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协议 客户质量保证能力评估表及质量信誉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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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经营商品的质量,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总局令13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生产或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包括:

甲方为药品供应商的,需提供加盖甲方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它类型企业参照相关法规执行。

2.甲方应提供其销售人员的有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企业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授权书,以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甲方销售的商品必须为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当商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供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应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包括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发运中药材均应有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注明批准文号批件。

甲方销售进口药品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甲方销售进口保健食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甲方销售进口药材应提供《进口药材批件》。实行批

签发的生物制品还应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4.甲方提交以上1-3条中所列证明资料或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原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供虚假资料等问题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负完全责任,同时承担因资料虚假对乙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 甲方供货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据实开具合法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发货时应提供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在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上注明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6.甲方供货时, 整件商品应有产品合格证。

商品有效期在二年以上(含二年)的,生产批号应在距到货日期起六个月内;有效期二年以内的商品,生产批号应在三个月内。原则上每个品规10件内只发一个批号,30件内只发两个批号;

随货同行的每批商品都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书,如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还应加盖供货企业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如有涂改或伪造现象,乙方有权对该批商品进行单方处理。

7.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法规要求。包装应牢固,符合质量及储运要求。

8.甲方供货时保证商品的运输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 使用封闭式运输工具,以确保药品质量。

(2)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储存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冷藏药品必须采用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运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符合要求。

(3)冷藏药品还必须附有运输交接单,注明贮藏条件、运输设备、启运时间、启运温度、保温时限等内容,

并提供运输过程温度实时监测数据。药品送达乙方时,应由乙方收货人员查验药品运输过程温度及运输时间,在运输交接单上记录运输过程温度控制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留乙方备案。

(4)因途中运输不当造成药品包装破损或途中温度不符合药品冷链管理要求,乙方有权拒收。

9.甲方对下列情况做出承诺:

(1)商品在有效期内因内在原因或因运输条件不符导致质量问题而给乙方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甲方接到乙方质量查询时,以函(电)到达日起10天内应向乙方作出明确答复,逾期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包装上印有的商品条码是合法有效的,如未经核准或伪造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4) 因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被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5)如因甲方夸大产品功能与疗效,引起乙方与用户的纠纷,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查封,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甲方负责。

(6)甲方应保证所供货实施电子监管药品包装上的电子监管码合法、有效,对监管条码无法扫描上传的品种,乙方有权予以直接拒收。

(7)乙方退给甲方的商品,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清理,否则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需委托乙方销毁的,甲方需事先向乙方出具《药品销毁委托函》。甲方业务员有权处理乙方退货事宜。

(8)因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劣商品,使乙方遭到客户投诉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甲方应承担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顾客索赔、政府处罚及商誉损失)且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甲方所缴纳的质量信誉保证金;

(9)甲方如因商品质量原因需要召回的,要求乙方协助回收商品,并按实际召回的下游客户数向乙方缴纳召回费200元/家,特殊情况另行协商。如甲方不主动召回而导致后果处理同上款。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了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2.乙方应按储存条件储存甲方提供的商品,储存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反馈商品质量信息,配合甲方对发生质量问题商品的处理工作。

4.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采购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三、双方共同责任及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协作,做好商品质量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责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并进行补充协定。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本协议已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文的含义均已明确。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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