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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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英文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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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Treaty was adopted by the WIPO 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Questions in Geneva, 0n December 20, 1996.
WIPO Copyright Treaty – 1 –
(WIPO Copyright Treaty)(1996) *
CONTENTS
Preamble Article 1: Article 2: Article 3: Article 4: Article 5: Article 6: Article 7: Article 8: Article 9: Article 10: Article 11: Article 12: Article 13: Article 14: Article 15: Article 16: Article 17: Article 18: Article 19: Article 20: Article 21: Article 22: Article 23: Article 24: Article 25: Relation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Scop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2 to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Computer Programs Compilations of Data (Databases) Right of Distribution Right of Rental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Dur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Photographic Works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Obligations concerning Technological Measures Obligations concerning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in Time Provisions on Enforcement of Rights Assembly International Bureau Eligibility for Becoming Party to the Treat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Treaty Signature of the Treaty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Effective Date of Becoming Party to the Treaty No Reservations to the Treaty Denunciation of the Treaty Languages of the Treaty Depo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ve Text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随着全球信息交流的加强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各国之间的版权保护标准一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制定了一系列版权条约,其中最重要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即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于1996年通过,并于2002年生效。

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现代技术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全球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它包括两个主要文件:《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北京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

WCT是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强调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包括了数字化著作物的保护、禁止破解技术手段(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的保护、以及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等。

此外,WCT还加强了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WPPT主要关注的是表演者和音像制品的保护。

它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单一表演和录音制品的表演。

此外,WPPT还对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以及发行等行为进行了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签署国家达到了广泛的覆盖,截至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接受了该条约。

这些国家通过接受和实施该条约,确保了在国际范围内对版权的保护趋同,为全球创作和创新环境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并不仅限于WIPO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保护。

其影响力超越了条约本身,许多非WIPO成员国也将该条约的规定作为参考,逐步提高本国的版权保护水平。

这种全球统一的版权保护标准对于促进全球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全球范围内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标准和规则,但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同,条约的具体落地和执行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TheWIPOInternetTreatie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TheWIPOInternetTreatie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概述1996年12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了两部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该两部条约合在一起成为版权及相关权国际制度现代化中的一块里程碑,并将这一制度带入数字时代。

背景版权法规定对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而使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能够对其作品的某些使用加以控制。

相关权(即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法律对参与将作品展现给公众活动的有关方(诸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创造性贡献作出类似的规定。

版权及相关权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的。

国际条约通过确保每一部国内法至少要授予创作者以最低限度的权利这一方式而将各不同的国内法联系在一起。

该两部条约本身并不授予任何权利,而只是要求加入各该条约的国家一视同仁地授予若干具体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部新条约的宗旨是更新和改善现有版权及相关权条约的保护状况。

这些现有的条约可追溯到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以前的年代,那时候个人计算机和因特网尚未发展起来。

WCT和WPPT载有若干项新标准,用以对过去的条约予以明确。

最重要的是,WCT和WPPT对新的数字技术的挑战作出了反应。

因此这两部条约被称为“因特网条约”。

两部条约的主要内容WCT保护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音乐、摄影作品、绘画、雕塑和电影之类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WPPT保护录音制品或声音录制品(例如唱片、磁带、CD盘)制作者的权利,并保护其表演被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

该两部条约均要求各国提供一个基本权利的框架,以使创作者得以对他人以各种方式使用和享受其创作作品加以控制和/或得到补偿。

在新的千年开始之际最具重要意义的是,该两部条约确保,这些权利人在其作品通过新技术和诸如因特网之类的通信系统进行传播时,将继续受到适当和有效的保护。

因此,该两部条约明确:第一,传统的复制权继续适用于数字环境,包括适用于以数字形式将材料存储在电子媒体上;其次,权利人能对其创作作品是否和如何在消费者所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例如在家通过因特网)联机提供给个人消费者加以控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当今数字化和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发挥着关键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诞生并非偶然,它是为了应对数字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和冲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传统的版权法律在面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无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应运而生,旨在填补法律的空白,为版权保护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在作品的保护范围上,它明确将数字形式的作品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等各类作品。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音乐作品,还是数字艺术作品,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关于权利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赋予了版权所有者一系列重要权利。

其中包括控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即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可以在网络上传播、以何种方式传播以及传播的条件等。

此外,还规定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所有者为保护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如加密、访问控制等;权利管理信息则是指有关作品权利的相关信息,如作者、版权归属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破解技术措施或篡改权利管理信息,从而保障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还对版权的限制和例外做出了规定。

在保护版权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需求。

例如,为了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目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但这种合理使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意义十分重大。

对于创作者来说,它为他们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更强大的法律保护,激发了他们的创作热情和创新动力。

国际互联网公约

国际互联网公约

国际互联网公约
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

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该条约在中国于2007年6月9日正式生效。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

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

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和创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IPO Copyright Treaty)作为保护版权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产生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在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时显得力不从心,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加强对版权所有者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应运而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在数字环境中为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

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当为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提供保护。

在精神权利方面,作者有权主张其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这意味着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作者的声誉。

在经济权利方面,作者有权控制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等活动,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

公约还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所有者为保护其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如加密、数字水印等。

公约要求成员国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则是指有关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条件等方面的信息,成员国应当禁止任何人故意删除或者篡改这些信息。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在协调国际版权保护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各国版权法的相互协调和统一,减少了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版权保护漏洞和冲突。

通过建立共同的规则和原则,公约为国际间的版权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侵权形式不断涌现,公约的规定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这些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12-2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12-2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①(注①:本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录②(注②:(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C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第3条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第4条计算机程序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第6条发行权第7条出租权第8条向公从传播的权利第9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第10条限制与例外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第12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第13条适用的时限第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第15条大会第16条国际局第1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18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19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0条本条的生效第21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22条本条约不得有保留第23条退约第24条本条约的语文第25条保存人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l)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条约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和加强全球版权保护,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创作和创新的发展。

第二条:核心原则本条约遵循以下核心原则: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化和协调。

2. 各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互认和相互保护。

3. 确保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得到保护,鼓励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章: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受保护的作品根据本条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科学、软件等领域中的原创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表、复制、翻译、改编、演出、展示、传播等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符合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若干年。

第三章: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第六条: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独立行使权,并有权签订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转让或许可使用其著作。

第七条: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使用、研究、教育等行为不应被视为侵权。

第四章:保护措施和制裁第八条:保护措施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包括建立版权登记制度、加强执法力度、设立版权保护机构等。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各成员国应建立相应的违法行为制裁措施,并提高侵权行为的赔偿和处罚力度。

第五章:争议解决和国际合作第十条:争议解决机制本条约设立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帮助各成员国解决著作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各成员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版权侵权行为,推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最终条款第十二条:成员国的加入和退出各国可以自愿加入本条约,也可以自愿退出本条约。

第十三条:条约的生效和修订本条约经过各成员国的批准后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全球创作者和版权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国际贸易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各国间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贸易行为,解决争议,并促进更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

该协定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原则和义务,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和监督机构等。

在该协定的框架下,各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贸易壁垒等规定,确保贸易自由化的实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益,防止侵权盗版行为。

根据该条约,各国必须加强版权保护,严禁非法复制、传播和传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同时,该条约还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合法使用的范围,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传播。

三、《国际商会取验规则》(Incoterms)《国际商会取验规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和交付问题。

这些规则确定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的运费、保险和进出口手续等。

通过统一的规则,可以简化贸易程序,减少纠纷和误解。

四、《国际商会国际支付做法统一解释》(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UCP》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支付规则。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通过规范信用证的开立、使用和结算等事项,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平衡和支付的安全。

《UCP》的适用范围广泛,被广泛认可并采纳。

五、《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ICC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 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 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 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 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 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作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 缔约方。”
“(2) 对本总议事规则的任何修正应于采用本总议事规则的每一机构接受该修正时对之生效。”
WCT/A/1/1 第3页
8. 关于WIPO各机构主席团成员的总规则是,主席团成员从其在例会上被选出担任其职务 时直至(但不包括)下一届例会为止,通常任期为两年。3 WCT大会的本届会议在召开例会还是召开特别会议方面,以及在待选举的主席团成员 的任期方面提出了问题,因为WIPO大会2002年召开的是特别会议。当前的做法是,通 常来说,所有机构在与WIPO大会同时召开会议时常常是要么共同举行特别会议,要么 共同举行例会(分别在偶数年和奇数年举行)。因此,在2002年,它们举行的也是特 别会议(协调委员会除外)。还需说明的是,马德里大会、PCT大会、IPC大会、洛迦 诺大会和布达佩斯大会都是在特别会议上举行首届会议的。
5 “第8条:观察员
“(1) 总干事邀请按照条约或协定有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会议。”
WCT/A/1/1 第4页
11. 尽管有上述规定,WCT界定了若干政府间组织在WCT大会中的地位。这一地位与《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给予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地位不同。在此方面,WCT第 17条的规定是:
大会
第一届会议(第1次特别会议) 2002 年 9 月 23 日 至 10 月 1 日,日 内 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

该条约于1996年7月14日签署,并于2002年3月6日生效。

WCT的目的是确保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考虑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条约明确规定了各国应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包括规定技术保护措施(TPM)的使用和规定对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惩罚措施。

WCT还规定了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版权,并规定了关于跨境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版权的保护的规定。

条约已经被许多国家批准并加入。

WCT还包括了一些特别规定,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例如,条约规定了各国应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不受未经授权的影响,包括:
●规定技术保护措施(TPM)的使用。

TPM是指使用技术手段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作品
的方法。

●规定对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惩罚措施。

这包括规定对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人员处以罚款
或监禁的规定。

●规定关于跨境贸易和国际贸易中版权的保护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各国尊重彼此的
版权,并防止版权侵权。

WCT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作者在数字环境中的版权。

如果您是一名作者或出版商,应了解WCT对您的版权的保护提供了哪些保障。

WPPT与WTC合称

WPPT与WTC合称

WPPT与WTC合称
网络条约是对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合称,因为WCT和WPPT着重强调了当今的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在数字网络上受保护的材料的传播问题。

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目的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进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变化。

针对各种涉及版权的新事物,WCT和WPPT着重强调了当今的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在数字网络上受保护的材料的传播问题。

因此,这两个条约经常被称为网络条约。

网络条约是为了能进行通信,规定每个终端都要将各自字符集中的字符先变换为标准字符集的字符后,才进入网络传送,到达目的终端之后,再变换为该终端字符集的字符。

当然,对于不相容终端,除了需变换字符集字符外。

其他特性,如显示格式、行长、行数、屏幕滚动方式等也需作相应的变换。

网络条约制约着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威胁最大的因素。

计算机网络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

即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可用性:可被授权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

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

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可用性的攻击。

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审查性:出现的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一、世界版权公约的背景与目的世界版权公约,全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简称WCT,是国际社会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促进文化交流和科技进步而签订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至今已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我国于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成为其成员国之一。

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规定1.作品的保护范围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舞蹈、电影、广播、电视等各种原创性表达。

此外,公约还明确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新型创意成果纳入保护范围。

2.版权保护期限根据世界版权公约,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死后需续存)和作者终身加五十年。

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限自最后一个作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3.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世界版权公约明确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义务,如按时缴纳版权使用费、如实登记版权等。

4.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世界版权公约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展示、广播其作品等行为。

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与世界版权公约的关联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以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进行修订。

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后,我国积极开展版权国际合作,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沟通交流,推动国内版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四、世界版权公约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启示与影响世界版权公约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公约促使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接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同时,公约的加入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版权领域的地位,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本条约旨在保护版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以促进作品的创建和传播,推动文化多样性及经济发展。

本条约适用于版权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制品权、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

本条约所涉及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作品,无论其形式、媒介或表达方式。

本条约的目的是通过相关法律和措施促进创作、鼓励创新和文化表达,并确保权利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益。

第二章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独占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一定期限。

著作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应明确约定转让的范围、期限和对作者的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

第三章表演权和录音制品权表演权是指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的独占控制权,包括表演的公开传播权。

录音制品权是指对录音制品的独占控制权,包括复制、发行等权利。

表演权和录音制品权的保护期限和范围应依据国际法和各国立法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是指对通过广播、有线传输等方式进行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传播行为的独占控制权。

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应按照国际法和国家法律予以确立。

第五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拷贝等措施。

数字权利管理是指基于数字技术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以防止其被非法和绕过。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文件等。

附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细则》附件二:《版权法律名词及注释》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对原创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引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和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

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WIP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公约,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全球创新和文化交流。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在199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一项国际法律文本。

该条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为版权持有人提供更好的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并促进数字环境下的法律控制和平衡。

WCT的主要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WCT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表演、录音制品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条约还确保著作权持有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2.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WCT针对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条约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禁止绕过版权保护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并对DRM进行约束。

WCT还规定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

3. 合理使用和数字化教育WCT也关注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条约保留了合理使用的概念,并允许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教育、研究和评论等非商业性用途。

WCT鼓励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教育和文化的传播。

4. 著作权持有人的权利WCT明确了著作权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等。

条约还规定了著作权持有人可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享有救济措施。

5. 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WCT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交流。

条约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与WCT相关的争议。

WCT的意义和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制定是对传统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补充。

仿冒产品出口的法律规定(3篇)

仿冒产品出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各种商品在全球范围内流通。

然而,仿冒产品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打击仿冒产品的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仿冒产品出口的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仿冒产品的定义仿冒产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模仿其产品或者包装、装潢,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仿冒产品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假冒专利产品: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假冒著作权产品: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 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指未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人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的标志,误导消费者。

二、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定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条约,其第6条规定了仿冒产品的禁止出口。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当禁止将假冒产品出口到其他成员国。

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定》):《TRIPS协定》进一步强化了《巴黎公约》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对仿冒产品的出口实施有效的法律措施,包括边境措施和执法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约的目的第二条定义第二章涉及版权权利的规定第三条保护的对象第四条著作人的权利第五条邻接权利第六条集体管理组织第七条限制版权权利的例外情况第八条公平使用原则第三章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第九条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第十条著作权人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第四章著作权与传统知识和表演形式的保护第十一条传统知识与表演形式的保护第十二条国际合作第五章著作权与互联网第十三条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第六章著作权的具体实施第十四条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保护期限与权利终止第十六条国际特殊交流第十七条委员会与秘书处第七章争议解决机制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制第十九条调解与仲裁附件:________1.表格A:________成员国批准和加入情况一览表2.表格B:________履行国家报告表3.表格C:________国际著作权局成员国一览表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著作权:________指对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邻接权利:________指表演者、制作人和广播组织对其所表演、制作或广播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3.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________指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控制访问、复制和分发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4.公平使用原则:________指在一定的限度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以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5.传统知识和表演形式:________指原属于传统文化群体、部落或首脑国家的知识和表演形式。

附件1:________成员国批准和加入情况一览表附件2:________履行国家报告表附件3:________国际著作权局成员国一览表本文档涉及附件:________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表格A、表格B和表格C,详细记录了成员国批准和加入情况、履行国家报告情况以及国际著作权局成员国列表。

wto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wto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wto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WTO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引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协定被视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旨在确保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WTO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WTO的一个核心协定,于1995年生效,旨在为知识产权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其主要内容包括:1. 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定涵盖了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

2. 最低保护标准:各成员国必须提供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版权保护期限、专利保护期限和专利保护要求等。

此外,TRIPS协定还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3. 知识产权的执行: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机制,包括法院和行政机构,以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制裁。

4. 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TRIPS协定鼓励各成员国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在技术转让、技术援助和技术交流方面。

二、TRIPS协定的争议解决机制TRIPS协定还设立了争议解决机制,用于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

根据该机制,成员国可以向WTO争议解决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与TRIPS协定有关的争议。

这一机制的设立旨在确保TRIPS 协定的有效执行,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三、与TRIPS协定相关的其他协定除了TRIPS协定之外,WTO还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协定进行合作,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

其中包括: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TO与WIPO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

两个组织之间的合作涉及技术援助、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信息交流等方面。

2. 《专利合作条约》(PCT):PCT是一项由WIPO管理的国际专利制度,旨在简化和加速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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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8条:观察员
“(1) 总干事邀请按照条约或协定有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会议。”
WCT/A/1/1 第4页
11. 尽管有上述规定,WCT界定了若干政府间组织在WCT大会中的地位。这一地位与《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给予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地位不同。在此方面,WCT第 17条的规定是:
12. 因此,应以一条特别规则来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第7条的规定,以扩 大“代表团”这一定义的范围,使其包括根据WCT第17条第(2)款或第(3)款成为缔约方 的政府间组织。
13. 建议用以下特别规则来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目前的第7条:
C
WCT/A/1/1
原 文:英文 日 期:2002年6月24日








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大会
第一届会议(第1次特别会议) 2002 年 9 月 23 日 至 10 月 1 日,日 内 瓦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事项
秘书处编拟的备忘录
1. 本文件中载有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大会(以下称为“WCT大会”)首 届会议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和未来工作的信息与提案。建议WCT大会在本届会议上通过 议事规则,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审议未来的工作。

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斯德哥尔摩,1967年)第6条第(4)款(a)项和(b)项:“(a)
大会每第二历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b)
大会应由总干事根据协调委员会或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集举行特别会议。”但是,WIPO协调委员
会每年举行例会。
4 “第7条:代表团
“(1)
一个机构的每个成员国应派代表一人或多人,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若干人协助[……]。”
2. 需要说明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已于2002年3月6日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已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因为该 两部条约均已收到至少30个国家递交的批准书或加入书。WCT和WPPT中分别载有一 些相似的条款,而且处理的问题和议题有许多是相同的。因此,特提及《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第42条的规定(“本组织或各联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必须审 查共同关心的问题时,它们应举行联席会议。”)。有鉴于此,建议WCT大会和WPP T大会的首届会议联席举行。
4. 为了履行WCT的上述义务,建议WCT大会像WIPO的每一个其它机构一样,采用《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WIPO第399(FE)Rev.3号出版物),作为其本身的议事 规则,同时进一步达成以下谅解: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外,同时还另 行采用一些特别规则,现详述如下。
特别规则
5. 作为对WIPO成员国最近就国际法律文书所表达的意愿的一种体现,WCT中载有若干 与WIPO以前的其它条约和公约的做法有所偏离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除《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之外另增加一些特别规则。
9. 有鉴于此,建议WCT大会在2002年举行特别会议,并在2003年举行例会。另建议选出 的WCT大会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一年,即:从首届会议(2002年)直至(但不包括)明 年的会议(2003年)为止,明年的会议将与WIPO所有其它机构届时所举行的会议一样 ,是例会。通过确定WCT大会第一届会议为特别会议,并通过确定目前将要选举的主 席团成员初始任期为一年,可以使WCT大会及其初始主席团成员与WIPO的其它机构 统一起来。
“(2) 对本总议事规则的任何修正应于采用本总议事规则的每一机构接受该修正时对之生效。”
WCT/A/1/1 第3页
8. 关于WIPO各机构主席团成员的总规则是,主席团成员从其在例会上被选出担任其职务 时直至(但不包括)下一届例会为止,通常任期为两年。3 WCT大会的本届会议在召开例会还是召开特别会议方面,以及在待选举的主席团成员 的任期方面提出了问题,因为WIPO大会2002年召开的是特别会议。当前的做法是,通 常来说,所有机构在与WIPO大会同时召开会议时常常是要么共同举行特别会议,要么 共同举行例会(分别在偶数年和奇数年举行)。因此,在2002年,它们举行的也是特 别会议(协调委员会除外)。还需说明的是,马德里大会、PCT大会、IPC大会、洛迦 诺大会和布达佩斯大会都是在特别会议上举行首届会议的。
(b) 代表团
1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规定,代表团仅包括成员国。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还规定,政府间组织应作为观察员。5
2 “第9条:主席团成员
“(1) 每个机构应在每届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
“(2) 主席团成员应担任职务到新的主席团成员选出时为止。
“(3) 离任主席和副主席不得立即再次当选担任该职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 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 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 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 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 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作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 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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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议事规则
WCT/A/1/1 第2页
总议事规则
3. WCT第15条第(5)款规定:
“大 会 ……
“(5) 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 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
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明确允许作出修正。1
(a) 主席团成员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第9条规定,应在每届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主席 团成员。2
1 “第56条:总议事规则的修正 “(1)
本总议事规则可以修正,就采用本总议事规则的每一机构而言,此种修正以该机构的一项决定为之,前提是尽 可能在联席会议上作出此种决定,而且该机构按照修正本机构议事规则的程序接受上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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