 。1 8 9 2 年,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认可 了国会 的 此项授权 , “ 从此 奠定了美 国总统在不公平贸易 问题
e r a 1 ) 报 复行动 。方法 是限制 ( r e s t r i c t ) 或扣 留 ( wi t h —
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摘要: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
在欧盟香蕉案中,欧盟将”301条款”诉诸于wto,dsb专家组得出了”301条款”不违反wto的结论。
据此美国将可继续使用该条款维护其”国家利益”。
最后为中国应对该条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301条款”;单边主义;对策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此后,《1974年贸易法》将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著名的”301条款”。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做了广泛的修订。
通常所说的”301条款”就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一章的全部内容(1301~1310节)。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它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直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一)从”欧盟香蕉案”分析”301条款”的法律本质欧盟每年在进口香蕉时对原殖民地国家的进口采取优惠政策,对此美国和中南美的香蕉生产国向wto提出了申诉并且胜诉,要求欧盟调整进口制度。
但美国认为调整力度不够,并执行了301条款,对从欧盟进口的17项商品加收100%制裁关税。
对此,欧盟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301条款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
美国301条款
一、美国301条款的产生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美国依靠其雄厚的国内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与此相应,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也积极奉行自由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努力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谈判、降低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谈判,其中第五轮谈判通称为“迪龙回合”(美国谈判代表的名字),第六轮谈判通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谈判又称“尼克松回合”(时任美国总统的名字),这些反映了美国在这些谈判中的重大作用。
此外,为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美国还以“普惠制”和“最惠国”等贸易优惠政策为基点,为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的出现,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开始逐渐下降。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对外出口额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美国市场。
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也不断恶化。
此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与此相应,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美国为例,其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技术、信息、服务等产业,而不是依赖于农业和制造业等传统产业。
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了重要的财产形式,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了重要的社会财富。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体现知识产权产品的复制极为简单、快捷,而且成本很低。
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偷窃自己的财富,就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
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修订及其启示
第 301 条 第 302 条
扩大了 301 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使
第 303 条
301 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 《1984 年贸易关税法》中,针对服务 业新设调查措施的追加,将服务业 纳入 301 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 将外国直接投资也纳入贸易范围
第 304 条 第 305 条 第 306 条 第 307 条 第 308 条 第 309 条
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的修订及其启示
刘卫锋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摘 要: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是一项可以单方启动调查并认定他国法律、政策、行为违反协定或者不公平继而
实施报复制裁的对外贸易措施,分为普通 301 条款、特别 301 条款与超级 301 条款。301 条款最初简明规定了总统
的贸易保护行为,对该条款的适用更加频繁,甚至 扩大了 301 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将适用范围具体 化。另外,根据《2015 年贸易便捷和贸易促进法》 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 301 条款适用范围涵盖了 WTO 体系尚未涵盖但最近已纳入自贸协定的新领 域。这些针对外国贸易活动的单边决定和措施至 今 备 受 争 议 ,且 已 对 强 调 多 边 贸 易 争 端 解 决 的 WTO 体系构成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形下,持续对 美国贸易存在顺差的中国受影响尤为显著。2017 年,美国针对中国再次启动 301 条款适用。2018 年 3 月,美国针对中国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发
自多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申诉和指 责美国贸易法 301 条款违反多边贸易体系争端解 决机制以来,美国基本上未启动过 301 条款的调 查。相比于单边措施,美国在灵活运用 WTO 争端 解决机制时,一般不适用于 301 条款。然而,根据 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签署的《2015 年贸易便捷和贸 易 促 进 法》(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 ment Act of 2015),301 条款被修订,301 条款的调 查再次被启动。2016 年末,美国针对欧盟牛肉的 报复措施是否执行启动了相关调查。特朗普执政 后,为减少美国的贸易逆差和贸易相对国所实施
美国特别301条款
“重点国家”的标准
• 2、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相 关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 3、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举行谈判, 或者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
美国特别301条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殊301条款
•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 的一种 , 特殊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 贸易与竞争法》经修改补充后,美国在原 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 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 效保护的国家”。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 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 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 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因此,该节 通称为特殊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的职能机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 “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 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 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 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 家”,以及“301条款监督国家”。
特别301评估报告
• 特殊301条款是一项长期、永久性的法律规 定,所起的作用也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谢谢观看!
.特殊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 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 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 “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或者剥夺依赖知 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与平等地进 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 名单。 • 特殊301条款确定了“重点国家”的3个标 准
美国对我国前五次“301调查”的历史回顾
法»等,体系逐步完善,«1988年综贸易与竞争法»更 是将 授 权由总统转移至美国贸易代表.
三 、“301 条 款 ”的 内 容 “301条款”是一项旨 在 保 护 美 国 贸 易 利 益 的 条 款,分 为 狭义的“301条款”和 广 义 的 “301 条 款”.狭 义 的 “301 条 款” 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制 定 的 第 301 条,广 义 的 301 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 殊 “301 条 款”、超 级 “301 条 款” 及其配套措施. 一般 “301条款”是美国«1974 年 贸 易 法»第 301 条 规 定 的俗称,规定当有任何利害关系人 申诉 外国 的 做 法 损 害 了 美 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 不公 正、不合 理 或 歧 视 性 行 为 给美国商业造 成 负 担 或 障 碍 时,美 国 贸 易 代 表 办 公 室 (USG TR)可进行调查,决定采取 撤 消 贸 易 减 让 或 优 惠 条 件 等 制 裁 措施. 超级“301条款”是 «1988 年 综 合 贸 易 与 竞 争 法 »中 新 加 入的条款(第 1302 节),核心是“贸易自由 化重 点的确 定”,涉 及出口奖励措施、出口实绩要求、劳 工保 护 法 令、进 口 关 税 及 非关税壁垒等,是针对外国贸易设 置障 碍和 扩 大 美 国 对 外 贸 易的一系列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要求 贸易 自 由化重点黑名单国家在 3 年内改变做法 或做 出赔 偿,否则 美 国将采取报复行动. 特别 “301条款”也是«1988 年 综合 贸易 与竞 争法»的 新 增条款(1303 节),关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认 定 不 提 供 适 当 而 有 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条款的目的是准备提出一整套 战略,切实保护知 识 产 权,同 时 对 依 赖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美 国 人获得公正合理的市场准入也给予保护.此次特朗普政府 以“盗窃知识产权行为”为 由 制 裁 中 国,属 于 特 别 “301 条 款” 的范围. 总之“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 代表 确信, 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应享 有的 权利 遭到 否 定;或 外 国 的 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 协定、与 协 定 不 一 致,或 是
美国对我国前五次“301 调查”的历史回顾
美国对我国前五次“301 调查”的历史回顾
美国自1974年以来,曾五次对中国进行“301调查”。
这些调查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贸易壁垒等方面。
下面对这五次调查进行历史回顾。
第一次“301调查”(1989年):这次调查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起的,原因是美国认为中国对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侵犯。
这一沟通过程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最终美国与中国就一些问题达成了协议,中国同意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
识产权。
第二次“301调查”(1992年):这次调查的原因是美国认为中国实行了针对外国企
业的不公平贸易政策。
根据调查结果,美国政府要求中国取消或修改一些不公平贸易政策,并要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实现市场准入的改革。
第三次“301调查”(1995年):这次调查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进行的。
美国认为
中国在加入WTO后没有充分履行其承诺,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方面。
美国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并对中国实施了一些贸易限制措施。
这五次“301调查”反映出美国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关切和对中国贸易政策的不满。
尽
管这些调查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贸易摩擦,但也推动了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
贸易壁垒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合作。
301法案
301法案301法案是美国领导针对外国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制裁措施之一,旨在解决贸易不平衡、侵犯知识产权、限制市场准入等问题。
该法案由美国贸易法案(Trade Act)的第301条款引申而来,故称为“301法案”。
该法案最早在1974年出现,当时是为了解决日本对美国市场的贸易措施引发的贸易纠纷而制定。
后来,美国领导又在很多重要领域采取了301制裁,比如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措施、欧盟对美国公司的竞争、加拿大和墨西哥在对北美自贸区的贸易实行限制等。
根据301法案,并不是直接对外国国家或地区施加制裁,而是先进行调查与审查,以确定对方国家或地区严重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市场准入、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利益。
一旦被发现严重侵害美国利益,美国领导将会施加一系列的经济制裁,以强制对方国家或地区改变其工商,保护美国的利益。
具体而言,307法案的制裁措施包括提高进口关税、禁止对方国家或地区出口、取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和投资准入资格等。
这类严厉的措施往往对被制裁者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它们将无法获得贸易联盟的支持,进而减少一部分贸易收入。
尽管存在着诸多争议,但使用301法案进行贸易制裁的做法通常被视为是保护美国国家利益的一种措施。
美国认为,只有通过使用这样的法律手段,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和盈利,并维护美国和世界贸易稳定。
然而,这种方式也容易导致贸易战,进而打击各方经济利益和全球经济增长。
总之,301法案是美国制裁外国国家或地区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该法案,美国领导将继续对那些侵犯美国利益的国家或地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公平竞争的规则,促进贸易自由化、开放化,以实现互惠互利和经济繁荣。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_0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 的法律审视------以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为视角张传明①,曹培忠②,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泰安 271000摘要: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其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
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行为。
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应当以中国最大的潜在市场为前提,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
关键词: 301 条款制裁贸易政策The Legal Review of the ‘Trade Law of 301 Terms----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Cao Peizhong,Zhou Yanbo(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Abstract:The system of the ‘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 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and protect ‘ benefit via the ‘ market. In fact, the ‘ 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 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 Key works: 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一、引言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美国的“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
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
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1962美国301法案
• 1974年修訂該法案第252節,擴大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平貿易做法 的定義、報復措施的種類,賦予總統較大的裁量權, 形成了301條窾的基本框架。 • 其後又經多次修訂: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 易與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等。 • 現在所稱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 第301節到310節的全部規定,針對貿易夥伴國有不 公平貿易措施(Acts、Practices、Policies)時,要 求其修正措施、開放市場、並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的 法律規定。包括三部份:「一般301條款」、「特殊 301條款」、「超級301條款」。
• 1962年美國301條款 • 美國301條款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該 法授權美國總統對外國歧視美國出口的做法予以報 復。 • 當時GATT已成立,因農業排除在GATT談判之外, 故對農業產品可採取較嚴厲的措施。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歐洲共同市場)的成立是《貿易擴 展法》建立的重要歷史背景,因為GATT規定關稅同 盟,不歧視原則是一重要做法,但自由貿易區則是 不歧視原則的例外。 • 美國擔心這些組織將對美國貿易造成不利的影響。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析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就是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
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
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历史演变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法律上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在该法中,总统被授权对外国歧视美国的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
七十年代早期,给予总统更大的自由以打击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在1974年贸易法案中,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的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那些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这扩大了不公平交易做法的定义,也扩大了可以实施报复措施的种类。
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做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
1985年由于出于对美国极大贸易赤字和逐渐增加的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这个法案。
尤其是重写第301节,来寻求补救措施。
很多人主张,应该把该法变成一个令人恐惧的武器,以便用他来削减贸易障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超级301”终于在1988年变成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306节的修正。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
国际经济法的301条款和201条款201条款案美国“2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首先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其次这种进口必须是突然的、急迫的、大量的,最后这种行为和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原告是指包括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被告是指美国第三方是指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7个WTO成员案情:2001年6月下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201条款”就外国进口钢铁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总统于2002年3月5日正式宣布:自3月20日起,对于由某些外国进口到美国的10类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分别加征从8%至30%的额外关税,为期3年。
此举直接违背了美国在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多边主义义务,特别是背弃了它在WTO/GATT“关税减让表”中作出的庄严承诺,激起了包括欧共体(15国)、日本、中国、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在内的22个受害国家的强烈反对,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要求对美国违反WTO规则、破坏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加以处断和纠正。
最后结果:原告胜诉,被告败诉,专家组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更改上述“保障措施”。
实质:这是多边与单边的较量,虽然原告胜诉,但是违法者美国获得了利益,为本国的钢铁产业赢得了3年的发展机会,所以这既是单边主义的胜利又不是单边主义的胜利。
301条款案美国“301条款”是指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作何规定,径自依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301条款: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1期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
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依据“301调查”,考虑对从中国进口的额外1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除了对中国实施“301调查”,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如俄罗斯、伊朗、欧盟也未能幸免。
那么,“301条款”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301条款”是美国人专为自己定制的“法外神器”?“301条款”到底是什么“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简称。
这一条款规定,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某项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一般而言,“301条款” 是一个超越世贸协定和任何第三方规则,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当美国启用“301条款”时,一般的流程要经过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环节,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直到被调查方消除对美国有害的行为。
由于其威力巨大,“301条款”被认为是美国贸易保护的大杀器。
20世纪60年代末,西欧、日本经济实力高速增长,特别是在贸易方面,至1969年欧共体的出口量已经是美国的2倍。
日本的电子产品也在迅速吞噬着美国的国际市场。
这一时期,美国的进口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增长速度。
在这个大背景下,《1974年贸易法》横空出世。
该法律要求在白宫设立总统下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直接负责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处理与他国的谈判与协议。
随着近年来美国对《1974年贸易法》的不断修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权力越来越大。
资料显示,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301条款”修改后,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货物的关税措施(301条款)案评析
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货物的关税措施(301条款)案评析龚柏华施时栩龚文娜(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中国诉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案源起于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出具的301调查结果而对中国采取的单边征税措施。
专家组在报告中鼓励平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开展的双边谈判,认定美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义务且不能援引"公共道德"例外免责。
作为中国诉美国关税系列案的第一案,本案对理解与适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DSU第12.7条和第23条的规定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在单边主义大行其道、WTO上诉机构瘫痪的背景下,面对美国滥用其301条款发起的种种挑战,中国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尽善尽美地维护自身权益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301条款;最惠国待遇;公共道德例外;中美贸易争端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21)01-0097-12一、案情背景及裁决要点2017年8月,根据特朗普总统的指示,美国贸易代表(USTR)莱特希泽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2(b)(1)(A)节对中国发起调査,以决定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阻碍和限制,即是否属于第301节(b)(1)项下可采取行动的行为,从而对华正式发起“301调查”。
①2018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对华“301调查”报告中认定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做法不合理或者具有歧视性,并且已经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者限制,具体涉及强制技术转让、歧视性技术许可、对美投资收购、网络窃密等方面。
随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4月3日公布拟对约1,300个税号的中国产品征收25%的额外关税。
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紧跟着于4月4日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
2018年7月6日,美国正式对中国340亿美元的输美产品加征25%关税,并于作者简介: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皖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施时楓,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龚文娜,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美国对我国前五次“301 调查”的历史回顾
美国对我国前五次“301 调查”的历史回顾
“301 调查”是美国主导的一项贸易调查制度,旨在维护美国国内产业的权益和利益,同时指控外国国家发生侵犯美国知识产权、限制美国市场进入等行为。
自1984年起,美国政府已发起过五次“301 调查”,其中“301 调查”被认为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代
表性举措之一。
下面是对美国对我国前五次“301 调查”的历史回顾。
一、1989年
1989年8月,美国政府公布第一次对华“301 调查”结果,指责中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盗窃美国知识产权等不当行为。
该调查结果维持了两年,期间
美国采取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包括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加征惩罚性关税。
1992年,美国公布第二次“301 调查”结果,主要针对中国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该调查结果发布后,美国对中国关键技术领域实施了贸易限制,阻止了中国企业
在全球市场上竞争。
四、2010年
2018年,美国政府开始第五次对华“301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
和技术转让方面的政策。
2019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3000多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紧张关系。
2020年1月,中美签署了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其中包括撤销一些贸易制裁措施,但关税仍然得以保留。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美贸易争端
平”或“不合理”,USTR即可建议总统实施制裁[1]。毋庸 置疑,USTR进行调查时的标准掌握在美国手中,并没有 其他统一的国际标准。美国适用“301条款”的流程一般 是发起调查、双方谈判、施加惩罚措施等,直到被调查方 消除对美 国 有 害 的 行 为 为 止。谈 判 过 程 通 常 伴 随 着 制 裁,例如中止贸易协定,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取消免税或 优惠关税待遇等,以实现谈判目的。
【国际经贸】
2019年第 8期·总第 302期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中美贸易争端
梁若楠
(华侨大学法8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简称 USTR)宣布对中 国展开“301调查”至今,中美贸易争端历经缓和又走向极端,反反复复,摩擦持续升温。此次调查成为 2010 年之后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展开的第六次调查,势必会对中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虽然“301条款”被 国际社会诟病,但美国依然热衷于此,是“美国优先”以及逐渐凸显的单边主义思想所致。因此,为了保护我 国国民利益,同时维护现有的良好国际经济秩序,对美国“301调查”制裁措施我国不能妥协也不能让步。中 美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中国在采取反制措施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国内的人民币汇率等金融领域,企业更要有 所准备,做好全面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301条款;中美贸易争端;单边主义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8-0012-05
[作者简介]梁若楠(1994-),汉族,甘肃张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7013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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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01调查”与中美贸易摩擦
美国“301调查”与中美贸易摩擦作者:邱建祥来源:《中学政史地·高中文综》2018年第07期【热点新闻】新华社华盛顿3月22日电美国总统特朗普22日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特朗普在白宫签字前对媒体说,涉及征税的中国商品规模可达600亿美元。
中国商务部此前表示,中方绝不会坐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链接】什么是“301调查”?所谓“301调查”,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
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
“301调查”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条款,这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301调查”诞生于冷战时期,是美国自己推行的单边主义法律工具,其本质是迫使其他贸易伙伴牺牲自身利益,以维护美国的贸易利益。
为什么要进行“301调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依赖程度日益加深。
美国进行“301调查”,并以此为依据,高举贸易保护大旗,不仅损害中国利益,其自身利益也会受损,也必然波及其他贸易关联国家。
既然如此,美国为什么还一意孤行,坚持贸易战呢?这主要是因为美国要继续维护其全球霸主地位。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美国担心中国会威胁美国全球霸主地位。
二战后,美国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在国际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
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之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逐步建立起世界霸权,并以此为基础,享受全球福利。
美国是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大受益者,自然希望这一秩序能够稳定且长久运行下去。
但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
尤其是近年来,中国经济已由过去靠资源、劳动力向靠资本、知识创新转型。
面对这样的中国,美国人已经恐慌了,千方百计地限制、遏制中国的高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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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项“报复性”的法律。
从贸易法的报复性看,早在1794年,美国国会就授权总统,当外国不公平地歧视美国的时候,可以对该国实行贸易禁运或限制从该国的进口。
后来的法律也赋予了总统这种报复的权力。
《1930年关税法》规定,当外国的进口限制不适当地给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时,总统有权宣布修改现行的进口税或实施其他的进口限制。
自从《1930年关税法》以后,美国就开始强烈地主张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体制。
美国那时候的贸易政策可以说是支持多边主义及创立一套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美国就鼓励消除贸易障碍,摒弃“使邻居沦为乞丐”beggar2thy2neighbor的贸易做法。
当然,在这种政策的背后,是经济上的私利及对地理政治的考虑。
一、《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在美国人看来,美国当时的自由贸易观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
美国的公众和国会普遍认为,单方面的自由化会对美国的公司有害。
谈判者作出大体相等的减让和获得大体相同的贸易利益,是美国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前提。
〔1〕因此,实现减让的对等,是美国在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中的基本目标。
不仅如此,国会支持gatt体制的关键性原因也正是从外国的贸易承诺中实现互惠。
然而,到了60年代,国会逐渐开始怀疑,其他gatt缔约方并没有遵守他们的义务,而善于讨好卖乖的行政当局也没有使用美国的法律权利去打击违法者。
这就导致了一个普遍的想法:总统和行政部门没有重视美国的经济利益。
由于在贸易问题上美国国会对gatt体制和美国行政部门的不充分信任,所以国会就制定了美国第一个报复法,即《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
从外部看,第252节的出台,与欧洲经济一体化有着直接的关系。
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开始形成。
美国担心,美国货物将因此而被排斥在欧共体市场之外。
而随后由英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组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更加剧了美国的这种担心,因为这一组织也有可能造成对美国货物的歧视。
由于gatt允许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其不歧视原则的例外,所以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证欧洲一体化不排斥美国。
第252节的动机,很大程度上即在于此。
使用报复手段,美国就有可能迫使欧洲保持市场的开放。
第252节规定,当外国实施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歧视时,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
对于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该法一般性地授权总统提高关税,而对于影响农产品出口的不公正进口限制,则特别授权总统实施关税和非关税的限制。
总统的权力是灵活的,没有时间限制。
对总统唯一的程序要求,就是他必须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后,举行公众听证会。
第252节规定的总统的报复权在形式上和范围上都是有限制的。
除了对于农产品,总统仅仅有权按规定的比率提高关税。
对于不公正的做法,如违反gatt或“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做法,总统有权施加关税限制。
然而,对于不合理的方法,特别是那些不一定违反国际协议的做法,总统行使报复权时,就必须适当地考虑美国的国际义务。
虽然第252节的目的是执行美国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但它毕竟创设了一个先例,允许总统对合法的,但“不合理的”外国贸易做法进行报复。
该法没有禁止有可能违反gatt的报复,也没有给“不合理的”一词下一个定义。
二、《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第252节从来没有发挥其设计者所赋予它的那种作用。
在60年代早期,美国曾提起过几次gatt诉讼。
然而,到了60年代后期,美国开始感到在gatt中力不从心,国会也开始对gatt进行批评。
美国对gatt的不满,主要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无效。
这种情况在1963年美欧之间的鸡肉大战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美国看来,欧共体存在着国际规则所没有涉及的无数的不公平、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历史演变不合理的做法。
在美国的强大影响下产生的gatt规则,本是为了适应只有一个经济霸主的世界,结果美国的一些工业却感受到了外国贸易的压力。
不仅如此,在gatt法律体制内,美国传统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受到了其他国家如欧洲和亚洲国家更为实用的方法的挑战。
虽然从1969年至1973年美国在gatt中提起了10起诉讼,但美国获胜的原因多数是因为它的谈判力量。
这样就拉大了美国和gatt机制之间的距离。
这些都直接导致了1974年报复法的出台。
国会认为,《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301条款”由此得名,一方面是为了维持自由主义的世界贸易体制,另一方面是为了在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即gatt东京回合中授与谈判权。
第301节可以加强美国代表团的谈判力量,也可以单方面地迫使其他国家放弃所谓违反gatt规则的贸易做法。
在第301节中,国会极大地加强了对总统的授权,并且开始向不顾国际规则的单边行动方向发展。
它规定了一般的程序要求,以便提出申请和举行听证。
但这些程序没有时间限制,并且给特别贸易代表specialtraderepresentative 和总统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该法还设立了申诉程序,使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特别贸易代表提出申请。
第301节取消了在采取行动打击不合理的做法之前,总统应该适当考虑美国国际义务的要求。
第301节也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他对农业和非农业产品都可以施加关税的和非关税的进口限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取消对总统权力的限制反映了对gatt程序的蔑视,但国会并不赞成“轻率地、无理地”采取报复行动。
此外,从申诉的提起和审查,到作出采取行动的决定,国会都给特别贸易代表和总统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没有时间限制,总统也不需要对特定的不公平贸易做法采取行动。
三、《1979年贸易协定法》为了实施东京回合所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301条款”在1979年被修订了。
美国在东京回合中是成功的,因为每一个东京回合的守则都包含一个争端解决机制。
1979年对“301条款”的修订,就是为了在新的国际规则体制下,给私人提供一个申诉的机会。
国会认为,只有有力地运用新的争端解决程序,才可以检验其价值,也才能在国际贸易体制内实现更多的平等。
因此,美国人认为,1979年修正案反映了“对磋商作为解决国际贸易冲突的方式的重视”,而不是反映了后来美国的那种单边主义贸易政策的趋向。
1979年法扩大了总统权力的范围。
总统有权依任何贸易协定实施美国的权利,而不论这些协定是否已由国会批准。
更为重要的是,1979年法第一次确立了更为正式的法律程序要求。
1979年法还包括了一个磋商要求。
特别贸易代表应当与有关外国政府就不公平贸易做法的问题进行磋商。
如果磋商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特别贸易代表就应该援用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在为“301条款”确立了一个更加正式的形式的同时,1979年法仍将是否采取行动的权力留给了行政部门。
四、《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对“301条款”作了进一步的修订。
该法明确将服务贸易和直接外国投资纳入到“301条款”的范围中来。
1984年以前,很多案件都是有关影响美国服务工业或美国海外投资的贸易限制的,因此国会认为,这些领域无论是对于美国的工业,还是对于贸易自由化,都是非常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制订1984年贸易法的同时,也在极力推动有关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新一轮国际谈判。
1984年法给“301条款”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内容,即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出口手续的要求享有独立的报复权。
这一授权预示着将来的一个重要改变:将总统的权力转移给美国贸易代表。
1984年法为“不公正的”、“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做法”等词作出了法定的解释,从而明确了总统的权力。
它还允许在最初的双边磋商中,可以有90天的延期,从而给程序增加了灵活性。
该修正案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或总统采取行动。
虽然“301条款”本身并没有取消总统的自由裁量权或灵活性,但修正案中另外一个与“301条款”密切相关的规定却表现出了单边报复行动的趋向。
这一规定要求,应该准备一份年度国家贸易评估报告,说明对美国货物和服务出口的主要障碍,对外投资的限制,以及为消除这些障碍所采取的措施。
虽然这一规定并不要求采取特别的行动,但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已经变成了要求采取“301条款”行动的主要依据。
五、对“301条款”实质性要求和程序的总结在1988年贸易法之前,“301条款”授权总统,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实施关税和其他进口限制,并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其他适当、可行的行动。
根据这一授权,可以打击的做法是:1侵犯或否定了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的外国政府或机构的立法、政策或做法;2不公正的立法;3不合理的立法;4歧视性的立法。
申诉方除了必须证明以上四种情况有一种存在外,还应该证明这些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
〔3〕“301”行动可以打击的最明显的做法,是国际贸易协定所直接禁止的政府行为。
这包括否定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否定设立的权利,以及否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4〕的立法、政策或做法。
非正式的国际文件或声明本身并非“协议”,但也被用于对付不公平的但合法的行为。
“不合理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虽然不一定侵犯美国的国际法律权利或与之不一致,但它们是不公平、不平等的??包括否定了设立的公平和平等的市场机会,以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歧视性的”行为包括“否定对美国货物、服务或投资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商业”包括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服务。
“商业”还包括美国人所作的含有货物的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
“301条款”调查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发起,也可以由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发起。
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这个申请。
法律没有对发起调查的决定规定一个标准,美国贸易代表有权确定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是否符合“301条款”的标准。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决定不发起调查,那么就应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这一决定及其理由。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那么它就应该在发起之日或90天内与有关外国政府或机构进行磋商。
如果调查完全涉及一个贸易协定,而在协定中规定的磋商期限内未达至双方满意的结果,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立即申请开始该协定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美国贸易代表应该确定“301条款”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并就这一决定向总统建议应该采取什么行动。
调查的期限从7个月到12个月或者更长。
期限的长短决定于有关做法是否属于gatt补贴守则或其他多边贸易谈判守则的范围。
总统在收到建议后21天内,应该决定采取什么行动。
应该说,“301条款”曾经是一个非正式的、外交式的途径,是想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
它仅仅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补充。
它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