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及其特点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网络版权保护的特点
网络版权保护的特点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在享受它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它陷入痛苦之中,正如狄更斯所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然而就像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一样,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版权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一种网络版权应然而生,有新形式的版权,对应就有新形式的版权保护,针对处于新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它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有些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的,有些则是为了重新平衡版权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下面就从四个方面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特点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版权著作权红旗标准对网络版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维护网络版权的利益平衡,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教授lessig说”版权法律院线只是一面盾牌,保护版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确有一些人肆无忌惮的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的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
版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一种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权利得到了扩张,但是网上利益的保护却相对滞后,这样的变化导致的作品所有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产生利益摩擦、侵权等问题。
从版权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版权保护的范文在不断扩大,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保护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
另外,版权保护的标准也逐渐国际化,虽然版权保护是国内法,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知识信息的无界性,各国版权保护演变到今天已经趋同化异,因为在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加入国际版权条约就难以融入全球的文化潮流中。
最后我们也可以看出,版权保护的水平也逐渐高度化,扩大了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特别是网络环境的出现,对版权保护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网络版权保护中的客体作为互联网环境中网络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同于以往传统著作权中的作品。
这主要是由于其特殊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决定的。
在传统著作权中,作品是固定在有形的物质载体之上的,而在网络环境中,作品赖以存在的载体并不是像传统介质那样被我们感知和触摸,它是无形的。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殊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特 点 ,著 作 权 保 护 所 面 临 的新 的 挑 战 以及 著 作 权 的 保 护措 施 。
关 键 词 :网 络环 境
著作 权 ,亦称 版 权 ,是指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 它组 织对 文 学 、艺术 和 科 学作 品依 法 享 有 的财 产 权 利 和精 神 权利 的 总称 。传 统意 义 下 的作 品往 往 是 通过 印刷 品 、手 稿 等 纸面 形式 表 现 的 ,而
被 科 论 I 云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史 瑞 琳
( 南 财经政 法大学 法 学 院 中
湖 北 武 汉
400 3 0 0)
摘
要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 网络 环 境 下 的 著作 权 管 理 日益 重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 境 下 著作 权 保 护 的 意 义入 手 ,逐 层 分析 在 网络 这 个特
逝 ,不 留痕 迹 。在 网络 上 的 侵权 行 为 著 作权 人难 以查证 ,侵 权人
可 忽 略 的 。综 上 所 述 ,在 这个 以著 作 权人 为核 心 的 利益 群 体 下 ,
强 调 网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的保 护 是 使 各 方 利 益 达 到 最 大 化 的 需
要
难 以被 追 究 责任 ,传 统 的著 作 权 保护 制 度难 免也 爱莫 能 助 ,力不 从 心 。进入 了具有 无 国 界性 、公 开公 用 性 、无 限复 制性 和交 互 性
的网络 环 境 ,著作 权 人 精 心创 造 的智 力 成 果 就可 能 面临 “ 裸裸 赤
二 、网 络 环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所 面 临 的 问题
使 社 会更 加 稳 定 。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摘要:现代网络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对此,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去保护。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保护引言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
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此即网站的侵权。
主要可以分为两类: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
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
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
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
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
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
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
二是网络内容侵权。
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
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
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
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
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
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有哪些?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网络著作权概念简述,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有: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表现性。
网络著作权作为新型的著作权,很多人对它都不了解,我们想要了解网络著作权首先要从它的特征入手,网络著作权具有不一定的特征呢?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
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
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
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
[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突出。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无处不在,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的被侵权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挑战1.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网络时代,数字化媒体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
然而,数字化媒体的复制和传播方式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使得盗版和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2. 匿名性与跨国特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匿名性和跨国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追责变得复杂困难。
网络上的盗版行为容易隐藏身份,一些跨国盗版网站更是避免了本地法律的制裁,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 意识和法律法规缺失在网络时代,一些用户对著作权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缺乏警惕性。
与此同时,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地相对滞后,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策1. 加强立法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合适的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措施之一。
通过注册和登记版权,确保著作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3. 强化技术手段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引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著作权保护。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对作品进行标识和追踪,从而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教育宣传,提高用户对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鼓励合法使用作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但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强立法、建立版权保护体系、运用技术手段以及提高用户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促进网络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及保护
不经作 者 同意 。 任意 改 变作 品 的外 在表 现 , 以及 把作 品用 于非 正常 场合 或有 损作 者 尊严 的场 合 。作 品上
歪 曲显 得 易如 反掌 。 网络 空 间 的无 形 性决 定 了很 难
1 没有参 加创 作 。 . 7 为谋取 个人 的名 利 , 在他 人作 品
网络环 境下 , 比较 常见 的侵权 现 象是 个人 将 相关 , 又是独 立 于著 作权 之外 的一种 权 利 。 网络 环境 上署名 。 下. 侵犯 版权 邻 接权 的情 形一 般 有 以下几 种 : 犯 出 他 人创 作 的作 品 以 自己的 名义 进 行公 开 .或 者 没有 侵 版者 的权 利 、 侵犯 表 演者 的权 利 、 犯 录音 录像 制 品 参 加创 作 .以不正 当手 段假 冒合作 作 者 在他 人作 品 侵
收 稿 日期 :o 8 1— O 20 — 2 2 作 者简 介 : 申晶 。 黑龙 江牡 丹江 医学院 红旗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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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晶: 网络环 境 下的版权侵 权及保 护 论
上署 名 。 此举是 一种 比较严 重 的个 人 侵权行为 。
也不 得不接 受这样 一个 协议 。
1 破坏作 品 的权利 管理信 息 。权 利 管理信 息是 指 . 8 识 别作 品 、 品的作 者 、 作 对作 品拥 有 任何 权利 的所 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较之 于传 统媒 体 , 任何 人 对其 进行 篡 改 、 坏 、 破 围) 将 其作 品 以 网上 、 网或下 载方 式 进行 公 开 , , 上 就 网后 , 侵犯 了版 权人 网络 版权 中 的发 表权 。 权利 被称 为 著作 权 的邻 接权 。邻 接 权 与著 作权 密切 因此 也就很 难 追究其 责 任 。 1 侵 犯版 权 的邻接 权 。传 播者 传播 作 品而产 生 的 查 找和 追踪实 际侵 权人 . . 2
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敬 业 精 神 信息服务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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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 燕 . 书 馆 信 息 服 1 图 务 质 量 评 估 的 建 模 与 分 析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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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利 用 , 没 有 能力 主张 其权 利 ; 也 另一 方 面 , 网络 作 品使 用者 也无 法 逐一 取得 著 作人 的授权 同意 而 面 临侵权 指控 。这 就 产生 了必 须 建立 一个 既合 理 合法
一
又 简便 可行 的著 作权 管理 机制 的强 烈要求 。目前 , 许 多 国家 建立 了著 作权 集 体管 理机 构 ,其 目的就 是为 了促 进 作 品的充 分利 用 , 中管 理著 作权 , 整 著作 集 调 权人 与 公众使 用 人 的利 用 平衡 。 因此 , 网络 环境 下 在 建立 著作 权集 体 管理制 度是 一种 不 可阻挡 的趋 势 。 所谓 著作 权 集体 管理 , 指著 作 权人 、 是 邻接 权 人 授权 著 作 权 集 体管 理 组 织 管理 他 们 的作 品 的权 利 . 即监视 作 品 的使用 。与未 来作 品使 用 者洽 谈使 用条 件 , 放作 品使 用许 可证 , 发 在适 当的条 件下 收取 使用 费并在 著作 权 人 之 间进 行 分 配 。我 国 2 0 年 《 0 1 著作 权 法》 第 8条规 定 :著 作 权人 和 与著作 权有 关 的权 “ 利 人可 以授 权著 作 权集 体 管理组 织 行使 著作 权 或者 与 著作 权有 关 的权 利 。著作 权集 体 管理 组织 被 授权 后 ,可 以以 自己 的名义 为著 作权 人 和与 著作 权有 关 的权 利 人主 张权 利 ,并 可 以作 为 当事人 进行 涉及 著 作 权或 者 与 著作 权 有关 的权 利 的诉 讼 、 仲裁 活 动 [例 [] 图 书馆 建 设 ,0 05 :3 9 J. 2 1 ( )9 — 6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正 常的 经 营秩 序 , 响 了互 联 网产 业 的健 康发 影
展, 而且对 图书、 乐、 音 影视 等传统产业也将 带
来 巨大冲 击 。 3网络 特 点 和 版 权 特 点 的 冲 突 问题 。正 如 _
1 . 版权 与著作权 。在 英文 中, 著作权表 述
为 “uh rSr h” 而 版 权 是 “o y g t; 果 a to’ g t, i c p rh” 如 i
从 字面上讲 , 者着重的是 作者(uh r 的权 前 ato) 利, 者着重 的是利 用作品 (o y 的权 利。对 后 cp) 于 中国,著作 权” 版权 ” 是舶 来品, “ 和“ 都 最早 使用“ 著作权 ” 一词的是《 大清著作权律》 该词 , 由日本学者传入 ; 版权” 而“ 一词较早见 于严复 先生的论 著,官方文件见 于 10 9 3年签订的 中 美 《 续议通 商行船条约》 ,该词 由英美学者 引 入。但 如今从 中国的使 用情 况来看 ,著作权” “ 和“ 版权” 是通用的, 其含 义一致 。对英 文中的 c p rg ” 中 国香 港 地 区 一般 译 为 版权 , 国 o y ht i 中 台湾地 区一般译为著作权, 中国大陆有 的译 为 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 ; 从撰 写论 文和出版图书 来看 , 管有的 冠以著作权法 , 的冠 以版权 尽 有
“
,
成的。它是世 界计算机信 息与通讯 资源的 集 合体 。 一 个 全球 信 息媒 体 。 它 所组 成 的 网络 是
系统将 世 界 联 系在 一起 。 可 以进 行 远 程 控 制 、 分 享 数 字 化 文 件 、 上 交 流 、 子 出版 、 询信 网 电 查
北京大学法学 院贺卫方教授 所言 :法 学是人 “ 类古老 的学问, 网络是 当代新奇的发明。 网络 技 术给法 学及 法律 的发展提供 了前人无 法想 象的空间 。 同时也给传统 法律理论和 法律规范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侯 碧 超
( 兰州大学
【 摘 要】 在 网络 通信技 术迅 速发 展 的今 天 , 传 统 的 著作 权保 护 制 度 面
7 3 0 1 0 6 )
版 权 人 的 侵 权 。② 网 络 经 营 者 擅 自对 网 络 作 品 进 行 下 载 、 转 载。
临着 巨大挑 战 , 显示 出我 国著作 权 保 护 法律 体 系仍 然 存 在诸 多 不足 。 本文从 网络 著作 权 的特 点、 网络 环境 下著作 权保 护现 状 、 被 侵权 的著 作 权 人如 何保 护 自己的合 法权利及 对 我 国网络环 境 下著作权 保护 制度 进
法律 问题也极其严重 , 直接 冲击着 传统著作 权保护 法律 制度 。我 国现行的《 著作权 法 》 及《 互联 网著作 权 行政 保护 办法 》 等 各 种 法 律、 行 政法规对 于现今 出现 的各种各 样 网络著 作权侵权 事件的保
护 和 处 理 上 显 示 出 明 显 的局 限性 和滞 后 性 。 网 络 著 作 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 对其 创作 的文学作品 、 艺术作 品 、 科学作 品在 网络 上依法享有 的专有权 利 , 一般 包括人 身权利和财
行 一 定的 思考 。 【 关键 词】 网络 著作权 ; 网络 侵权 ; 网络 著作 权保 护
其主要表现为 : 一是未经授权 , 便 转载、 使用作品 ; 二是不 支付 相应 的报酬 , 只付 给往其 网站 的投稿作者 的稿酬 , 对 其转 载的作 品不支 付稿酬 , 使作者 劳动创造 的权利得不到应有 的回报 。 著 作 者 的权 利 在 网络 环 境 中受 到侵 害 , 在 现 实 司法 实 践 中 又
制度 还不健全 的法制 背景下 , 如 何 协 调 著 作 权 者 的 私 人 利 益 与 互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林 丽(100022 北京爱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
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挑战与机遇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挑战与机遇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内容的广泛传播,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受到深刻影响。
本文将探讨这一时代背景下的版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可能出现的机遇。
一、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1. 数字内容的易复制性网络时代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数字内容的易复制性。
无论是一首音乐、一幅画作还是一篇文章,用户只需轻点鼠标即可轻松下载和分享。
这种便捷性在促进文化传播的同时,也使得作品的版权所有者难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与传播。
这一现象导致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给原创者的权利保护带来极大困扰。
2. 版权法律的不完善尽管各国已有相关的版权法律,但在网络环境下,很多法律条款与现实际情况脱节。
例如,传统的版权界限很难适应跨国界、跨平台的数字内容传播,使得有效追责成为一大难题。
此外,构成侵权的边界模糊,如何划定“小范围使用”与“权利侵犯”的界限也值得深思。
3. 用户意识的缺乏在许多情况下,用户对于版权的认知不足,导致了未经授权便下载、转载作品的情况屡屡发生。
这种现象不仅反映了用户习惯的自然形成,也显示出教育宣传的缺乏。
通过引导消费者了解版权的重要性及其对创作者的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版权保护的机遇1. 技术手段的进步尽管互联网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先进的技术手段同样为版权保护开辟了新的道路。
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内容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得以实现。
通过区块链,作者可以为其作品打上独一无二的标识,不易被篡改,从而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
2. 国际合作的加强全球化进程加速促使各国之间在版权保护上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
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多边合作协议,共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不仅能够提升版权保护的有效性,还能够形成各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为未来更好地保护版权奠定基础。
3. 新商业模式的涌现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市场也随之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商业模式。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愈加突出。
在网络环境下,众多的作品被广泛传播和复制,而作为著作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速度、传播范围的快速扩散。
网络上大量的作品被非法下载、复制、传播,从而侵犯了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利人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向网络运营商提出申诉、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法律方式维权等。
其次,如何保护著作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而且长期的工作。
目前,中国国家版权局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以保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
此外,中国政府还在加强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力度,例如开展集中整治网络版权盗版行动、推进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等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还需要广泛宣传版权保护的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从而形成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企业、组织和个人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在互联网倡导版权诚信,共建版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问题,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众宣传等,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有效保护,从而推动我国的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与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与对策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挑战: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增加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泄露和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
一方面,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并进行盗用。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界特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对策:加强技术保护和法律监管为了应对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增加,我们需要采取多种对策。
首先,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等,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挑战:网络盗版和盗取创意的普遍存在网络盗版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难题。
数字化技术的进步使得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并且盗版成本低廉,使得盗版作品大量涌现。
此外,网络环境下,创意的盗取也屡见不鲜,使得原创作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策:加强版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培养为了应对网络盗版和盗取创意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工作。
一方面,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培养创新能力,加强原创作品的保护意识,让创作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从而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力。
三、挑战:网络平台的责任模糊在网络环境下,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在各类网络平台上。
然而,由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模糊,很难追究其侵权责任。
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策: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和监管为了解决网络平台责任模糊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和监管。
一方面,网络平台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杜绝侵权作品在平台上的传播。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要结合 网络环境所具有的特点 ,对 使用人 以及社会 公众 的利 益进行充分的考虑, 以保证著作权与使用权利平衡为基础, 扩 大互联网环境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范围。
1 . 4 著作 权 的跨地域 性
因为互联 网本身具有跨 国性的特 点, 网络 上 作 品 的传 播 是跨 国界 的, 地 域 性 已经 逐 渐 减 弱 , 作品的信 息化 、 网络化 使 得 无 法 使 用 某 国 的 法 律 或 法 规 对 其 进 行 著 作 权 问题 的处 理。 越 来 越 多 的人 发现 , 计 算机 网络全 球化与 传统知 识产权
2 0 1 3 年 第 3 期 ( 总第 1 2 5期)
信 息 通 信
I N FORM A TI oN & CO M M U N I CA T1 0N S
2 O1 3 ຫໍສະໝຸດ ( S u m . N o 1 2 5 )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侵 权 与 保 护
余 冬 贞 , 袁 建 波
( 1 . 新 疆建设职 业技 术学院, 新 疆 乌鲁木 齐 8 3 0 0 5 4 ; 2 . 新 疆天山职 业技术 学院, 新 疆 乌鲁木 齐 8 3 0 0 1 7 )
摘要 : 伴随数字化时代的到来 , 以网络作 为主要媒介的信息传播体现 出迅猛发展之势。 这 一转 变给著作权保护方 面的 法 律提 出 了新 问题 。网络著作与传统 的作品所存在的差异较大 , 导致著作 类法规在 处理新 的网络侵权行 为时缺乏 力度 。 因而文章就 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的侵权特点 以及保护进行 了具体的 阐述。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的 表 现 形 式 不 再 拘 泥 于 以往 的 形 势 ,在
和账 号进行 设置与输入 , 正 确 地 通 过 登 陆 密 码 的验 证 排 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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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及其特点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网络日益成为国家、各种组织及自然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必需。
网络世界的支撑内容是不断更新变化的网络制品,如各种程序、平台和多媒体作品等,这些独创性作品如果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就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但若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就将阻碍网络事业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其他产业的发展。
网络版权是一种自互联网发展以来产生的新兴事物,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传统版权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分析网络版权的特点出发,对其与传统版权相比较,从而探讨研究其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并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网络版权版权保护多媒体作品著作权法一、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在网络日渐改变人们生活的今天,网络产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同时,其中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格局,而且还引发了版权技术产业与版权拥有者之间的激烈冲突。
作为一种新兴媒体,互联网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版权作品的传播媒介,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进一步信息化、网络化。
网络技术不仅对多媒体、数据库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也波及到了传统作品的保护,即网络版权侵权问题。
由网络新技术的运用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版权侵权领域。
在版权领域网络不仅拓展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创造了新的作品形式,改变了作品的传播形式,还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加快了作品的传播速度。
这无疑增加了保护的难度,同时也使得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加复杂,现有的版权制度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作为目前版权保护的重要阵地,网络版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006年7月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
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轻松,反而因为p2p,搜索引擎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复杂起来,所以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践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都没有建立起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等问题有待更深入的探讨。
二、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的差异(一)在版权范围方面l、版权客体的特殊性。
从版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构成基础是作品的数字化,因为作品(包括录音制品)进入网络环境的首要条件是将其数字化,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传播的也是作品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环境对作品的利用也离不开数字化的操作①。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明确了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仍然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范围。
2、版权主体的特殊性。
关于版权主体--版权所有人,网络版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版权的主体应包括两类:网络服务商和作者。
其中,作者和传统意义的作者相似,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了网络上。
至于网络服务商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首先,网络服务商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版权。
网页从颜色、文字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比如打印到纸张上,存储在电脑硬盘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服务商在智精力上、智力上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很大的投入。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网页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络服务商应该视为作者。
其次,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内容的整体享有版权。
对于大量来自传网络上和初传统媒体的信息,网络服务商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并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一个”数字化”的过程。
由于编辑这一行为包含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表现形式和组织结构,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版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可以说,网络环境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一类版权主体在整个版权主体范围内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版权权利的特殊性。
网络版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
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二)在版权特征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版权已经从”印刷版权”跃升为”数字版权”。
”数字版权”具有什么特征呢?首先,网络出版使版权内容有所拓展③。
网络作品的传输方式和物理性质与传统媒介有着本质的不同,实际上成为版权的一个新的主体,从而使原有的一对矛盾,即传统媒介之间相互引用作品行为中的版权关系,变成了现在的四对矛盾,即传统媒介之间的相互引用,互联网站引用传统媒介作品,传统媒介引用互联网站作品,以及互联网站间相互引用作品所形成的版权关系。
这可能引发新的纠纷;特别是网站之间发生版权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仅是内容,即使是形式也可能成为引发版权纠纷的原因。
第二,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伴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科学作品、影视作品等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成”在一起,难以区分,最终作品可能涵盖若干个基本作品类型,用传统作品分类标准来套用已力不从心,多媒体作品就是这种类型。
有人提议在版权法规中增设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多媒体作品;有人提议干脆取消对作品的分类。
不管怎么样,总的趋向是严格区分各类作品的意义将日益淡化。
第三,版权保护标准的模糊化。
一件作品能否受版权的保护,必须符合两项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无论是数字作品还是文字作品都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是毫无疑问的。
文字作品没有独创性一定不能受保护,但是数字作品就比较复杂。
以数据库产品为例,有的有独创性,有的独创性很小,有的甚至没有任何独创性,却有很高的实用价值,这样的作品能否受到版权的保护呢?如果不受版权的保护,又用什么权利能保护它?对这类问题有三种看法:一是降低对独创性的要求,”只要求其在材料的选择、整理、编排方式上不是采用机械的或在为一般人所惯用的,以至缺乏任何创造性。
只要求其是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对他人的作品的抄袭),并体现出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而不是毫无特色的简单拼凑)”④。
美国最高法院在rural电话服务公司诉feist出版公司出版包含其自制”电话白页”的电话号码簿一案的判决中就是按照上述原则宣判的。
二是通过立法设立对数据库的专门权利保护。
三是依靠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数据库予以保护。
第四,版权人权利的”边缘化”。
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人的权利是明确的,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版权所有者还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他人将原版权人的作品转化成”0”和”1”两个数字化作品,原版权人是否能继续、完全地享有版权呢?这种数字式的”转化”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相似,复制需取得原作者的授权,那么”转化”是否也需要授权?授予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与此同时,用户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怎样计算版权人的版权使用费?该费用又如何收取?另外,当互联网上的版权纠纷发生的时候,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版权人通过什么途径能获得司法救济?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在互联网上,版权人的权利可能由传统意义上的”轴心”地位退却到”边缘”位置,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最终用户的”配角”,这就是所谓的版权人权利的”边缘化”。
第五,网络出版物的编辑相比印刷出版物的编辑更多地参与了信息的创造、提高及对传播形式的改造。
有人称其为提高权、多媒体权。
对这一权利的认定,必将使知识产权概念扩大,同时给正确划分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带来挑战。
(三)在权利保护方面共享和开放是互联网的生命。
互联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
对于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的确定将变的很难,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当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很难操作,重要的是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网上作品的保护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
网络版权是一种新兴事物,它有不同于传统版权的特点。
这决定了我们应当以新的方法、新的眼光去看待它。
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以保护其健康发展,理顺作品使用人与版权人之间的关系。
既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促使网络健康快速发展。
注释:①李顺德:《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②我固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9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圈、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③任湘怡,陈思颉:《网络传播与著作权内容的拓展》,《中国出版》,1999年第3期.④际美章,刘江褥主编:《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第3期参考文献:[1]王迁:《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3]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4]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作者简介:廉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山西临汾人,1987年出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