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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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制度约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实行民主评比、集体决策或投票表决决定的事项上,对未尽安全管理职责达到否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一票否决其评比先进、选拔聘任、晋升职务、表彰奖励资格的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各类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及管理人员选拔聘任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生产经营工作的一部分,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集团及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有责任、有权力依照本办法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否决条件

第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下同,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者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次受伤三人以上,或一起企业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单位车辆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五一年内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两次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一年内发生两次不按《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和通报事故的;

(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存在3个以上严重不符合项的;

(八安全标准化考评未达到年度经营计划要求的。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

第七条 1年内受到两次诫勉谈话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集团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与否决条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责任人、拟选拔聘任或晋升职务的人员。

第九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未尽到监督责任的监督人员,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个人当年评先评奖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第十条当年被“一票否决”的人员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选拔聘任到中层以上管理岗位,被“一票否决”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职务。

第十一条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负责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集团及各类组织、子公司及各类组织、所属单位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晋升职务时,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

第四章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五条实行民主评比、集体决策或投票表决决定事项时,集团及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本制度行使一票否决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会议召集人应当认定否决有效。

第十六条其他形式决定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优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晋升职务时,同级安委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会议召集人或议事会议应当认定否决有效。

第十七条安委办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集团及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否决建议向同级安委办提出。安委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安委办在3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应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九条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

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由各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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