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保证金何时返还(下达止付令后保证金应该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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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保证金何时返还

【案情概述】

某年1月8日,甲进出口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外贸进口订购合同及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甲进出口公司代理乙贸易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国外丙公司进口成品油。乙贸易公司保证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货款汇入甲进出口公司指定的账户。此后,甲进出口公司于同年1月24日通过农行省分行开出了两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均为丙公司,金额分别为1,650,000美元和l,551,000美元;并将3,349,500美元汇给营业部,存入以甲进出口公司名义在农行省分行设立的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作为两份信用证项下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开出后,丙公司于同年2月通过法国里昂银行向农行省分行提交了全套正本提单、金额分别为1,732,500美元和1,617,000美元的发票和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农行省分行经审查后认为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于同年2月11日对外承兑,并决定依信用证条款于同年5月5日付款。付款日到期后,乙贸易公司未能如约向甲进出口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丙公司、乙贸易公司通过里昂银行将信用证付款日作了变更。甲进出口公司在得知信用证受益人丙公司提交的单据是伪造的情况下,向某海事法院申请止付令。海事法院于同年9月9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冻结了2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同年9月25日,甲进出口公司以海运欺诈为由向海事法院对丙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进出口公司申请开立的以丙公司为受益人的两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1,732,500美元、1,617,000美元对外不予支付,并赔偿经济损失。海事法院分别于次年6月30日、7月22日作出了两份民事判决,判决甲进出口公司申请农行省分行开立的两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对外不予支付,并由丙公司赔偿甲进出口公司开证费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5,478.93元、51,780.33元,乙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份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次年11月法国里昂银行以农行省分行为被告向巴黎商业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已经向丙公司议付了该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为由,要求判决农行省分行向其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甲进出口公司要求农行省分行返还两份信用证项下开证保证金,农行省分行予以拒绝,遂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开立信用证项的保证金何时返还的问题。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进出口

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贸易商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开证银行在其免除对外付款义务之前,该笔资金不能被挪作他用,开证银行有权占有该笔资金而不予返还开证申请人。本案中甲进出口公司申请农行省分行开立的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虽然已经由某海事法院判决对外不予支付,但是由于农行省分行已经对该两份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予以承兑,承诺到期支付该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而法国里昂银行以其已经议付该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并要求农行省分行付款为由,以农行省分行为被告向巴黎商业法院提起诉讼。农行省分行一旦败诉,则仍然要承担该两份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因此,从当时事实看,农行省分行在本案两份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并未完全免除,甲进出口公司要求农行省分行返还该两份信用证项下保证金的请求为时尚早。农行省分行如果胜诉,则开证保证金有望返还,如果农行省分行一旦败诉,则开证保证金不可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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