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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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绵阳市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3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主要目标严格执行促进公平的基本教育政策,按照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4〕8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校际教育差距,大力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到2018年,全市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覆盖城乡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形成。

具体目标:(一)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全面改善。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生活设施基本达标,村小和教学点运转正常,基本消除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现基本均衡。

(二)城乡校长教师配置均衡合理。

校长教师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化、常态化,每年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辖区内校长、教师总人数的5%。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元方2020年8月20日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定,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市政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相关工作:(一)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二)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检查、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及时起草法规草案代拟稿和规章代拟稿;(三)法规草案和规章代拟稿的审查、论证、修改;(四)规章的报备、解释工作;(五)组织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六)市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其他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绵府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高校,市教体局各直属学校(单位):《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深改委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附件绵阳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在督政方面,构建市、县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5日绵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一、登记通报范围(一)县(市、区)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

(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

二、登记通报对象(一)县(市、区)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和承办人。

三、登记通报项目凡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公文处理失误:(一)公文报送。

1.向市政府行文,没有特殊原因,非涉密文件不通过云办公平台报送的。

2.违规将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或以个人名义向市政府、市政府领导报送公文的。

3.向市政府报送请批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不按规定主动征求意见、不经充分协商、不经部门会签直接报送的。

4.起草的代拟稿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会签或征求意见的文稿,单位主要领导未签署明确意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5.违反规定过多过滥报送简报资料的。

6.其他违反公文报送规定的情形。

(二)公文内容。

1.标题或文种错误的。

2.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法制审查程序的。

3.公文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表述出现严重失误的。

4.主题不明,条理不清,结构混乱,内容空洞,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宜发文的。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 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绵府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标准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内部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绵委发〔2014〕11号)精神,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推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启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2017年基本完成。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不断优化,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以合同契约化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用工结构、规范用工形式,畅通进出渠道,实现员工的正常流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绵府办函〔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并公布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的通知绵府办函〔2022〕125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同时公布绵阳市首批政府网站白名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1日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的通知》(川府公开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绵阳市政府网站白名单制度。

一、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施政府网站统筹规划、开办整合、域名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承担网站内容规划、信息保障、日常运维等工作职责。

三、主管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政务数据、留言办理、地图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的单位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支撑单位,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数据开放、统计查询、互动交流、地图使用、网页归档、适老化及无障碍适配等的建设发展、提升完善和指导督促提供必要支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
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3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党发[2016]21号),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实施行
【总页数】4页(P27-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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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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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绵府办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3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市政绿化养护和市容环卫管理事权调整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市政维护、城市绿化、市容环卫和城市照明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绵阳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市政绿化养护、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7日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市辖区(园区)事权调整原则,现就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总要求,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全面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解决城市建设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补齐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短板,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有力助推中国科技城及西部现代化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市辖区(园区)主体作用,逐步形成市与市辖区(园区)一体、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城市建设管理体系。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绵委发〔2014〕15号),设立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将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管理的政务服务平台与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整合,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全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工作职责。

2.增加行政权力网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等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2.加强对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牵头拟订全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对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政务服务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管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绵府函〔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绵府函〔2017〕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11号)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要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绵府办发[2010]24号【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24号)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出租门面实行“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有义务承担日常监管的责任。

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区(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最新)

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方案为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x〔x〕168号)精神,我区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现将相关事宜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依法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一)统一登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或由本部门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召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报送区司法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提请审查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电子文本;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所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4.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的情况及其说明等);5.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初审意见及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6.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7.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8.其他有关材料。

区司法局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内容合法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区政府办公室予以统一登记;文件存在问题的,提出审查意见,部门应按照意见修改,区司法局法制机构核对无误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部门报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经审查提出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区司法局法制机构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制定部门不得印发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绵府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府会议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减少会议数量(一)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合并,能套开的会议套开。

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工作的,一律不安排会议。

(二)能够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一律安排视频会议。

确需县市区、园区赴市上参加的会议,原则上连续集中安排。

能一次性开会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会议,县市区、园区不再开会传达。

(三)除国家、省、市委明确要求必须立即开会安排部署、传达贯彻的工作事项外,原则上星期一至星期三不安排全市性会议。

(四)市级部门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业务工作会议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每年不得超过1次。

二、控制会议规模(五)由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0人以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级部门主办的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

(六)由市长召集的会议,原则上县市区、园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由副市长召集的会议,一般不要求县市区、园区、市级部门(会议涉及的主要业务部门除外)主要负责人参加。

市级部门自行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要求县市区、园区主要负责人参加;需要县市区、园区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

(七)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及其他部门视与议题相关程度,可派分管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由承办议题的市政府办公室业务处室提出建议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精选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精选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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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为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 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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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பைடு நூலகம்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 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 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 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 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 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 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 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 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 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3•【字号】绵府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绵府发〔2022〕24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日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第六章规范性文件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针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应急预案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

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 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 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 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统一编号的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
制定机关编码(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 登记年份+流水号(每年从“0001”开始 ),三 个部分通过短“-”联结 。

例如: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FPHD00-2013-0010
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或以市府办名义发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工作具体流程图
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 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 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 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 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 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 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绵府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结构图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绵阳市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思路及目标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群众住房实际需求出发,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完善市场供应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针对不同的住房消费能力群体,分类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一)对不具备基本住房消费能力的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供应低租金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二)对住房困难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三)对具备较强住房消费能力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城镇居民,健全市场商品住房供应体系,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四)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支持作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绵府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22〕8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号附件绵阳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模式,构建多方协作、广泛收集的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问题移交机制和职责分明、快速反应的生态环境问题处理机制,对辖区内环境问题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理,避免或降低环境污染影响。

二、主要任务(一)拓宽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渠道1.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

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本行业生态环境问题排查。

市级排查工作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分行业统筹推进,重点对环保督察、污染防治、环境信访、上级暗访指出问题及整改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暗查、暗访、暗拍。

落实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职责,完善网格员环境污染问题巡查管理制度,加强网格员生态环境保护培训。

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加强对所负责河流定期巡查。

〔责任单位:市污防办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2.鼓励群众举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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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9〕465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府办函〔2009〕8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1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没有合法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所规定的制度或管理措施明显不当的,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制定机关制发正式文件,并交由同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站或以其它方式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登记机关简称、年份、登记流水号组成,如“绵府法审〔2009〕0001号”等。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按季度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绵阳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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