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对于消防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消防产品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认证程序等内容,旨在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要明确消防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安全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例如,灭火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报警器的声光报警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消防产品,实施规则要明确其特殊技术要求,确保其适用于不同的使用场景和环境。
其次,实施规则要确定消防产品的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
测试是评价和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手段。
制定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经过合格的测试,达到相应标准和性能要求。
例如,对于灭火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火灾场景进行灭火试验,以验证其性能和灭火效果;对于报警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报警信号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报警灵敏度和准确性等。
同时,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的制定要秉持公正、客观、可靠、科学的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第三,实施规则要明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程序是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系列规定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认证程序,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且能够得到官方认可。
认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初步评审、现场评审、测试、报告审核等多个阶段。
同时,认证标志是消防产品经过认证后,可以在产品上携带的标志,用于证明其已通过强制性认证。
认证标志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认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后,实施规则要完善认证监督和管理措施。
认证监督和管理是对消防产品的整个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结果的复核,以及对已经获得认证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等。
通过认证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认证程序的公平、公正,防止认证机构和企业的违规行为,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4. . 质 量 管理 体 系 审 核 结 论 认 证 的证 书信 息 。 27 为不 推荐通 过 的 ,终止本 次认证 。 4 3认 证发 证检 验 . 4 3 1样 品 .. 4 5 认证 后监督 . 4 5 1认 证后监 督频 次 ..
不 通过 或 不 合格 项 整 改时 间超 过 1 个 3 )监督 检验 不合格 。 4. . 监督 结 论 通 过 的 ,指 定 54
止 不合格 产 品认证 。
4 3 5检验 报告 ..
4 5 2 3监 督检验 .. .
4 2 4 质量 管理 体系 审核要 求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方 式 、方 类 产 品认证 的有 关规定 要求 执行 。 4 2. 量管 理体 系审 核报告 . 5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的 审 核 报 告 应 由参 加 该 次 审 核 的全 体 审 核 员 及
验 依据 ) )。样 品应满 足 以下条件 :
求;
2 指 定认 证 机 构有 足够 理 由对 证 书持 有者 应在 5 工作 日内将 产 品 ) 个
疑时;
1 样 品 基 数 应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获证 产 品与标 准要 求的符 合性提 出质 认证 证书上 交指 定认证机 构 ,并封存 ) 认证 标志 。 4. . 指定 认证 机 构 应 及 时将 56 4 5 7 证 书 持有 者 应 按 时缴 纳 ..
过 的 ,指 定认证 机构 按规定 暂停 或撤 4. . 监 督 结 论为 不 通 过 的 , 55
4 5 1 1 获 证 产 品从 证 书 批 准 月 ; .. .
认 证 发 证 检 验 样 品 的 选 择 、送 之 日起 , 即可 安排认 证后 监督 。认 证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8-032014)
编号: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2014-05-30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6)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8 认证证书 (8)8.1认证证书有效期 (8)8.2认证证书内容 (8)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9认证标志 (9)9.1标志式样 (9)9.2使用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10)附件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灭火设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灭火设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干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挑选、评定和日常管理,以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
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干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有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体会和技能。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中国质量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喷水灭火系统产品主要包括喷头、喷头联动控制装置、喷灭火剂供应装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气控制设备和其他相关组件等。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喷射水雾、泡沫或其他灭火介质将火源进行扑灭。
CQC认证实施规则对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于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QC认证规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标准。
如产品应满足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评定标准。
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产品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3.样品测试: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认证机构会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抗干扰性测试等。
对于特殊类型或者关键部件的产品,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测试。
4.认证证书和标识:通过审核并且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后,认证机构将颁发CQC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使用CQC认证标识。
证书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对产品进行再认证。
5.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已获得CQ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测试、产品抽检等。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认证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或停产。
以上是CQC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CQC认证,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同时,CQC认证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认监委2020年11月30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2.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强制性认证标准,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
3. 消防产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4. 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能力,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5. 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产品,严禁私改、私拆、私用消防产品。
6.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问题可溯源。
7.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消防产品要进行召回或下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产品类型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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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2020-11-30 发布
2020-11-30 实施
国家认证认..............................................................................................................................................................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3.1 基本认证模式................................................................................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认证的申请4.2 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检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3 认证范围的扩大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是指汽车产品必须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检测和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用户使用的汽车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一、认证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法律依据是《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程》,该规程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
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目的是确保汽车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性,减少消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证的范围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范围包括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等全过程。
认证的对象主要是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车辆等。
三、认证的基本流程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流程分为申请、现场检查、认证决定和监督检查四个阶段。
1. 申请阶段:企业在申请认证前需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文件材料,填写申请表等。
2. 现场检查阶段:认证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车辆生产线、材料、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和检验。
3. 认证决定阶段:认证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认证。
4. 监督检查阶段:认证机构将对获得认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始终符合认证要求。
四、认证的技术要求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防控技术要求:包括车辆防火结构、车辆防火装置、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等。
2. 火灾报警与控制技术要求:包括车辆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车辆灭火系统等。
3. 撤退与疏散技术要求:包括车辆后备室逃生出口、车辆内部逃生设备等。
4. 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等。
五、认证的意义和影响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能够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汽车火灾导致的伤亡和损失。
其次,它能够促进汽车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编号:CNCA—09C—044: 200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附件2: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全性能委托检验认证的申请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2 送样方法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4.1.2.1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1.2.3 检验方法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认证的申请4.2.1 申请单元划分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2020-11-30 布
2020-11-30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3.1 基本认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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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证
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
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
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
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
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
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
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2 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2.3 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2.4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
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2.5 接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指定机构和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认证
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2.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不得有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
定的行为。
2.7若有违反此办法规定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
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认证证书的管理规定
1、认证证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保管。
如有遗失、损坏应追究其相关人
员责任。
2、严禁私自复印认证证书,如用于投标等商业行为需要复印,必须由总经理
批准。
并在复印的证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3、严禁涂改认证证书。
4、对于过期、撤消的认证证书必须上缴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管理者代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获得认证证书之日起执行。
七、相关记录
QR/XX753-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
QR/XX753-02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登记表
QR/XX753-03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登记表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使用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登记表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登记表
编号QR/XX753-03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
编号:QR/XX7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