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 华为 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公务员退休后被处刑罚,能否继续领取退休费?

公务员退休后被处刑罚,能否继续领取退休费?编辑同志:我是某局的公务员,贾某原是我们局的局长,属于正处级干部。
现在,贾某已办理完退休手续,时间已经过了6个月。
前些日子,由我局所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了重大损失。
此事发生后,已经退休的贾某仍然受到追责。
近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贾某拘役5个月。
请问:已经退休的贾某受到此次刑事处罚后,是否可以继续领取退休金?读者:蒋歆生蒋歆生读者: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玩忽职守罪归属于渎职罪,也就是说,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一种。
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三个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贾某是退休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已经开始按月领取退休费,但其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对于此类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作为领导干部的公务员贾某虽然已经退休,但在被拘役期间是没有退休费的,只能按照规定比例领取生活费。
拘役期满后,贾某的基本退休费也要降低40%,以后调整退休费时也不再享受正处级干部待遇。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公务员被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敬重的各位公务员:您好!时至今日,我国公务员队伍已经成长为一支浩大而重要的力气,为推动国家的进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务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准,还要具备专业学问和扎实的工作力量。
作为公务员,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是社会的楷模和表率。
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保持公务员的道德操守和奉公守法的职业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将对公务员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的状况进行处理。
一、关于强制措施的处理:1.对于被实行留置措施的公务员,不得支付工资待遇。
被留置期间,公务员的工资将被暂停发放,直至留置措施解除。
2.对于被实行监视居住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被实行布控措施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依据实际状况予以调整。
二、关于受行政刑事惩罚的处理:1.对于因受行政拘留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扣发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将依据拘留期限的长短和实际扣发状况进行调整。
2.对于因受行政罚款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据实际缴纳的罚款数额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扣发工资待遇。
3.对于因受判刑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停发或终止工资待遇依据判刑状况予以处理。
上述处理将依据具体状况进行操作,并依法记录和报备。
公务员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职业道德的坚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始终以清正廉洁的形象服务于人民群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3号);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③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0号)。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2号);②山西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委、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④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1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惩罚后

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惩罚后有关工资问题处置的政策规定依照1999年11月23日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处置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惩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和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计发等问题函复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方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事员的,依照本人原大体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依照本人原职位工资和技术品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一般工人依照原职位工资数额,别离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一个月发放的奖金部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份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份(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法或不被行政惩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惩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再也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
二、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置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置方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和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别离处置:犯法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依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置方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不予补发。
行政处分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办发〔2009〕250号)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均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罚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其被扣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暂不发给生活费。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未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未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四)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公务员(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仅限于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即2007年6月1日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下同)在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篇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xx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xx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双规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

双规期间⼯资待遇怎么算有些政府官员因为个⼈的作风、腐败问题⽽处于双规期间,这期间可能调查需要⼀段时间,那么他的⼯资还有吗?很多消费者都关⼼这个问题,下⾯让店铺⼩编为你介绍双规期间⼯资待遇怎么算的具体内容。
双规期间⼯资待遇怎么算?如果已经⽴案侦查可以停发⼯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资待遇,减发的⼯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作年限。
(⼆)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
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恢复⼯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执⾏。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资由单位补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人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
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
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篇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关于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有关问题

关于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明确如下:一、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办法1.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降低工资待遇标准的,所在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按降低后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
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暂未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发放临时工资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后,按新工资待遇标准办理续缴手续,对封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实办理补缴。
2.公职人员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审查核实,免于刑事处罚且未受其他处分的,所在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并对停缴期间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4.公职人员被采取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未被开除的,期满后按所受处分后明确的工资待遇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处罚期间停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补缴。
二、办理流程1.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依据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依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时的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果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其进行暂扣或停发工资待遇(退休金)的处理,直至刑罚执行完毕或改判为无罪。
2.行政处罚: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减薪、暂扣或停发工资待遇(退休金)的处理,处理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
3.受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其单位发出的处分决定的处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降低岗位工资、责令改正或暂扣等处理。
但受处分期间可以按规定暂不降低岗位工资。
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通常都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了人员受处罚时的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办法。
1.工资待遇的发放: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的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暂扣或停发,但其中确实需要支付给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于生活的,可以予以支付。
2.退休金的处理:针对已经退休的人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可以根据其受处罚的情况进行降低或停止退休金的支付。
但要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方式。
具体的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办法也会因不同情形、不同单位、不同人员而有所差异。
1.工资待遇(退休金)的暂扣:对于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的人员,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其工资待遇(退休金)进行暂扣,直至相关程序处理完毕。
2.工资待遇(退休金)的停发:在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的期间,单位可以决定对其工资待遇(退休金)进行停发,直至相应处罚或处分期限届满。
3.工资待遇(退休金)的恢复:在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期满后,如果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恢复被处理人员的工资待遇(退休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受⾏政刑事处罚⼯资处理意见的复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事厅、⼴西壮族⾃治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受⾏政、刑事处罚后⼯资或⽣活费如何发放的请⽰》(青劳⼈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作⼈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期间⽣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桂⼈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处理问题(⼀)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原基本⼯资额(即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和⼯龄⼯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活费。
机关技术⼯⼈按照本⼈原岗位⼯资和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机关普通⼯⼈按照原岗位⼯资数额,分别作为⽣活费发给,取消每⽉发放的奖⾦部分。
事业单位⼯作⼈员按照本⼈原⼯资制的固定部分作为⽣活费发给,取消其⼯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资、奖⾦、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政、刑事处罚或给予⾏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法和扣发的⼯资、奖⾦、津贴、补贴。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的⼈员,其⼯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员的⼯资处理办法执⾏。
(三)被羁押⼈员的⼯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被羁押期间停发⼯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法院宣判⽆罪的,接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资、奖⾦、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资处理办法执⾏;如被劳动教育、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资、奖⾦、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法和扣发的⼯资、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精选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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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另可参考以下规定: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无罪,如果侦查机关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
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被处缓刑以上责任刑罚的(包括缓刑),一定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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