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洽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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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洽商

重庆XXXX地产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 (3)

第二条【适用范围】 (3)

第三条【基本原则】 (3)

第二章工程洽商管理规则及流程 (4)

第四条【工程洽商定义及分类】 (4)

第五条【工程洽商的提出】 (4)

第六条【工程洽商办理及时限要求】 (4)

第七条【工程洽商的审批权限及部门职责】 (6)

第八条【工程洽商内容要求】 (7)

第九条【以下事项不得计取工程洽商费用】 (7)

第十条【工程洽商会签单编号管理】 (8)

第十一条【其他】 (8)

第三章附则 (8)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 (8)

第十三条【本规则的修订】 (8)

第十四条【本规则的施行】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重庆XXXX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洽商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使工程洽商工作标准、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工程洽商全部适用本管理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工程洽商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审批

一律无效。

(二)事先审批原则:工程洽商如无特殊情况,须事先得到公司内部审批,才可对外签发。

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重大损失)工程洽商,可以口头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先实施再补办审批程序。

(三)一月一梳理原则:每月25日前,工程管理部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前已开始实施

且手续完备的工程洽商梳理清晰,与合约审算部核对,同时由合约审算部整理台帐,上报XX集团。

(四)完工确认原则:工程洽商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必须对完工情况及时

确认签字盖章;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盖章确认。

(五)先论证、后施工原则:工程洽商必须遵循“先论证、后施工”的原则。其中,论证包

含技术和经济两项内容。

(六)洽商最小化原则:能不变的坚决不变,能少变的争取不变,必须变的争取少变;在保

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如果变化能使投资费用减少,同时又不会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产品档次等一系列价值系数大于1的行为,可以重点考虑,优先办理。

(七)原件结算原则:工程洽商的结算须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章工程洽商管理规则及流程

第四条【工程洽商定义及分类】

(一)工程洽商:主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提出的,除设计变更范围以外,对设计、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材料代换或销售需要等方面的修改和优化,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核定与工程指令等。

(二)按发生的原因,工程洽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因专项验收规范特定要求而发生的。

2.因技术管理人员提出的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或改进施工方法而发生的。

3.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误工、材料损失而发生的。

4.因市场供应等情况变化导致材料和设备更换、代换而发生的。

5.因其他原因提出的工程洽商。

(三)会议纪要及甲乙双方互发的函件不作为工程洽商文件,也不作为结算依据,与会议纪要或函件相关的工程洽商须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洽商会签(会议纪要或函件作为工程洽商的附件)。

第五条【工程洽商的提出】

(一)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工程洽商申请,由监理单位与工程管理部现场工程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办理。

(二)工程洽商的提出部门负责填写《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管理部负责牵头汇总、组织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程序规定办理《工程洽商会签单》,会签完成后落实并实施工程洽商记录的内容。

第六条【工程洽商办理及时限要求】

(一)工程管理部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洽商记录》后,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与技术经济论证,并填写《工程洽商会签单》,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流程审批办理。

(二)工程管理部在填写《工程洽商会签单》时,应对工程洽商涉及施工现场当时的进度情况,确认有无返工量,对工期有无影响等描述清楚。其他各部门应当注意依据本部门的职责针对洽商内容明确意见。

(三)《工程洽商记录》如出现局部不同的意见时,根据工程洽商会签单的权限划分,审批的最后一位领导具有最终决定执行或否决权。

(四)《工程洽商会签单》在各部门的流转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全部流程流转完毕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72小时。10万元以上的《工程洽商会签单》在XX集团各部门的流转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48小时,全部流程流转完毕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五)施工单位出具施工方案

对涉及需要施工单位出具施工方案的,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及附图(若有),并组织规划设计部、监理、设计院等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核其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对审核通过或修改调整后通过的方案,落实各单位在《工程洽商记录》及施工方案上签字盖章;同时把通过后的《工程洽商记录》及施工方案抄送合约审算部,作为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六)《工程洽商记录》(含图纸或者方案)的分发和实施

1、《工程洽商记录》一式若干份。由工程管理部分发监理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合约审算部、现场工程师、规划设计部及洽商提出部门;如涉及到营销方案变动或对业主《商品

房买卖合同》有变动的,抄送营销管理部。

2、工程洽商涉及材料、设备变更的,由供应商或者施工单位重新送样,规划设计部与工程管理部共同确认封样;合约审算部对涉及的甲限价材料(认价材料)、设备变更等重新进行认质限价(认价)。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工程洽商记录》的工程内容后,应及时告知监理单位和工程

管理部,并组织上述部门与合约审算部一起共同进行现场复核签字确认,同时施工单位应

在5日内填写《工程洽商实施完成情况表》原件四份(如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在变更执行情况栏附照片)。施工单位留存原件二份,工程管理部留存原件一份,监理单位留一份复印件。合约审算部留存原件一份存档。

合约审算部对施工单位结算时,施工单位应同时提供《工程洽商记录》和《工程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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