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保健品质量标准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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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自《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发布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制修订了一系列保健食

品技术审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部分规定涉及产品质量标准申报资料的审评。为便于申请人更好地理解、掌握相关审评规定,制订出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我们结合现行法规,归纳总结了一般情况下产品质量标准制订的以下九个

关键点,供参考。此外,根据每个产品申报具体情况及相关法规文件的不断更

新出台,在标准制订和审评中还需相应增加有关指标。

一、原、辅料质量标准

(一)一般规定

1.所列原料是否与配方一致,是否列全。

2.原、辅料质量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无国家标准则应符合相应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要求。无上述标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制定原、辅料质量标准,并将详细内容列入规范性附录。

3.编写格式可参照如下:

3.1 原料要求

3.1.1 人参、山药、枸杞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的相应规定。

3.1.2维生素A:应符合GB 147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A》的规定。

3.1.3枸杞子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见附录××。

3.2 辅料要求

3.2.1 淀粉、硬脂酸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

部的相应规定。

3.2.2 木糖醇:应符合GB13509《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的规定。

(二)使用下列原料的,其原料质量标准除应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二、感官要求

(一)一般规定

1.应包括产品的外观(色泽、形态等)和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滋味、气味、杂质等项目。其编写格式可参照如下:

表1 感官指标

2.色泽描述应明确,允许对色泽描述规定一定的范围,尽量不要跨色系。一般情况下,描述的顺序由浅至深,如棕黄色至棕褐色。复合颜色的描述则以辅色在前、主色在后,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黄色为辅。

(二)感官指标的表述除应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根据产品形态、剂型的不同,其色泽、性状项描述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三、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

(一)一般规定

1.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一般按≥指标值标示,如粗多糖、总黄酮、总皂苷、红景天苷等。

2.需要制定范围值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如芦荟苷、总蒽醌、维生素、矿物质等。

3.对于营养素补充剂,维生素、矿物质指标按范围值标示,含量范围应符

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规定。

4.计量单位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5.编写格式可参照如下:

表2 标志性成分

2 功效成分

(二)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确定及标示应符合下

表规定:

四、理化指标

(一)一般规定

1.理化指标项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及类属产品国家标准制定。

2.有害金属及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无与之

对应的类属产品,铅、砷、汞限量应符合《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16740)规定。

3.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辅料的,如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应按照或

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相应限量指标。

4.理化指标计量单位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5.编写格式可参照如下:

表3 理化指标

产工艺的不同,还应按下表分别增订相应指标:

1.根据原料不同

2.根据产品剂型不同

3.根据生产工艺不同

五、微生物指标

(一)一般规定

1.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类属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无与之对应的类属产品,应符合下表规定:

2.罐头食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3.编写格式可参照如下:

表4 微生物指标

六、试验方法

(一)一般规定

1.所列检验方法是否与检验项目一致,是否列全。

2.所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对于无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方法的,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方法,列入规范性附录,并提供该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及相关的验证报告。方法学

研究结果应包括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考察内容。

4.所列检验方法应与试验报告中采用的方法一致。

5.编写格式可参照如下:

4 试验方法

4.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总黄酮的测定: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中“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钙的测定: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粗多糖的测定:按附录××规定的方法测定。

(二)特殊规定

1.以洛伐他汀作为标志性成分的产品应提供洛伐他汀的检测图谱。

2.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的产品应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并提供方法验证报告。

3.核酸类产品应提供所用核酸各成分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

七、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列表标示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的单位可标示

为g/盒、mL/盒、g/袋等,允许负偏差应符合GB16740有关规定。其编写格式

可参照如下:

表 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八、型式检验

1.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2.型式检验的条件不得有原辅料发生改变、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等影响产品质量及食用安全的内容。

九、其他

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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