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附答案)
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附答案)1.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
这是统计法规定的基本规定之一。
2.如果企业总经理侵犯了《统计法》赋予统计人员的独立统计职权,那么他的行为应该被视为不合法的。
3.如果某企业对当地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该统计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企业的新统计人员不熟悉统计制度,导致上报的统计数据不真实,那么当地统计局可以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5.如果企业统计人员疏忽大意,上报的统计数据不真实,那么该行为应该被视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6.《统计法》适用范围主要是政府统计,不包括民间统计和涉外统计。
7.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8.统计资料实行的公布制度的方式是定期公布。
9.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统一领导机构是国务院。
10.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A.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B.可以适当公开,但需保护个人隐私C.可以公开,但需经过审批D.可以公开,无需经过审批正确答案:A经过审批的统计资料可以适当公开,但必须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正确答案为A。
统计法》的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因此,应该将B选项中的“完整性”改为“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予以答复。
因此,正确答案为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并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因此,应该将A选项中的“要求应当”改为“推广可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因此,正确答案为C。
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统计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汇总工作。
第六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信用状况日益成为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企业征信管理的目标与原则企业征信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为了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客户、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等。
通过有效的征信管理,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企业征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评估应基于客观事实,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征信管理的基础。
2、公正性原则对待所有企业应一视同仁,遵循相同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征信管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
3、保密性原则对于企业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合法性原则企业征信管理的各项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行为。
二、企业征信信息的采集1、信息来源企业征信信息的来源应广泛且合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行提供的财务报表、经营报告、信用记录等;政府部门公开的企业注册信息、纳税记录、行政处罚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记录;行业协会的评价信息;以及其他可靠的第三方渠道。
2、采集方式可以通过直接调查、问卷调查、数据交换、网络爬虫等方式获取企业征信信息。
但在采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3、信息审核对采集到的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存在疑问或不一致的信息,应及时与相关来源进行核实和补充。
三、企业征信信息的整理与存储1、分类整理将采集到的企业征信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分类进行整理,如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经营管理等,以便于查询和使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XXX人资行政部为建设信用企业,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成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XXX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法律法规研究制度一、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每年的学法计划,内容包括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等。
做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或全体员工)参加的合同法律法规系统研究,并做好研究记录。
二、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研究,每次研究除做好研究记录外,还应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研究者应进行补学。
三、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业务、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分管领导必须按期构造部分分管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开展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践问题,研究新法规,办理新问题。
五、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须按期开展研讨会和案例阐发会,对本公司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呈现的情况进行研讨阐发,结合具体案例提高自己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信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订、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构造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黑龙江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促进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建设部、省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市政施工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市政施工企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均应申报和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良好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89分,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合格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79分,信用较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不合格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69分,信用差。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七条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等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一)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2.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数量;3.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4.工程业绩。
山东省企业统计信用分类办法
山东省企业统计信用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依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和《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和《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鲁统字〔2017〕1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分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和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统计信用分类工作。
省、市两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分类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县级统计机构按照本办法以及市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五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当年通过统计月报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等方法取得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划分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未被认定为以上三个分类的企业,暂时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省、市两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公示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和工作条件保障;(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管理,提高公司信用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的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并依法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的规程。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客观、透明、风险可控、责任明确、有效可行。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信用风险的可控,提升公司的信用度和声誉,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用评估、供应商信用评估、合作伙伴信用评估、内部信用管理等。
第六条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协助各业务部门进行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所有员工,任何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客户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市场地位、商誉等因素,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十条客户信用额度是指公司与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的信用交易额度,应根据客户的信用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客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权限和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风险。
第三章供应商信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体系,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确定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和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因素,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信用等级的使用权限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风险。
第四章合作伙伴信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互惠的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和提升互信水平。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黔统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统字〔2021〕6号各市(州)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2020年以来,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积极履行统计执法监督职责,对一批统计违法企业(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其中,根据有关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统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共享至信用中国、信用中国(贵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认定部分企业为统计严重(一般)失信企业并进行公示。
为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现就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一)企业统计行政处罚信息1.公示渠道。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必须在本级或上级信息公示网站进行公示。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8〕1493号)要求,我省行政处罚信息,除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外,还需通过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中的“双公示(处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后该系统会将处罚信息交换至“信用中国(贵州)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公示时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按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序,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公示时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组织第五条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七条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交由各地市级造价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审和上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统规〔2017〕4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统规〔2017〕4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局机关各专业处室、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2017年12月4日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黑龙江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我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我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康义2022年5月19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章信用惩戒和修复第四章救济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有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为促进销售增长,降低经营风险,加快应收帐款回收,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营销系统总公司和各省分公司。
三、信用管理机构1、营销财务部为信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营销财务部财务支持科具体负责信用管理制度的起草、信用评级、信用额度核定、坏帐法律追收等职能。
2、分公司财务具体负责客户信用额度控制、日常货款监控及追收、信用情况跟踪及反馈等事宜。
3、分公司经理和业务人员承担信用管理直接责任,应确保客户资信资料属实,督促客户回款,及时反映客户资信情况,对其所管理客户的呆帐和坏帐相应承担经济责任。
四、信用方式1、票结a、票结是指在信用额度内分公司先向客户发货并开具相应销____,客户在收到分公司销____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分公司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法。
b、票结主要适用于分公司大型、资信优良的零售客户,如大型百货商店、大型专卖店、大型超市等客户。
c、对于采用票结的客户,分公司财务、相关业务员必须确保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销____送至客户,并要求客户在____个工作日将相应货款支付给分公司。
1、循环信用额度a、循环信用额度是指一个可自动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凭未用额度提货,在支付相应欠款后,该额度可自动生效。
b、循环信用额度主要适用于分公司优秀、资信优异的大型零售客户。
c、循环信用额度最长期限不超过____个月,即欠款不得超过____个月;循环信用额度一年评定一次。
2、临时信用额度a、临时信用额度是指临时提货所需并于____天内支付欠款的额度b、临时信用额度主要用于因临时需要提货的客户。
五、信用额度申请1、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各省分公司均可报送相关资料申请信用额度:•经销____公司产品且年营销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合法零售商;•同时具有批零业务,且经销____公司产品年营业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合法批发商;•应收帐款余额低于其经销____公司产品营业额____%以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政办字〔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云建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实施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柴军,0871—64320767(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8日附件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国统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2017年6月30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一)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德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征集的,企业自行申报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记录。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基础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四大子系统。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征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系统”)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征集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系统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工作。
关于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
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信息中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对接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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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
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
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年。
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