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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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英语:Philippines v. China),或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全称为“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案”(Arbit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指菲律宾向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1]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已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因而诉请仲裁。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
10月29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裁决。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中国外交部2015年10月30日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
此案的实质:没有拘束力的单方面无效仲裁
涉事国家:菲律宾、中国
中方态度: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事件过程及我国的反应:
一、外交部声明(2015年10月30日)
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
全文如下: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菲律宾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实质不是为了解决争端,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在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中国政府已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出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并阐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法理依据。
这一立场是清晰的、明确的,不会改变。
(三)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
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
这一系列文件表明,中国与菲律宾早已选择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在南海的争端。
菲律宾违背这一共识,损害国家之间互信的基础。
(四)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径,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五)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有任何效果。
中国敦促菲律宾遵守自己的承诺,尊重中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改弦易辙,回到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二、2015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1日表示,中方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的领土主权由中国人民自己做主。
洪磊说,菲方在庭审中罔顾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国际正义,妄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这恰恰说明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就是领土争议,仲裁庭对本案完全没有管辖权,也恰恰说明所谓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
衅,其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争议,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2016年5月6日上午,外交部边海司司长欧阳玉靖在中外媒体吹风会上回答了中外记者关于南海仲裁案的提问。
法新社:中方认为相关南海岛礁是被有些国家非法侵占了,如果仲裁庭的判决对中国不利,中国是否会考虑武力收复相关岛礁?
欧阳玉靖:南海的现状刚才也说过了,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国家非法侵占了南海,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形成了目前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政府对菲律宾仲裁案的立场非常明确,那就是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南海最后的裁决不影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政府也会坚定维护我们的领土权和海洋权益,同时我们也继续坚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
我的理解: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严重不公,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指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
因持不接受、不参与立场,中国政府不可能指定自己的仲裁员。
鉴于本案一方缺席,仲裁员的选择与指定本需十分谨慎,可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日籍庭长柳井俊二在钓鱼岛争端最严重、中日关系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并未主动回避,而是在2013年4月指定斯里兰卡法官品托担任仲裁庭庭长。
但随后品托法官担心真相暴露主动辞职,原因是其夫人是菲律宾籍。
这一环节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个仲裁庭的透明性。
其次,被指定“代表”中国的仲裁员投票支持菲律宾让人匪夷所思。
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强制管辖。
在这点上,中国占据绝对优势。
不过,菲律宾政府故意避开第298条的排除适用,提出条约适用和解释的诉讼请求,绕过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的实质。
本案荷兰籍仲裁员松斯几年前就曾公开撰文认为岛礁地位与划界和主权问题密不可分,但现在却出尔反尔。
特别是被指定“代表”中国政府的仲裁员本应公正支持中国立场,但在本案程序阶段裁决中,这位仲裁员不仅没为中国政府说一句公道话,反而投票赞成菲律宾的诉讼请求。
最终,五位仲裁员在表决中一致支持菲律宾,故意回避主权、海洋划界等实质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仲裁员的职业良知以及裁决本身的公正性。
第三,程序阶段的初步裁决不符合国际惯例。
众所周知,程序阶段裁决必须明确解释和论述菲律宾的15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受理性并属于仲裁庭管辖。
当时,仲裁庭的裁决只明确7项具有可受理性,另外8项本应予以驳回。
但仲裁庭偏袒菲律宾政府,把剩余8项直接列入实际审理阶段,其中就最后一项要求菲律宾政府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意见。
这实际上等于对剩余8项大开绿灯,明目张胆支持菲律宾的诉讼请求。
第四,仲裁庭裁决居心叵测。
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坚定、观点明确。
为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不应诉的理由,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当时,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将立场文件以便函而非照会形式寄给仲裁员,并专门注明不能视之为中国政府参与仲裁或接受仲裁庭管辖。
但即便如此,仲裁庭仍然将之视为中国政府有效答辩,其背后用心令人费解。
面对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仲裁员丧失中立立场而偏袒菲律宾等种种现实情况,“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如果最终做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决结果并不出人意料。
中国政府不会承认更不会执行裁决结果。
对策:
菲律宾提出的所谓“南海仲裁案”宣布“最后裁决”在即,菲官方日前又提出将我国太平岛交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对此,我们尽管应在战略上予以藐视,但须动员一切力量,在战术上给予重视,“最终裁决”前做出最大努力,改变目前相对被动的国际舆论态势。
一上上策是促使或迫使菲律宾主动撤诉,也是难度最大的一招。
可考虑组织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对菲国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工作对象应包括阿基诺三世总统为首的菲律宾政府部门、下届总统的候选人群,以及菲律宾国内有影响的有识之士。
然而,最困难的地方也是最容易被攻破的、最脆弱的地方,只要方法得当,时机恰到好处,不是没有成功的希望和可能。
二、若上上策无法实现,可适时启动第二方案,即通过菲律宾之口,尽可能延长海牙常
设仲裁法院宣布“最终裁决”的时间,最好拖到菲律宾新总统上台之后。
如此一来,中菲关系得到改善、双方就仲裁案达成和解的几率将会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与包括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法官在内的国际社会保持接触。
我国目前对“南海仲裁案”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态度,今后不执行“最终裁决”也是法定权利。
但使用消极权利不等于不用积极权利,不等于不说话、不讲理,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及其法官对着干。
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与法官直接沟通、接触的渠道和途径依然存在:我们可以通过非政府形式的国际学术讨论会,表达观点、意见,促使法官重新认识或考虑相关问题。
“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解决绕不开“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中国能否用“九段线”对南海划界,“九段线”究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矛盾的、对立的、不可调和的,还是统一的、兼容的、可调和的。
我们若不能对“九段线”存在的合法性、以“九段线”划界的可行性及“九段线”内涵的历史性做出更有国际说服力的说明,类似的“仲裁案”无法避免。
任何情况下,我国都应坚持“九段线”是南海管辖海域的外部边界线:对线内岛屿拥有主权并可以行使全部支配权;对线内上覆水和海床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他国享有上空飞越自由、海上航行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预先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的他国可到南海海床和底土勘探开发海底资源。
我国与南海邻国海上划界必须以“九段线”为基础,对线内的岛屿、上覆水、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解释可借用《公约》的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大陆架制度,但引用后两项时须排除200海里的距离概念。
三、若南海仲裁侵害主权,中国可退出海洋法公约
多年以来,中国一直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坚定支持者。
可是最近,中国却体会到,《公约》、尤其是其中有关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可能会被其他国家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
尽管完全知晓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并不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依然挑起一场“法律战争”,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领土争议提交给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
在上世纪70年代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就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关切,认为这些条款“并不适当”,不应被纳入公约。
当时中国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妥协和折中,谈判最终达成的协议规定,某些争端将不被包括在《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对于其他争端,各签约国则可发表声明宣示不予接受。
而后者中主要包括与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或有关陆地或海岛领土的其他权利、军事活动以及执法行为有关的争端。
2006年8月25日,中国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针对上述这些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也就是说,对于与中国之间存在的海洋问题争端,将不再适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而非由争端双方决定。
这就为相关缔约国带来了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遇到坚持“司法能动主义”的仲裁法庭时。
这方面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裁定该案继续开庭审理。
尽管国际法中定义的争端要求相关方之间存在“真实对立”,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实际上并不能确定这种对立真实与否,而是通过“推论”确立了争端的存在。
而且如此一来,原本属于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也被该仲裁庭重新定义成了有关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权益来源的争端。
正如该仲裁庭指出的那样,中国还未在这些问题中阐明过详细立场。
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可能于2016年下半年做出的裁决中,以侵害中国对南沙岛屿领土主权的方式判决这一被其“再定义”了的争端,那么中国不无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可能。
根据《公约》第317条规定,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并可说明其理由,未说明理由应不影响退出的效力。
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后一年生效。
尽管不能以退出为理由解除其作为缔约国时已经产生的义务,但中国未来却可以不再受越南、印度尼西亚或马来西亚有关南海以及日本有关东海的类似诉求的约束。
如果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是否会因此面临什么严重不利影响呢?简单来说不会。
中国将会继续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来的大多数有利条件,因为现在该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已被视作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公约》中有关“区域”的条款,比如深海采矿(第XI部分)、海洋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第XIV部分)以及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第XV部分)。
以美国为例,虽然过去33年来一直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但它从未遇到过什么严重问题。
正好相反,美国享受到了《公约》框架下的大部分有利条件(例如航行和飞跃自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等),而无需承担任何《公约》所要求的责任。
如果退出《公约》,中国将不再享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席位,不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派驻代表,也不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
中国可能根据习惯国际法来主张对外大陆架及其资源的权益,但其能源公司会被排除在该“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之外(除非它们是由另一缔约国注册和资助)。
中国最终是否想要继续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将取决于司法和政治领域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
《公约》本身为中国提供了退出途径,若其领土主权受到根据《公约》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裁决的侵害,则其就有理由退出。
重要解释
九段线:
是中国对南海海域权益边界的一种画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中,在南中国海中存在一条由9条断续的线组成的U形线,通常称为“九段线” ,线内区域为中国南海。
因此,九段线区分了南中国海(面积350万平方公里)与中国南海(面积210万平方公里),泰国湾和越南的领海在南中国海的九段线之外。
“不可违反之原则”
一是菲律宾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规定,没有提出仲裁的资格,因此不合法不守信不讲理。
二是菲方“南海仲裁案”所诉内容全部涉及主权、划界、军事,不属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
三是本案明显是美国在幕后操纵,不是正常的法律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