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范围(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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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师笔记司法考试仲裁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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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范围1.可以仲裁旳纠纷: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旳协议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能仲裁旳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旳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旳农业承包协议纠纷可以仲裁, 不过不是《仲裁法》意义上旳仲裁, 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旳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旳有效旳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旳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旳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旳状况下, 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为终局裁决。

(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旳设置: 设置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 其他有需要旳设区旳市)设置程序、登记机关、设置条件, 仲裁委员会旳构成担任仲裁员旳条件:公道正派与业务上旳规定: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旳;(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旳;(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旳;(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旳;(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旳。

三、仲裁协议(一)形式: 书面形式,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二)内容:1.祈求仲裁旳意思表达2、仲裁事项: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3.选定旳仲裁委员会(明确详细)a、仲裁协议约定旳仲裁机构名称不精确, 但可以确定详细旳仲裁机构旳, 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可仲裁性问题之比较法研究

可仲裁性问题之比较法研究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可仲裁性问题之比较法研究张艳琳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它反映了一国的法律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

本文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层面对可仲裁问题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并研究了我国对可仲裁性问题的相关立法,分析了其中的不足。

关键词可仲裁性国际条约国内立法我国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3-01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始终,概括说来,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指的是根据一国的法律,哪些国际商事争议可以提交仲裁,实际上是一国的法律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

一、可仲裁性的国际条约来源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立是从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开始的,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确立了仲裁协议的国际执行制度,首次在国际层面上承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1958年《纽约公约》确立了仲裁协议的国际执行,要求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但公约本身对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未具体规定,而是留给了国内法去解决。

在涉及仲裁的国际公约中,只有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可仲裁事项直接作出了规定。

公约把可提交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仲裁的争议限定为“直接因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关系而发生的任何法律争议”。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发展需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但该法仍未能对可仲裁性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只在注释中对“商事”一词加以说明,并列举了被认为商事关系的交易事项。

二、可仲裁性问题的国内立法比较国内层面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规虽然都或多或少的参照了1985年的《示范法》,但仍在可仲裁性问题的界定方式上存在着诸多差异,具体说来,各国在其国内立法上基本采纳下列标准:1.将当事人是否享有自由处分争议作为认定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标准。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产生矛盾的时候,为了更好顺利的处理,大多数会采取仲裁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就分都可以进行诉讼,有的行政案件以及婚姻、收养等等情况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这时很多人都会好奇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一、仲裁适用的范围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

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

唐山仲裁委仲裁规则唐山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一家专业性仲裁机构,其仲裁规则是在国内外仲裁实践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以下是对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一、适用范围:唐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适用于以下几类争议的解决:1. 国内外合同纠纷;2. 国内外投资合同纠纷;3. 国内外各类经济纠纷;4. 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5. 其他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民事、商事纠纷。

二、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申请人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其中应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其它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和依据,以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 仲裁费用: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仲裁费用,所缴纳的费用应根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而对于申请人无力支付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免除或减少仲裁费用。

3. 仲裁庭的组成:申请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指定适当的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争议双方的意见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确定。

4. 程序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书面审理和听证会两个阶段。

在书面审理阶段,双方可递交书面证据和陈述意见;在听证会阶段,双方可以出庭陈述意见,提出新的证据。

仲裁庭还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陈述意见。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基于法律、事实和合同等准则作出裁决。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注明是由哪些仲裁庭成员作出的。

裁决作出后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中国以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被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密性原则:根据唐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所有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信息都应保持保密。

仲裁庭成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都有义务保持案件的保密性。

四、仲裁费用的缴纳: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人需按照仲裁费用的要求进行缴纳。

未及时缴纳仲裁费用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并要求其按时缴纳。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
在 国际商事 仲裁 中 ,争 议事项 的可 仲裁 性 (以下简称 “可 仲裁性 ”)是 指根 据应适 用 的法律 , 一 项 争议 是否 可 以通 过仲 裁方 式解决 ;如果 可 以 ,该争 议 即具有可 仲裁 性 ,否 则 ,即不具 有可仲 裁性 .在 国际商事 仲裁 中,可 仲裁 性 问题 贯 穿仲裁 程序 的始 终 ,无 论是仲 裁庭 还 是法 院,都面 临 着依 据一 定 的法 律判 断争 议是 否具有 可仲 裁性 的 问题 .
当前 可仲 裁争 议事项 的 范 围呈 日益扩 大化 的趋 势 ,许 多传 统 的不 可仲 裁 的争议 事项 逐渐被 纳 入 可仲 裁争 议事 项 的范 围I1 J】 .但是 ,各 国关 于 可仲 裁性 范 围 的规 定 仍有 一定 的差异 .一 些 国家 的关于可 仲裁 性 的立法较 为 开 明,而 有些 国家 的仲裁 立法 仍 比较 保 守 .例如 ,美 国业 已确 立 国际 证 券争议 的可 仲裁 性 ,德 国法 院却仍 然对 证券 交 易法下 的证券 索赔 争议 的可 仲裁 性持 否定态 度 ; 1987年瑞 士 《国际私 法典 》第 177条 第 1款 规 定 ,涉 及经济 利益 的任 何争 议都 具有 可仲裁 性 .这 意 味着 ,涉 及任何 具有 金钱 价值 的公 法和 强行私 法争 议 ,瑞士 都承 认它 们可 以成 为仲裁 标 的 .而 1996年 《新西 兰仲裁 法 》第 1020条第 3款 则规 定 ,如果某 一法 律结 果是 不能 由当事 人 自由处理
第 32卷第 3期
、,0l 32.No 3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Jour n al of W enzhou U 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s

abitrability(可仲裁性)

abitrability(可仲裁性)

(二)仲裁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争议救济机制 1.争议双方实体地位的平等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前提。 2.争议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必要条 件 。 (三)国际惯常作法 1.区分商业(commercial)与非商业(non-commercial)的争 议,如1958年《纽约公约》,商业争议可仲裁。 商业或商事的含义: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 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 事代表或代理;保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 投资;筹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和其他形式 工业或商业合作;空运、海运或公路运输物或旅客。
(二)仲裁范围与法院主管的比较
法 院 刑 、 行 、 民 事 主 管
其他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非讼案件
与身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三)对仲裁法规定的说明 (1)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可以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 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在海事、房地产、 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发生的侵权纠纷)。 (3)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否定性 列举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5)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属于仲裁法所 规定的仲裁范围。
三、仲裁范围的法源和界定方式
(一)仲裁范围的法源 (二)界定方式 概括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列举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结合式:以肯定性概括为主,以否定性列举为辅
四、我国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
(一)《仲裁法》的规定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不可)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可/可,他 法)

医疗纠纷可仲裁性研究

医疗纠纷可仲裁性研究

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摘要: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传统的诉讼解决模式已不能满足争议解决的需求,医疗纠纷的adr模式已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旨在针对纠纷解决的adr模式之仲裁方式进行专门研究,探讨将其引入医疗纠纷领域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为医疗纠纷仲裁的理论研究抛砖引玉,推动这一领域的探讨进入更深层次的发展。

关键词:可仲裁性;仲裁范围;医疗纠纷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历史已久。

一般认为仲裁起源于古罗马,形成发展于英国、瑞典等欧洲国家,最初是作为纯民间性的私力救济方法,后来逐步发展成为被国家法律制度认可的争议解决机制。

现今仲裁主要被用于解决国际国内的民商事争议、海事争议及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中立性、保密性、管辖权确定性以及便捷性、易于执行性等优点,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经济利益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其优越性越来越得到凸现。

虽然我国现阶段仲裁在民商事的合同纠纷领域和劳动争议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医疗领域,仲裁能否作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即医疗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这个问题仍颇具争议。

可仲裁性,亦称仲裁范围,是指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哪些事项可以解决,对哪些事项不能解决。

这里涉及一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各个国家的法律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

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是指当事人能否将医疗纠纷事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然后交由指定仲裁机构去审理裁决。

它是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前提,是为进一步研究医疗纠纷仲裁操作制度的前置条件,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关于可仲裁性的法律规定各国仲裁法一般都对争议的可仲裁性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的国家立法以争议是否是商事争议为标准,比如,瑞典仲裁法规定”一切可成为协议解决内容的民事或商事问题,均可提交仲裁”。

有些国家以争议是否涉及财产权益为标准,比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在涉及国际仲裁时规定”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重新审视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重新审视

仲 裁 裁 决 和 申请 承 认 和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效 力 。
目前 , 遍 性 的 国 际 条 约 均 未 对 可 仲 裁 性 作 普 出界 定 , 是 留待各 国解决 。例 如 15 而 9 8年 《 约 纽 公 约 》 1条 第 3款 即 允 许 缔 约 国 声 明 公 约 仅 适 第 用 于 对 商 事 争 议 所 作 出 的裁 决 。 而 各 国 在 界 定 可 仲 裁 性 时 一 般 从 本 国 的 国情 、 策 和 利 益 出 发 , 政 采
用 不 同 的 立 法 模 式 来 划 定 可 仲 裁 的 争 议 事 项 的 范
围 。 论 各 国 对 可 仲 裁 性 划 定 的 范 围 宽 窄 如 何 , ”不
在 各 国立 法 中 , 有 一 些 争 议 事 项 是 仲 裁 不 能 触 总
及 的 。这 是 因 为 一 国 在 决 定 “ 仲 裁 性 ”问 题 时 可 会 有 很 多 考 虑 因 素 。 比 如 说 : 免 该 国 法 院 过 度 避
限 制 有 关 的 。 每 个 国家 都 可 以 根 据 其 自身 的 经 济 和社会 政策 , 定 哪些事项 可 以通过 仲裁解 决 , 确 哪 些 事 项 不 可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 ” 可 仲 裁 性 并 不 等 同 于 公 共 政 策 。 15 9 8年 《纽 约 公 约 》 5条 第 2款 规 定 : 声 请 承 认 及 执 行 地 第 倘

并 非 所 有 国 家 都 将 其 视 为 一 个 构 成 该 国公 共 政 策
的根 本 性 问 题 , 国 法 院 可 以 以 其 违 反 本 国 关 于 一 可 仲 裁 性 的 强 制 性 规 则 为 由 , 绝 承 认 与 执 行 裁 拒 决 , 不 一 定 认 为 这 属 于 公 共 政 策 问 题 。4但 是 , 但 _

论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论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论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摘要:随着可仲裁性范围的扩大,知识产权争议也逐渐被赋予了可仲裁性,美国率先确认了商标、版权和专利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具有快捷性、裁决执行的可能性、仲裁庭组成的专业性等优势,中国应当逐步构建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制度,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关键词:可仲裁性;知识产权;有效性;公共政策。

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是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1](P4-5)。

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大体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纳入可仲裁性的范围。

由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故针对这一类型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具有较大分歧。

同时,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认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仲裁庭无权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那么仲裁程序就需要让位于诉讼程序,使得仲裁程序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消失殆尽,也不利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

可仲裁性,也称仲裁范围,是指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2](P149)。

对于某一争议事项而言,如果其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则该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否则即为该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对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达成一致,根据《纽约公约》第1条第3款之规定,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可见,这一规定并没有界定可仲裁性的范围,而是将这一问题留待各国的国内法解决。

就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而言,限制其可仲裁性的因素主要是公共政策。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二、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1、概念:也称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 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2、体现: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第 4条);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第6条);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确定 (第30条); 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程序事项(第39、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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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法的定义: 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 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参与人和仲裁 机构或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仲裁裁决的效力 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一)狭义:1994年8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的《仲裁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广义: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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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二、我国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虽然各国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当事人有无 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性的试金石。 (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第3条:下列纠纷则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 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 同纠纷的仲裁问题,另行规定,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认识调解与仲裁(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认识调解与仲裁(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9.1认识调解与仲裁【课标要求】1.纠纷解决的多元途径。

调解、仲裁的分类。

2.纠纷解决多元途径存在的必要性。

3.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教学目标】1.科学精神:通过学习,了解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了解调解、仲裁的主要特点。

2.法治意识:通过学习,树立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

3.公共参与:通过合作探究,提高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

【教学重点】调解、仲裁的分类【教学难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思维导图】【知识解读】一、以和为贵选调解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⑴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无法和解时,人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⑵不过,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

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调解(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注意: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

⑵类型:我国已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类型)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⑶人民调解①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②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注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及立法考察

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及立法考察

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及立法考察谢坚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清远511518摘要: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仲裁一直是解决多元纠纷的重要机制,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争议事项是否具备可仲裁性,目前尚存疑虑,这一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民商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标准,并进一步做立法考察,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立法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221-02作者简介:谢坚荣(1972-),男,汉族,广东江门人,本科,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和劳动争议。

立足《仲裁法》,深入分析民商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标准,并通过深入而广泛的立法考察,探讨我国在此方面法律建设的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然后以此为基础,探讨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符合我国立法发展的需求,也能够很好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就对此展开深入探讨。

一、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的发展情况我国非常重视对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优化,以使其能够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争议纠纷都能够借助仲裁的手段来有效解决,需要以可仲裁性理论加以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民商事争议问题,设定可仲裁性标准,无疑是仲裁制度重要的发展问题,也关系到我国仲裁制度未来发展的需要。

从目前来看,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

在可仲裁性的主体标准方面,要求提交的仲裁争议必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争议,在这一基础上,我国规定仲裁机构能够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进行选择行使的权利。

在客体方面,我国分别对此做了细分,对于可仲裁性民商事争议,如果其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争议事项,其自然不属于可仲裁性事项。

而私法领域内的民商事争议一般都属于可仲裁事项。

关于可仲裁性(一)

关于可仲裁性(一)

关于可仲裁性(一)
杨良宜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的课题与管辖权(jurisdiction)常有混淆,特别像在美国法院是混为一谈。

笔者把管辖权问题视为主要出自: 1.双方的主合约存在(existence of main contract)与否之争。

因为有太多争议可导致这方面的问题,如“误述”(misrepresentation),“胁迫”(duress),“非法”(illegality),“错误”(mistake), 等等。

【总页数】9页(P31-39)
【作者】杨良宜
【作者单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国际著名海商法专家、仲裁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7
【相关文献】
1.美国破产争议可仲裁性界定的新发展——从Mintze案对传统破产争议可仲裁性认定的突破说起 [J], 李沣桦;
2.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剖析与建议 [J], 夏晗
3.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研究 [J], 童肖安图
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 [J], 王峥;曹伊清
5.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 [J],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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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可仲裁性规则及其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可仲裁性规则及其适用

1 个欠发达国组成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的《 6 仲裁统一法 》 在公法法人主体 可仲裁性 问题 上有所创新 , 仲裁统一法》 该《 的第 2 条第 2 段规定 :国家 、 “ 地方当局和公共实体也可以是仲裁 程序的当事人但是不可以声称具有质疑争议的可仲裁性 、 自身进行仲裁的能力或仲裁协议有 效性的权利 。然而 , ” 由于该《 仲裁统一法》 只适用于仲裁地在 O D HA A成员国境内的仲裁, 所 @ 以其影响性更是微不足道 。可见 , 从总体上说 ,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可仲裁性 的法
收 稿 日期 :0 60 -8 2 0 -30
作者简介 : 张圣翠( 9 5 , , 1 6 一)女 安徽合肥人 , 上海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维普资讯
4 0
上海财 经大学学 报
20 0 6年第 3 期
在加 入时做 出 了内容 各异 的保 留声 明 , 因此 该公 约 的上 述 关 于 承认 国家机 关 或政 府 部 门 等公 法法 人具 有缔 结 国际 商事 仲裁协 议能 力 的原则性 规定 实 际上 大 打折 扣 。 19 9 9年 3月 1 1日由


主 体 可仲裁 性规 则及 其性 质
目前世 界上 并不 存在 对 当事 人订 立 国际商 事仲 裁协议 的能力作 出 明确划 一规 1 () 对 当事 人订 立 国际 商事 仲 裁协 议 的能 力 除 了含 混 纽 第 款 a项 地 规 定根据 “ 其适 用 的法律 ” 定外 , 有提 供任 何 进 一步 的指南 。在 区域 范 围 内具 有 较 大 对 确 没 影 响性 的 16 9 1年《 洲 国际商 事 仲裁公 约 》 1 第 1 欧 第 条 ~2款 对公 法法人 订立 国际商事 仲裁 协 议 的能力作 了稍稍 明确 的规 定 , 依 照应 适用 的法律 为 公 法法 人 的法人 有 权 达成 仲裁 协 议 , 即“ 但一 国认 为需 在某些 方 面予 以限制 , 则应 在签 署 、 准或 加入 本公 约时 声 明 。由于不少 缔 约 国 批 ”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效力、范围内容(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范围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效力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无效情形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作者: 杨月萍
作者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出版物刊名: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8-4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可仲裁性;仲裁协议;有效性;管辖权
摘要:长期以来,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被视作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

从实质上来说,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与仲裁管辖权相关的两个独立的问题。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认定权交由仲裁庭,推迟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并减少法院介入仲裁的可能性,使仲裁更少、更晚地受法院的干预和影响。

这也恰恰符合了当前减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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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
(1)涉及“个人身份”,如雇佣合同、家庭 争议等。
(2)涉及第三者利益,如子女托管(离婚)、 破产或清算(因为有其他债权人与先后排列问 题)、竞争法(反垄断法)、一些知识产权等。
(3)涉及刑事或违反国际秩序的非法争议, 如走私贩毒、海盗、贩卖人口、种族纠纷、国 际贪污等。
(4)其他国家政策、立法、判决规定争议 (特别是本土)不能去仲裁。
案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 例 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 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 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8多)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 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案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例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 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 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 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商业或商事的含义: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 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 事代表或代理;保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 投资;筹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和其他形式 工业或商业合作;空运、海运或公路运输物或旅客。
三、仲裁范围的法源和界定方式
(一)仲裁范围的法源 (二)界定方式
概括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列举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结合式:以肯定性概括为主,以否定性列举为辅
四、我国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
(一)《仲裁法》的规定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不可)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可/可,他 法)
F.电信公司破产清算
G.骑有质量问题自行车摔伤索赔
一、仲裁范围(可仲裁性)概念
仲裁范围,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可以解决哪些争议事项,不能解决哪些 争议事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纠纷的可 仲裁性(arbitrability)”问题。
仲裁对象、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二、确定仲裁范围应考虑的因素
(一)仲裁是一种法律争议救济机制 1.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手段中,仲裁是作为社会争议 (冲突、纠纷)救济机制而存在的,这决定了只有争议才 能作为仲裁对象。 2.仲裁在解决社会争议的各种手段中,是作为一种法律争 议救济机制而存在的,这决定了只有一定范围的法律争议 才能作为仲裁对象 。 而违反非法律规范而引起的争端、纯粹因事实认定而引起 的无须运用实体法律规范解决的争议 、当事人只要求对法 律争议作出是非判断而不要求进一步做权益处置的案件不 能作为仲裁对象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
案 裁终局 例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
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 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 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 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 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一38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内容目次
仲裁范围(可仲裁性)概念 确定因素 法源和界定方式 我国规定 提出不可仲裁时机
以下哪些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解 决?
A.宣告5·12汶川地震中失踪的
游客死亡
案 例
B.确定电脑硬盘中磁道受损情况
C.认定批发“happy水”行为构
成犯罪
D.饭店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E.他爸要跟他妈离婚
(二)仲裁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争议救济机制
1.争议双方实体地位的平等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前提。
2.争议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是该争议成为仲裁对象的必要条 件。
(三)国际惯常作法
1.区分商业(commercial)与非商业(non-commercial)的争 议,如1958年《纽约公约》,商业争议可仲裁。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 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 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 下仲裁协议无效?(司考2003卷三64)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 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 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3)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否定性 列举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4)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5)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属于仲裁法所 规定的仲裁范围。
五、提出不可仲裁的时机
(一)保障被申请人的一项程序权利 (二)提出时机 (1)在仲裁程序的开始。 (2)有的国家如英国规定有在刚作出(28 天内)的裁决书撤销或宣告无效时。 (3)最常发生的时机是在裁决书执行之时。
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 述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2002卷三94)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 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
案 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 例 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二)仲裁范围与法院主管的比较
法 其他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院 Nhomakorabea刑
、 行
民事非讼案件
与身份有关的民事纠纷

民 事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三)对仲裁法规定的说明
(1)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可以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 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在海事、房地产、 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发生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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