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0〕146号--扬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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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0〕14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能。
(二)加强负责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四)加强负责管理全市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五)加强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司法
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二)协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五)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管理服务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市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法学教育工作,开展法学理论研究。
(十)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全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对市仲裁委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和行政装
备建设;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公证、律师和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公职律师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1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统计、档案、信访、保密、通讯等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审核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执法检查;指导本系统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承担对市仲裁委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开展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二)法制宣传处
研究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
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制定律师发展规划;审核律师事务所的设置;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证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违法、违纪的惩戒工作;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协调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公证管理处
管理、指导全市公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有关涉外、港澳台公证事项的审核、审批、公证业务的指定管辖,受理申诉和复议事项;负责公证员及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审核、报批等工作;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市公证员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五)司法鉴定管理处
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承办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全市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司法鉴定制度宣传;承担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市司法所工作;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
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挂“扬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指导、协调社会法学教育工作;承担市法律人才函授教育辅导站日常工作。
(八)装备财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交通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物资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经费和固定资产;指导系统内的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司法业务用房等基建工作。
(九)社区矫正处(挂“帮教安置处”牌子)
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法律援助管理处
研究拟订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拟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管理、指导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协调中心工作,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组织承办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援助事项;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基金。
(十一)政治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本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普法教育;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奖惩及有关人事、工资工作;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工会、离退休干部、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系统的素质教育培训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知识培训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设置一个直属行政机构,即市公证处(正科级),主要职责是: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司法局机关司法行政专项编制52名。
后勤服务人员
编制另行核定。
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副处长(副主任)14名。
直属行政机构市公证处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职责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预备役师,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