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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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56个民族,56只花,56个兄弟姐妹是一家”你是否还记得这首歌,这首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的歌,当今世界70%的国家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民族构成的,而中国更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一个庞大的家族,正应为如此由此产生的民族问题也称为这些主权国家,特别是中国不得不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讲,我们对于民族工作处理正确与否,处理的是否恰当,同时也包括处理的效率等多个问题。小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达则常常因为民族问题本身的一些特点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造成的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我国体现的比较明显的例如西藏问题,除此之外,国际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矛盾,巴以仇杀,车臣危机。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从历史的多方面角度来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对待少数民族或者说对待民族问题来讲采取的做法都是比较偏激的,例如采取武力征缴,实行怀柔羁縻,从来就没有把各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来看待,没有把它们当做国家的一部分国家的主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平等,互相隔阂和歧视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民族关系的主轴。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以后,平等、团结的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也逐步提上了日程得到了改进。
其中最重要的决定可能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制度的基本法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民族立法的里程碑,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
力的法律保障,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团结的局面。例如内蒙古,2012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这是一个喜庆的日子,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也是能反映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政策解决民族问题在内蒙古地区的成功实践,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何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可能是党和国家首要考虑的问题,俗话说“内忧外患”只有很好的解决了内忧问题,才能将精力更好的转移到外患上去。
对于中国偌大一个国家,56各民族。至于具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而起到不仅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而且能充分保障到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和各项民主权力。这个过程我们经历了漫长的探索。总体来说我们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个三个阶段中经过不断讨论,修改,逐渐才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对于内蒙,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由于内蒙古在战略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适当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地位,因此明确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根据此指示,194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同时真正在省一级大规模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是从内蒙古开始的,而内蒙古自治区的建成也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受了实践的检验而进入成熟阶段。
由此我们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制度是起到很好的作用和效果,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对于多民族的中国来说,内部的有效管理是保障平等民族权力的前提,在国家内部需要一个用来协调和管理的系统。第二是高效有力的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自产自销,自己努力的多少与回报成果呈正比,也就是说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发展本地方经济和本民族的积极性,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并非毫无限制其发展,与此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对其进行控制,进行制度化,法律化。话句话说也就是不限制其发展,也不盲目其发展,有的放矢。这一制度也正好与我们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民族改革的根本立场——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相吻合。时间也将其证明了,有数据显示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民族地位经济获得较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980年76元,1998年已达到1653,职工年人均1981年816元,
1999年达到6822元。第三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新中国的成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不同民族地区的割据状态。各民族人民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是中国各族人民更好的发展自己的国家,统一根本利益,是中国得到更好的发展,你是否还记得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我们彻底结束了就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团结,我们飞出了西方列强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封建是的割据局面在中国大地上一去不复返了,56个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仍然坚持着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希望能进一步加快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是我们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更加凝聚在一起。
当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多年,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各民族的团结和稳定,也维护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这一制度存在部分有待完善的地方和问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正处于重组的阶段,原有的制度设计所体现的利益格局开始出现变化,这就要求对原有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正。具体来说:首先,从自治的权限来看,这是一种有限的自治权安排;其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存在着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不相调和的现象;第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是“权力”还是“权利”,缺乏法理上的清晰界定。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上是一种以一种统一平均的格局来设立的,差异性比较不明显,上级机关在制定和下达有关政策、决议、指示、命令时,要充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每个民族自身的特性不一样,所以在处理这些事情上要考虑周全,举个例子说明,比较典型属于西藏问题。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从十三世纪中叶元朝统一中国,使西藏成为一个单独的行政区域接着到后来的明朝和清朝、中华民国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一直都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这本来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但是,自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亚洲以来,为了不惜破坏中华民族和平统一的步伐,对我国西藏抱有不可告人的阴谋,甚至企图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制造出了一个“西藏问题”,一直延续到今天,你仍然可以了解到一些反华势力并对于社会和谐孜孜不倦的分裂制造中,拉萨发生的3•14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就是一个极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