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对市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或者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议事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依行政职权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章市政府全体会议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绵阳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列席;必要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绵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9日绵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下同)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国家出资企业的县(市、区)可暂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预算年度单独编制,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下称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下称预算单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绵府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标准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绵阳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指引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内部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绵委发〔2014〕11号)精神,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坚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推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启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2017年基本完成。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不断优化,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员工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以合同契约化管理为核心、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优化用工结构、规范用工形式,畅通进出渠道,实现员工的正常流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绵委发〔2014〕15号),设立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将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管理的政务服务平台与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整合,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全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工作职责。
2.增加行政权力网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等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2.加强对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牵头拟订全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对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政务服务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管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绵府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新修订的《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绵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性收费;(二)事业性收费;(三)政府性基金(公用事业附加);(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并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园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最新完善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探讨
完善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探讨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向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推行的一项重大制度,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规定,是维护出资人权益,克服“内部人控制”弊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98年以来中央和省已在所属企业全面推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我市也在今年初向17户出资企业派出了监事会.在推行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总结,坚持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规范外派监事会工作,理顺关系,发挥好外派监事会作用意义重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调研和工作实践,本文拟就推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实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作一粗浅探讨。
一、中央和我省市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实行情况(一)央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产生是从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实行后开始逐步建立内部监事会,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并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1999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到2000年3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出台,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从2000年8月首批27户监事会的派出到今年9月已陆续向117户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外派监事会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和规范。
央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机构设置列入国家行政机构编制,监事会主席为副部级,监事为司局级或正处级(职工监事除外),同时在各派驻企业设置监事会工作办事处。
央属重点大型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务院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行使4项职权: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绵府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指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绵阳市国有企业分类汇总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0日绵阳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指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绵委发〔2014〕1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整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全力打造一批资源配置高效、功能优势明显、整体实力领先,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提升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遵循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原则。
深入分析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资产资源整合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做强做大原则。
通过资产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绵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绵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绵国资监[2009]10号绵阳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出资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担保工作检查的通知各出资企业监事会:为加强我市出资企业财务监管,做好担保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要求各出资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担保工作进行检查。
希望各出资企业监事会高度重视,按照出资企业监事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该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1、出资企业监事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企业担保情况调查表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主题词:出资企业担保工作检查通知绵阳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8月20日印附件1:出资企业监事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全面了解出资企业担保业务(对内、对外)现状;2、检查出资企业对内融资、授信、信用证或保函业务提供担保的相关制度和审批程序;3、检查出资企业担保业务的主要流程及其风险控制情况;4、检查出资企业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和关键控制点及相关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职责分离、授权审批、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被担保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反担保制度、内部核查等)5、检查出资企业担保业务须报经国资委备案的对外担保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工作方式和步骤1、工作方式:(1)听取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检查内容的情况汇报;(2)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等;(3)对检查内容的情况和问题,形成检查报告。
2、步骤:企业本次调研检查工作从8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9月中旬为企业自查摸底阶段。
由各企业监事会按照检查的主要内容,逐条进行摸底自查,边自查、边整改、边提高,在此基础上写出检查报告。
第二阶段:9月为检查阶段。
由市国资委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出资企业监事会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现将《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6日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3•【字号】绵府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绵府发〔2022〕24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日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第六章规范性文件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针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应急预案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43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43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七届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9日绵阳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全面推进优质企业上市挂牌,有效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和西部现代化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力度,形成企业梯次对接资本市场的良好格局。
通过3年左右努力,建成较为完善的覆盖企业发展全过程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和投融资服务体系,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到2020年末,争取全市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达到30家、拟挂牌新三板后备企业达到5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达到350家以上,基本形成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双轮驱动的融资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资源“两库”。
1.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对有意愿对接资本市场的优质企业,分地区、分行业开展调查摸底,按照孵化、培育、冲刺、报批四个类别分类筛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对入库后备企业完善财政奖补措施,集聚行业部门扶持政策,实施集中连续滚动支持,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绵府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绵府发〔2019〕20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6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绵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省政府和市委的直接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17〕3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宜宾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市国资委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确立的加快建设更具辐射吸纳能力的经济强市、更具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中心大城市、更具战略地位的区域交通枢纽城市、更具活力动力的全面创新改革先行市、更加安居乐业的幸福美丽城市、政治坚定战斗力强的党建示范市的奋斗目标,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多元资本合作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大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绵府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7〕44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强化后续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定职责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企业住所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分设住所和经营场所,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惇同一地址可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可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设立的经营场所属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1•【字号】绵府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3〕24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预算收入第四章预算支出第五章预算编制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决算编制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绵阳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滚动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划转后仍视同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绵府办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7]51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绵阳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工业强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0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结合我市技术改造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第二条技术改造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技术领先原则。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筹发展原则。
充分发挥工业技改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推动县域经济协调发展。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为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促进企业聚焦主业发展和实施专业化经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和投资方向的监管,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出台了《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一、起草背景及依据2017年8月,省国资委印发了《四川省省属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9月起,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了包括国务院国资、四川省国资委和其他部分省市国资委对企业主业确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出台了《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框架及内容《办法》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选择界定,包括主业选择的方法、主业和培育业务的数量、具体经营指标、业务名称参考依据等4个方面内容;第三部分,申报确认,包括申报、初审、上报、确认、公布等5个方面的内容;第四部分,实施管理;第五部分,评估调整;第六部分,附则。
三、有关说明(一)制定本办法是为了明确企业主营业务,旨在形成制度,形成管理闭环,系统加强企业规划和投资监督管理。
(二)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界定的数量和标准等参考了国务院国资委、四川省国资委以及其它地市开展主业确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户企业都按“3+2”的结构来确定,结合企业的发展现状、经营实际、功能定位,我们考虑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主业的数量和门类。
(三)主业确认和管理对于我委而言目前处于探索阶段,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初步设想主业界定与每个五年规划周期相对应,企业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最终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专业化经营。
(四)本办法是加强企业规划实施和投资监管的基础性文件,确认主业是加强企业投向监管的前提。
(五)鉴于我委是首次开展此项工作,本办法的制定更多是借鉴省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需更加紧密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故定为《暂行办法》。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绵府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9号)已于2016年1月29日印发,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2016年,在全市选择10-15家民营重点企业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2017年,在全市选择30户民营重点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20年底,全市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实施内容(一)完善企业法人产权。
一是促进企业明晰产权。
引导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重点对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二是促进企业产权的多元化。
引导企业进行资本的多元化、社会化改造,实现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行股份制运作、公司化运营。
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与收购、产权受让、投资控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全面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三是引导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合理化。
通过企业内部产权的再分配,增加职业经理人、技术骨干和员工的持股,使企业经营层和骨干与企业紧密联结起来,使股东和经营者利益相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建立健全组织制度。
一是促进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类型、规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明确公司的财务、审计、劳动人事、业务管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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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专职监事从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市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委派监事。
其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任职年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每个监事可以兼任多个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离开未满3年)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内,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聘用的专职监事其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监事仍在原单位上班,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兼职不兼薪,根据监事会的需要参加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他兼职监事从相关部门选聘。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开展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5、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6、 监事会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指派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应向市国资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对监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业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发放工作津贴并进行奖惩等。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5、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设立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参加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监事会工作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初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对按照本办法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委派监事会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在市级相关部门中选任,为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专职监事、兼职监事根据情况可在同一企业连任, 最多不超过2届。
3、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让企业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有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绵府发〔2003〕10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监事会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职工监事除外),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监事会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派,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