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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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空函〔1996〕623号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
民航各类飞行是依据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行情报进行准备和运作的,因此航行情报对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至关重要。
航行情报主要来源于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
多年来,各部门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交替和有的部门重视不够等原因,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有的机场修建或扩建完工后没有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有的保证飞行的设施竣工后,不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有的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差错较多。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航行情报服务的质量,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必须予以纠正。
为理顺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渠道,明确提供原始资料的范围及要求,特下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航站)
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航行情报是民航国内外飞行安全、正常运作和提高经济效益所必需的重要保证。
提供飞行使用的航行情报,统一归由航行情报部门负责发布。
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航行情报部门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制作和发布。
为规范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原始资料的用途
1.1长期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和较为稳定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长期性航行情报。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民航机场使用细则》、《中国民用航空航线手册》和各种航图。
1.2临时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临时性航行情报。
如:航行通告和补充资
料。
1.3咨询性航行情报
立法、规章、程序、设施、技术和服务等方面重大改变的长期预报或解释性、咨询性的资料,属于咨询性航行情报,用于发布航行资料通报。
(详见附录一)
2提供原始资料的分工
2.1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撤消;
——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
——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撤消;
——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
——航路的关闭、开放。
2.2飞行标准和航务管理部门
——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
——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
——机场起飞和着陆的最低标准;
——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3通信导航部门
——通信导航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机场或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改变。
2.4基建机场部门
——机场资料;
——机场或跑道的关闭、开放;
——跑道、滑行道飞停机坪、登机桥的布局、变动和撤消;
——机场助航灯光系统及其主要部分的中断、撤消、改变和恢复工作;
——跑道、停止道、滑行道、联络道等道面标志,飞机等待位置和障碍物标志的位置及其它目视导航设施的设置、改变或撤消;
——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及升降带内对飞行有关的重要障碍物的设置、排除或变动;航行障碍灯或危险灯标的中断和恢复工作;
——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及其飞行区内的施工开始、施工结束的时间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隔离标志(含灯光标志);
——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情通告的情报;
——扫雪计划;
——鸟群活动。
2.5公安部门
——机场援救和消防设施及保障等级的重要变动。
2.6油料部门
——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2.7气象部门
——气象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撤消。
2.8国际运输部门
——简化手续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国际运输法规的建立或改变;
——海关,出、入境有关规章的建立、改变或撤消。
2.9财务部门
——国际飞行的各种收费规定及变更
2.10卫生部门
——有关民航航空卫生工作的标准、条例和制度;
——卫生检疫的规定和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
3 提供原始资料的时间要求
航行情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提供的情报是否及时,直接涉及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益。
航行情报部门收到原始资料后要经过编辑、制作、印刷和发行等许多环节,才能提供机组使用,这些环节需要一定周期。
因此,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内容,提前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3.1定期制航行资料
定期制航行资料是国际上实行的一种按定期颁发制度公布的航行资料。
这种定期颁发制度采用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共同生效日期表,前后两个生效日期之间间隔为28天。
颁发的内容在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更改,除非通知的内容有效期不持续28天。
定期制航行资料必须保证用户提前28天收到资料。
各部门负责的下述各项服务、程序和设施的设置、撤消、工作时间变化和预定的重要变更,应按定期制要求颁发航行资料。
3.1.1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扇区、管制地带、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类型、活动时间)等的范围(水平和垂直)、规定和程序;
——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程序;
——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
3.1.2飞行标准和航务部门
——机场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
——减低噪音程序。
3.1.3基建机场部门
——影响航行的障碍物(位置、高度、灯光);
——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停机坪。
3.1.4运输部门
——海关及出、入境等法令、规定。
3.1.5通信导航部门
——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位置、频率、呼号及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
3.1.6气象部门
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和程序。
在按定期制要求颁发上述内容时,各业务部门应在共同生效日期表(见附录二)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60天以前,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3.2非定期制航行资料
上述3.1条之外的资料属于非定期制航行资料。
这类资料不要求在共同生效日期生效,但是航行情报部门同样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编辑制作,应当提前提供原始资料。
3.2.1航行通告
临时性资料和内容简短又比较紧急的长期性资料,以航行通告(即电报)形式发布。
凡是需要以航行通告发布航行情报时,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8天通知同级航行情报部门。
不可预见的紧急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3.2.2印刷资料
永久性资料、文字较长或需用图表说明的资料,以补充资料或航行资料修订形式印刷发行。
凡是需要发布此种资料时,各业务部门应至少提前56天,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3.2.3国际分发的法规性资料
民航总局各业务部门提供向国外发布的法规性资料,应在生效日期80天以前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以便进行编辑、翻译、制作和发行。
某些资料的公布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时,提供原始资料的时间应按需要提前,以便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3.2.4咨询性资料
凡是需要发布咨询性资料时,各业务部门可自行根据资料的缓急程度提前提供。
但其内容涉及按3.1节、3.2节发布的资料时,应与之一致或提前,便于飞行人员提前了解情况。
4 提供原始资料的方法
4.1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发布航行情报,各业务部门提供资料时,应填写“颁发航行资料通知书”(见附录三),作为通知航行情报部门的统一形式和本部门存档依据。
提供原始资料时,可采用下述方法。
(1)只要时间允许,应当以打印件或钢笔书写绘制的书面资料提供。
(2)时间不允许时,可以用传真电报或航空电报形式提供。
(3)紧急情况下亦可使用电话通知,但事后应以书面资料或电报予以证实。
4.2民航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通常向同级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需经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批准的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按本系统的报批规定上报总局业务主管部门。
审批后由原部门提供同级航行情报部门,亦可由总局业务部门提供总局航行情报部门。
4.3有的设施、服务和程序提供飞行使用的日期,涉及几个业务部门时,需要进行协调。
此项工作应由主办业务部门确定后提供航行情报部门。
4.4各级业务部门应固定人员同航行情报部门直接联系,保持提供原始资料的渠道畅通。
4.5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应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检查各分工部门负责的资料,如有出入应及时更正。
4.6民航管理和地方管理的机场均应执行本规定。
4.7情报的价值在于其及时性和准确性,航行情报的及时性尤为重要。
为了疏通渠道,使航行情报及时、准确、完整满足飞行需要,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检查本业务系统提供资料的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航行情报部门亦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使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附录一:航行资料通报颁发的内容
涉及飞行的下述内容,应以航行资料通报公布:
1.立法、规章、程序或设施的任何重大改变的长期预报;
2.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纯粹解释性或咨询性资料;
3.关于技术、立法或纯粹行政事务的解释性或咨询性资料或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1〕所提供的航行程序、服务和设施的重要变动的预报;
2〕实施新导航系统的预报;
3〕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反非法干扰行为规定的资料;
4〕某些天气现象对航空器飞行的影响;
5〕影响航空器操作技术的新险情的资料;
6〕有关航空禁运物品的规则;
7〕公布国家法令的更改以及国家法令要求的引证;
8〕国家法规要求的应用与豁免;
9〕规定型号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的通知;
10〕无线电设备的携带;
11〕减少噪音的说明性资料;
12〕选定的适航性指示;
13〕雪情计划的先期情报;
14〕类似性质的其它材料。
附录二:定期制航行资料生效日期表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1月4日 1月2日 1月1日 1月28日 1月27日 1月25日
2月1日 1月30日 1月29日 2月25日 2月24日 2月22日
2月29日 2月27日 2月26日 3月25日 3月23日 3月22日
3月28日 3月27日 3月26日 4月22日 4月20日 4月19日
4月25日 4月24日 4月23日 5月20日 5月18日 5月17日
5月23日 5月22日 5月21日 6月17日 6月15日 6月14日
6月20日 6月19日 6月18日 7月15日 7月13日 7月12日
7月18日 7月17日 7月16日 8月12日 8月10日 8月9日
8月15日 8月14日 8月13日 9月9日 9月7日 9月6日
9月12日 9月11日 9月10日 10月7日 10月5日 10月4日
10月10日 10月9日 10月8日 11月4日 11月2日 11月1日
11月7日 11月6日 11月5日 12月2日 11月30日 11月29日
12月5日 12月4日 12月3日 12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28日 12月27日
附录三:颁发航行资料通知书
提供单位:编号:
资料名称:生效日期:公布方式:
资料内容
拟稿人:签发人:日期:
说明:公布方式根据需要选择:
1.航行通告
2.补充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民航机场使用细则》、《航线手册》、航图
4.航行资料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