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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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上有许多条约和协定旨在强化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些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创造者和发明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回报,并鼓励创意和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几个主要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国际标准。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组织之一。
该组织设立了多个条约和协定,以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WIPO公约于1967年成立,旨在推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标准化和协调化。
该公约设立了WIPO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中枢机构,并通过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
2.《版权公约》(WIPO版权公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这两个公约旨在保护音乐、文学、艺术等创造性内容的版权。
WIPO版权公约于1971年成立,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于1971年成立。
3.《商标法公约》(WIPO商标法公约)WIPO商标法公约于1974年成立,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并促进国际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二、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巴黎公约于1883年成立,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
它为发明家和工业设计师提供了创新和设计的全球保护,为其在各个成员国申请专利和注册设计提供了便利。
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的申请提供与本国申请相同的待遇。
该公约还提供了一套共同申请的制度,使得在多个成员国同时申请专利或设计变得更加简化和便利。
三、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成立,旨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该公约确立了保护版权的最低标准,并提供了一套国际版权的保护机制,使得创作者的作品在多个成员国都能享有相同的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https://img.taocdn.com/s3/m/3a667245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90.png)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随着全球信息交流的加强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各国之间的版权保护标准一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制定了一系列版权条约,其中最重要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即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于1996年通过,并于2002年生效。
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现代技术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全球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它包括两个主要文件:《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北京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
WCT是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强调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包括了数字化著作物的保护、禁止破解技术手段(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的保护、以及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等。
此外,WCT还加强了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WPPT主要关注的是表演者和音像制品的保护。
它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单一表演和录音制品的表演。
此外,WPPT还对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以及发行等行为进行了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签署国家达到了广泛的覆盖,截至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接受了该条约。
这些国家通过接受和实施该条约,确保了在国际范围内对版权的保护趋同,为全球创作和创新环境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并不仅限于WIPO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保护。
其影响力超越了条约本身,许多非WIPO成员国也将该条约的规定作为参考,逐步提高本国的版权保护水平。
这种全球统一的版权保护标准对于促进全球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全球范围内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标准和规则,但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同,条约的具体落地和执行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版权制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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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为动漫产业发展护航一、判断题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对√B.错2 、甲演出公司组织举办了一场S 歌星演唱会,演唱会中使用了大量现代音乐人的作品,应当由S 歌星向权利人取得授权。
A.对B.错√3、《世界版权公约》是1954年在日内瓦签订的,1971年在巴黎进行了修改。
A.对B.错√4、赠与不是作品的发行。
A.对B.错√5 、1961 年签订的《罗马公约》,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给予了保护。
A.对√B.错6、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仅指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A.对B.错√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B.错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均应当作为文字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A.对√B.错9、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在发表后,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A.对B.错√1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1996 年制订,已经分别于2002 年3 月6 日和2002 年5 月20 日生效。
中国也已加入。
A.对B.错√11、王先生在拍卖会上竞拍到一位现代画家的《老子出关图》原件,王先生即享有这幅画的展览权。
A.对√B.错12、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即使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也不构成汇编作品。
A.对B.错√13、将已有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创作行为。
A.对B.错√14、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A.对15、商场、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应该向作者支付报酬。
A.对√B. 错16、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修改、删节,应当经过作者的许可。
A.对√B.错17 、某软件开发公司开发出的财务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财务软件界面十分相似,这种情况下,侵犯了已存在的财务软件的著作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TheWIPOInternet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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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概述1996年12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了两部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该两部条约合在一起成为版权及相关权国际制度现代化中的一块里程碑,并将这一制度带入数字时代。
背景版权法规定对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而使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能够对其作品的某些使用加以控制。
相关权(即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法律对参与将作品展现给公众活动的有关方(诸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创造性贡献作出类似的规定。
版权及相关权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的。
国际条约通过确保每一部国内法至少要授予创作者以最低限度的权利这一方式而将各不同的国内法联系在一起。
该两部条约本身并不授予任何权利,而只是要求加入各该条约的国家一视同仁地授予若干具体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部新条约的宗旨是更新和改善现有版权及相关权条约的保护状况。
这些现有的条约可追溯到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以前的年代,那时候个人计算机和因特网尚未发展起来。
WCT和WPPT载有若干项新标准,用以对过去的条约予以明确。
最重要的是,WCT和WPPT对新的数字技术的挑战作出了反应。
因此这两部条约被称为“因特网条约”。
两部条约的主要内容WCT保护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音乐、摄影作品、绘画、雕塑和电影之类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WPPT保护录音制品或声音录制品(例如唱片、磁带、CD盘)制作者的权利,并保护其表演被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
该两部条约均要求各国提供一个基本权利的框架,以使创作者得以对他人以各种方式使用和享受其创作作品加以控制和/或得到补偿。
在新的千年开始之际最具重要意义的是,该两部条约确保,这些权利人在其作品通过新技术和诸如因特网之类的通信系统进行传播时,将继续受到适当和有效的保护。
因此,该两部条约明确:第一,传统的复制权继续适用于数字环境,包括适用于以数字形式将材料存储在电子媒体上;其次,权利人能对其创作作品是否和如何在消费者所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例如在家通过因特网)联机提供给个人消费者加以控制。
国际互联网公约
![国际互联网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29bd0fd7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69.png)
国际互联网公约
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
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该条约在中国于2007年6月9日正式生效。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
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
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有关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哪些?
![有关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a187e8b5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03.png)
有关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哪些?
版权和邻接权是包含关系,那么两者在国际上有什么条约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
2、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7月30日中国加入)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签订)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签订,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加入)
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74年签订)
6、避免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1979年签定)
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第15章-新媒体概论(第三版)-2022年学习资料
![第15章-新媒体概论(第三版)-2022年学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f61270e8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9a.png)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 ,-或者是具有这两种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其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 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约束其行为。
三、新媒体中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一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一些人主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用法律加以保护。而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多媒 实质上无非是载体的多样化和综合化,即将动画、声音、图像等采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综合加工、处理,应视为汇编作品。-·多媒体作品作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的作 ,可以按汇编作品对待。-二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现在国内外法学界多倾向于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机制对著作权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15章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2000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 约》,在这两份条约中确认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一概念中包含权利人在网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以有线 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著作权人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即网络传播权。此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其国内法进行修 ,加入上述两条约。美国、日本、欧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实施上述两项条约中对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受国际社会影响,2001年,-我国在新修订的《 作权法》中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一项专有权利。
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著作权人就不愿也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制作成-新媒体。然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 ,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新媒体的传播。-思-有人认为如果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加 法律保护,将产生新的矛盾。-你怎么看?
音像表演者的福音_孕育中的音像表演条约_郭禾
![音像表演者的福音_孕育中的音像表演条约_郭禾](https://img.taocdn.com/s3/m/98022d325727a5e9856a615e.png)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北京召开外交会议。
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审议和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草案)。
①如果会议进程顺利,将诞生一个专门保护音像表演者的新国际性公约。
已有媒体报道,将该条约称为《北京条约》②。
若这一条约通过,除了将为表演者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国际保护环境外,还将直接对我国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产生重要影响。
无论我国是否立即加入该条约,都会在立法考虑该条约的内容。
具体地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草案)③中,提出了专门的音像表演者权,并明文规定了具体内容。
这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专门规定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权利的性质、效力以及可能对我国立法产生的影响加以分析。
下面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分别就条约草案中的一些有争议或者与我国现行制度不甚协调的问题加以讨论。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间的关系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两个关于著作权的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简称WPPT)。
该二条约被认为是专门应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的 ④,其中针对数字技术的发展规定了适应网络传播等相关内容,因此也被称作互联网条约 ⑤。
比较WPP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草案)(以下简称条约草案),可以非常容易地发现这两个条约条文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文字表达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
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条约草案几乎可以被认为就是WPPT的一个翻版。
那么既然已经有了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什么还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制订这个条约?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全面考查WPPT的内容及其制订过程。
仅从WPPT的标题中即可发现,WPPT 的调整对象包括表演和录音制品;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草案)则专门针对音像表演,故条约草案的调整范围远不及WPPT宽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_1.do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_1.doc](https://img.taocdn.com/s3/m/d6de114252d380eb63946d01.png)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六条限制与例外(1)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
; ;(2)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14 15(14 关于第七、十一和十六条的议定声明:第七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十六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
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15 关于第十六条的议定声明: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十条(涉及限制与例外)的议定声明,亦可比照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十六条(涉及限制与例外)。
〔关于WCT第十条的议定声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第十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
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 ;另外,不言而喻,第十条第(2)款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
〕)第十七条保护期(1)依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以录音制品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2)依本条约授予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应自该录音制品发行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或如果录音制品自录制完成起50年内未被发行,则保护期应自录制完成之年年终起至少持续50年。
; ;第十八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最新知识产权读本继续教育2021完整版考核复习题库598题(答案)
![最新知识产权读本继续教育2021完整版考核复习题库598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937c6e483d049649b665882.png)
知识产权读本继续教育考试题库598题含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商标可以和商品的内容相同。
A.正确B.错误2.一般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开发者共同所有。
(2 分)正确A.正确B.错误3.一般的,各国著作权的保护期要比邻接权的保护期长。
A.正确B.错误4.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该作品,但是经作者同意的例外。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5.画家将自己的作品赠给了自己的朋友,这幅画的著作权仍归该画家所有。
A.正确B.错误6.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7.反垄断法在价值方面强调公平。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8.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 分)正确答案为AA.正确B.错误9.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享有比国内企业更高的待遇。
A.正确B.错误10.甲乙两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该合同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1.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2.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无需另行提出申请。
A.正确B.错误13.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A.正确B.错误14.双边保护是指国家之间不存在双边协定,也不存在共同参加的多边条约,各国只是根据对方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对等的态度。
A.正确B.错误15.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商标也不能作为商品名称。
A.正确B.错误16.国内法优于国际法,二者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7.由于用户转移成本的作用,目前我们所采用的键盘都是采用了DVORA 的输入方式。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https://img.taocdn.com/s3/m/02323039cf84b9d528ea7a98.png)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数据库)发行权《世界知识产权组 出租权织版权条约》的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内容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版权条约》的限制与例外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 关于权利的行使公约的独立性 定义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 国民待遇原则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提供录制品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限制与例外 保护期关于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重点难点归纳】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确定的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如下:(1)《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上的专门协定,并且,条约不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版权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系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关于复制权,《版权条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青少年知识产权问答
![青少年知识产权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b1fecb00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57.png)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100088 中国
如果WIPO发表的图片、图形、商标或标志等内容属于第三方所 有,则此类内容的使用者自行负责向权利人征得许可。
查看此许可的副本,请访问 https:///licenses/by/3.0/igo/。
27
47. 什么是专利的形式审查制和实质审
查制?
28
48.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获得哪些权利?28
49. 什么是专利的强制许可?
29
50. 外观设计为何不适用强制许可? 29
51. 为什么专利被授权后还有无效程序? 29
52. 什么是专利国际分类?
30
53. 什么是外观设计分类?
30
三、版权基础知识
16
23. 什么是透明度原则?
16
24. 什么是公共利益原则?
16
二、专利基础知识
18
25. 什么是发明?
19
26. 什么是专利权?
20
27. 是不是所有领域的发明创造都能
被授予专利权?
20
28. 什么是实用新型?
21
29. 什么是外观设计?
21
30. 发明创造只能通过专利来保护吗? 21
71. 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如何确定? 39
72. 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吗?
39
73. 演绎作品的版权如何确定?
41
74. 电影作品的版权如何确定?
41
75. 购买作品原件也意味着获得该作
品的版权吗?
42
76. 不同作者创作相同主题的作品会
构成侵权吗?
42
77. 什么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107. 什么是可能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
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https://img.taocdn.com/s3/m/453071abdaef5ef7ba0d3cfe.png)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权利的保护期有多长?
•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不受限制。 •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 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 2月31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 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 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 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多长时间应得到答复?稿 酬应在多长时间支付?怎样认定图书脱销?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 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 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 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 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 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 作权人支付报酬。(条例) •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 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 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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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本条约旨在保护版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以促进作品的创建和传播,推动文化多样性及经济发展。
本条约适用于版权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制品权、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
本条约所涉及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作品,无论其形式、媒介或表达方式。
本条约的目的是通过相关法律和措施促进创作、鼓励创新和文化表达,并确保权利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益。
第二章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独占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一定期限。
著作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应明确约定转让的范围、期限和对作者的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
第三章表演权和录音制品权表演权是指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的独占控制权,包括表演的公开传播权。
录音制品权是指对录音制品的独占控制权,包括复制、发行等权利。
表演权和录音制品权的保护期限和范围应依据国际法和各国立法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是指对通过广播、有线传输等方式进行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传播行为的独占控制权。
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应按照国际法和国家法律予以确立。
第五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拷贝等措施。
数字权利管理是指基于数字技术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以防止其被非法和绕过。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文件等。
附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细则》附件二:《版权法律名词及注释》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对原创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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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引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和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
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WIP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公约,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全球创新和文化交流。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在199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一项国际法律文本。
该条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为版权持有人提供更好的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并促进数字环境下的法律控制和平衡。
WCT的主要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范围WCT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表演、录音制品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条约还确保著作权持有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2. 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WCT针对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条约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禁止绕过版权保护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并对DRM进行约束。
WCT还规定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
3. 合理使用和数字化教育WCT也关注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条约保留了合理使用的概念,并允许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教育、研究和评论等非商业性用途。
WCT鼓励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教育和文化的传播。
4. 著作权持有人的权利WCT明确了著作权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等。
条约还规定了著作权持有人可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享有救济措施。
5. 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WCT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交流。
条约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与WCT相关的争议。
WCT的意义和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制定是对传统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补充。
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dc9095bf01dc281e53af01e.png)
2010年12月第27卷第12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ubei U ni ver s i t y of E d ucat i onD e e.2010V01.27N o.12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李金玉(湖3匕_Y-,_I k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武汉430074)摘要: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更加方便、快捷,但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更加扑朔迷离。
网络环境下,可以从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程度和使用的后果四个方面去加以判断。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9923.4文献标识码i A文章编号:1674-344X(2010)12m069.03基金项目i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6y129)。
作者简介:李金玉(1974一),女,湖北钟祥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一直是版权法中一个容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判定的制度,合理使用的范围在网络时代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网络环境下,如何创设合理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实现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使用者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
一、国际公约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判定合理使用有“三步法”:第一,限于某些特殊的情形;第二,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该判定标准最早见于《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的规定,但它仅适用于复制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 RIPS协议)则将合理使用的三因素扩大到了整个版权和邻接权之中,而不再局限于复制权。
《协议》第13条规定:“成员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某些特定的情形,并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最新版精选知识产权读本继续教育2021考核复习题库598题(标准答案)
![最新版精选知识产权读本继续教育2021考核复习题库598题(标准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0db34178e9951e79a89270c.png)
知识产权读本继续教育考试题库598题含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价值方面强调效益。
A.正确B.错误2.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A.正确B.错误3.文字商标的特点是形象生动、便于上口、易于记忆。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4.TRIPS 协议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为10 年。
A.正确B.错误5.商业秘密不可能被外界所知悉。
A.正确B.错误6.企业在不能及时制止即发侵权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对方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A.正确B.错误7.我国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A.正确B.错误8.商业秘密不可能被外界所知悉。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9.甲乙两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该合同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0.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的秘密性,该信息在其他行业的知悉程度对其秘密性没有影响。
正确答案为AA.正确B.错误11.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说明书。
A.正确B.错误1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A.正确B.错误1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4.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
(2 分)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5.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6.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编写的申请号的日期为准。
A.正确B.错误17.出版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禁止其他出版者出版该作品,但是经作者同意的例外。
正确答案为BA.正确B.错误18.商标一经转让,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就失去了自己的商标权。
正确答案为AA.正确B.错误19.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属于使用公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条约_沈仁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条约_沈仁干](https://img.taocdn.com/s3/m/e63eeb1110a6f524ccbf85db.png)
1996年12月2 日~20 日,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日内瓦召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7个成员国中的近130个国家的代表和近90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观察员约700多人参加了会议。
这是自1971年7月在巴黎同时修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以来,国际著作权界的盛会。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磋商六年的基础上,专家委员会主席——芬兰教育部政府特别顾问利埃列斯先生向外交会议提交了三份条约草案,即《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草案、《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草案和《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以下简称条约草案)。
经过三个星期的激烈讨论,外交会议终于在最后一天的深夜通过了前两个条约草案,并且易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以下简称《表演和唱片条约》)。
这两个条约主要是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问题,故被称为“互联网条约”。
《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因大多数国家代表持否定态度,会议未予讨论。
《版权条约》共计25条,其中实质性条款14条,程序性条款11条。
《表演和唱片条约》共计33条,其中实质性条款23条,程序性条款10条。
两个条约的程序性条款基本相同。
在全面修改《伯尔尼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罗马公约》与《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公约》(以下简称《唱片公约》)难以进行的情况下,尽管与会代表意见分歧,这两个主要为解决新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问题的国际条约终于得以通过,应当说,是自1971年以来国际著作权与邻接权领域最重要的事件。
首先,两个条约适应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水平;其次,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并且在国际著作权保护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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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WPPT)(1996)*注:*本条约于1996的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录**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第一章总则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第2条定义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第4条国民待遇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第7条复制权第8条发行权第9条出租权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第11条复制权第12条发行权第13条出租权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第四章共同条款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第16条限制与例外第17条保护期第18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第19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第20条手续第21条保留第22条适用的时限第23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第24条大会第25条国际局第26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27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28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9条本条约的生效第30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31条退约第32条本条约的语文第33条保存人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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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WPPT)(1996)*注:*本条约于1996的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录**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第一章总则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第2条定义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第4条国民待遇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第7条复制权第8条发行权第9条出租权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第11条复制权第12条发行权第13条出租权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第四章共同条款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第16条限制与例外第17条保护期第18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第19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第20条手续第21条保留第22条适用的时限第23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第24条大会第25条国际局第26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27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28条本条约的签署第29条本条约的生效第30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31条退约第32条本条约的语文第33条保存人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
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
⑴注⑴:关于第(2)款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澄清本条约规定的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
在需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与对录音制品持有权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作者许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时还需获得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许可而不复存在,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缔约方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超出依照本条约需要规定的专有权。
(3)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2条定义在本条约中:(a)“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b)“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⑵注⑵:关于第2条(b)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2条(b)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表明对录音制品的权利因将录音制品包含在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响。
(c)“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d)“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e)“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⑶注⑶: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f)“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象和声音、或图象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g)“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在第15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1)缔约各方应将依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同本条约的全体缔约方均假设为该公约缔约国的情形。
对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各方应适用于本条约第2条中的有关定义。
⑷注⑷:关于第3条第(2)款的议定声明:为了适用第3条第(2)款,不言而喻,录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带(“母带”)。
(3)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可能性、或为该公约第5条的目的利用《罗马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作出那些条款所预先规定的通知。
⑸注⑸: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罗马公约》第5条(a)项和第16条(a)项第(Ⅳ)目中所指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第4条国民待遇(1)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第3条第(2)款所定义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5条第(3)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
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1)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2)根据本条第(1)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应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
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后保护上款所述之全部权利的国家,则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
(3)为保联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
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Ⅰ)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和(Ⅱ)录制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⑹注⑹: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
不言而喻,在电子煤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第8条发行权(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各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已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
⑺注⑺:关于第2条(e),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9条出租权(1)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表演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表演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⑻注⑻: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
⑼注⑼: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
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第12条发行权(1)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
⑽注⑽: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3条出租权(1)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对其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录音制品制作者发行或根据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发行。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⑾注⑾: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四章共同条款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1)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