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建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增强本市城市防洪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形成生态保护和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

绿地系统、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排水系统等新建、改建工程,应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有关目标和指标,试点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

2.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

采取蓄排结合措施,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全市城镇建成区雨水排水系统不低于1年一遇标准,中心城建成区20%以上的雨水强排系统达到规划新标准要求。

3.基本形成初期雨水污染治理体系。

新建和改建地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分别不低于80%和75%,全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
体、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试点区域河道水体基本达到《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提升本市11座雨水调蓄池和分流制排水系统初期雨水截流设施的运行效能,苏州河沿线区域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基本原则
1.转变理念、注重生态。

综合采取“渗、蓄、滞、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城市下垫面上的雨水径流,统筹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等问题。

2.规划引领、统筹实施。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注重竖向设计,合理规划布局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

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水务、环保、交通、绿化市容等部门要统筹联动,紧密合作,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4.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优良发展环境。

主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二、加强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
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将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地块,为雨水调蓄设施、调蓄隧道和行泄通道等设施预留规划空间,划定蓝线和绿线,有效保护河湖水系、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

编制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和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中的目标、指标和要求,确保各行业系统按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二)严格实施规划
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条件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

对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地块,除满足现有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还应满足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

针对已经出让或划拨,但尚未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地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按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建立健全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审查海绵城市指标是否达标的制度,并将此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基础材料。

加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管,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和竣工验收重点内容,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健全海绵城市工程有效合理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完善标准规范
结合本市“三高一低”(地下水位高、土地利用率高、不透水面积高、土壤入渗率低)的实际,着力构建一套适用于上海特点的南方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

结合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统筹有序建设
在本市郊区新城、六大重点功能区域、五大转型区域(高桥、桃浦、吴淞、南大、吴泾等区域)、成片开发区域和郊野公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成区要结合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工业区改造、道路改造、排水系统提标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一)推进绿地系统建设
进一步加强绿化建设,确保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4%。

对照规划要求,新建和改建绿地应加强雨水利用和调蓄,鼓励已建绿地进行雨水利用和调蓄。

城市公园绿地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综合考虑竖向设计,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和小微湿地等;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广场和停车场等硬质铺装应采用透水材料,新建和改建项目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50%和30%;提升公园绿地对自身雨水径流的消纳和净化能力,并为周边区域提供一定的雨水滞留、缓排空间。

支持在郊野公园建设中设置区域排水防涝应急场所。

支持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绿色屋顶率不低于30%,研究立体绿化建设支持政策。

(二)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
支持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屋顶,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绿色屋顶改造。

减少建筑与小区的硬质铺装面积,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采用透水铺装,硬化面积达1公顷及以上的地块应按照不低于250立方米/公顷的标准配建雨水调蓄设施。

鼓励雨水调蓄设施与绿地、水体的建设相
结合。

鼓励建筑与小区开展雨水收集利用。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建,要率先践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规划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鼓励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采用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和透水铺装等,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三)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
道路纵、横坡设计应与道路绿化隔离带海绵化建设相协调,支持结合道路绿化隔离带建设生态树池、植草沟、雨水花园和雨水调蓄设施。

支持新建或改建的城市立交、快速路等高架道路采用透水沥青铺装以减少路表径流、提高行车舒适性与安全性,新建和改建高架道路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70%和50%;鼓励地面轻型荷载道路试点采用透水沥青路面;高架或地面道路雨水排放设计应与其附近的绿地设计统筹考虑,加强对雨水的收集、渗滞蓄、净化和回用。

城市广场宜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鼓励既有城市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

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建设应优先采用透水铺装,鼓励对有条件的既有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进行透水改造,新建和改建人行道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50%和30%;鼓励专用非机动车道、步行街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和改建专用非机动车道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40%和20%,新建和改建步行街的透水铺装率分别不低于70%和50%。

(四)不断提高城市排水防涝体系能力
加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力度。

统筹考虑排水系统提标、水环境治理和内涝防治的要求,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中心城消
除建成区排水系统空白,郊区结合城镇建设同步开展排水系统新建和完善。

适时启动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管道系统工程,实现苏州河沿线排水系统的标准提高和径流污染控制。

加强管网和河网的统筹协调,落实上海市骨干河道布局规划,提高骨干河道输排水能力;按照全市河面率不低于10.5%的要求,加快推进河网水系整治,进一步提高河网调蓄能力,进一步提高河道生态岸线比例;加强中心城和各水利控制片除涝能力的达标建设,合理控制河道水位,既为管网排水创造条件,也为雨水滞蓄提供足够空间。

加强城镇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实施力度。

支持推广道路雨水口污物拦截装置,尽量减少地表径流产生的非溶解性污染物进入管道。

加强对地面道路清扫,提高管道养护管理水平,及时清除管道内淤泥。

新建区域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必须同步实施雨污水管道建设,对于污水近期没有出路的地块,严禁开发建设;加快推进建成区排水系统雨污混接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应严格雨污分流,支持住宅阳台设置污水管,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结合排水系统新建与提标改造,加强初期雨水污染控制。

加强城市排水防涝信息化建设。

健全和提升城市内涝预警和综合管控平台,全面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应急预警能力,增强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科学性。

(五)推进海绵型村镇建设
借鉴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推进本市村镇建设。

村镇建设要与周边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强调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方法提高村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

结合全市小城
镇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综合运用绿色生态工程措施,探索推进海绵型村镇建设。

四、完善支持政策
(一)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创新投融资模式,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投融资政策,重点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政策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研究雨水超额排放收费机制。

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和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法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应。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市、区县两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整合现行资金保障支持政策,聚焦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建设,研究支持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建设的资金政策。

研究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按绩效付费制度,确保能够科学客观考核海绵城市建设绩效情况。

(三)完善支持政策
各有关方面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主动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信贷支持。

研究出台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水务、环保、交通、绿化市容等领域配套政策措施。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
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水务、环保、交通、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抓紧启动实施。

(二)鼓励先行先试。

“十三五”期间,各区县建设不少于1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中心城区试点区域面积不宜小于1个雨水排水系统面积,其它区域不低于2平方公里。

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并按要求申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

各区县结合地块开发和区域改造,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编制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积极推进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