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名录_xls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粤财建〔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19〕98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3日广东省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通过统一规范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格式、内容、工作流程等,细化财政预算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加大社会公众对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分配管理的监督力度,推进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规范实施,提高预算执行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职责分工省财政厅是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制订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规范,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好有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经管的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含委托省代建局代建的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牵头布置、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公开的资金预算信息,组织做好对社会公众、媒体等的宣传解释工作。
财政厅首批绩效评价专家
参与了部分企业战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设计指导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房地产评估师
参与了中评协2012和2014年绩效评价项目,并有 专著
参与山西省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山西省水库移民 监测评估等项目
完成三个预算绩效评价课题,发表多篇相关文章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参与了国家级、省级的部分项目,有相关著作 参与省政府专题研究及省级部分项目,有相关著 作 多次讲授相关课程,有专著
山西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专家库首批拟录用专家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姓名 胡仙荣 赵丽生
苗敬毅
工作单位及部门
山西省 财政科研所
山西省 财税专科学校 山西财经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学院
职务
副校长 导师组长
阎俊爱 山西财经大学
主任
专业 技术职称 研究员
教授
教授
教授
曹邑平
山西省财政厅 法规税政处
刘延辉 胡忠爱 潘云
山西省 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西省 财税专科学校
山西省 社会科学院
昝志宏 山西财经大学
陈新民 辛茂荀
山西省财政厅 经二处
山西财经大学 MBA教育学院
调研员 秘书长 副校长 副院长
副处长 教师
经济管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教授 研究员
教授
高级会计师
教授
注册执业资格
相关业绩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山西长运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
首席评估师 高级工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参与了市级、县级的部分绩效评价工作
30
王建中
山西汇华工程造 价咨询事务所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青科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全流程管理,按照《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0号)等有关制度,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帅才科学家库设立第二章科研计划提交和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评价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为规范“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全流程管理,按照《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科发规〔2021〕60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帅才科学家库设立第一条省科技厅设立帅才科学家库对帅才科学家进行管理。
入库帅才科学家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我省两院院士、省政府科技顾问、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第二条帅才科学家库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筛选条件、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情况、获资助专家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以及我省人才变化情况结合诚信核查和法律审查结论,对帅才科学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三条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在岗从事科研工作的帅才科学家,省科技厅在充分征求依托单位并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继续纳入帅才科学家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全省人才情况变化,省科技厅就帅才科学家专家年度名单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厅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取得各相关专业执业注册资格之一者;
(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所从事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
(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三条省招投标监管局应当为每位入选的评标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行业、跨地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准入清出和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监管局)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省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等行政部门协助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设置,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涵盖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铁路、机械、化工、冶金、建材、水文地质、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第八条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
正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预算部门,中央驻青单位,各人民团体,第三方机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20〕1690号),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我厅将于近期对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库专家续聘2020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入选的通知》(青财绩字〔2020〕2073号),公布了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名单。
请拟续聘的在库专家对三年来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总结,提交工作报告。
我厅将根据专家工作情况,确定续聘人选。
二、新入库专家选聘(一)新申请入库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自律的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3.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
4.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
5.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6.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材料。
新申请入库的个人,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需准备下列相关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青海综合专家库专业分类明细表
青海省综合专家库专业分类明细表
一、建筑、市政行业:由建筑、市政厅分管,青海省招标承担;
二、交通(公路)行业:由交通厅分管,青海路达交通建筑、市政招标承担;
3、水利行业:由水利厅分管,青海省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技术咨询中心承担;
4、综合经济:由省发改委分管,青海诚鑫招标承担;,
五、政府采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治理处承担;
六、工业信息化行业:由省经委分管,青海省机电招标中心承担;
7、交通(铁路):由青藏铁路公司招标办承担;
八、电力行业:由省电力公司分管,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承担;
9、未分派的专业,除注有“不设置”的外,其他专业由省招投标监管局和谐指导处承担;
10、注“分步实施”的不在本次征集范围内。
A—工程咨询
A—工程施工
A—其他工程
二、货物类(编码B)。
绩效评价复核表
实际值
自评得分
第三方复核情况
复核得分 3
2
4 5 15 0.0 复核得分 5
5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计算公式或指标内容
数量 合同进度款支付率
10
合同进度款支付率=实际进度支付款/合同 进度应支付款*100%
绩效指 标(50 分)
项目产 出
时效 款项支付及时率
10 反映实际支付合同进度款的时效情况 。
1、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 。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合理性 ,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 ,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 合本部门的发展规划 ,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预算 ,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 和合理性,优化资金结构。 2、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水平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绩效指标设置要求 ,结合自身项目实际情况 ,按照要求设置符合自身的个 性化绩效指标,充分反映项目的实际绩效成果 。在年初设置绩效指标时 ,应当与项目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尽可能设置贴合项目 任务要求的指标 ,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都应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标凝炼性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 ,应做好绩效佐证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提 高绩效指标考核意义。
项目名称:xxx 主管部门:xxx 实施单位:xxx
一级指标
项目安排 (10分)
项目管理 (40分)
一级指标
项目管理 (40分)
一级指标
绩效评价复核表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绩效目标合理性
绩效目标 设置情况 绩效指标规范性
分值
评分标准
①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 ③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青财行字〔2014〕1705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旅游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doc2014年10月17日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和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引导旅游产业发展和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撬动、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引导旅游产业发展:1.支持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能够壮大旅游产业规模,促进旅游产业功能区域整体发展的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旅游产品、线路和主打旅游品牌项目;2.支持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旅游发展文化内涵,以旅游扩大文化的传播消费,推动文化旅游体育经贸深度融合的新兴文化旅游产业项目;3.支持符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所属领域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独具特色和魅力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生态旅游、自驾车旅游、文化体验、休闲度假、乡村旅游开发以及特色旅游商品研发、推介等项目;4.支持重点景区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创建打造A级景区,支持旅游景区(点)安全设施、环境整治、厕所、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以及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5.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旅游产业发展项目。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青科发计财〔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0日附件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项科技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青财预字〔2020〕1593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的通知
青财预字〔2020〕1593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规范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2021年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附件: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2020年9月28日。
青海省综合专家库专业分类明细表
青海省综合专家库专业分类明细表
1、建筑、市政行业:由建筑、市政厅分管,青海省招标有限公司承担;
2、交通(公路)行业:由交通厅分管,青海路达交通建筑、市政招标有限公司承担;
3、水利行业:由水利厅分管,青海省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技术咨询中心承担;
4、综合经济:由省发改委分管,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承担;,
5、政府采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承担;
6、工业信息化行业:由省经委分管,青海省机电招标中心承担;
7、交通(铁路):由青藏铁路公司招标办承担;
8、电力行业:由省电力公司分管,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9、未分配的专业,除注有“不设置”的外,其他专业由省招投标监管局协调指导处承担;
10、注“分步实施”的不在本次征集范围内。
二、货物类(编码B)。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青政办[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1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01] 43号)精神,省财政厅拟定了《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体现州(地、市)对所属县(市、区、行委)的监管责任,省财政对州、县两级财政管理实行联动考评,即对州(地、市)财政管理进行综合考评的同时,对所属各县(市、区、行委)的财政管理进行延伸考评,将州(地、市)财政管理绩效与所属县的财政管理绩效挂钩。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四)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
第二章绩效考评指标第四条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一)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一)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注册、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企业清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二)各类企业的股东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有关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青财绩字〔2016〕1054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有关情况的通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强化省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青政办〔2011〕15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评总体情况(一)考评范围及方式在总结去年考评工作的基础上,省财政进一步拓展考评范围,细化考评指标,完善考评机制,深入推进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在省级所有97个一级预算部门开展自评工作的基础上(不含1个自收自支单位),省财政将除中央驻青单位、经费核定实行“基数加增资”、预算管理较为单一的部门外的71个省级部门纳入再评价范围,实现了部门自评和财政部门再评价工作“全覆盖”。
(二)考评内容1、预算编制(20分)。
考评预算编制完整性、综合预算编制、预算编报质量、项目预算细化程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和重点支出安排率等六个方面。
除省科技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档案局、省水利厅和省红十字会等5个部门得到满分外,其他部门均不同程度扣减了分数。
扣分的主要原因是综合预算编制不完整、项目预算细化程度不够和绩效目标申报与管理有待提高等。
团省委、省金融办和省地税局得分最低,为11分。
2、预算执行(40分)。
对全年预算执行率、存量资金管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政府采购执行和项目支出绩效及监控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
在该项指标考评中,所有部门均不同程度扣减了分数,扣分原因主要集中在年度预算执行率未达到要求、未按要求统筹盘活存量资金、未及时清理暂存暂付等往来款以及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支出绩效监控报告等方面。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青财绩字〔2014〕2123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青财绩字〔2014〕2123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14〕1314号),省财政厅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等方式,初步建立了我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现将专家库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专家名单及期限此次入选我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专家共292人,涉及会计审计、财政税务、农林牧渔、一般公共服务、资源勘探、节能环保等20余个行业,具体专家库名单请在青海省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查看。
以上专家接受聘请开展业务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入库专家聘请方式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省内各地、各部门组织预算绩效评价和相关考评需要聘请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可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聘请形式及其他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的评价组织机构,在评审和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填制《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向省财政厅反馈评审或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将反馈情况作为认定其专家资格的依据,便于动态管理。
省级部门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各地相关部门通过当地财政部门报送。
三、入库专家管理及要求省财政厅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以及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专家入库、专家工作考核和专家退出机制,对入库专家开展业务和业绩跟踪,结合专家工作情况反馈情况等信息,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和工作需要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实施动态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四章母基金及子基金终止和退出第五章母基金及子基金风险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母基金出资新设、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青政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2日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健全使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省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开展本省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等工作第四条前期经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统筹兼顾适当补助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绩效滚动投入的原则第二章前期经费申报与安排第五条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范围:(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及评估;(二)符合国家和省级投资安排投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社会管理等项目前期工作;(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专项课题研究重大工程评价标准制定;(四)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等专项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五)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及审核等;(六)项目储备库及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前期工作;(七)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前期工作第六条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标准:(一)规划类安排标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安排前期经费800万元以内,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安排前期经费200万元以内;区域发展规划安排前期经费500万元以内,专项建设规划安排前期经费400万元以内;重大规划评估安排前期经费100万元以内(二)建设项目类安排标准:1.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信息工程和物资储备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安排;10000—3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0.8%安排;估算投资3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0.6%安排;2.水利基础设施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5%安排;估算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5%—1%安排;估算投资50000—1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0.8%安排;3.铁路城际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及综合交通枢纽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安排;估算投资50000—1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0.6%安排;估算投资100000—5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6%—0.3%安排;4.民航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3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1%安排;估算投资3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1%—0.8%安排;估算投资50000—1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0.6%安排;5.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7%安排;估算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7—0.5%安排其他类项目和项目估算投资不在以上限额内的项目前期经费安排额度,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前期经费评审结果确定技术方案及专题论证等阶段性前期经费项目咨询评估前期经费可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安排(三)政策课题类安排标准重大政策及课题研究专项标准制定安排前期经费200万元以内(四)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经费安排标准另行制定第七条申请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日常监管单位已经确定;(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经费支出预算及使用计划已经明确第八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责任单位或法人代表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限初步估算投资等;(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三)项目前期主要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四)前期经费支出预算;(五)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六)项目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落实情况;(七)项目责任单位信用状况;(八)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内容项目责任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前期经费安排范围条件及申请程序;(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文件是否齐备合规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并同意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安排额度,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对于前期工作周期较长前期经费申请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核,应建立审核专家库,通过审核确定前期经费安排额度,可分期分批安排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前期经费投资计划,相关地区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二条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当逐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为资金申请单位或实施主体单位责任人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 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回收管理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格式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及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下达前期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五条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前期工作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竞争性磋商建立咨询机构短名单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第十七条前期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前期经费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前期调研费用;(二)勘察设计费用;(三)研究试验费用;(四)专题研究及论证费用;(五)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费用;(六)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费用具体包括与上述工作有关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材料费研究试验仪器及设备购置费资料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等,开支标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前期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标准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青财预字〔2018〕2383号)规定执行实行财政补贴的预算单位承担前期工作,其项目直接参加人员按差额工资标准可列支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但不得列支劳务费用购置交通工具非财政补贴预算单位可列支项目直接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第十九条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前期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前期经费拨付使用回收及管理情况第二十条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实行滚动回收制度(一)使用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的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前期经费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上缴前期经费(二)对不能形成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划及评估,重大政策和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前期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实际支出予以核销,结余资金按本规定上缴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方面的前期经费不再回收(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落实建设资金开工建设的项目,下达前期经费回收通知书(四)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回收通知30个工作日之内,将回收资金划转到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指定账户(五)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前期经费的回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前期经费的收缴工作(六)对前期经费回收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经费奖励补助(七)对应归还未按期归还的项目前期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情况从项目责任单位当年项目建设资金或省级财政预算中直接扣缴,并视情况核减或暂停该项目所在地区下年度前期经费安排额度(八)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建设,且归还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确有困难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减免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第二十一条回收后的前期经费滚动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增项目前期经费滚动使用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第二十二条回收的前期经费实行专账统一管理(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经费回收专账的管理,建立台账,准确反映资金拨付收回情况(二)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开设前期经费回收账户并单独核算,并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回收拨付等计划执行情况第四章审核验收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限期保质完成,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前期经费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前期成果审核验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应对跨行业跨领域的专项规划前期成果进行审核验收第二十五条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限到期后,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情况说明,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关规定调整收回前期经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审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监管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承担所属前期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可采取在线监测现场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调度监管第二十八条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项目,应当重点调度监管以下内容:(一)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二)前期经费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三)项目前期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深度;(四)项目调度信息和前期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五)日常监管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六)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整改;(七)投资计划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探索建立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机制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应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项目后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事后监管及今后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采取督导检查与以奖代补挂钩的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安排的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对前期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地区和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经费补助;对前期工作不重视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削减下一年度前期经费安排额度第三十一条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授意或放任项目责任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的;(二)监管失职失责,对项目责任单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日常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的;(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三)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严重失职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制财政补助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前期经费的;(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及套取前期经费的;(三)前期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四)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投资计划要求的;(五)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应回收的前期经费的;(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前期工作或不按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完成前期工作的;(七)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委内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发改投资〔2018〕7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经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指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重大项目投资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相应评审、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经费申报和管理使用。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xx〕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等。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以及按一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核定的相关支出,一般不单独设定,但需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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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名录
类别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住房保障、民政社保、城乡事务、医药卫生、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教育培训、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会计审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公安司法、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教育培训、文体传媒、科学技术、绩效管理 节能环保、城市建设、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农林牧渔、财政税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绩效管理
苏胜年 肖小强 戴得雄 曹向辉 宋华 杨文智 李善华 文志广 杨常春 朱清 任大健 李兰 谢成芳 董寒凝 郑有琼 王四林 马福祥 蒋仁华 陈辉 祁建忠 赵淑霞 赵建华 李应旺 冯蜀青 李红 曹志敏 王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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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明 文雪峰 王凤林 董想平 沈承梅 司永红 田跃斌 李艳凤 王星 张晓东 窦洪伟 蒋辉杰 周金喜 杨宝荣 祁月清 施根红 高山竹 谢海林 李战业 陈海福 孙泽坤 张伯川 郭亚军 王海娟 李文贵 马兴涛 潘彤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名录
姓名 党明德 陈锋 多杰 王新平 左玉玲 岳建华 王建勋 张善明 韩德福 王永隆 韩越 荣增彦 王政 任发贤 王睿春 李生才 陈雪邦 张小新 蔡洪岩 王军 赵立英 陈玉民 王志庆
工作单位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审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会计审计、医药卫生、民政社保、绩效管理 经济管理、财政税务、民政社保、城乡事务、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 绩效管理、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 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设备购置、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经济管理、文体传媒、广告旅游、绩效管理 金融监管、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经济管理、教育培训、金融监管、绩效管理 会计审计、绩效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监管 会计审计、一般公共服务、金融监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经济管理、设备购置、一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农林牧渔、绩效管理 教育培训、绩效管理 建筑工程、设备购置、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经济管理、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会计审计、绩效管理 财政税务、一般公共服务、会计审计、绩效管理 经济管理、城市建设、节能环保、住房保障、水利水电、一般公共服务 水利水电、设备购置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经济管理、城市建设、节能环保、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设备购置 农林牧渔 会计审计、商业服务、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本国俊 赵嫦卿 韩启龙 安海梅 马长寿 冯永茂 马秀莲 宋德君 王有良 刘玉峰 马金云 胥成梅 李东霞 李万英 祁海永 赵宏魁 加吉 祁双林 张贵邦 杨中强 胡生海 张素芳 孟宪玉 崔秀菊 吴海泉 李德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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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泰 刘宁元 金晖 刘海青 王慧春 仇朝红 董海彦 海平 刘亚蓉 张敏娟 张萍 张幸福 张玉臣 郑永彪 陈岳蓉 熊成文 王红 樊蓉芸 徐建宁 周园 闫国瑛 陈志国 翟永洪 杨玉萍 刘鲤君 牛宁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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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 束彤 王茜 李广英 葛劲松 徐东向 徐响玉 卢伟 焦俊平 刘晓晶 张海芝 李忠 孙永 芦金菊 王嗣雷 郭映义 潘海霞 陈永忠 崔秀霞 王小华 赵世杰 白万成 谢岩 胡玉婷 郑冠军 杨亮 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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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德 赵呈祥 丁虹 支小娟 苗冬梅 龚海君 朱新勇 张海红 徐祥利 陈梅 李玉峰 张建基 李向红 李福源 多杰 李海萍 李辉业 李长英 张宝秀 马世明 徐波 张晓炜 柴玲 王雪力 张芳 何海云 胡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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