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轻伤害案件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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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轻伤害案件的入罪标准
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结果的案件。轻伤害案件多数产生于民间纠纷当中,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而这其中一些案件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有必要确立轻伤害案件的入罪标准,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排除在“犯罪圈”之外,采用非刑罚手段予以处理,从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故意伤害罪概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车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也是本罪区别于他罪的重要标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一特征包括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和造成他人身体机能实质损害的“后果性”。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6周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14周岁。已满14周
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仅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3][3]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对他人身体损害结果持明知或放任的态度,只要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即可,对造成何种伤害结果在所不问。
(二)伤害结果
伤害结果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按照伤害程度的不同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其中,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不在我国刑法的追踪视野之内,对行为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1.轻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例如: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等。
2.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95条之规定,重伤是指“使人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体健康又重大伤害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各重伤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对死亡的结果主观心态则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刑罚
对于造成轻伤结果,我国刑法对行为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幅度内予以处罚;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二、轻伤害案件的法律定位
所谓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结果的案件,它介于轻微伤害与重伤害案件之间。由于我国刑法第234条以是否构成轻伤作为判断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主要标准。因此,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的伤情通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的案件,行为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这一角度来看,轻伤害系犯罪行为,而非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可见,轻伤害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