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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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空函〔1996〕623号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

民航各类飞行是依据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行情报进行准备和运作的,因此航行情报对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至关重要。航行情报主要来源于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多年来,各部门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交替和有的部门重视不够等原因,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有的机场修建或扩建完工后没有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有的保证飞行的设施竣工后,不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有的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差错较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航行情报服务的质量,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必须予以纠正。为理顺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渠道,明确提供原始资料的范围及要求,特下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航站)

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航行情报是民航国内外飞行安全、正常运作和提高经济效益所必需的重要保证。提供飞行使用的航行情报,统一归由航行情报部门负责发布。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航行情报部门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制作和发布。为规范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1原始资料的用途

1.1长期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和较为稳定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长期性航行情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民航机场使用细则》、《中国民用航空航线手册》和各种航图。

1.2临时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临时性航行情报。如:航行通告和补充资

料。

1.3咨询性航行情报

立法、规章、程序、设施、技术和服务等方面重大改变的长期预报或解释性、咨询性的资料,属于咨询性航行情报,用于发布航行资料通报。(详见附录一)

2提供原始资料的分工

2.1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撤消;

——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

——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撤消;

——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

——航路的关闭、开放。

2.2飞行标准和航务管理部门

——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

——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

——机场起飞和着陆的最低标准;

——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3通信导航部门

——通信导航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机场或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改变。

2.4基建机场部门

——机场资料;

——机场或跑道的关闭、开放;

——跑道、滑行道飞停机坪、登机桥的布局、变动和撤消;

——机场助航灯光系统及其主要部分的中断、撤消、改变和恢复工作;

——跑道、停止道、滑行道、联络道等道面标志,飞机等待位置和障碍物标志的位置及其它目视导航设施的设置、改变或撤消;

——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及升降带内对飞行有关的重要障碍物的设置、排除或变动;航行障碍灯或危险灯标的中断和恢复工作;

——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及其飞行区内的施工开始、施工结束的时间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隔离标志(含灯光标志);

——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情通告的情报;

——扫雪计划;

——鸟群活动。

2.5公安部门

——机场援救和消防设施及保障等级的重要变动。

2.6油料部门

——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2.7气象部门

——气象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撤消。

2.8国际运输部门

——简化手续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国际运输法规的建立或改变;

——海关,出、入境有关规章的建立、改变或撤消。

2.9财务部门

——国际飞行的各种收费规定及变更

2.10卫生部门

——有关民航航空卫生工作的标准、条例和制度;

——卫生检疫的规定和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

3 提供原始资料的时间要求

航行情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提供的情报是否及时,直接涉及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益。航行情报部门收到原始资料后要经过编辑、制作、印刷和发行等许多环节,才能提供机组使用,这些环节需要一定周期。因此,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内容,提前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3.1定期制航行资料

定期制航行资料是国际上实行的一种按定期颁发制度公布的航行资料。这种定期颁发制度采用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共同生效日期表,前后两个生效日期之间间隔为28天。颁发的内容在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更改,除非通知的内容有效期不持续28天。定期制航行资料必须保证用户提前28天收到资料。

各部门负责的下述各项服务、程序和设施的设置、撤消、工作时间变化和预定的重要变更,应按定期制要求颁发航行资料。

3.1.1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扇区、管制地带、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类型、活动时间)等的范围(水平和垂直)、规定和程序;

——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程序;

——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

3.1.2飞行标准和航务部门

——机场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

——减低噪音程序。

3.1.3基建机场部门

——影响航行的障碍物(位置、高度、灯光);

——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停机坪。

3.1.4运输部门

——海关及出、入境等法令、规定。

3.1.5通信导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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