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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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农字[2009]65号)
各县(区)农业(畜牧、畜牧水产、水产、社发)局(农办),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元,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㈣《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采收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上市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采收上市不足10公斤的,可以并处30元至100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50%至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元的,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1倍至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2倍至3倍罚款。
3、施药面积1亩以上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㈢《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在蔬菜集中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细化标准:
1、无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采收上市10公斤至50公斤的,可以并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3、采收上市50公斤以上的,可以并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㈤《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经过无公害蔬菜认证假冒无公害蔬菜销售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该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由卫生部门制定
二、《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㈦《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借、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水面使用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南昌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洪农字[2009]65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㈡《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施药面积0.5亩以下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施药面积0.5亩至1亩间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1、涂改《养殖水面使用证》处以50元罚款;
2、转借、出租《养殖水面使用证》处100元罚款;
3、买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水面使用证》处200元罚款。
㈧《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偷捕、抢夺、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㈠《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灌溉菜地不足1亩的,处30元至100元罚款;
2、灌溉菜地面积1至5亩的,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3、灌溉菜地面积5亩以上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各县(区)农业(畜牧、畜牧水产、水产、社发)局(农办),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元,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㈣《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采收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上市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采收上市不足10公斤的,可以并处30元至100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50%至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元的,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1倍至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2倍至3倍罚款。
3、施药面积1亩以上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㈢《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在蔬菜集中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细化标准:
1、无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2、采收上市10公斤至50公斤的,可以并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3、采收上市50公斤以上的,可以并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㈤《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经过无公害蔬菜认证假冒无公害蔬菜销售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该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由卫生部门制定
二、《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㈦《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借、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水面使用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南昌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洪农字[2009]65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南昌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㈡《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施药面积0.5亩以下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施药面积0.5亩至1亩间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1、涂改《养殖水面使用证》处以50元罚款;
2、转借、出租《养殖水面使用证》处100元罚款;
3、买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殖水面使用证》处200元罚款。
㈧《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偷捕、抢夺、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㈠《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灌溉菜地不足1亩的,处30元至100元罚款;
2、灌溉菜地面积1至5亩的,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3、灌溉菜地面积5亩以上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