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性分析
论商事仲裁的保密性
第 27 卷第 7期 2 0 0 9年 7 月
河 北法 学
H ebei Law S cien ce
Vol. 2 7, N o. 7 Jul. , 2 0 0 9
论商事仲裁的保密性
高扬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 仲裁程序的保密性通常被认为是仲裁的重要优点之一。保密性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参与者负担法 律默示的保密 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认的私人性的自然延 伸, 存在 保密的 默示义 务: / 如果 这种 看法是正确的, 即每一个 仲裁协 议至少 存在一 个关于庭 审 应私下进行的默示 条款, 则私人 性的要 求在原 则上应延 伸 至为该庭审目的而提供的文件 。最明显 的例子是证据记录 或眷本。将此类文件披露给第三人几乎 相当于向该人敞开 仲裁室的大门。0
在国际商 事争议的解 决中, 国际商事仲 裁是最为 普遍 使用的方法。而仲裁程序的保密性通常 被认为是仲裁的重 要优点之一。国际商 事仲裁 的当事 人, 即 此类案 件中的 公 司、政府和个人, 高度 重视保 密性, 认为这 是国际 商事仲 裁 的基本特点。在考察吸引当事人采用国 际商事仲裁而非诉 讼解决争端的原因 时, 此 类程序 和作出 的裁决 不会轻易 进 入公共领域的事实, 几 乎总是 会被提及。 当事人 推崇仲 裁 保密性的原因很多, 下述 几个方 面比较 有代表 性: 第一, 仲 裁当事方不希望其 所面临 的某些 指控被 公众知 悉。例如, 被指称为不守诚信、进行 不实陈 述、不能胜任、偿 债能力 不 足等。这会对当事方的声誉、信贷带来负面影响。第二, 仲 裁当事方不希望不 利于其 的裁决结 果被公 布, 尤其是如 果 该当事方在其他案 件中面 临相似 的请求 或抗辩 时。第三, 对某些当事方而言, 在仲 裁中的 立场一 旦被公 开将会给 其 带来困难或麻烦。当 国有企 业、政 府部门 或公共 事务机 构 作为当事方时尤其 如此。例 如, 在 一些涉 及公众 利益的 大 型商业合约纠纷中, 此类当事方出于政治上的考虑, 往往特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原则
。
技术鉴定法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检 验、分析和判断,提供科学、准
确的鉴定意见。
证据鉴定的注意事项
保持独立性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地位,不受任何一方的控 制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遵守程序规定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收集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 偏见和倾向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 可信度。
全面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全面,涵盖与案 件相关的各个方面,以便仲裁庭能够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技巧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 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获取口头证 据。
现场勘验
对于涉及物证或现场情况的案件 ,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记录现场 情况并提取相关证据。
充分披露信息
鉴定人员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相关信 息,以便当事人全面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04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与鉴 定的挑战与对策
Chapter
跨国文化差异对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影响
证据认知差异
01
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导致对证据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可能影
响证据的收集与鉴定。
语言障碍
02
跨国仲裁涉及多种语言,语言理解和翻译问题可能影响证据的
合理、公正的证据收集与 鉴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公正性体现
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公正性 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 性,是仲裁制度公正性的 重要体现。
0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Chapter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而受到广泛认可。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共识。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时需考虑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以及适用规则等因素。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听证、裁决等步骤。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确定。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可能决定了仲裁程序应遵循的法律体系。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即用于判定争议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挑战和上诉虽然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可上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挑战,例如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声誉。
然而,保密的程度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法律而异。
结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平台。
通过了解其基本规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地解决争端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简要概述,实际仲裁过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复杂性。
建议在面临具体争议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关于商业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准则,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仲裁程序,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加,商业争议的频繁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相对于诉讼方式,商业仲裁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决定权归当事人等优势,因此备受商业界青睐。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靠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裁决的制定和执行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规则,并可以通过与仲裁庭达成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然后详细探讨其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具体规定。
最后,我们将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展望,以期为读者对该规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仲裁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要点,从而在日后的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引入和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历史背景在此部分,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包括其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同时,还将探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1.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快速和经济的原则。
同时,还将讨论这些原则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性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性分析【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是各国和各仲裁机构一致的做法。
争议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很大原因之一就是看中仲裁的保密性。
但是在实践中,多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的保密性问题,使得各国在仲裁保密问题上做法不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密性的范围及保密主体的范围的问题上均存在不同观点。
【关键词】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争议解决不同于公开的法庭审理,仲裁程序是不公开进行的,更为隐秘。
仲裁的保密性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仲裁与诉讼的一个非常显著的区别[1]。
用于仲裁程序的各种文件和双方的证据材料,甚至是仲裁裁决,均受到保密义务的保护。
这也是争议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很大原因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与仲裁有关的一切文件、证据都是保密的。
要界定保密的范围,必须先区别保密与隐私这两个概念。
一、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不同于隐私性(privacy)区分国际仲裁中的保密性与隐私性很重要。
隐私性主要是指仲裁程序的封闭性和非公开性,即普通公众不能参与旁听。
相反,保密性主要指不得泄露从仲裁程序中获知的信息,是指双方约定的、不将与仲裁有关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2]。
所以,保密性和隐私性是有差别的。
支持仲裁保密性的学者认为,被广泛认可的仲裁程序的隐私性客观上要求了此种程序需得到保密[3]。
有学者认为,“如果要求仲裁参与方白天秘密地(privately)地参与仲裁,而到晚上可以公开任意地谈论参与仲裁的情况,那么‘隐私性’的概念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4]。
反对仲裁保密性的学者认为仲裁审理的隐私性是一个较为窄的概念,不应包括广义的保密义务。
在仲裁领域尚没有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具体规定仲裁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仲裁过程中的细节[5]。
不同于隐私性被广泛规定于各国国内的仲裁规则中,各国的仲裁立法大多不涉及保密义务。
笔者认为,将保密义务视为当事双方的约定义务是比较合适的,这样一方面可以由明确双方保密义务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使法院在保密义务范围的确定上有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平衡仲裁的私密性和公共利益。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与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与劣势。
我们在考虑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时候,需考虑合同双方的性质、合同类型、可预期的争议类型、以及仲裁裁决与执行将要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等因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要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需要考虑以下基本事项。
一、仲裁的优势(一)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仲裁与否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国际商事仲裁就变得毫无意义。
有关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
依据此公约,各签约国允许本国的法院和机构来执行仲裁裁决。
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可能。
当然,裁决能否执行还要看其是否满足公约的核心标准,如裁决的过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
就执行力而言,《纽约公约》使得仲裁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二)速度一般来说,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
如果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违约赔偿金时,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
说仲裁速度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能上诉。
当然不能上诉也有其负面影响。
(三)费用选择仲裁也是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机构的资源使用费;再次,还有到达仲裁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选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擅长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
而这些权利在诉讼中很难拥有。
自由选择仲裁员有时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裁决者不一定必须是位法律专家,但可以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事实上在很多争议中,需要解决的很多事实认定问题。
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专业知识的缺失问题。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要 把人 作 为一 个整 体 ,因而 其有 义务 向公 众披 露与 其相 关 的活
很 多的仲 裁当事 人正是 出于保密性 的考 量才倾 向于选 择仲 裁, 因 动 。 这 就提 出 了一种 可能 性 , 即私人 主体 和公共 主体 之间 纠纷 的
为仲 裁的保 密性在 维护商业 信誉 、 保护商 业秘密方 面有着 无可 匹 维度 实 际上是“ 在 他们 和任何 人之 间” , 因此 , 此种情 况下 , 保密性
制 占缸金
2 0 1 3・2 ( 中) ◆ 司 法 天 地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储
摘 要
楚
一直以来, 学界都认为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显著的优点之一, 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仲裁的本质属性。然而时至
今 日, 国际商事仲裁的保 密性 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与质疑, 特别是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无法避免却又难以调和的 矛盾 。但并 不能 因此 而简单地 废 除 了仲 裁的保 密性 , 而应仔 细权衡 并考 量各种 因素 , 从 而在 仲裁 的保 密性 与公共 利益之 间
审查 政府 信息 的披露 。 实际上 , 这 意味着 披 露和假 设 的举证 责任
在 商事 仲裁 中 实行保 密性 的最 重要 的基 本原 理是 私人 主体 倒置 , 政 府信 息应 当 能够为 公众 所知 悉 , 除 非可 以证 明公众 的利
双 方特别 立约要 求在私 人法庭解 决他 们之 间发生 的商业 纠纷 , 以 益在 于不 披露 。
作为 商业仲 裁 的一种 法律特 征 , 而不是 否定 它 。 这包 括 了英 国的 况 下有 向公众 披露 信息 的积 极义 务 , 即有 些情 况下 , 第三方 和公 初审 法 院和上诉 法 院, 加拿 大的初 审法 院 , 巴黎 上诉 法 院和斯 德 众有 合法 的理 由知晓仲 裁 中究竟发 生 了什 么 , 这就 是保密 性 的公 哥尔 摩地 区法 院等 。但 这些对 保密 性 的确认 意 见却往 往 伴随着 共利 益例 外; ( 3 ) 因为合法 理 由而 向公众披露 信息 的标准 是“ 政府 倾 向于 限制 甚至 于否定 保密 性 的诉求 。 二、 仲 裁保 密性 与公共利 益 的辩证 考量 信息 ” 。政 府秘 密不 同 于个人 或商 业秘 密 , 法庭 必须从 不 同层面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私人仲裁机构,在各国法律的适用和程序规则下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方式。
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端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同时仲裁程序相对简洁,保密性较高,仲裁裁决也较易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主要围绕着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和执行等方面。
在仲裁程序中,争端各方应认真履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
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双方意愿选择合适的仲裁员,确保仲裁庭的公正、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仲裁裁决方面,应确保仲裁员的裁决意见充分、正确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且应及时通知双方。
在裁决执行方面,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颁布于一个国家而执行于另一个国家,因此裁决执行的问题尤为重要。
执行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查控、公证认证、强制执行等,有关程序则涉及该国的司法管辖和程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相对应的是其理论研究。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有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指各仲裁机构发布的规定仲裁程序和应用法律的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研究可以围绕着规则的适用涵盖的领域、程序的简易性与公正性等方面。
例如,2010年由联合国国际商会(ICC)发布的最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就强调了仲裁程序的迅速和高效,同时还规定了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中的作用和地位,以更好地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问题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争端的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与传统的法院管辖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权更为主动,即仲裁庭在适用管辖规则时需采取较广泛的解释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比较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比较在国际商务领域,当商业纠纷出现时,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方式变得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途径。
本文将就这两种方式进行比较,并探讨其优劣之处。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提供一个自由、灵活、高效的解决方案。
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而在法院诉讼中,受制于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程序,设定了较多的形式要求,使解决纠纷的过程更为繁琐和耗时。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密性也是其优势之一。
在仲裁过程中,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庭的裁决和争议解决的具体细节可以保密。
这对商业机密以及商业合作双方的声誉都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相比之下,法院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通常是公开的,容易受到外界的监督和干扰,可能对商务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相较于法官,仲裁员的专业程度参差不齐。
仲裁员的选择对于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但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相比之下,法院诉讼中的法官由政府任命,一般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通常难以得到强制执行。
虽然《纽约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实际操作仍然面临各国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差异。
另一方面,法院诉讼具有一定的优势。
最显著的一点是,法院诉讼的裁决拥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法院的判决来追索债务或索赔。
此外,法院诉讼有着更为权威和公正的形象,一些当事人更加倾向于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以便在法律上得到更明确的保护。
然而,法院诉讼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法院诉讼通常需要很长时间。
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案件常常涉及跨国辖区、语言文化差异等问题,导致审理时间延长。
其次,诉讼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这对小型企业和个人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个负担。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各具优势和劣势。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义务的探索与思考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义务的探索与思考张玉卿*摘要:仲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和仲裁的保密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国际上对仲裁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做法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仲裁的保密义务却颇具分歧,分别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
英国承认存在保密义务,法律允许有披露的例外;澳大利亚不承认仲裁存在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在协议中订明保密义务。
仲裁保密义务是从事国际仲裁的一项重要纪律,加强仲裁保密纪律是提高中国仲裁机构乃至中国仲裁形象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不公开保密保密是商事仲裁的一项重要纪律。
这项纪律遵守的好与坏,直接涉及一个仲裁机构,乃至一个国家的仲裁信誉的高低。
然而,仲裁的不公开(privacy)审理与仲裁的保密义务是否是同一概念?是否因仲裁不公开审理就意味着当事人、仲裁员就要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承担保密义务,其范围是什么?是否存在可披露的例外?如果违反了该保密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国际上对这些问题的主要理论与实践做法是什么?伴随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国际贸易大国、海外投资迅猛增长,中国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更多的国际商事仲裁,将中国建成名副其实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都要求我们了解这些问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仲裁的不公开审理(一)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的缘由商事仲裁起初与国家、法院或政府并无直接关系。
①虽然后来出现了国家对仲裁的立法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等机制,也是为了推动商事仲裁更加健康顺利地发展,商事仲裁依然保持着它的私人属性。
因此,商事仲裁争议除非当事人同意,不应公开审理,要保持其私密性。
*①张玉卿,国家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
起初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来自社会团体,如行会、商会内部的期待与压力,无需外部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制裁;同时,商人会很在意因不执行裁决而给自己的商誉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Nigel Blackaby&Constantine Partasides with Alan Redfern&Martin Hunter,Redfern and Hun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aras.1.08-1.11.*被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多属社会上具有较高文化、较高社会地位,享有较高信誉的人士,会自觉尊重仲裁的私密性,不会允许无关的人士参加庭审,从而失去自己的身份与信誉。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质疑与回应: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
持观点基本是 应尊重保密性 . 但对此保密性是合 同义务
作 者 简 介 : 艳 华 , 江 理 工 大 学 法政 学 院 讲 师 , 东 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专 业 博 士 研究 生 。 何 浙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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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与 回应 : 国际商 事仲 裁 的保 密性
事 实 . 乎 总 是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被 提 及 ③ 也 有 研 究 表 几 ”但 明 .秘 密 性 ” 不 在 律 师 和 商 人 对 于 仲 裁 的评 价 因 素 中 “ 并 居 于前 列 。 完 全 处 于 “ 平 公 正 裁 决 ” 费 用 、 定 的 终 它 公 、 决 局 性 这 些 因 素之 下 们 不 对 程 序 的保 密 性 予 以更 高 的 他 评 价 , 也 许 令 人 吃 惊 。 其 次 , 使 同 为 英 美 法 系 的各 这 ④ 即 国 法 院 对 仲 裁 保 密 性 的认 识 也 不 一 致 国 、 大 利 亚 美 澳 和 瑞 典 等 国法 院 倾 向于 认 为保 密 性 并 非 一 项 默 示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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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一直以来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区分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国内仲裁学界一般也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种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仲裁当事人正是出于保密性的考量才倾向于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在维护商业信誉、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无可匹敌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这种优势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却遭到了公共利益的挑战。
因而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以及思考如何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一、仲裁保密性的基本含义仲裁的保密性或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其最基本含义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到仲裁审理程序中。
这是仲裁界长期以往的传统做法,各个国家包括各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实践中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广泛的尊重。
仲裁的保密性也被认为是仲裁最主要的优点。
通过对不同立法体系下的案例进行研究表明,总的来说,大多数法院确认了保密性作为商业仲裁的一种法律特征,而不是否定它。
这包括了英国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加拿大的初审法院,巴黎上诉法院和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等。
但这些对保密性的确认意见却往往伴随着倾向于限制甚至于否定保密性的诉求。
二、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辩证考量在商事仲裁中实行保密性的最重要的基本原理是私人主体双方特别立约要求在私人法庭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商业纠纷,以避免引起公众审查的注意。
正如一位英国法官贤明的表述:仲裁保密性的概念简单的源于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特殊纠纷提交仲裁。
但是,如果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中一方不是私人主体,而是国家、政府或者公共机构(下称公共主体)时,保密性又该如何界定呢保密性是否仍可以成为此类仲裁的特点可以预见的是,私人企业和公共主体之间的商业纠纷并不一定是上文提及的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
保密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效力
保密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效力在国际商事领域,保密协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商业秘密、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维护商业利益。
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保密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效力,并讨论其对商业纠纷解决的重要性。
一、保密协议的定义与作用保密协议,又称保密合同、机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
它通过明确规定信息的可保密性,并强制执行保密义务,确保交易双方不会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的主要作用包括:1. 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进行明确,确保关键商业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或披露。
2. 防止知识产权侵权:通过保密协议可以规定知识产权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或窃取专利、商标等等。
3. 维护商业利益:保密协议的签署有助于企业在商业交易中获取更多利益,保持竞争优势。
二、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
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商务谈判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享有合同自由原则。
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并明确将保密义务纳入合同条款中,保密协议即具备法律效力。
2. 合同可强制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保密协议可以成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
3. 国际公认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广泛的国际公认。
根据《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公约》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所达成的保密协议。
三、保密协议的重要性保密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商业纠纷解决起着关键性的影响。
以下是保密协议的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 避免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纠纷的解决过程通常需要双方提供大量的商业信息和证据。
保密协议的签订可以确保在解决争议时,有关的商业秘密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与适用法规
仲裁员的选任通常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或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当事人可以指定仲裁员 ,也可以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为确保公正性,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还会要求仲裁员进 行披露和回避。
职责范围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需遵守法律原则、商业 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仲裁员还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裁决结果。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 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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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为跨国商业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 公正的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 行。
推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 完善和发展,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 预测的法律环境。
国际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 惯例和习惯做法,被广泛 接受并应用于仲裁实践中 。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保密性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当事 人协议确定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 裁机构等。
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不公开,保护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独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 ,仲裁员独立于当事人,保证仲裁的 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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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国际 商事仲裁的发展。可通过签订多边或双边协议、建立区域性或全球性仲裁合作 机制等方式,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互信和互认。
• 培养专业人才:为满足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发展的需要,各国应积极培养具备国 际化视野和专业技能的仲裁人才。可通过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项目、提供实践机会等方式,提高仲裁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
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引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是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和采用提供统一的指导和标准。
本文将对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逐渐成为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然而,证据的收集和采用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和可靠,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
二、规则主要内容2.1证据的定义根据规则,证据是指能够推动仲裁庭认识事实并作出裁决的一切材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口供、鉴定意见等。
2.2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规则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各方有义务及时、充分地收集证据,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存证据,以免证据灭失或丧失可信度。
2.3证据的提交和质证根据规则,各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交仲裁庭,并在仲裁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应当公正、权威。
2.4专家意见的采纳规则规定,在处理特定领域的纠纷时,仲裁庭可酌情采纳专家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2.5证据保密和公开规则明确了证据保密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应予以保密。
同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仲裁庭应保证其公开性。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3.1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适用于跨国商事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下的仲裁程序。
3.2适用于各类证据该规则适用于各类证据的收集、采用和提交,包括书面证据、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3适用于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该规则适用于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按照其规定行事,并共同遵守证据采用的相关要求。
四、规则的意义和影响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的制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浅析
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浅析XXX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9级金融二班摘要: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研究长期以来被忽视,这有其观念上的原因。
事实上,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远非一般所认为的那样毋庸置疑。
仲裁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挑战与质疑,越来越多的情形被纳入可公开的范畴。
但并不能因此废除仲裁的保密性,而应权衡各种因素,在仲裁的保密性与透明度之间寻求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应是一个重要的可突破保密性的优先领域,可以作为平衡保密性与透明度这架天平的游码。
关键词:保密性私人性裁决公开一、引言仲裁的机密一直以来被接受,但没有案例去依从或者仔细的针对,直至最近的十几年才开始出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制度与其他制度相比并没有能够引起国内外学者的普遍重视。
在国外也是直到1995年澳大利亚的Esso Australia Resources Ltd. v. Plowman(Minister for Energy and Minerals)and others (1995)128ALR 391 案①才真正引起了国际仲裁学者及相关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我国学者已经开始对此进行关注,但内地学者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多数论著都没有专门论及这一问题,而仅仅在总论部分将其作为仲裁的特点之一或与诉讼相比的优越性之一予以简单介绍。
虽然如此,还是出现了一些研究仲裁保密性的文章,相比国外学者的讨论,我国学者的研究范围较为保守,所持观点基本是应尊重保密性,但对此保密性是合同义务还是默示义务方面尚有分歧。
外国学者尤其是美国部分学者的观点较为激进,他们多从应增加仲裁透明度的角度来论述此问题,且很多学者主张应以一定方式公开仲裁裁决。
①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1996 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8 页。
对保密性制度的忽视可能来源于两种考虑:其一,认为仲裁保密性是一项历史传统,应然如此,没有讨论的必要。
其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处于发展完善之中,尤其是在我国,仲裁员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临时仲裁制度、裁决的承认执行制度等等,如此多的重要内容需要研究,透明度远非此时需要考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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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性分析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是各国和各仲裁机构一致的做法。
争议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很大原因之一就是看中仲裁的保密性。
但是在实践中,多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的保密性问题,使得各国在仲裁保密问题上做法不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密性的范围及保密主体的范围的问题上均存在不同观点。
【关键词】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争议解决
不同于公开的法庭审理,仲裁程序是不公开进行的,更为隐秘。
仲裁的保密性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仲裁与诉讼的一个非常显著的区别[1]。
用于仲裁程序的各种文件和双方的证据材料,甚至是仲裁裁决,均受到保密义务的保护。
这也是争议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很大原因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与仲裁有关的一切文件、证据都是保密的。
要界定保密的范围,必须先区别保密与隐私这两个概念。
一、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不同于隐私性(privacy)
区分国际仲裁中的保密性与隐私性很重要。
隐私性主要是指仲裁程序的封闭性和非公开性,即普通公众不能参与旁听。
相反,保密性主要指不得泄露从仲裁程序中获知的信息,是指双方约定的、不将与仲裁有关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2]。
所以,保密性和隐私性是有差别的。
支持仲裁保密性的学者认为,被广泛认可的仲裁程序的隐私性客观上要求了此种程序需得到保密[3]。
有学者认为,“如果要求仲裁参与方白天秘密地(privately)地参与仲裁,而到晚上可以公开任意地谈论参与仲裁的情况,那么‘隐私性’的概念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4]。
反对仲裁保密性的学者认为仲裁审理的隐私性是一个较为窄的概念,不应包括广义的保密义务。
在仲裁领域尚没有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具体规定仲裁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仲裁过程中的细节[5]。
不同于隐私性被广泛规定于各国国内的仲裁规则中,各国的仲裁立法大多不涉及保密义务。
笔者认为,将保密义务视为当事双方的约定义务是比较合适的,这样一方面可以由明确双方保密义务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使法院在保密义务范围的确定上有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平衡仲裁的私密性和公共利益。
二、仲裁中保密义务的范围和限制
若双方有约定、双方之间有贸易惯例、或存在某些公共政策的规定,则这种保密义务的预期应受到保护。
但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应履行保密义务,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履行保密义务,应该从仲裁的不同方面、不同阶段加以考虑和分析。
(一)仲裁事实
当事人愿意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存在的纠纷,就是为了防止由国内法院审理纠纷以至让更多人获知纠纷。
但实践中,要对仲裁事实进行完全保密是很难做到的,因为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披露仲裁的存在,甚至是负有披露的法律义务。
例如仲裁当事人可能有义务向会计公司、债权人、保险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披露仲裁事实。
又如,当事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法院审理的公开性,也会导致披露仲裁事实。
(二)证据等文件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会提交各种证据材料或文件,用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当事方向仲裁庭提交文件时,通常会提交多份复印件,一份提交至仲裁庭,另一份给对方当事人。
国际上,通常认为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及文件在仲裁过程中的保密是可以做到的,并且应该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6]。
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程序中产生或出示的文件及证据不得泄露,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披露或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披露的除外[7]。
如果双方没有事先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并且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也没有相应规定的话,实践中常常采取个案分析的原则,根据证据材料的具体类型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
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粹商业或私人的文件,受保护的程度较高,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则可能被公开。
如,涉及商业信息或者交易秘密的证据材料则应受到严格的保护。
(三)普通证人及证言(Fact Witness)
在仲裁的保密性中,证人证言是相当特殊的证据材料。
普通证人是由一方当事人引入仲裁程序的,虽然仲裁员和当事双方希望普通证人保守仲裁程序的秘密性,但普通证人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所以其没有义务依据当事双方的仲裁保密协议对仲裁程序进行保密。
(四)专家证人及证言(Expert Witness)
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专家证人对特定的问题提供意见性证据,他是经仲裁庭或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仲裁的,并且是可以被同等资历的人所替代的。
由于专家证人是受委托而进入仲裁程序的,因此仲裁庭或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专家证人的保密义务,这样就能以约定义务维护仲裁的保密性。
但是,有学者认为,为避免同一专家对同一争议问题给出不同的意见,无论是为了法律的公正性还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专家证人证言均应该在仲裁结束的一段时间后被披露[8]。
(五)程序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对于大多数的仲裁当事方而言,保护商业秘密是其选择仲裁这种相对保密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最主要原因。
因此,保密义务至少应包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国内立法上都支持仲裁程序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规则第52条以最详细的方式规定了对商业秘密保
密性的保护。
瑞士的法律将具有保密性的信息种类一一罗列,如价格政策、竞价和要约、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条件、借款和贷款等等[9]。
以上都说明了商业秘密具有了仲裁过程中的信息要素,并且应受保密义务的保护。
(六)仲裁裁决
由于个案中仲裁裁决使用的证据材料不同,其所受的限制不同,裁决的保密性也因个案而不同。
现在广泛的共识是在没有得到仲裁当事人双方明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单方面公开或披露仲裁庭裁决。
虽然仲裁机构会定期公布一些仲裁案例,但都隐去了当事人的姓名。
总的来说,仲裁裁决的保密性是得到公认且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除非当事双方同意公开或者披露裁决是合理且必须的,仲裁裁决一般受到暗含的保密性义务的保护。
(七)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在一些例外情况下,保密义务也不是绝对的。
首先,当事人约定例外。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哪些属于保密义务,也可以约定哪些不属于保密义务,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该仲裁机构的规则。
第二,公共政策例外。
公共利益往往应当被给予优先考虑,涉及到仲裁保密性问题是亦同,尤其在当事方是政府部门或是公共事务机构时更是如此[10]。
当公共利益要求公开国际商事仲裁中受保密的信息时,保密义务不能与公共利益相抵触,应当公开此种受保护的保密信息。
第三,司法程序的例外。
若当事人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或执行仲裁裁决时,事实上此时已不可能再履行保密义务。
三、结论
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但是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理论领域都存在着分歧,有的将保密义务视为法定义务,有的将其视为约定义务。
实践中对仲裁保密问题的不同处理,造成了混乱的局面。
对保密义务的不同认定,往往给仲裁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也降低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吸引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研究也将越来越重要。
在对待保密性的问题上,极端的绝对保密或绝对透明都是不合适的做法。
依据不同阶段,对不同的主体分情况研究,才能寻找到最为理想的保密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勇.论仲裁的保密性原则及其应对策略[J].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81.
[2][3][4]Gary B.Born,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Wolters Kluwer International,the Netherlands,2009,p2252,p2252,p2252,p2254.
[5]Gu Weixia,Confidentiality revised:Blessing or Curs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J],15 Am.Rev.Int’l Arb.607.
[6]Alan Redfern & Martin Hunter,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M],Bath Press,UK,2004 (4th ed.),p.30.
[7]LCIA 仲裁规则第30.1条.
[8][9]Alexic C.Brown,Presumption Meets Reality:An Exploration of The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J],16 Am.U.Int’l L.Rev.969,1008,1009.
[10]高扬.论商事仲裁的保密性[J].河北法学,2009(第27卷第7期):40.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