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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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09]138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09]138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09]138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规范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印发,请各地统一严格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招标过程,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2. 法律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湖南省相关法规制定的。

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各地区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3. 招投标主体根据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采购工程、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人发起招标活动,制定招标文件,并最终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招标评审过程。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机构。

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招标流程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4.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技术规范等内容。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活动的宣传方式,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确定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在招标准备阶段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组织方式。

4.2 投标阶段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获得招标文件:投标人需要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

4.3 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4.4 中标阶段在中标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一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编辑!!】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0〕318号各市州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湖南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有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有权拟定和发布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活动,不得限制竞争,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投标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并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投标人有权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有权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三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评审投标文件,并作出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签订合同,并按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评标结果的反馈意见。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索取、接受贿赂等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管理第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公正、透明的原则,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工程设计任务书等内容。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的招标网站上发布,并设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渠道和时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保证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和招标要求。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开标工作。

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第七条根据开标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技术、经济等因素评审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和要求。

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不得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业绩参考资料、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管理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并进行评价和排序。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并对投标人进行公开征集。

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说明投标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要求、投标文件评审标准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以透明公开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不得变相转包或者违法转包。

第九条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投诉或者诉讼。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组成要素、格式和内容要求,并标明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进行广告发布,并向招标人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免费的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文件内容,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的要求和条件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经济文件。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 11 月 30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 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适用本办法。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项目。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各方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招标范围1.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

2. 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报价。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和截止日期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保证金等。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应当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根据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投标报名表和投标书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和截标日期等。

五、诚信原则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对方的损失。

七、监督和投诉1. 招标投标活动应受到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2.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结语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推动湖南省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1994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

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一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为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式一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招标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施工管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施工管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真实、有效和透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五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二)项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评标标准及权重;(五)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并且在招标人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提前合理时间进行,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八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要求;(二)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和格式;(三)合同条款和合同模板;(四)标段划分和投标报价的要求;(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办法;(六)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投标第十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证明;(二)投标报价和付款条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方式和递交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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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三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人资格;(二)资质等级;(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一条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招标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二)招标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三)招标人认为应当踏勘项目现场的。

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为同一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一)未密封的;(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三)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第三十三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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