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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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职工薪酬的核算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一、制定宗旨
1、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解释和明确与职工薪酬相关的概念与含义。
2、规范职工薪酬业务的核算和会计科目的使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实施职工薪酬核算管理标准化,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二、职工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以下两类:
1、合同制职工,指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具体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一年以下短期劳动合同和其他按合同制管理的在册人员。包括在册不在岗职工(内退内养职工、停薪留职员工等)、见习期或试用期人员、外籍雇员等。借调人员属借出单位职工。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合资单位外派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注:为规范职工薪酬核算,本“职工”定义范围可能存在与《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不属于“职工”范围用工的说明:
1、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临时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
2、劳务派遣工,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公司要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退休返聘人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工作,因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列入职工进行管理。
4、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聘任的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如:董监事会成员、独立董事、高级顾问等。
三、职工薪酬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上述定义范围)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为在边远地区工作的职工发放的区域性补助。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