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满足全行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原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中原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载体不同,会计档案分为以纸介质保管的纸质会计档案和以磁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日计表)、分户账、交易流水清单、登记簿及其他会计辅助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他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交接清单(附件3)、会计档案调阅申请单(附件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件5)、开销户- 2-资料、会计检查资料、会计应用系统开发和优化的业务需求等文档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各级会计部门是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使用以及销毁等管理工作。
已实现本行全部档案集中管理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安全保密原则。
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密措施,建立健全档案调阅手续,谨防档案毁损、遗失或泄密。
(二)方便调阅原则。
会计档案必须有序整理,有序存放,建立完备、快捷的档案索引,以满足调阅需要。
(三)成本效益原则。
会计档案管理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推行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降低成本,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集中管理原则。
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总行或分行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分行会计档案的管理接受总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电子会计档案在查考利用方面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用,在需要辨别通过扫描形成的电子会计档案有关要素真伪时,以纸质会计档案为准。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___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___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__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___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___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__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各级___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
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保管期限1.__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大秘书网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实用参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本银行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由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的会计档案,由营业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会计结算部和计划财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保管。
第五条电子介质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本银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其保管期限不得低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六条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
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优质参考文档(三)保存会计档案资料的非纸介质,也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年度/保管期限/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号,由经办人员在标签及介质封套上签章。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四)会计部门及各分支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相应会计期间终了后应及时整理装订,统一及时上缴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五)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辖内各分支行关闭、撤销、合并所产生的所有会计档案必须移交银行保管。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业务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各支行(营业部)、清算中心、运营管理部等涉及会计档案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行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企对账单、同业间往来对账单、会计出纳人员交接记录、各类登记薄、其它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本行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客户账户计息明细、年终各分户明细账账簿,可采用光盘存储。
非纸介质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质会计档案相同。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档案法规和办法,建立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并接受有关单位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档案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本行会计档案机构包括各支行(营业部)、清算中心、运营管理部及涉及会计档案资料的其他部门。
第七条各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一)总行运营管理部工作职责1、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拟定本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检查监督;3、负责做好全行会计凭证的归档工作;4、负责保管日常开展各项业务形成的会计资料,并确保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做好本部门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的会计档案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部门,需要收集和归档的会计资料及保管年限(详见附件1);6、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其它事项。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发[2002]374号)和我行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村镇银行各支行、营业部、计财运营部(以下统称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xxx村镇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是以纸张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电子信息载体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第五条总行计财运营部负责全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同时,应不断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1、纸质会计档案由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管。
集中扫描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由各集中扫描的机构采用塑封、打捆、装封等形式统一保管。
2、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辖内营业机构会计档案的集中扫描和保管工作。
3、计财运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外包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形式保管会计档案;需要采用档案保管外包方式的必须书面报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将会计档案采用外包保管方式。
4、采取外包形式保管会计档案的,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包方签定外包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1、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2、苏州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全行电子档案系统的开发、升级及日常维护工作。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安全性,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XX 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计档案,是指在办理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档案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查阅、成本效率、集中管理的原则。
谨防档案毁损、遗失或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由各分行,长春地区由长春瑞祥支行会计结算部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会计结算部负责本级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各地区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地区档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分类第八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及其他会计帐簿;(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销户资料、会计检查资料、会计应用系统开发和修改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五)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的管理范畴,不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条按照载体不同,会计档案可以分为纸介质的纸质会计档案、事后监督电子影像资料及计算机应用系统产生的相关业务数据以磁盘、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形式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章会计档案整理第十条纸质会计档案的整理(一)纸质会计档案的整理分为装订档案和塑封档案两种形式。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各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查阅、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塑封本行的会计凭证实行由网点分散扫描成影像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真空塑封纸质票据的管理模式。
一般按照凭证数量塑封成袋,塑封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归档保管。
1、网点会计凭证塑封前的准备工作:(1)业务凭证、资料扫描成影像后,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摘除凭证金属物(如订书、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展开、铺平,以便扫描时保持信息完整;(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相关附件、交易流水、自动转账传票清单、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表、余额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有权机关的查询书、冻结扣划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委托书、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以及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挂失登记簿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职责XX银行会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会计档案;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分支行会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分行的运营管理部或运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所辖经营单位(包括各支行、小企业信贷部、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及结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等二级机构,下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销毁等。
XX银行各分行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介质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XX银行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XX银行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支行、营业部。
总部运营部负责对本行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部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种类第四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作为XX银行会计档案:(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会计资料:各类流水清单、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协议、客户申请书、开销户资料、对账资料、重要会计业务事项(印章、人员分工等)登记记录、会计档案保管(移交、销毁)清册、纳税申报表、重要资产购置(处理)协议、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XX银行会计档案按照存储介质不同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的磁盘、光盘等介质保管,并能够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
会计凭证应于月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定期(月、季、年等)装订的会计档案应分别在次月、次季、次年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
遇特殊情况需推迟会计档案归档时间的,应经会计主管同意。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对档案名称、档案种类、保管期限、保管地点等信息进行登记《档案管理登记簿》,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
第三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各支行(部)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支行(部)会计主管负责本行(部)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统一上缴总行事后监督中心)(二)会计账簿类:总账、各种分户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低值易耗品管理账、附注账簿、其他账簿;(三)财务会计报表(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包括各种报表、余额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各种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房屋购建的契据、计算机运行日志、客户挂失申请书、联行查询、查复书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五条会计档案应依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以及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总行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分类组卷。
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
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
一般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会计档案管理,保护业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档案工作规定》、《中国XX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会计档案是指办理业务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银行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内部财务管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会计档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业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鉴定和销毁等。
运行管理部门为业务会计档案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
业务会计档案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业务实际相一致,不得伪造、变造档案。
(二)完整性。
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不得遗漏,确保业务关联性。
(三)可用性。
业务会计档案应有序存放,建立索引,方便调阅。
(四)安全性。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业务会计档案遗失、损坏,严禁私自备份、保存以及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附件、交易流水、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余额表、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结算账户档案、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司法查冻扣相关文书、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业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业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业务会计核算资料。
第七条业务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质和电子。
(一)纸质业务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业务会计档案。
(二)电子业务会计档案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电子文件、信息记录及其元数据。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入库 (1)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2)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2)第五章会计档案的查阅 (5)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本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运营部为总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单位,各分行会计科为本分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单位,由会计运营部、各分行建立当地会计档案存放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入库、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第三条各分行应以本管理办法为依据,根据当地保管情况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行各项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条根据会计档案纸质的不同分为普通纸和热敏纸。
由于热敏纸是一种特殊的涂布加工纸,因此放置长时间后会自然退色直到字迹完全消失,字迹保存时间大概为3个月左右。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入库第六条会计档案从各分支行、部室入库有两个途径,一是日常事后监督审核后的柜台业务传票(统称柜台业务传票),二是存放各分支行、部室的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统称其他会计档案),三是科技部门通过计算机移动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统称电子档案)。
第七条柜台业务传票的入库由会计运营部外包公司凭证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封包,并定期交接给会计运营部传票传递员,再由传票传递员移交给其会计档案存放库,交接时各环节必须完善交接手续,移交时须经双方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当年的会计档案由各部室、县域支行会计主管进行保管,次年3月后各支行除开户资料、查、冻、扣资料外,全部移交会计运营部入库,移交的会计档案必须装订合格,封装整齐,账表封面记录内容填写完整,分类填写“会计档案移交登记清册”,移交时须经双方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本银行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由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的会计档案,由营业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会计结算部和计划财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保管。
第五条电子介质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本银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其保管期限不得低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六条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年度 /保管期限 / 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
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三)保存会计档案资料的非纸介质,也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年度/ 保管期限/ 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号,由经办人员在标签及介质封套上签章。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四)会计部门及各分支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相应会计期间终了后应及时整理装订,统一及时上缴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五)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辖内各分支行关闭、撤销、合并所产生的所有会计档案必须移交银行保管。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银行运营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运营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银行运营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银行运营会计档案的管理,保障银行业务流程的顺畅运行,提高运营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本银行运营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银行运营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银行日常运营涉及的所有会计业务进行归档并全面管理。
(二)规范性对银行运营会计档案的存储、使用、查询、统计等行为,应遵循相关规范性制度。
(三)保密性银行运营会计档案是银行重要的管理资料,涉及银行的业务、财务、客户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必须加强保密管理。
(四)便捷性银行运营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应该满足便捷性,方便银行员工查询与使用。
第三章档案存储银行运营会计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电子档案存储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一)电子档案存储银行运营会计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为主,电子文件应当具有“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同权”的法律效力。
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存储设施,对运营会计档案实现回溯、审计等功能。
(二)纸质档案存储银行应当建立纸质档案库房,对银行重要档案,如合同协议、账务流水等纸质文件进行全面收纳和管理。
纸质文件应当按文件类别、文号等顺序进行编排和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真实性。
第四章档案使用银行运营会计档案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查阅、使用,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一)档案查阅银行员工查阅银行运营会计档案,应当经过授权,按照岗位权限进行查阅。
员工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原则,严格保守银行机密。
(二)档案使用银行员工在使用银行运营会计档案时,应当遵循相关制度,并在使用完成后严格执行档案销毁程序。
档案使用中发现无法继续使用或需要进行适当修缮的受损文件,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或修缮。
第五章档案查询银行运营会计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保证查询者合法、真实、有效。
(一)查询原则为了保证信息查询的真实性,银行运营会计档案查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授权。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按照存储的介质不同,可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指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指以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磁性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类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于投产前报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确定总行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或承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同)负责确定本行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及其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各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备份及翻录工作由技术部门负责,并能满足查阅及打印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记账凭证(包括批柜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日终结账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及其他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各类登记簿,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监管档案,开销户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七条纸质会计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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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本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各业务部室、各支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做到会计
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六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七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为 3 年、5 年、15 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 5 年。
第十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 1 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严格会计档案调阅管理,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
内部查阅会计
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采用网络形式查阅的,应严格有关控制制度。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银行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在银行专人陪同下查阅。
查阅人可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保管期限界满期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各部室、各支行销毁会计档案应经总部批准;
(四)应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银行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介质一同销毁。
第十四条保管期限界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五条本行内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本行内机构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机构保管。
本行支行撤销会计档案由总部代管。
本行机构撤销并清算,会计档案应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交接会计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