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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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姓名张三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无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渔民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东海路123号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你于2021年5月10日在舟山市东海路以北的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进行作业,渔获物为鲳鱼100斤,占用海洋资源,属于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1.当场查获的违法渔具及作业情况照片和视频等材料。

2.当场扣押的违法渔获物及其种类、数量等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决定对你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处罚内容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经研究,对你的违法行为依据如下: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不符合规定的渔具作业占用海洋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征收违法渔获物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

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违法渔获物的处理情况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定申诉途径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本机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本决定书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舟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时间:2021年6月1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深农通[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农通〔2010〕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现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节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二)造成较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琼农规【2021】6号
2021.12.10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7号
2021.12.24
8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1】3号
2021.4.1
4பைடு நூலக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4号
2021.7.20
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5号
2021.9.10
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琼农规【2022】9号
2022.9.13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琼农规【2022】10号
2022.9.13
1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2】11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琼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4日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证书证件办理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捕捞渔船是指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

第三条渔船审批包括:渔船报废、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等审批事项。

(一)报废渔船是指对不能或不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进行后续处理,主要包括拆解、销毁或用于人工渔礁等方式。

(二)购置渔船是指从国内买入渔船,购置的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随船转移。

(三)制造渔船是指新建造渔船,本办法中的制造渔船是指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四)更新改造渔船是指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主尺度或总吨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渔船报废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闽海渔[2008]39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8〕39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可以参照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的活动。

三、本意见对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对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经济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由轻到重逐步递进的裁量层级,划定不同的量罚档次。

据此,对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使条件、情节、幅度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量化。

㈠量罚情节的适用⒈海洋类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较重四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序号权力清单编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裁量阶次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裁量判断事项1 00636未依法取得捕《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较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以下各档船舶(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4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般得;罚款区间分别为:海洋非船作业:400-4000元;海洋船长12米以下:0.8-4万元;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7万元;海洋船长24米以上:5-10万元;内陆非船作业:300-3000元;内陆非机动船:率、作业类型、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违反本项规定中: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和渔船: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严重(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5500-5000元;内陆机动船:1000-10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船舶的,罚款可以降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进行海洋捕捞的;偷捕红珊瑚的或涉及较大涉外事件的;捕捞辅助船或养殖渔船擅自进行海洋捕捞的。

2、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的,或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应视为情节6低)。

例如:船长为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的船舶在海洋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3-7万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3-5万元,一般阶次罚款为5-7万元,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7万元。

计算公式:严重并予以没收渔具。

3、情节严重不限于上述2大类情形。

以下情形应视为违反本项规定:许可证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从事捕捞的;有基本捕捞证而无特许捕捞证从事特许捕捞的;应贴附功率指标而未7区间中点=(上限+下限)÷2较轻阶次罚款:下限至区间中点;一般阶次罚款:区间中点至上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9
【摘要】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查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23-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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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权力清单(127项)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权力清单(127项)

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46000000+
职 项目


称 子项
职权依据 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 5 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2、未按规定向 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3、未 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 目尺寸作业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 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 18 号令)第十六条 未取 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 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 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 3 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46000000+
职 项目


称 子项
职权依据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 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46000000+
职 项目


称 子项
职权依据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2.《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 规定》 (农业部第 18 号令)第十二条 外国人、 外国船舶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琼农办〔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琼农办〔2021〕94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6月9日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2.01.13•【分类】问答正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近日,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基准》公开发布之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基准》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基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今年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海域的渔业执法工作分别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海警机构负责。

近年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均制定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而各地的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对维护社会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希望国家出台统一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对海洋渔业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作出了统一规定。

《基准》对规范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渔政与海警部门协作机制,保障渔业执法机构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问:《基准》制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答:制定《基准》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设定。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没收违法所得,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5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逾期拒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治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阻碍轻微,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积极配合执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样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一定阻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已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就倾倒废弃物;或海洋倾倒许可证差不多过期,但未续办仍进行倾倒,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样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未申请海洋倾倒许可证,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阻碍比较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样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阻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附件1: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一年内渔业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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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小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当事人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大的。
严重违法
罚款、委托拆除
逾期拒不拆除的,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委托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6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五次以上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
不按照法律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三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5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逾期拒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已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就倾倒废弃物;或海洋倾倒许可证已经过期,但未续办仍进行倾倒,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未申请海洋倾倒许可证,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比较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违法,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已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就倾倒废弃物;或海洋倾倒许可证已经过期,但未续办仍进行倾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未申请海洋倾倒许可证,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
裁量因素
酌定
裁量因素
1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初次违法,经警告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经多次催告仍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新的海域使用手续,虽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但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人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建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委托拆除
逾期拒不拆除的,对海域使用影响轻微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委托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虽采取补救措施,但仍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大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九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轻微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退还、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对海域使用影响较小的。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轻微的;或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积极配合执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违法,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经责令限期办理,仍未办理,且态度恶劣,逾期拒不办理的
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4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影响轻微,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积极配合执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五次以上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违法,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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