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章)讲解
合同法律制度(PPT 80页)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 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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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
未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协力、保护、告之、保密)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4、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
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
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
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 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 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生效时间: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 将其撤回。
要求: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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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
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答案
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答案
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
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条:合同变更
1.1 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转让方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方保证,其对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且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任何瑕疵或争议。
1.3 受让方同意接受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合同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将其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
2.2 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方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3 转让方保证,其对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且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任何瑕疵或争议。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
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甲方名称】
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六章 合同法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的生效
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时间:
成立时生效; 需批准、登记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四、合同法的作用
1.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能够促进我国经济效益得提高; 4.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得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法制建设的发展; 5.有助于增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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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行为;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本身具有相对性。
二、合同的种类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丧 失该权利;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 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
被确认或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处理方法: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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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事计算 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 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约定田某的月薪 是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的劳动期限为5年;如田某在 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 元的违约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福利待 遇均比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 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付20万 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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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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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通知 积极的作为行为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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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 1999年10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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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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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乙厂所产的钢材质量较好, 且价格合理,于是向乙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50吨 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 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厂 将25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厂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厂的钢 材,因此不能接收甲厂送来的钢材。甲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 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六章第一节讲义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内容实施的行为,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及支付价款等。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依《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规则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二)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1.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这主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建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
(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
若发生在此期间以外,即使发生情事变更,也不适用此原则。
(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调整合同关系,以重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后果在于调整合同关系。
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三章~第六章讲义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果1.合同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①除斥期间经过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
默示地放弃撤销权:①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②明知有撤销权积极主动向对方要求履行合同③明知有撤销权,对方履行,撤销权人不加任何反对而予以接受(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消灭后合同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合同相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有待于该同意权人的追认,若该同意权人追认的合同确定生效,否则则确定无效的表意行为。
特征:①合同已经成立;②合同效力不确定;③合同需要事先取得同意。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法
•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由于丙的原因, 造成甲未履行合同义务,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的主体是( ) • A、甲 B、丙 C、甲或丙 D、甲和丙连带
• 甲与乙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依照约定,甲 运货上门。甲遂委托丙履行运输义务。在运 输过程中,因另外一辆汽车的司机丁违章逆 行,将丙驾驶的车辆撞毁,货物灭失。在本 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是( ) • A、甲 B、丙 C、甲与丙 D、丙与丁
2、客体有问题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农民甲去外地经商,将自家的打谷机留给 自己的兄弟乙使用。乙后来也决定到外地 打工,觉得打谷机没有什么用处,如果长 期闲置,容易贬值,遂将打谷机以公道价 格卖给丙。关于此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 A.由于乙没有处分权,因此买卖合同 无效 • B.如合同签订后,甲将机器赠与乙, 则合同确定有效 • C.如丙订立合同之后知道乙没有处分 权,则合同无效 • D.如果机器已经交付给丙,则合同有 效
第六章 签约合法公平 履约诚实守信
一、合同法的概念
• 1、什么是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2、合同法的概念 •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为 当事人的有效合同是( ) A、汽车买卖合同 • B、房屋租赁合同 • C、图书受赠合同 • D、银行借款合同
(2)代理问题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三节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无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 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 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 到承诺(一般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 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 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 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 法律约束力。
案例2--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 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 提货。 问:该电报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P132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 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行使方式:意思表示 (3)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具体规定如下: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
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 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即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
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使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 由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22页]
四、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意义
所谓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 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应抵充何宗 债务的方法。
(二)清偿抵充的要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3.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额
(三)清偿抵充的方法
1.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人身的不确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既然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寄存合同关系, 那么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与债权人。
2.提存的给付物
提存物应限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当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 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二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 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的, 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第2款)。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
1.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含义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有两种含义:一是根据某种原因, 合同之本体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是仅指合同权利或义务 的消灭。此种意义多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即一方的权利或 义务,因某种原因不复存在。
2.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形进行了列 举规定,即(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的混同;(7)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之权利义务消灭的一般效力
1.从属权利消灭 2.后合同义务的产生 3.债权证书的返还和涂销
第二节 清 偿
一、清偿的独立价值
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归还借
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李某的
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请问,原告张某的钱能要
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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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分析:原告张某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王某对次 债务人周某的债务,但一般应以次债务人周某为 被告,以债务人王某为第三人。
另外,交通事故赔偿金是王某由于人身损害而 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代位求 偿的标的,否则将使王某的治疗耽误,造成更大 损害。
A.甲对乙的 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 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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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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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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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2、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有 三种观点:
(1)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
(2)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财产 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3)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因为平均分配,则使全 体债权人 “免费搭车”,共享成果,这样有欠公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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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保全
3、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 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六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拒绝乙提出的交货请求
• B.因为甲没有向乙交付货物,所以乙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甲提出的付款请求
• C.因为乙没有向甲支付价款,所以甲有权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
辩权
• D.因为乙没有向甲支付价款,所以甲有权对乙主张不安抗辩权
• ACD
• 同时履行主义
– 以同时履行为原则,以异时履行为例外。
– 《合同法》第161条:
• 异时履行主义
– 又称为先付主义或后付主义
– 对于下列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采异时履行 主义:
• 租赁(§226) • 承揽(§263) • 保管(§379) • 仓储(准用保管) • 委托(§405) • 行纪(§422)
– 思考1:
• 对于承揽、演出等提供劳务的合同,当劳务提供人生命垂 危或者患重病可能丧失提供劳务的能力,演出举办方能否 提出不安抗辩权?
– 案例
• 甲与一名画家乙订立了一份画像合同,约定甲先付款,画 家在随后的一个月内画像。甲准备付款时,发现画家已经 身染重疾。请问:甲还有无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 2、附负担赠与中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二、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 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并在后 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 合同的权利。
– 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 延缓的抗辩权
– 《合同法》第69条:
– 请问:
• 1、买方应在何时履行交货义务?
• 2、本案应如何处理?
• 甲牛奶公司与乙超市在2008年7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应当以谁的名义提 出?
– (2)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 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致 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 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 – 二是抵作价款; – 三是适用定金罚则。
•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 即合同之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 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手段,以保护其债权。
为
• (6)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的行为
• 3、行使的方法
–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害及债权的行为。受益 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 4、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5、行使期限
– ①普通期限: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 特征: •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 代位权的行使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人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代理) • 代位权是法定权利(债的权能之一),而非义务
• (二)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
偿期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否需要确定?) • 前提:能够行使(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而不行使 • 债权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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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得人民币 5万元,约定同年9月1日前还款。至 9月1日,甲某称同年4月乙某欠其 5000 元 粮 食 款 至 今 尚 未 归 还 , 因 此 只还给乙某4.5万元。乙某的律师认 为,粮食款与所欠借款是两个法律关 系,不能混为一谈。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本案中甲某只还4.5万元应当允许,甲的 抵销权依法成立。抵销制度,使两个相互独立法 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能够充抵,才有意义。而 同一合同,即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作为对价关系 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否则合同就不可能有约 束力。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参考案例6-2
甲定于5月4日举办中学生运动会,其 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 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日前 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 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 4日的使用,遂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 (三)法定任意解除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引例: 甲向乙购买1000辆Y牌自行车,双方签订了书面合
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分四次发货,每批货到后甲公司 即付款。第一批250辆自行车到货后,甲公司即上架销售, 但购买者寥寥无几。甲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提出解 除后三批的订货,乙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问题:合同的效力状态发生了什么变化?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练习题
三、案例分析 1.北京市某高校在3月份向天津某家具公司订购600
张双层床,要求家具公司8月26日前将货送到,双层床系 入学新生使用,新生定于9月1日至3日报到入学。至8月 26日,家具公司未能送货。27日,该高校书面通知家具 公司解除合同,并在北京市购买600张双层床。家具公司 主张:“高校未经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合同是违法的。” 高校主张:“在北京购买双层床多花了3000元,此3000 元应由家具公司赔偿。”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引例分析: 甲、乙之间合意“部分解除”了原合同。“部
分解除”的本质,是变更。本案因已经履行了一部 分,“部分解除”导致了合同终止。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本章学习目标
因;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1.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2.了解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二、合意解除
(一)协商解除 (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 三、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含义 (二)法定事由解除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参考案例 6-1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 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先催 告,要求其在5月底以前交货(这样不影 响6月初上架销售)。至5月底乙方仍不交 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练习题
问题:本案谁的主张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提示: 开学在即,家具公司的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故高校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解除合 同。而且,家具公司要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高校 带来的损失。所以,高校的主张是正确的。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参考案例 6-3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乙公司有两种选择。其一,依照《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追究甲方的缔约 责任,但乙方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二, 乙公司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当然,也 不影响以违约金弥补损失的权利(违约金是预先约定的 赔偿金)。有了30%违约金的约定,乙公司无须就损害 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两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二种方案 对乙方更为有利。
一、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二)免除的成立 (三)免除的效力
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二)混同的成立 (三)混同的效力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合意解除 法定解除 抵销 提存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六章 练习题
二、思考题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2.法定抵销的要件有哪些? 3.试述提存的要件Biblioteka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二、提存的条件
(一)提存的主体适格 (二)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三)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 三、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一、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参考案例 6-4
第三节 抵销
—— 本 案 中 甲 方 能 在 还 欠 款 时 扣 除 60 万 的违约金,因为符合抵销的条件。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三)法定抵销的效力 参考案例6-5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二、合意抵消 参考案例6-6
第三节 抵销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抵销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扣划。乙银行是在合 意的基础上行使抵销权。即以自己的100万元债 权,充抵自己的100万元债务。如果甲公司的账 户上还有钱,乙银行还可以扣划约定的利息。乙 银行实施扣划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0条第2 款的规定,有通知甲公司的随附义务。未履行通 知义务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掌握法定解除的条件 4.掌握法定抵销的条件 5.了解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
第六章 练习题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三、合同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