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绵府办函[2009]376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09]376号)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四化标准”要求的有关规定,今年绵阳城区将接受五年一次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复查。
为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迎接省爱卫会对我市除“四害”先进城区复查验收,现就加强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要性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是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做好灾后卫生防病工作,控制虫媒疾病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改善投资环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清洁绵阳、宜居绵阳、和谐绵阳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认识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扎实地做好此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爱卫会对我市除“四害”先进城区的复查验收。
二、工作职责9月下旬,我市城区将接受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复查验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如在复查中出现问题,将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抓好绵阳城区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负责抓好辖区内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厂、学校、居(村)民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28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28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第五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按需取食、节俭用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南府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6号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辖区。
第三条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管理、属地负责,城乡统筹、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城管委负责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或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收集容器等设施,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等设施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建设和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必须每天喷药灭杀蚊蝇;站内应做到道路畅通,标识明显;压缩产生的渗滤液应用专门容器收集,送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七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绵阳市消费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绵阳市消费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绵府办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绵阳市消费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绵府办发〔2022〕27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促进绵阳市消费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日附件促进绵阳市消费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事关稳增长、稳预期,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具有基础地位作用。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重要决策部署,高效、果断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抢抓重点节假日和消费旺季,全面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完善消费机制、释放消费潜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放普惠消费券按照扩面、加密、加量原则,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联动第三方支付平台,增发9000万元普惠消费券,市县两级在2022年6月底前普惠消费券发放不低于4000万元,特别聚焦六一、端午、“618”等特殊时段,扩大消费券使用范围,增加企业数量和类别,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园区零售、餐饮、住宿、文旅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园区〕(第一个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鼓励汽车消费发放汽车消费购置补贴2000万元,支持全市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加快二手车流通,扩大新车消费。
对年内新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二手车经销法人给予每户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个人消费者购买单辆汽车(新车)的购车发票金额(5万元及以上)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消费补贴。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绵府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绵府办发[2008]23号)科技城管委会,重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建立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好专项工作经费,搞好阶段小结和专项行动总结。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
工作重点:1、督察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督察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14个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 2019 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19〕45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2019 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2019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19〕45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2019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已经市七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日绵阳市2019年臭氧污染防控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实施方案,加强臭氧污染防控,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5月至9月为重点时段,以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为重点区域,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为重点控制对象,加强治污减排,强化联防联控,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县市区、园区臭氧超标天数同比分别减少(具体改善目标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专项整治。
按照《绵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实施源头削减、过程防控、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
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持续推进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达标排放工作,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整治工作。
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6月底完成全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平板玻璃企业深度治理,大幅削减氮氧化物(NOx)排放。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达标专项检查,对未达标企业集中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关闭。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军分区,成铁绵阳车务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国家卫生城市顺利通过复审。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5日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国卫”)复审工作实际,决定在绵阳城区范围内开展国卫复审迎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迎接国卫复审、巩固创建成果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大家熟悉并运用2014年新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扎实开展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等10个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进国卫复审迎检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绵阳实际的巩固和发展国卫创建成果新模式。
二、集中开展专项推进行动根据国卫新标准要求和省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在5月至6月上旬,集中精力开展10个专项推进行动。
(一)开展国卫宣传和培训专项活动。
从5月份开始,在绵阳主要媒体、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广泛开展国卫相关知识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国卫复审的良好氛围。
组织学习《绵阳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广泛开展国卫新标准的培训学习,用新标准指导各项迎检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二)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城市基础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硬化、修补路面,增补修复绿化,取缔违章搭棚。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4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4号)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七日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进行投放、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绵阳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绵阳市建设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
各区(园区)创建办、街道办事处、市环卫处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配置:(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大型经营场所等,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五)市环卫部门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定时定点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垃圾转运设施。
第六条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卫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方便垃圾收运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绵府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幸福美丽绵阳建设,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保护农村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已建成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配套管网;涪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安昌江、通口河、芙蓉溪、梓潼江、木龙河等沿岸乡镇和“省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8年底前全部建成;场镇人口过万的乡镇、有工业集中区的乡镇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设施在2019年底前全部建成;全市其他乡镇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020年前各乡镇要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建设,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在“十三五”期间,全市乡镇基本形成设施完善、运营平稳、监管严密的污水处理工作体系,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保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先行。
坚持摸清家底,先规划、后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摸清辖区内县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情况,做出相应评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法定审批后需报市环保局备案。
规划内容包括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规模、布局、选址、投资、分年度建设计划等,规划目标任务、建设项目要与生态县市要求,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等相衔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科学城办事处:《绵阳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8日绵阳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爱卫办《关于2015年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川爱卫办函〔2015〕4号)要求,2015年我市将接受国家、省爱卫办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考核。
为确保顺利通过复审,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凝结着历届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心血,荣誉来之不易。
国家卫生城市的重新确认命名,必将对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对外开放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进行重新修定,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内容更细。
对照新标准,我市在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上还存在一些差距。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将复审考核迎检工作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布署,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突出实效,努力提升我市卫生城市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国卫复审工作为认真抓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设国卫复审工作指挥部和八个专业工作小组。
国卫复审迎检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市级各部门和涪城、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分工具体负责(具体分工见附表),从专业和地域的角度覆盖全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立体工作格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绵府办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绵府办函〔2022〕2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市政府同意成立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元方市政府市长副组长:李栋市政府副市长袁明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董泓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张军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目标绩效办主任汤荣生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俊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冯中兵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衡国钰市经信局局长王永昭市教体局局长赵琳市科技局局长李茂市公安局副局长胡科市民政局局长赵开年市司法局局长贾智艳市财政局局长文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寇子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淳道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苏杰市住建委主任谭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XXX光市水利局局长张廷伟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韩忠明市商务局局长代宏市文广旅局局长周云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敬东阳市国资委主任陈兴刚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牟华佳市统计局局长汪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杨邦琼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景炜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张虚怀涪城区政府区长韩晓清游仙区政府区长童华建安州区政府区长曾建军江油市政府市长唐顺江三台县政府县长黄建梓潼县政府县长卢昊盐亭县政府县长周福兰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县长姜坤平武县政府县长陈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申泽科技城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科创区党工委书记任彤玫仙海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兼任。
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绵委发[2009]6号
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绵委发[2009]6号)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重建委,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发展环境,充分展示我市灾后重建的良好形象,现就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性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灾区抓起,与灾后恢复重建,特别是城乡住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建紧密结合起来,搞好配套建设和管理,使灾区走在全省城乡环境综台治理的前列”。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是展示我市重建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检验干部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环境综合治理纳入灾后重建总体工作部署中,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确保尽快见到成效,努力走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前列。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为标准,以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为重点,加快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居民卫生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着力提升发展环境质量,为实现“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奋力推进我市加快发爬、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绵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绵府发〔2007〕44号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绵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在绵阳辖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监察、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绵阳辖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责任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娱乐场所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娱乐场所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娱乐场所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城区娱乐场所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绵阳城区娱乐场所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解决绵阳城区歌城、兼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噪声扰民问题,促进娱乐场所依法规范经营,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歌城和兼营伴奏音乐、歌曲点播、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项目的酒吧。
二、整治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家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严肃查处绵阳城区歌城、兼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一)重点整治证照手续不齐的娱乐经营场所。
对证照手续不齐的娱乐经营场所,工商、文广新、消防等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整改到位且限期补办完相关证照手续的娱乐经营场所,可恢复营业。
对不具备设置条件、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办理齐全相关证照手续的娱乐经营场所,由文广新、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重点整改测试不达标的娱乐经营场所。
经环保部门噪声测试达标的城区歌城、兼营KTV酒吧等娱乐经营场所,可正常营业;噪声测试不达标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绵府办函〔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府办函〔2019〕64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日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第三条有奖举报受理方式:绵阳市 12345 市长热线、绵阳市生态环境污染24 小时应急值守热线 0816—2229916、生态环境部 12369 微信举报平台、书记市长信箱、来信、来访。
第四条生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受理后,对举报的环境污染行为和举报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转交市级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实、办理,并将核实、办理情况(属实/不属实)盖章后,反馈到原转交办理部门,由原转交办理部门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并形成办结单(含举报人信息、核实结论等)交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程序审批并办理奖励。
第五条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出示相关材料。
举报人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府函〔2009〕132号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的通知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目 录 1、引言2、城市道路桥梁3、建筑景观4、公共设施5、园林绿化6、城市照明7、城市环境卫生8、广告店招9、城市水域10、公共场所11、建设施工场地1、引言 1.1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容貌标准》及《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环境卫生、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凡在绵阳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标准。
1.3本标准适用于绵阳市全市室外空间和各类室外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环境卫生、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理范围。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和规劝、制止、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2、城市道路桥梁 2.1城市路面应保持平整、完好、通畅,无明显沉陷、网裂、松散、错台、烂边,如有上述现象,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积水、无乱涂乱画;树穴位置适当,方便人行;各种井盖、水篦子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四节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四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节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函〔2009〕21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所制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清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发布的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确认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发布的1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2),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9件(目录见附件3)。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 1 -执行;除另有规定外,仍作为处理当时遗留问题的依据。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年。
已经完成修改和尚未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三年。
三、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8年5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得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2、《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绵阳军分区。
- 2 -附件1: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制定机关文件标题文号废止理由号1 市政府关于绵盐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绵府通告〔2000〕3号已被绵府通告〔2004〕6号替代2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三江工程河段船舶及建筑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通告〔2000〕6号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公共客运交通进行清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0〕48号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4 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0〕108号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5 市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绵府发〔2001〕10号内容已经过时6 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绵府发〔2001〕34号内容已经过时绵府发〔2001〕210号内容已经过时,其制定依据已经废止7 市政府绵阳科技城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教学科研分支机构的实施办法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新开业验收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2号管理对象已消失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40号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1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50号内容已经过时1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科技城重点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58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1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143号适用期已届满1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174号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14 市政府绵阳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绵府发〔2002〕65号已被绵阳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绵府函〔2009〕132号)替代15 市政府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绵府发〔2002〕66号已被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绵府函〔2009〕131号)替代16 市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绵府发〔2002〕120号内容已经过时- 3 -17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2〕132号内容已经过时18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绵府函〔2002〕168号内容已经过时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 市政府绵阳市市辖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函〔2002〕176号内容已经过时2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大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2〕49号内容已经过时21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2〕96号内容已经过时22 市政府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绵府发〔2003〕12号内容已经过时23 市政府绵阳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绵府发〔2003〕70号内容已经过时2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紧急通知绵府办发〔2003〕7号时效已过2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非典”疫情期间受损行业恢复经营加快发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22号时效已过26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3〕30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27 市政府办公室旅游饭店业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3〕61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28 市政府办公室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绵府办发〔2003〕62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29 市政府办公室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3〕63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30 市政府办公室旅游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3〕64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31 市政府办公室旅游产业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3〕65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32 市政府办公室旅游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3〕66号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33 市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4〕19号)内容已经过时34 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即开型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绵府通告〔2004〕4号时效已过35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22号内容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3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种畜禽管理的意见绵府办发〔2004〕30号时效已过37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4〕82号内容已经过时3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函〔2004〕38号该文件与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绵府办函〔2004〕101号内容已经过时39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4 -4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04〕108号内容已经过时41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解缴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函〔2004〕114号已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函〔2009〕237号)替代42 市政府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绵府发〔2005〕8号内容已经过时43 市政府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绵府发〔2005〕22号内容已经过时44 市政府关于整顿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绵府通告〔2005〕3号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45 市政府关于实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5〕10号因缺乏操作性未实施46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绵府办发〔2005〕24号内容已经过时绵府办发[2006]60号阶段性任务已完成4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5 -附件2: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绵府办发〔2000〕59号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0〕71号3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00〕87号4 市政府武都水库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办法市政府2001年1号令5 市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通告绵府通告〔2001〕4号6 市政府绵阳市专利管理办法绵府发〔2001〕17号7 市政府关于加强破产(兼并)企业职工户口管理的通知绵府发〔2001〕62号8 市政府绵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绵府发〔2001〕71号9 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武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1〕146号1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报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占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8号1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限制经销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36号1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1〕45号13 市政府绵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绵府发〔2002〕54号14 市政府关于国道108线绵阳至梓潼60公里一级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绵府通告〔2002〕9号15 市政府关于城南路三台至中江界段二级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绵府通告〔2002〕10号16 市政府关于九寨环线公路江油至平武黄土梁段试行收取车辆通告费的通告绵府通告〔2002〕12号17 市政府绵阳市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绵府函〔2002〕42号18 市政府办公室市属事业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绵府办发〔2002〕38号19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2〕52号20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城区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绵府办发〔2002〕53号2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2〕75号- 6 -22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2〕81号23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许可证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2〕85号2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绵阳市城区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函〔2002〕169号25 市政府关于武都水库和绵阳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区内禁止采砂采矿的通告绵府通告〔2003〕12号26 市政府关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江河禁渔期和禁渔区的通告绵府通告〔2003〕14号27 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函〔2003〕78号28 市政府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管理的通知绵府函〔2003〕190号29 市政府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绵府发〔2003〕67 号30 市政府绵阳市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绵府发〔2003〕78号绵府发〔2003〕81号31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绵阳城区城中村村改居后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2 市政府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绵府发〔2003〕 93 号33 市政府关于加强成片转让城市房地产中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发〔2003〕179号34 市政府绵阳市城区餐饮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绵府发〔2003〕184号35 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绵府发〔2003〕192号3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全市秸秆禁烧区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17号3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23号3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宅建设中水表燃气表电能表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26号3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44号4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国有企业职工统筹外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55号4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57号4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发展农村客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59号43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67号44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3〕72号4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绵阳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函〔2003]104号4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03〕114号- 7 -47 市政府关于省道205线调整收费区间和三射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绵府通告〔2004〕1号48 市政府关于绵阳市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的通告绵府通告〔2004〕6号49 市政府关于绵阳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实行年费加次费征收的通告绵府通告〔2004〕9号50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4〕13号51 市政府绵阳城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绵府发〔2004〕16号52 市政府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4〕124号53 市政府绵阳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2004年4号令5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3号5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18号5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21号57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绵府办发〔2004〕25号5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48号59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4〕61号6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64号61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4〕66号6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绵府办发〔2004〕68号6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扶持城镇退役老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04〕69号6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砖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75号6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78号66 市政府办公室荣获中国(四川)名牌产品及中国(四川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绵府办发〔2004〕86号67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4〕90号68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绵府办发〔2004〕92号69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礼仪规范绵府办发〔2004〕93号7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函〔2004〕36号71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建立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函〔2004〕115号7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04〕228号- 8 -73 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绵府发〔2005〕1号74 市政府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绵府发〔2005〕29号75 市政府武都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绵府函〔2005〕29号76 市政府关于武都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的实施意见绵府函〔2005〕50号77 市政府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绵府函〔2005〕77号78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绵府函〔2005〕196号79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告绵府通告〔2005〕8号8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05〕5号81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5〕7号8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9号83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10号84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13号85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5〕21号86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5〕29号87 市政府办公室武都水库外迁移民安置办法绵府办发〔2005〕43号88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诚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函〔2005〕75号89 市政府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2006年2号令90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6〕3号91 市政府绵阳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办法绵府发〔2006〕7号92 市政府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绵府发〔2006〕13号93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绵府发〔2006〕16号94 市政府绵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办法(试行)绵府发〔2006〕19 号95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6〕25号96 市政府武引一期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办法绵府发〔2006〕28号97 市政府关于理顺蚕业管理体制促进茧丝绸行业发展的意见绵府发〔2006〕39号98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通知绵府函〔2006〕56号- 9 -99 市政府关于加强武都水库库区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6〕6号100 市政府关于禁止在生活用水水域施肥养鱼的通告绵府通告〔2006〕7号101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暂行)绵府办发〔2006〕53号102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6〕64号103 市政府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函〔2006〕206号104 市政府关于加强南山公园规划区域管理保护的通告绵府通告〔2007〕2号105 市政府关于加强建成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7〕3号106 市政府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绵府发〔2007〕12号107 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生育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7〕18号108 市政府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绵府发〔2007〕19 号109 市政府绵阳会客厅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绵府发〔2007〕23 号110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7〕24号111 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绵府发〔2007〕28号112 市政府关于加强涪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07〕30号113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07〕31号114 市政府绵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绵府发〔2007〕44号115 市政府关于加强绵阳会客厅范围户口和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绵府函〔2007〕107号116 市政府关于加强绵阳城郊结合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通知绵府函〔2007〕147号117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07〕5号11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07〕13号11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07〕16 号12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07〕30号121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7〕38号1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绵府办发〔2007〕40号123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奖励办法绵府办发〔2007〕43号124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7〕51号- 10 -125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市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绵府办发〔2007〕53号12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7〕59号127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函〔2007〕20号12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行缴费登记册制度的通知绵府办函〔2007〕80号129 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8〕2号130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绵府发〔2008〕9号131 市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绵府发〔2008〕10号132 市政府绵阳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绵府发〔2008〕12号133 市政府绵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绵府函〔2008〕14号134 市政府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绵府函〔2008〕105 号135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特殊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发〔2008〕3号136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绵府办发〔2008〕4号137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8〕10号13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发票有奖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函〔2008〕27号139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绵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竹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函〔2008〕47号140 市政府办公室绵阳市涉农财政补贴实行“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函〔2008〕70号14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08〕87号14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木材森林植物资源采集及运输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函〔2008〕116号- 11 -附件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件标题文号修改内容1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绵府通告〔2000〕1号将第四项中的“市水电局”改为“市水务局”2 市政府绵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绵府发〔2000〕81号1、删除第十五条中“和绵市价〔1995〕收第157号文件”。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实施日期】201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21日由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6月21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卫生和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教育”修改为“教育和体育”;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外型”修改为“外形”。
四、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绵府办函〔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18〕22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绵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顺利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全市当前环境形势,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范围普查对象为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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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倡使用环保可降解垃圾袋。
第九条 禁止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第十条 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应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封闭。
第六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卫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方便垃圾收运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
农贸市场应配置符合环卫清运车辆技术要求的密闭式、压缩式垃圾收运设施,并方便作业及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在各投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取得许可。
第十二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必须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清洁,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收集、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交纳垃圾清运费。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4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十五条 垃圾清运费收取应由单位或集体组织按规定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没有单位或组织的自治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市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门面商户由经营者向市环卫管理缴纳清运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条 绵阳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绵阳市建设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
各区(园区)创建办、街道办事处、市环卫处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配置: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大型经营场所等,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市环卫部门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定时定点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垃圾转运设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进行投放、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人个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