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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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民法和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独立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事项,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

本文将就民法和商法的异同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民法是整个国家民事关系的总规范。

它是规范公民之间、家庭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民法是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家庭、人身损害和财产权利等方面,民法都有详细的规定。

商法是专门针对商业活动领域制定的一种法律,是保护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成交合同、票证、保险、信托、公司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二、制定过程及法定文书民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高度的立法权威,具有强制力。

法定文书是写成法律文书形式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法定文书是指权利义务的形成和转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法》等。

商法制定的依据是《商法通则》,在实践过程中,还会制定一些特别的商业法律,例如《公司法》、《证券法》。

商法中规定的法定文书一般是指商业交易中必须采用形式的书面合同或票证,例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三、适用对象民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各种规范。

民法适用对象较广泛,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社会团体、基金会、事业单位等。

商法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商人和商业组织,例如公司、合伙企业等,而不包括非商业组织和自然人。

商业组织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因此商法的规制范围比较狭窄。

四、法律关系和保护对象民法中规定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家庭之间以及个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

而在这些关系中,民法的保护重点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商法中规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例如购买合同、销售合同等。

在这些关系中,商法的保护重点是保护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商业利益。

总之,虽然民法和商法在适用对象、法律关系和保护对象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两者的基础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都是为了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和支持。
05
商法和民法的发展趋势
商法和民法的发展方向
商法的发展方向
民法的发展方向
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多样化,商法的发 展更加注重保护商事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商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同时 不断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提高商业纠纷的解 决效率。
民法的发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 利益,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法律保护,同时不 断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提高民事纠纷的解决 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商法和民法在企业法务中的应用
在企业法务中,商法和民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工具。商法为企业经营和交易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民法则 为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企业法务中,商法和民法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例如,商法中的公司法规定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终 止等事项,而民法中的合同法则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企业需要同时遵守商法和民法的规定,以确保 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法和民法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
在金融市场中,商法和民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商法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交易规则和监管框 架,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作;民 法则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权益保护和 纠纷解决机制。
在金融市场中,商法和民法的应用是相互交 织的。例如,商法中的证券法规范证券发行 和交易等事项,而民法中的合同法则应用于 各种金融交易和投资协议。金融市场的稳定 和健康发展需要同时依靠商法和民法的保障
和参考作用。
商法对民法的影响
商法在市场交易等领域发展出 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制 度和规则可以补充和完善民法 。
共同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和 民法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两 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相互借鉴
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商法和 民法可以相互借鉴,以更好地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前面的讲述当中我们说过,在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例中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一种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那么我们来分别看下。

1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这样的国家里面不存在着商法典,只有民法典,这种模式始于瑞士的民法典,他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在这样的国家里认为,民法和商法在基本的调整对象和基本的调整利益里面,甚至出发点方面,都是一致的,也就是他的内容都是涉及私人利益,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因此呢,内容认为民法与商法两者之间没有区分,所以呢,在民法典之外就没有必要再去制定商法典,而认为商法和民法是不区分的,商法附属于民法而存在,也就是说不承认商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很多民商合一的国家也开始制定除民法外的单行的商事法规,用来补充健全他们的法律体例。

2民商分离的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有很多,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这样的国家里面认为,商法和民法调整对象不同,商法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不了,只能由商法来进行调整,应该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那么在法国、德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里面,将民商分离的模式呢又发展为这样三种,我们在讲商法调整对象的时候具体讲过了,有主观主义模式、客观主义模式以及折中主义模式。

那么在民商合一立体和民商分离体例两种模式下,各国的看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这种不同的规定就决定了商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可以看到,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下,不承认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他附于民法而存在,而在民商分离模式下,承认商法的独立性,认识商法是独立于民法外的法律部门。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我们看到在这两种模式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都是千丝万缕,难以割断的。

所以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下商法与民法的具体关系。

(1)首先看下两者间的联系。

A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所以商法对于民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

【推荐下载】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分析方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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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分析方法比较本文讲述了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分析方法比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论文关键词:民法商法分析论文摘要:民法和商法有不同的原则、理想,所以有不同的分析问题的方法。

民法强调平等、自愿,价值取向是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商法则强调效益、安全而以营利为价值取向。

同一案例用民法和商法分析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

商事营利主体的行为要适用商事法则处理,而民事主体的行为要适用民法规则处理。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而商法一般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调整其具有营业性质关系的商事特别部分,两者除了相同部分外,在基本原则及规则方面亦有明显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次是: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

(其实, 等价有偿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等财产与人身方面,以及无偿转让和服务合同等,并非等价有偿的关系,故后来的《合同法》中即不再规定这一项为基本原则; 它倒是商法中公正原则的一个体现。

)其中,平等是基础和根本,自愿是核心,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体现、要求和界区。

与商法强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商事主体法定和强化、效益、安全、公正比较,两者侧重点显然是不一样的:民法强调平等、自愿,宗旨和价值取向是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商法则强调效益、安全而以营利为宗旨和价值取向。

商法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

[1] 商法有着与民法不同的理念,后者满足于保障私人生活的基本需要,使人格受到尊重、财产得到保障,形成公平安宁的社会秩序, 而前者要鼓励私人对财富增值的追求,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

[2]两者之间关系协调的基本方法:一是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适用特别法即商法优于一般法即民法的规则,这比较好理解。

二是在处理民事关系时,亦可比较、借鉴和结合适用商事法则的分析方法,对此,我们看下面一个看管车辆丢失、赔还是不赔的案例。

最新-商法与民法效益和差异性论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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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效益和差异性论述1一则交通事故案例2011年6月28日,原告曾某驾驶承修车两轮摩托车从自家院坝驶出并左转弯去汪营镇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自汪营往后坝方向行驶的自卸货车相撞,致摩托车倒地后,川路车推着摩托车向前滑行,在此过程中又与第三人林某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和原告重伤、林某轻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曾某负次要责任,第三人林某不负责任。

陈某驾驶的车辆是从原所有人张某处购买所得。

原所有人张某于2011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21442元其中陈某垫支了10200元,在汪营卫生院门诊用药花去200元,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000元。

原告有被抚养人一子一女。

通过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系限额赔偿,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护理费1067元,误工费1021元,残疾赔偿金349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410元,合计65490元,定于2011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原告曾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医疗费11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合计12995元,由陈某赔偿9100元,扣除陈某已垫支的10200元,曾某还应退还陈某1100元,陈某只要求退还其1000元。

原告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争议较大,对立情绪较大的矛盾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尽管最终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得以较为圆满解决,但是我国现实生活中由调解来化解纠纷多少存在和稀泥之嫌。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辆尤其是私家车数量的急增,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这类纠纷往往事关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财产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涉及民法上的侵权纠纷,又涉及商法上的保险中三者险尤其是交强险纠纷,近年来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是运用民法理念还是商法理念来解决相关纠纷,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摘要】民法和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民法主要规定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等问题;而商法则主要关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如合同、公司法等。

在领域范围上,民法适用于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而商法适用于商业领域和商业活动。

适用主体方面,民法适用于一般公民,商法适用于商业主体。

在法律责任和制裁方面,民法侧重于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和保护,而商法更注重商业活动中的责任和制裁。

在法律保护对象方面,民法主要保护个人权益,而商法主要保护商业交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商法在适用范围、主体、责任和保护对象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各自扮演着不同的法律角色。

【关键词】民法、商法、区别、定义、领域范围、适用主体、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保护对象、总结。

1. 引言1.1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概述民法与商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法律规范内容、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法主要规范民事关系,即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涵盖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多个方面;而商法则主要规范商事关系,即商人之间的交易活动,涵盖了商业合同、公司法等内容。

由于民法与商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不同,它们在适用主体、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保护对象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了解民法与商法的区别对于规范个人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与商法的定义、领域范围的不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和制裁的不同以及法律保护对象的不同,希望通过分析这些方面的差异,揭示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为人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民法与商法的定义民法和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民法是指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章,它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等。

而商法则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章,主要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公司、商标等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

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

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不同之处作者:马雯来源:《知与行》2017年第12期[摘要]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领域的组成部分,但商法思维相较于民法思维具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时,这两种思维的不同会体现得更加明显。

以公司对外非关联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为例,同样的法律事实基于商法和民法不同的思维路径进行分析会得到不同的法律结论:区别于民法思维的抽象性、单向性地直接以《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范性质为基础进行分析,商法思维的具体性和多维性更加适合解决商事法律关系,其从商主体具有不同商事能力出发,对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交易第三人进行类型化规则的审查义务设置,更加注重多种法律主体的复杂法律利益的衡平,更能够体现法律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究其根本,即在于商法在法律主体、商行为、具体法律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理念,这种理念的不同起源于法律对于商人身份特殊性的认可与尊重,所以应当明确商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先地位,从而根本上解决商事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的乱象。

[关键词]商法思维;民法思维;公司对外越权担保[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2-0152-05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而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领域之一部分,二者的地位之争从来都是学界的研究热点。

纵观学界对此的三种主流观点,即“民商分立说”“民商合一说”和“制定商事通则说”,其实都认可商法存在与民法不同的特殊性,区别只在于各学说对于这种特殊性程度的认定不同。

尽管民法为商法提供了一些私法的理念和工具,但商法有其特殊的理念,随着商法的发展,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

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之法律效力的视角出发可以对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的不同进行具体的体会。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定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则设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该限定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一方面,对外担保可能成为控制人关联交易的工具而损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其可能作为公司的投融资活动的载体,基于尊重商事自由原则以及考虑到我国民间企业融资的实际困难背景,不应该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过多的限制[1]。

商法与传统民法的区别

商法与传统民法的区别
㈠两者凭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个体在生活交往过
程中因为生活的需要产生的,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 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商法是以市 场经济为基础与依托的、商法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商 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现代商法不再 是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经变成了规范商事组织 和商事活动的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不断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
㈣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 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㈥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
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 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二、民法与商法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㈤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
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 主体。 ㈥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
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㈦性质与特征不同。
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例如我国台湾
㈣学界关于二者区别的看法 商法并不能替代民法,简单商品经济仍须由
民法来调整。民法与商法虽然共同调整商品 经济关系,但分别对应调整不同的商品经济 关系,民法是适应“低级齿轮”运转的规律, 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商法是适应“高级 齿轮”的运转法律,对应调整以营利为目的 的商事关系。
四、商法的特性与发展倾向
专注点:商事领域的社会关系与传统民 事关系相比有什么特殊性呢?

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

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

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在司法适用中的区别刘为民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四川成都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经济组成部分。

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在司法适用中,大量的商法案件急需解决。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民法思想影响严重,尚未构建出完备的商法体系,由此,大量的商法问题受到民法思维的影响,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民法与商法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各有侧重。

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由于其产生背景渊源和调整主体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于是在民事司法和商事司法中,应当注意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的运用和转换,切忌以民法思维侵害商法思维,破坏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商品经济的规则。

一、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为何不同?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的提出,首先预设了一个前提,“民商分立”。

民法与商法是否应该分立,学界争论不断,本文亦不是来考量这个问题的,但是该问题对本文的基础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客观的从历史角度将民商法的渊源做一个简单的理顺。

1.民法、商法的历史渊源民法主要历史渊源为古罗马法,而商法则出现于11-12世纪商业的发展,由商人阶层自发形成,最早为古希腊和地中海地区的商事习惯,支配特定区域内特定人的法律,以保护城邦和城市之间的交易安全。

中世纪的商人法带有些许身份法的意味,此时是商法诞生的萌芽阶段。

16世纪后,商法逐渐作为独立而明显的部门法出现,主要代表为德国和法国,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颁布更是意味着商法独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后全世界约有6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行的商法典。

众多国家制定单行商法典意味着商法具有其不同于民法的独特的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从司法实践中揭示了商法的独立性。

在之后则掀起了以1942年意大利为代表的民商合一的篇章体例结构,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将商法和许多的社会法杂糅,分别列入不同的篇章,潜在的阐释了一种泛社会主义的思潮。

民商合一的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本身强大的包容性,传统民法一直占据着强势的地位;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商法典的内容陈旧,出现了大量的单行商法规范,原商法典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同时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主体愈加的广泛,商人阶层特殊地位的消失;商行为的种类也更为繁复。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分析方法比较——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分析方法比较——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

论文关键词:民法商法分析论文摘要:民法和商法有不同的原则、理想,所以有不同的分析问题的方法。

民法强调平等、自愿,价值取向是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商法则强调效益、安全而以营利为价值取向。

同一案例用民法和商法分析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

商事营利主体的行为要适用商事法则处理,而民事主体的行为要适用民法规则处理。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而商法一般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调整其具有营业性质关系的商事特别部分,两者除了相同部分外,在基本原则及规则方面亦有明显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次是: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

(其实,“等价有偿”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等财产与人身方面,以及无偿转让和服务合同等,并非等价有偿的关系,故后来的《合同法》中即不再规定这一项为基本原则;它倒是商法中公正原则的一个体现。

)其中,平等是基础和根本,自愿是核心,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体现、要求和界区。

与商法强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商事主体法定和强化、效益、安全、公正”比较,两者侧重点显然是不一样的:民法强调平等、自愿,宗旨和价值取向是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商法则强调效益、安全而以营利为宗旨和价值取向。

“商法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

”[1]“商法有着与民法不同的理念,后者满足于保障私人生活的基本需要,使人格受到尊重、财产得到保障,形成公平安宁的社会秩序,而前者要鼓励私人对财富增值的追求,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

”[2]两者之间关系协调的基本方法:一是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适用特别法即商法优于一般法即民法的规则,这比较好理解。

二是在处理民事关系时,亦可比较、借鉴和结合适用商事法则的分析方法,对此,我们看下面一个看管车辆丢失、“赔还是不赔”的案例。

一、“赔还是不赔”的案例及其两种处理意见一下岗女工李某为谋生,经街道办事处许可,在一公共娱乐城前面场地看管车辆和收费,并向办事处交一定的管理费。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广大市民加大了普法知识教育,对于民法,大家都不陌生。

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可能都会涉及到民法。

但是,对于民商法,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民法和民商法在整体上还是有区别的,为了方便大家弄清楚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365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广大市民加大了普法知识教育,对于民法,大家都不陌生。

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可能都会涉及到民法。

但是,对于民商法,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民法和民商法在整体上还是有区别的,为了方便大家弄清楚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365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二、民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什么?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作者:童列春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6期摘要: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民、商法中的主体平等处于不同层次,其意志自由表现为不同形态,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存在区别。

民法对应私法关系存在的一面,它远离公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具有民族性;商法对应私法关系发展的一面,它内化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基本内容,具有世界性。

民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商法的首要价值是效率,民、商法的原则体系不同。

民法不依赖制定法,但适应法典化形式;商法严重依赖制定法,但不宜法典化。

关键词:私法;民法;商法;民商分立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6.0030对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主流观点是民商合一。

但是,立法中的民商根本无法合一,清末引进西式立法之时未做到,民国制定民法典之时未做到,今天制定民法典也不可能做到。

本文从分析民法与商法的具体区别出发,探讨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及差异,划清民法与商法之间的界限。

一、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与商法之间区别的源头在于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与商法调整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决定了两种法律的价值、原则、制度、规则之间存在区别。

1.不同领域的私人之间关系。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商法调整市场关系,两种社会关系的性质、结构和特征各异。

民法是市民社会关系中的基本规则,市民社会关系领域相对于政治社会和私人生活关系领域,属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领域,市民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奉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中以人身关系统领财产关系,其中人的主体地位突出。

民法中的财产总是为了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而存在,财产关系最终会被认为是人与人之间关系。

由此可见,民法是对于私人日常生活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并为市场关系提供私权保护、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基本法律条件。

商法规范市场领域的商事关系,是商业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引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其联系体现在基本原则、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方面。

其区别体现在立法价值取向、调整对象、主体范围等方面,具体规定也多有不同。

商法具有营利性、契约自由、崇尚简易迅速、个性的丧失、定型化、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责任的加重、技术性、二元性、稳定性等特性。

和民法比较,商法具有进步的倾向、世界化的倾向、由习惯演化为法律的倾向。

关于民商法立法,大陆法系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就实质含义而言,民法是指一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民事规范;就形式含义而言,民法是指命名为民法典的特定制定法。

商法是西欧中世纪的商人在处理商人之间的法律事务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独特的法律制度。

是指调整商品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的商法包括规定商主体与商行为等基本制度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狭义的商法则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在国内外法学界、通常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因此,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1商法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

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傅欣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

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此外,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则是进一步深化该认识的有效途径。

(一)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

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

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

这就是民法的起源。

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

在当时,商人是一个特权阶层。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与区别(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顾名思义,商业是指商业事务。

商业应包括现代社会中与交易、服务、生产等领域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交换和流通,还包括当代社会大量的服务和生产经济活动。

其覆盖范围远远超出了以直接媒体交易行为为核心的传统所谓行为体系,而是以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为核心,组织和行为的综合体系结构。

因此,其标的物从传统的动产和有形财产发展到今天的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证券、知识产权等,可以成为业务标的物;其行为已经从买卖、代理、票据、运输、保险、海上商业等发展到今天的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交易等,可以不同程度地成为商业行为的一部分;其主体由自然人发展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成为主要经营主体。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和其他高科技产业,将继续加入业务范围,使业务领域不断扩大。

互联网上的生物基因、信息和技术可以成为商业目标。

因此,企业的类别决不是固定和封闭的,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发展和进步应该是这类业务的最基本特征。

民政,顾名思义,是指民政或民政。

其内涵应包括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民政事务或民政事务。

这是一件以人为中心的事情。

(2)商务与民事的区别(1)不同的价值取向商事与民政属于私事范畴,但两者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

最具代表性的区别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和谐,即公平优先于效率等;企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利益,其基本要求是利益优先于公平和其他。

换句话说,商业活动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事活动追求平等与和谐。

也就是说,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收购。

商业和民事活动价值取向的差异不仅表明商业和民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而且表明商业和公民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价值。

(2)不同的后果由于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获取,商业活动的手段很可能导致不和谐甚至纠纷和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活动不会产生纠纷和矛盾,但商业活动比民事活动更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因为商业活动的性质是追求利益,这决定了其采取的手段可能比民事活动更加激烈。

浅谈民法与商法之比较

浅谈民法与商法之比较

浅谈民法与商法之比较浅谈民法与商法之比较民法、商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这两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民法、商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

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下面就民法与商法作一比较。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

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

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

这就是民法的起源。

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

在当时,商人是一个特权阶层。

他们拥有普遍人所没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权利。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通说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甚至相互交融,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可忽视甚至至关重要的。

商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因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比如,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

但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发展程度和水平上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特别是当我们面对跨国公司和交易所这些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现象时,我们就不能用调整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民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而必须用商法来调整,因为商法它反映的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历史上民法一直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出发,而商法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

民法是普通私法, 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 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 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 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 即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至于商法典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规定。

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 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 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

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 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

民法规范最早来源于罗马私法, 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均由民法规范调整。

因此, 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 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

这一特点是近代民法与近代商法的重要区别, 因为商法尽管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 但它主要表现为商人阶层的法律, 这就使得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具有一些重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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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通说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甚至相互交融,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可忽视甚至至关重要的。

商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因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比如,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

但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发展程度和水平上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特别是当我们面对跨国公司和交易所这些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现象时,我们就不能用调整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民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而必须用商法来调整,因为商法它反映的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历史上民法一直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出发,而商法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

民法是普通私法, 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 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 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 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 即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至于商法典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规定。

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 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 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
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

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 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

民法规范最早来源于罗马私法, 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均由民法规范调整。

因此, 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 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

这一特点是近代民法与近代商法的重要区别, 因为商法尽管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 但它主要表现为商人阶层的法律, 这就使得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具有一些重大的差别。

在传统上, 直接源于罗马法的许多制度一向被认为属于民法规范, 如物权、法律行为、债和合同、继承、婚姻等; 而随着商事关系的发展而在商人团体之间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 如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票据背书等, 则构成新兴的商法规范的内容。

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 由于它形成了专门的概念和体系, 它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独立的地位。

这样, 商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体系发展起来。

从这一时期商法的特点来看, 它主要是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 在商人的商业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 如汇票规则、海上保险契约、商业契约等, 其中以海商方面的规则更为突出, 此外, 商人还自已组织法庭来处理商事纠纷案件。

因此, 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

从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来看, 可以说它与罗马法、教会法没有直接的联系, 因此它不是从普通私法中分离出来的。

中世纪商法一经产生, 它就自治自立, 与普通私法平行发展。

换种通俗的说法,商法从源起时便不是从民法的根基上发芽,它从来不是民法的一部分,
而是独立的一个部门法律。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具体,明显地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区别
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公司法人为基本主体。

从客观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而现代社会化的商品生产以批量和规模的极大化为基本追求,各类商品普遍采用行业、国家甚至国际标准,所以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

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决定。

从交易链上看,民事关系以消费为目的,追求使用价值。

交换一经完成,便进入消费过程,所以民事关系一般形不成交易链,而商事关系以营利为目的,追求交换价值,买进是为了卖出营利,所以,一宗商品往往要几经转手,形成一定的交易链。

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别丧失的特点。

综上所述,商事关系可以描述成主体公司化、客体种类化,以营利为目的、供求决定对价、营业化和交链拉长的商品交换关系。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事关系主要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与此同时,民事关系则主要是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二、民法与商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区别
在民法与商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

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选择公平,即在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上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在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民法的公平原则是基于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规律,要求每一次交易都做到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是结果公平的公平观。

如果某项交易结果是不公平的,民法则通过否定契约效力或契约可执行性的一整套制度,如无效、撤消、变更、解除等项制度,使当事者不受契约中权利义务的约束。

与民法的结果公平相比,商法则强调程序公平。

商事基于营利性和风险性的要求,在是否公平的程度认识上,与民事有别。

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倾斜,属于商业利润,商法予以保护,比较严重的利益倾斜,商法也一般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不予干涉。

三、民法与商法规范形式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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