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小微企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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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小微企业相关政策
一、企业类型划分的意义
1、政府对区域内企业分布了解的更加准确,可以针对区域内企业发展状况 制定明晰的政策,更好的帮助企业成长,规划区域发展;
2、有利于企业认识自身,按照自身情况规划自身发展,逐步发展壮大;
3、正确划分企业类型,可以更加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服务,精确找出适用企 业的各项政策,更好地服务企业 二、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年 6 月 29 日公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2011 年 6 月 18 日 (二)具体划分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行业
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农、林、 营业收入≤2000 万 营业收入>500 万 营 业 收入 ≤500 万 营业收入<50 万 牧 、 渔 业 元 工业
从业人员≤1000 人 从业人员≥300 人 从业人员≥20 人 从业人员<20 人 或
或 且 且 营 业 收 入 ≤40000 营业收入≥2000 万 营业收入≥300 万 营业收入<300 万
万
建筑业
营 业 收 入 ≤80000 营业收入≥6000 万 营业收入≥300 万 营业收入<300 万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且 且 或 额 ≤80000 万 元 以 资产总额≥5000 万 资产总额≥300 万 资产总额<300 万 下
批发业
从 业 人员 ≤200 人 从业人员≥20 人 从业人员≥5 人 从业人员<5 人
或 且 且 或
营 业 收 入 ≤40000 营业收入≥5000 万 营业收入≥1000 万 营 业 收 入 < 1000 万
万
零售业
从 业 人员 ≤300 人 从业人员≥50 人 从业人员≥10 人
且
从业人员<10 人 或 且
或
营业收入≤2000 万 营业收入≥500 万
营业收入≥100 万
营业收入<100 万 从业人员<20 人 或
交 通 运 从业人员≤1000 人 从业人员≥300 人 从业人员≥20 人
输业
或 且 且
营业收入≤30000营业收入≥3000万营业收入≥200万营业收入<200万
万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从业人员≥100人从业人员≥20人从业人员<20人
或
或且且
营业收入≤30000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收入≥100万营业收入<100万
万
信息传从业人员≤2000人从业人员≥100人从业人员≥10人从业人员<10人
或
输业或且且
营业收入≤100000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收入≥100万营业收入<100万
万
软件信从业人员≤300人从业人员≥100人从业人员≥10人从业人员<10人
或
息技术或且且
营业收入≤10000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收入≥50万营业收入<50万
万
房产开发营业收入≤200000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收入≥100万营业收入<100万万且且或
或资产总额≥5000万资产总额≥2000万资产总额<2000 资产总额≤10000万
万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从业人员≥300人从业人员≥100人从业人员<100人或且且或
营业收入≤5000万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收入≥500万
租赁和从业人员≤300人从业人员≥100人从业人员≥10人营业收入<500万从业人员<10人或
商务或且且
资产总额≤120000资产总额≥8000万资产总额≥100万资产总额<100万
万
其他
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从业人员≥100人从业人员≥10人从业人员<10人
三、小微企业及相关优惠政策
(一)定义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序号工业企业其他企业
1 2 3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
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
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
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
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
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
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
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
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广东省关于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1、《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2)15号,2012年02月01日
2、《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粤府(2012)52号,2012年04月28日
3、《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2013
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