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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uware Corporation 诉刘恒春

案件编号:D2007-01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uware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国Michigan。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Jason R. Webber。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恒春,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2月5日收到投诉书。2007年2月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2月7日,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了修正本。2007年3月7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3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7年3月7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27日。中心于2007年3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

2007年4月11日,中心指定Susanna .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的Compuware Corporation,根据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

“上的资料,投诉人成立于1973年,是世界五大独立软件供应商之一,是世界上最着名的提供应用软件全生命周期技术的公司,为全球计算机用户的应用系统提供从开发、集成、测试、运行、管理到维护的全方位保障和服务。被投诉人则于2006年9月26日注册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申称在全球各地注册了众多COMPUWARE的商标与服务标志。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OMPUWARE商标完全相同。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拥有权利与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在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使用、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之名称作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之用。被投诉人也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标记权,亦不曾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另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做到以合法、

非商业的方式合理使用域名,或不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者对该商标、服务标记不造成损害。最后,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的网站已经处于架设期长达数月,不曾投入任何使用。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或取得该争议域名其主要目的在于将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商标、服务标记之所有人即投诉人Compuware Corporation。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网站已经处于架设期长达数月而且尚未具备任何内容。此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试图误导寻找COMPUWARE软件的互联网用户,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旨在阻止商标、服务标记之所有人即投诉人Compuware Corporation将标记反映于相应之域名。最后,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有意在来源、赞助者、关联企业、被投诉人网站或网络地址,通过与投诉人COMPUWARE标记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将商业利润、互联网用户引致被投诉人的网站及网址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自称不仅是一个陶瓷的爱好者,也是一个准备进行与电脑控制生产陶瓷有关的产业的投资人,而他注册<>域名的目的也正因为如此。在被投诉人的商业计划中,将准备在中国的“3G”推出后正式启用<>域名。所以,被投诉人注册持有<>域名主观上不存在对投诉人的恶意,客观上也不存在损害投诉人民事权利的行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自用,是为自己的爱好和业务方向选择了<>域名。况且被投诉人的业务领域与投诉人的业务领域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其注册并持有该域名并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投诉人解释自己是一个陶瓷爱好者,在中国,“chinaware”是陶瓷的总称,而被投诉人正在准备的项目,其技术要点就在于利用电脑控制的精确度达到对制作陶瓷形状和光泽度等要求的可控制性。被投诉人选择“Compuware”这个词就是因为被投诉人把代表“电脑控制(compu)”的含义与代表“陶瓷(ware)”的含义结合在了一起。被投诉人并不认为投诉人对“Compuware”这个词享有专有的、排他的特殊权利。被投诉人也并无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由于被投诉人的业务领域与投诉人根本不一致,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根本就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等。投诉人在投诉材料里说的“被投诉方还试图误导寻找compuware软件的任何人”显然是投诉人的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

另外,被投诉人认为他是依法注册持有<>域名的。根据国际惯例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渊源”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被投诉人申请注册<>域名时,投诉人并未在先行提出申请,因此,被投诉人获得该域名合法。“Compuware”并非专属于投诉人的专有名词,即使COMPUWARE系投诉人注册商标,在域名的相关管理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使用了非专有名词作为品牌的公司对该名词域名享有优先注册权和优先使用权。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并不损害投诉人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二者并非竞争对手,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给投诉人或其注册商标带来不利影响。投诉人对<>域名主要部分“Compuware”所享有的权利并不能及于域名。投诉人并未向被投诉人提供其享有争议域名主要部分“Compuware”在中国享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相关证据。因此,被投诉人首先不能确认投诉人对COMPUWARE在中国获得的法律保护是在哪个层面及哪些领域的。但是即便投诉人在中国获得商标权,该权利也只及于商标显示的大、小写字母以及图案、字母的组合等。投诉人对于属于全人类的“compu+ware”的字母组合不享有其他权利,更不能享受优先注册和优先使用该域名的权利。被投诉人注意到相关国际规则规定了投诉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被投诉人注册持有<>域名同时违反了“导致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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