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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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一节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四、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原值或税务机关估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五、计税依据

(一)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三)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务机关按照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六、纳税计算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以税务机关估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估值×1.2%

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自其使用或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八、纳税期限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九、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二)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三)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税率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查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测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调整应纳税额。

五、纳税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

六、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及计税金额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合同购销金额计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计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费用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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