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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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公司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

第一条为规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挖掘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挖掘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挖掘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中挖掘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挖掘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接受挖掘作业培训,执行挖掘作业管理程序。

第五条挖掘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必要时制定作业方案,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工作前安全分析和作业方案应考虑以下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六条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挖掘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休息,不得在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九条挖掘安全要求

(一)挖掘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挖掘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条挖掘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挖掘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围没有障碍物(如

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挖掘,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一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挖掘深度6米以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GB 50007-2011)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 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四) 在挖掘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

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二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

(一)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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