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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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电子病历是医疗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保障电子病历
的合法、安全、可靠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卫生部及其所属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管理工作。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和保存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

2. 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遵循标准化要求,确保病历信息的规范化、
统一化。

3. 医疗机构要定期备份电子病历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电子病历的查阅和使用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查阅和使用规范,明确权限管理
和操作流程。

2. 医务人员查阅电子病历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
完整性。

3. 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权查阅和获取本人的电子病历信息,医疗
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电子病历的安全保护
1. 医疗机构要加强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建立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2. 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电子病
历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3.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稳定
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六、责任和监督
1. 卫生部及其所属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电子病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相
关人员,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2.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
责任。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卫生部审批
并公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的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电子病历的要求(一)规范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规范电子病历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身份证号码),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和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病历的内容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病历首页(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包括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患沟通记录、医嘱单、体温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三)身份识别和操作痕迹的可追溯性对每位临床医生、护士、病历质量监管人员以及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对历次操作均保存痕迹,标记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保证可查询、可追溯。

(四)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包括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规范化培训学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本院具有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同时设置电子病历的归档状态,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按规定时限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务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医院专科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专科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专科电子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专科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存储、传输、备份、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电子病历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生成的数字化信息,包括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用以记录患者诊疗过程、疾病诊断、治疗计划、护理措施等。

第五条本制度涵盖以下电子病历范围:(一)门诊病历;(二)住院病历;(三)急诊病历;(四)手术记录;(五)护理记录;(六)其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电子文档。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医院成立电子病历管理小组,负责电子病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二)监督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存储、传输、备份、销毁等环节;(三)组织开展电子病历的培训和考核;(四)处理电子病历的违规行为;(五)保障电子病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电子病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二)确保本科室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存储、传输、备份、销毁等环节符合制度要求;(三)对科室人员电子病历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四)定期对本科室电子病历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建立与使用第八条电子病历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符合国家病历书写规范和医院相关规定;(三)使用规范化的术语和编码。

第九条电子病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前,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电子病历操作技能;(二)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权限和流程使用电子病历;(三)严禁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电子病历。

中医院内一科电子病历管理的有关制度

中医院内一科电子病历管理的有关制度

中医院电子病历管理的有关制度(试行版)一、电子病历的书写及管理按《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及阆中市中医院电子病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二、纸质病历书写及打印统一用宋体、10号字、A4纸。

三、因我院目前未安装电子签名及电子病历锁,打印的纸质病历需医师手写签名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请主管医师在每页临时医嘱及长期医嘱栏目最下方横线上签名确认(不用每项医嘱都手签)。

四、每周出院病历(包括医保病历及未结账病历)在下周四前必须归档。

五、每份出院病历归档时,请科主任或护长在电子病历系统上点击“病历归档”,否则电子病历无法传输至病案室,视为未归档。

六、为防止病毒入侵电子病历系统,由网络管理人员将各科室电子病历所属电脑U盘接口贴上封条,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封条被破坏则每一处罚款责任科室或责任人100元整。

七、我院电子病历由信息中心负责,纸质版电子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网络管理员每周将电子病历用移动硬盘或光盘备份一次。

八、质控员将对科室内未出院的病历不定时检查,对不按时书写的病历和各种记录以及张冠李戴的或存在严重问题的病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各种记录必须在归档时限内完成,对不按时完成入院记录者,系统将在入院48小时后自动锁定。

锁定后主管医师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到医务科才能解锁。

十、电子病历由质控科进行实时监控,主管医生受到质控科发出的整改短消息后必须在三天内整改,否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将进行院内通报批评,仍不改者,按我院业务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十一、如归档电子病历需修改,应由主管医师/护长/主任向质控科提出书面申请,质控科科长同意后,信息科将电子病历返还方可进行修改,信息科无权单独返还归档的电子病历。

修改后的电子病历要重新打印出纸质版,并上交给档案室。

阆中市中医院医务科、质控科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一、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1、电子病历依据病历书写规范,采取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2、病历正文、字体、页眉及页脚格式,由信息科统一制定。

3、电子病历中,医师签字统一规定为打印书写人姓名,在打印书写人姓名前由书写人本人手写签字,如需要上级医师签字,则上级医师于书写人手签字之前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及时间。

4、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

5、手术记录、讨论记录、拒绝治疗记录及各种知情同意书可单独打印,病程记录必须连续书写。

6、所有书写内容页内不得空行。

7、如有多个诊断,应该分行标号书写。

8、医嘱由医师在医生工作站下达并打印,护士站执行,下达医师及执行护士均要手写签字并注明执行时间。

9、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不得擅自创新。

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中医标准、规范执行。

10、入院记录完成后,为保证病史采集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出现医患争议,需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予以确认。

11、为了保证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失误和纠纷,要求病人出院前由科室重新审核后方可打印装订并送病案室统一保管。

二、电子病历的签字及完成时限1、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书写电子病历后,应打印并手写签字进行确认。

2、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电子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经上级医师手写签字后方可生效。

3、电子住院病历的完成时限(1)医务人员应在病人住院后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病人住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的书写。

中医门诊病历管理制度

中医门诊病历管理制度

中医门诊病历管理制度一、前言为加强中医门诊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中医门诊病历管理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门的病历柜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系统中。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按照患者姓名、病历号等顺序进行分类、编号,便于查找。

(2)病历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功能。

(3)病历存放区域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避免强光直射。

(4)病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 病历丢失处理:若发生病历丢失,应立即报告院领导,并积极查找。

同时,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2)病历内容应全面反映患者的就诊经过、诊断、治疗及病情变化。

(3)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 病历书写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住址等。

(2)主诉:患者就诊时的主要症状和体征。

(3)现病史:患者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演变及诊疗经过。

(4)既往史:患者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5)个人史:生活习惯、饮食嗜好、家族病史等。

(6)体格检查: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以及各系统检查。

(7)辅助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8)中医诊断:包括病名、证型等。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一、前言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旨在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管理,保障患者隐私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已成为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为确保电子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及质量管理。

二、病历保存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病历在存储、传输、备份、恢复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2. 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15年。

对于特殊病例,如罕见病、疑难病、死亡病例等,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3.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病历在保存过程中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具体措施包括:(1)实行权限管理,严格限制对电子病历的访问、修改、删除等操作权限;(2)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3)对重要电子病历实行加密存储,提高数据安全性;(4)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止外部攻击导致数据泄露。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保存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丢失。

5. 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保存管理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隐私权益不受侵犯。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提供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电子病历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反映患者病情及诊疗过程;(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字迹清楚、表述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撕毁;(4)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病历内容的合规性。

2. 病历书写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等;(2)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3)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4)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5)医嘱、药物使用记录、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等;(6)转诊、会诊、出院记录等。

中医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中医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中医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提升中医医院的管理水平,优化病历管理流程,制定本制度,明确电子病历管理的机构职责、工作流程。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部、住院部、中药制剂部等所有临床科室电子病历管理工作。

三、原则1. 信息安全原则在保证患者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电子病历管理工作。

2. 法律原则电子病历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3. 规范原则电子病历内容必须规范、真实、准确。

4. 保密原则电子病历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患者允许不得泄露。

5. 公正原则电子病历必须真实记录病情、诊断过程、治疗方法及效果等医疗信息,杜绝一切伪造、篡改行为。

四、职责分工1. 信息中心负责医院电子病历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监督。

2. 临床科室负责临床医务人员操作电子病历,如病历填写、打印、查询等工作。

3. 质控科室负责电子病历的质量控制和审核工作。

五、知识培训1. 信息中心定期组织临床医务人员电子病历操作培训及技术交流会议。

2. 临床科室定期组织电子病历操作培训及交流会议,提高临床医务人员的操作技能。

六、病历的规范填写1. 病历书写应按临床要求规范填写,避免书写模糊、意义不明等问题。

2. 病历内容应真实、准确,避免虚填、漏填或填错的情况发生。

3. 病历应如实记录患者的主观症状、体征、化验结果等医学指标,避免简略、模糊或遗漏的现象出现。

4. 病历应如实记录医生的诊断思路、治疗参考和案例分析等临床急救记录,避免难以理解、无法操作、错误诊断等问题出现。

5. 病历内容应规范、简洁,避免内容冗长、重复,但必须包括所有相关必要信息。

七、电子病历安全保密1. 电子病历系统登录账号密码的使用要求严格,确保只有授权人员使用。

2. 医院严格规定医生操作电子病历的权限及操作范围,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电子病历保存备份要求严格,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可靠。

4. 电子病历数据备份采用加密方式,需定期检查数据备份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条例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条例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保障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促进医疗信息化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子病历应用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康复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安
全的原则,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
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电子病历数据采集、保存、传输、
使用和处置的规程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范电子病历系统被病毒、黑客和其他恶意攻击侵害。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电子病历应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不得篡改、删除、泄露或传播不实病历信息。

第八条:患者有权对自己的电子病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更正和删除,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电子病历应用活动需要经过医疗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电子病历信息。

第十条:对于违反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条例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滥用电子病历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子病历使用管理规定

电子病历使用管理规定

电子病历使用管理制度为促进我院电子住院病历合理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住院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住院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临床护理文书规范专科篇、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电子住院病历试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请各科严格依照本规定认真执行,规定内容具体如下:第一条:电子住院病历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除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外,还可提供电子贮存、查询、统计、数据交换等;第二条第二条:电子住院病历建立1.电子住院病历全院推行后,非经医务科授权允许,任何科室及个人一律不能单独使用纸质病历;2.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前首先需要确定主管科室、专业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本院医师,无相应职称主管的医师可由上级医师向下代签,但不允许下级医师向上代签;患者转科、交接班后,也需按上述流程重新确认三级主管医师及科室、专业组;3.电子住院病历建立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次进行电子住院病历系统必须完成相应的电子住院病历使用培训,培训课程及内容由信息科负责完成,每年需完成包括实习医师培训、新入职员工培训和进修医师培训三部分的内容;4.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必须使用本人的身份进入,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电子住院病历系统,医务人员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应保证电子住院病历内容的真实性;第三条:电子住院病历完成时限1.电子住院病历生成时限,按患者到护士站报到,护士完成并维护入住时间为起点,开始自动确定电子住院病历生成时限,同时信息科必须定期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对,保证生成时间的准确性;2.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3.首次病程记录需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按规定时间完成;转出记录在转科前完成紧急情况可允许转入后6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4.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医嘱开立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5.各类医疗文书完成的时间以有本院处方权医师、护理以有护士执业资格人员完成电子签名的时间计算;第四条:电子住院病历格式要求1.电子住院病历中各类医疗文书由信息科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维护,制定的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2.电子住院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3.病历页眉及页脚格式、字体由信息科统一制定;正文字体大小按医疗文书不同种类由信息科统一维护,科室及个人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字体大小;4.电子住院病历正文题目或小标题应用居中功能,日期与标题同行者,日期左对齐,标题手动调节至本行中间位置,如“主任医师查房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等;5.医师签字统一规定为右对齐打印书写人姓名,在打印书写人姓名前由书写人本人手写签字,如需要上级医师签字,则上级医师于书写人手签字之前签字;6.病程记录中对下述记录必须要填加标题: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交班记录、接班记录、转科记录、转入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有创操作记录、危急值处理记录;第五条:手术相关记录1.非急诊手术于医嘱下达日24:00时前必须完成术前讨论记录、术前总结、手术部位标识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等工作;2.麻醉医师于非急诊手术医嘱下达日24:00时前必须完术前麻醉访视与评估,完成麻醉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和访视记录;3.急诊抢救手术在术前有时间的条件下按上述要求完成术前准备,特殊情况时术前总结、麻醉访视记录等必须在术后1小时内完成;4.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应由主刀医师及时请示上级主管医师,需要更改术式,必须报上级主管医师同意后重新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5.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由手术者完成并签名,特殊情况可由一助代写,但需手术者签名,时间以手术结束时间为起始计算点;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需术后1小时内立即完成,时间以手术结束时间为起始计算点;6.各类介入手术包括支架植入、介入治疗、介入造影检查等均按正常手术进行管理,其医疗文书的书写也按正常手术管理规范进行;第六条:电子住院病历签名与修改1.实习、进修医务人员未取得我院处方权、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电子住院病历,必须经过我院具有处方权限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电子签名后方可生效,病历完成时间为有处方权医师完成签名时间;2.电子住院病历完成后仅对其保存,未行电子签名确认,视为电子住院病历处于未完成状态,各级医师均可对其进行修改;3.电子住院病历内容有多处需要修改或错误,经授权的主任医师可以对电子住院病历进行解除签名,解除签名的电子住院病历将回到保存状态,各级医师均可对其进行修改;4.各级医师可以修改下一级医师签名的电子住院病历内容,但无权修改同级医师、上级医师签名的电子住院病历;第七条:电子住院病历打印1.电子住院病历必须按时书写并完成医师签名,只有经医师签名后的电子住院病历方可以打印,打印病历为最终有效病历;2.不允许各科室或个人自行建立电子病历系统以外的电子打印文书,包括使用无电子签名的Word文档打印医疗文书;3.电子住院病历要求只能单面打印,打印后发现打印文档中存在错误,必须对电子住院病历内容进行修订后重新打印,禁止直接对电子打印病历进行手书修改,以保证电子文本与打印文本的一致;4.患者入院后完成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完成签名后须即时打印;手术患者于术前接送前必须完成手术相关记录的打印,包括术前讨论、术前总结、术前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完成后需即时打印;转科患者、告病危患者、病情出现急剧变化者、有医疗纠纷倾向者必须即时打印各类医疗文书;第八条:电子住院病历权限与维护第九条1.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建议定期更改密码,不允许泄露给他人使用;医生个人对电子病历系统中以本人姓名生成的病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电子住院病历系统设立四级权限,分别包括实习医师到医院实习的学生、进修医师、住院医师级包括有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教授、副教授,权限逐级降低;相应级别的权限仅限于修改本人生成的病历及同一科室低于自己级别的病历;3.教学科负责将新来院实习医师名单含研究生及进修医师、实习起止时间、实习科室等内容报送给信息科,由信息科进行权限维护;4.新获得本院处方权医师包括进修医师、研究生、新入职员工由医务科负责将人员名单、起止时间、科室等内容报送信息科,由信息科进行权限维护;5.本院新入职医师未完成执业医师注册前,由人事科将人员名单报医务科,医务科报信息科进行维护;每年人事科将职称聘用人员名单报信息科进行相应职称权限的调整;6.科室发现医师权限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科室领导签名、人事科审核后报信息科进行权限的调整;7.调离本院、取消或暂停处方权的人员由医务科出具书面通知报信息科,信息科及时取消权限或调整相应权限;第九条:电子住院病历保管1.电子住院病历的存储采取系统服务器备份和纸质病历储存两种形式,医务人员在书写或修改电子住院病历时,该病历信息应即时由系统服务器备份;纸质运行病历由所在科室保管、纸质出院病历由病案室保管;2.信息科须对电子住院病历进行灾难备份;3.电子住院病历档案的存留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纸质病历的存留年限;4.信息科要妥善保护患者的电子住院病历,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对电子住院病历严格管理,避免数据被篡改、伪造、隐匿、窃取和毁坏;需对电子住院病历内容进行后台数据的更改必须有主管部门和院领导的批准;5.电子住院病历的销毁必须得到医院主管部门和院领导的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电子住院病历;第十条:电子住院病历的查询、使用1.我院电子住院病历的调用由医务科及信息科负责,调用申请人应当按医院病历复印制度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才能由信息科提供电子住院病历打印文件,打印文书仅限于病历客观内容,在纸质病历生效继续使用时暂不受理该项申请;2.各科室应严格电子住院病历管理,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他人的电子住院病历,也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他人的电子住院病历;严禁医务人员私自打印、拷贝电子住院病历内容提供患者或他人;3.电子住院病历可以用于教学、科研,但使用过程不得违反国家保密和法律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及医院有关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规范;4.调用电子住院病历信息需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内容及范围,报科室主管领导签名后,由医务科审批,信息科协助资料的查询调用,对涉及系统安全及产权保护的内容,信息科有权拒绝;第十一条:电子住院病历系统修改与补充1.各科室需对电子住院病历文书进行增减,由所在科室提供书面申请,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名,医疗文书报医务科审批、护理文书报护理部审批同意后,由信息科依据审批结果对系统进行维护;2.信息科在收到申请后,对系统的调整原则上于一周内完成,对超出规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必须与申请科室及主管部门进行沟通;3.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可以对电子住院病历系统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需书面交信息科或主管部门,信息科根据修改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再对系统的修改,重大修改项目需报主管部门或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罚则1.非经医务科授权允许,任何科室及个人单独使用纸质病历视为丙级病历;2.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电子住院病历系统进行书写、修改、签名、打印等工作,发生与此有关的医疗纠纷和赔偿责任由冒用人负责,如冒用人经被冒用人许可,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此概不负责;3.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伪造、破坏或销毁电子病历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医院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4.私自打印、拷贝电子住院病历内容或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为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原医院有关病历管理的规定同时有效,两者出现冲突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务科。

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管理规定

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管理规定

xxx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我院电子病历系统正常运行,规范电子病历管理,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包括应用于门(急)诊、住院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及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1.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

2.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书写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准入1.非本院医务人员无书写电子病历的资格。

2.取得了执业医师证及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及取得了护士资格证、在南漳县卫生局注册并经本院护理部考核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独立书写电子病历的资格。

试用期医务人员可以用带教老师的电子用户名登录电子病历系统书写电子病历中的日常病程记录,但带教老师必须在24小时内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审阅修改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日常病程记录。

实习、进修医务人员无资格书写电子病历。

3.上级医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自己电子用户名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审阅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审阅修改病历时间自动在上级医师签名前生成。

(在有电子签名功能后实施)4.除特殊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盗用、借用他人的电子用户名或将自己的用户名交他人使用。

★第五条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1.电子住院病历页面设置为A4纸张大小,采取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2.病历实行格式化病历;正文、页眉及页脚格式、文字、字体由医务科、计算机中心统一制定。

4.27.7.2电子病历文档的管理规定

4.27.7.2电子病历文档的管理规定

4.27.7.2电子病历文档的管理规定第一篇:4.27.7.2电子病历文档的管理规定电子病历文档的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3、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4、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5、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7、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8、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9、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10、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11、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2篇)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2篇)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____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利用电子病历进行医疗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

第四条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其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病历应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规范第六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功能,包括患者信息录入、病历数据存储、病历数据传输、数据查询和分析等。

第七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合法权限的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电子病历数据。

第八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应急备份和恢复机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可追溯性,记录每一次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的操作和修改。

第十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特点,方便医务人员使用和操作。

第三章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细则,明确电子病历的录入、存储和传输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子病历应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确保对电子病历应用的掌握和运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质控机制,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病历的真实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电子病历归档和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和安全存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与管理机构,负责对电子病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电子病历管理规定

电子病历管理规定

电子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院信息化管理水平,特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部相关部门,包含但不限于医务、信息技术、护理、行政等部门。

第三条定义1.电子病历:指通过电子化方式记录病人的医疗信息,包含病历文书、诊断记录、医嘱、检验结果等内容。

2.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指为医院供应电子病历记录、查询、统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3.电子病历管理负责人:指负责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创建与归档第四条电子病历的创建1.医院全部门诊、住院病人应当通过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创建电子病历。

2.电子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患者的就诊信息,包含个人基本情况、诊断过程、治疗方案等。

第五条电子病历的归档1.电子病历应当依照病历的内容和时效性进行分类归档。

2.普通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分别归档,并依照就诊时间进行有序排列。

第六条电子病历的查询和使用权限1.医院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岗位权限和工作需要进行电子病历的查询和使用。

2.医院工作人员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查询、使用与其工作任务无关的电子病历。

第七条电子病历的保密1.医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2.未经患者同意,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部机构或个人供应电子病历。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1.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定期备份制度,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在电子病历系统发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医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数据恢复,并进行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维护与更新第九条电子病历的维护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检查机制。

2.医院工作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当及时矫正和更新错误或缺漏的信息。

第十条电子病历的规范化记录1.医院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和规范要求记录电子病历,确保病历内容的完整和统一、2.电子病历的记录应当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病史、体检、检验结果、诊断、治疗及预后等内容。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范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对电子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促进电子病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发展。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1)真实性:确保电子病历内容真实反映患者就诊过程中的医疗活动。

(2)完整性:确保电子病历内容全面、详细,不得有遗漏。

(3)可靠性: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稳定运行,数据传输准确无误。

(4)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病历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2.医疗机构应当对电子病历进行分类保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电子病历分为长期保存、定期保存和临时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

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

4.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归档制度,确保电子病历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妥善保存。

归档的电子病历应满足以下条件:(1)真实、完整、可靠。

(2)采用国家规定的电子病历归档格式。

(3)具有可读性。

5.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销毁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到期或无需继续保存的电子病历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销毁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6.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电子病历保存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数据丢失。

7.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与完整。

三、病历书写1. 电子病历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疗活动结束后,相关医务人员应尽快完成电子病历的书写。

(2)准确性:确保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描述。

(3)完整性:病历内容应全面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病情变化等情况。

(4)连续性:病历书写应保持时间顺序,体现医疗活动的连续性。

三甲医院电子住院病历管理规定

三甲医院电子住院病历管理规定

三甲医院电子住院病历管理规定一、为规范我院的电子住院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电子病历是指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

三、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件,应依法科学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电子病历资料应按时完成,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

五、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六、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1、在院患者的住院病历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借阅病历和随意携出病区。

2、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

3、病区应负责住院病历的完整性、系统性,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中医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中医医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各科严格依照本规定认真执行,规定内容具体如下:第一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纸质病历的全部功能,还可提供电子贮存、查询、统计、数据交换等。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二条电子病历的建立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严格遵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电子病历建立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使用本人的身份进入,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电子住院病历系统,医务人员建立电子住院病历应保证电子住院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医务人员对电子病历系统中以本人姓名生成的病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规范和时限完成,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各类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门诊病历号码、住院病历号码、影像和特殊检查资料号码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历次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五条医院实行院级、科室、质控科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行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持续改进.质量控制科应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设定对电子病历的质量监控要点.第六条电子病历设置归档状态,患者出院后24小时,电子病历自动转为归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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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中医院
中医电子住院病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配套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病历系指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存储、传输和调用的数字化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应包括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并能够等同实现传统病历的全部功能。

第三条电子住院病历的建立
(一)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二)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三)电子病历的建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书写病历的资格。

(五)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

第四条电子住院病历的格式要求
(一)电子住院病历采取统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病历正文字体大小、页眉及页脚格式、字体由信息科统一制定。

(三)正文题目或小标题应用居中功能: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特殊检查”,日期与标题同行者,日期左对齐,标题手动调节至本行中间位置,如“***主任医师查房录、首次病程记录等”
(四)医师签字统一规定为右对齐打印书写人姓名,在打印书写人姓名前由书写人本人手写签字,如需要上级医师签字,则上级医师于书写人手签字之前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及时间。

不再需要打印“记录者、书写者”等字样。

(五)入院记录、手术记录、讨论记录、医患沟通记录及各种知情同意书可单独打印,病程记录必须连续书写。

(六)所有书写内容页内不得空行;病案首页不得有空项。

如有多个诊断,应该分行标号书写。

(七)医嘱由医师在医师工作站下达,护士站打印执行,下达医师及执行护士均要手写签字并注明执行时间;允许表格线分行;可以续打。

(八)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规范、完整。

(九)电子病历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特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中医术语的使用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十)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中必须包括四诊资料;(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理、法、方、药一致;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参照中药饮片处方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入院记录完成后为保证病史采集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出现医患争议,可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予以确认。

(十二)为了保证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失误和纠纷,要求出院病历由科室质控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打印装订并送病案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电子住院病历的签收
(一)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书写电子病历后,应使用手写签字进行确认。

(二)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电子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经上级医师手写签字后方可生效。

出院记录必须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审签后方可交给患方。

第六条电子住院病历的完成时限
(一)医务人员应在病人住院后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病人住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的书写。

(二)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三)出院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后48小时内提交归档。

(四)其他内容同以往规定。

第七条电子病历修改
(一)医务人员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权限修改电子病历。

(二)医务人员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鉴别。

(三)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标记准确的时间。

(四)电子病历修改后需经修改者手写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对电子病历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病历资料进行修改时,必须经电子病历当事人认可,并经签字后生效。

签字应采用法律认可的形式。

第八条电子住院病历的存储
(一)电子病历的存储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

(二)电子病历的存储采取本地备份、信息科备份和纸质病历储存三种形式。

信息科须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

(三)医务人员在书写或修改电子病历时应及时在本地备份;书写或修改完毕后,该病历信息应即时由信息科备份;出院后打印纸质病历送病案室保存。

(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我院专职人员将打印的电子病历在电子病历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第九条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
(一)我院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由病案室及信息科共同负责,前者负责纸质电子住院病历的保管,后者负责数据形式的电子病历保管。

(二)要妥善保护患者的电子病历,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对电子病历严格管理,避免数据被篡改、伪造、隐匿、窃取和毁坏。

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三)电子病历档案的存留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纸质病历的存留年限。

电子病历的销毁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电子病历。

第十条调用申请人有权通过电子病历查询系统调用电子病历,其权益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及配套文件汇编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及配套文件汇编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调用申请人包括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因办理案件需要调用电子病历的公安、司法机关。

(五)其他法律许可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一条我院电子住院病历的调用由医务科及信息科负责,调用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国家批准的数字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可以在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学单位之间交换。

但交换只能限于医疗、科研和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国家保密和法律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电子病历的交换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子病历的接受方必须提交有关证明。

(二)现有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和主管部门提供的交换平台具有良好的兼容性。

(三)电子病历交换采用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代码进行。

第十三条我院实施电子知识产权保护,未经当事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他人的电子病历,也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他人的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罚则
(一)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破坏或擅自销毁电子病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医务科和信息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电子病历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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