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2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地3.1.1托儿所、幼儿园应选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噪声小、安全无污染的地点。
3.1.2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景观条件,有足够的阳光、空气和绿化面积。
3.1.3基地应满足规定的面积和容积率要求,具备良好的交通、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条件。
3.2总平面3.2.1托儿所、幼儿园总平面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便于管理和服务。
3.2.2总平面应满足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隔音等要求,建筑形式应符合美学和文化传统要求。
3.2.3总平面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设置幼儿生活用房、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服务用房、活动用房等功能区。
4建筑设计4.1建筑形式和风格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形式和风格应符合当地文化传统和城市风貌,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4.1.2建筑形式应简洁明了,富有童趣,符合幼儿审美特点,建筑立面应具有较强的视觉吸引力。
4.2功能分区4.2.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置在建筑平面布局的中心位置,便于管理和服务。
4.2.2教学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周围,便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4.2.3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附近,便于管理和服务。
4.2.4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附近,便于提供餐饮、保洁、维修等服务。
4.2.5活动用房应设置在幼儿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周围,便于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各种活动。
4.3建筑布局4.3.1幼儿生活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婴幼儿活动和照管,设置相应的卫生间、洗手间、换衣间等设施。
4.3.2教学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教学活动的开展,设置相应的教具、玩具、图书等设施。
4.3.3行政办公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设置相应的办公桌、文件柜、电脑等设施。
4.3.4服务用房应布局合理,便于提供餐饮、保洁、维修等服务,设置相应的厨房、餐厅、保洁室、维修室等设施。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所、幼⼉园建筑设计规范》《托⼉所、幼⼉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修订条⽂(2019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字为新增内容,⽅框标记的⽂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标记的⽂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 为保证托⼉所、幼⼉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适⽤、安全、卫⽣、经济、美观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新建、扩建、改建托⼉所、幼⼉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所、幼⼉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所、幼⼉园的每班⼈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所、幼⼉园的规模1.0.4 托⼉所、幼⼉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使⽤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健康成长;2. 保证幼⼉、教师及⼯作⼈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3. 符合节约⼟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针。
1.0.5 托⼉所、幼⼉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5living room供婴幼⼉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班级独⽴⽣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共同进⾏⽂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2.0.12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婴幼⼉⼊园时进⾏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3.1 基地3.1.1 托⼉所、幼⼉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所、幼⼉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照充⾜、交通⽅便、场地平整、⼲燥、排⽔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有关卫⽣、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压输电线、燃⽓、输油管道主⼲道等穿过。
2024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4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1.本规范为了保障儿童安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针对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设计提出规范要求。
2.设计应充分考虑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注重安全、健康、舒适、启发性和环保性。
3.建筑面积、座位数、儿童比例等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第二章:用地规划1.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尽量选择低噪音、低污染的用地,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2.建筑群布局要合理,保证通风良好、光照充足,避免遮挡。
3.用地内应设置适宜儿童活动的室外场地和园林景观。
第三章:建筑设计1.建筑内外墙面应保护儿童免受尖锐或硬质构件的伤害,采用倒棱、圆弧等设计。
2.建筑材料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避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3.室内空间应合理分区,满足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
房间间隔、门窗高度、设备摆放等要符合儿童身高、体型和活动特点。
4.楼梯、走廊、门窗等地方要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儿童摔倒、夹伤等意外。
5.室内装修要注重环保和美观,尽量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
第四章:功能布局1.室内功能布局应包括教室、活动室、卫生间、休息室、用餐区等。
教室和活动室要满足展示教育、集体活动和多元化教学的要求。
2.卫生间要分设成人和儿童用,设备配置要便利儿童使用。
3.休息室要安静、温暖,为儿童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
4.用餐区要考虑饮食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设备配置要方便儿童、安全卫生。
5.室外功能布局要包括安全、适宜的儿童游乐区、绿化区和运动场地。
第五章:设备设施1.室内设备设施要合理配置,满足不同年龄段儿童的需求。
包括桌椅、黑板、玩具、书架、儿童床等。
2.设备设施要符合儿童安全要求,防止尖锐、硬质物品伤害儿童。
3.室外设备设施要遵循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标准,设备结构要牢固、稳定,避免儿童发生跌落、碰撞等伤害。
第六章:安全防护1.建筑内外应设置适当的栏杆、护栏、防盗网等安全措施,防止儿童发生意外。
2.建筑内应配备适量灭火器材、防火门等消防设施。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1总则1。
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
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
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
0.3—2的规定.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表1。
0。
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21。
0。
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
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5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6 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
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
0.10(此条删除)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2.0.12)2。
0.13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43.1。
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
1。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2021年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21年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9-2016欧阳光明(2021.03.07)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托儿所(班)1~34~78~10幼儿园(班)1~45~98109~12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名称班别乳儿班(6~12月)托儿所托儿班托大班(24~36月)小班(3~4岁)幼儿园中班(4~5岁)大班(5~6岁)21~2520人以下20~2526~3031~35托小、中班(12~24月)人数(人)10人以下~1515人以下~20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空间。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总则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表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托儿所nursery用于哺育和培育3 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kindergarten对3 周岁~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 kindergarten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 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 5 生活用房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bed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10 (此条删除)2. 0.11 喂奶室nursmg room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此条删除)。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表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 1~4中型4~7 5~9 8大型8~10 10 9~1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15托儿班托小、中班(12~24月)15人以下~20托大班(24~36月)21~25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 中班(4~5岁)26~30 大班(5~6岁)31~35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乳儿室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喂奶室nursing room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配奶室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精品文档)

1 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规模班数(班)小型1~4中型5~9大型10~12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乳儿班10~15托儿所小、中班15~20托儿班大班21~25幼儿园小班20~25中班26~30大班31~35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原规范没有规定)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及条文说明

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及条文说明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聊一聊的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局部修订及其条文说明。
这可是咱们幼教行业的大事,毕竟孩子们成长的摇篮,安全、舒适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次修订的内容。
一、修订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幼儿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我们对现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
二、修订内容1.建筑规模与布局(1)建筑规模托儿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
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2)布局功能分区明确,满足教学、办公、生活、活动等不同功能需求;建筑间距合理,确保室内外环境质量;建筑形态和谐,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建筑设计(1)室内设计室内空间宽敞明亮,满足幼儿活动需求;室内装修材料环保、安全,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室内设施设备齐全,满足教学、生活、活动等需求。
(2)室外设计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充足,满足幼儿户外活动需求;室外绿化覆盖率高,营造优美的自然环境;室外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保障幼儿安全。
3.安全防护建筑结构安全,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防止幼儿意外伤害;建筑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措施到位。
三、条文说明1.建筑规模与布局2.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要点,旨在为幼儿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环保的学习和生活空间。
室外设计的要点,旨在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户外活动场所,培养他们的身心素质。
3.安全防护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旨在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说实话,这次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局部修订,真是让人眼前一亮。
咱们都知道,孩子的世界应该是充满色彩和乐趣的,所以修订中特别提到了色彩搭配和室内外环境设计,这些都是为了让孩子们的童年更加丰富多彩。
(87)城设字第466号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年月日号由黑龙江省建筑自年月江省建筑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年月日编制说明号关于由黑龙江省建筑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计的实践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第四节服务用房第五节供应用房第六节防火与疏散第七节建筑构造第四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与排水第二节第三节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第一章总则第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第条的托儿所第条个班至个班至托儿所幼儿园小班第条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条基地第条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条室外游戏场地第条第条不应小于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度不超过第条第条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相适应第条第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喂奶室衣帽贮藏室全日制托保育员值宿第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第条第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的规表注第条托儿所第条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条窗地面积比表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第条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不应小于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第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的规第条寝室第条第条表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龙头的间距为高的架空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沟槽式的槽宽为第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第条第条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第条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表第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分区第条使用第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第四节服务用房第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的规第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表第条第条第五节供应用房第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第条其高度不应大于宽度大于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宽度不应小于第条卫生间应为易清第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高度内第条第条幼儿经常接触的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第条第四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与排水条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第条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条热媒温度不宜超过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第条第条好的自然通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第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第三节电气第条寄宿制托儿第条医务保健室医务第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表第条的第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第条附录一名词解释寄宿制托儿所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寝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音体活动室体育游戏晨检室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以便正面词一般采用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表示严格正面词一般采用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正面词一般采用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采用应尽量采用或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附加说明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原规定第 3.2.4 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原规定第 3.4.3 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新规范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原规范没有规定)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新规范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车库为新加内容)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原规范没有规定)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修订条文(2019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5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2.0.11喂奶室 nursing room2.0.122.0.13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2023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2023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
设计规范》
简介
本文档是2023修订版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设计规范》,旨在规范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规划设计,确保儿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儿童教育关注度的提高,托儿所和幼
儿园的数量不断增加。
因此,为了提供合适的建筑设计,满足儿童
的需求,本规范经过修订,旨在指导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工作。
规范内容
本规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空间规划: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布局、面积、高度等。
2. 安全设施:明确安全出口、防火设施、安全通道等需求。
3. 卫生环境:规定洗手间、卫生间、垃圾处理等设施的设计标准。
4. 照明与通风:规范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自然采光、通风系统等设计要求。
5. 儿童活动空间:确定儿童活动室、操场等场所的设计规范。
6. 设备设施: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必备的教具、玩具、家具等设备标准。
实施和监督
本规范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实施和监督。
托儿所和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并接受监督。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JGJ39-2016(2019年版)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2术语2.0.5生活用房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3.2总平面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
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宜设洗手池、洗脚池;3.2.8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总 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 1~3 1~4中型 4~7 5~8大型 8~10 9~12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12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4岁)20~25 中班(4~5岁)26~30 大班(5~6岁)31~35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托儿所 nursery用于哺育和培育3 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幼儿园 kindergarten对3 周岁~6 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 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 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2016年最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更新,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是整理的新老规范对比哦,让您更清晰的、更速度的了解新规范的重点!1.0新规范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1.0原规范第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1.0新规范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原规范第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原规范乳儿班与幼儿班人数一致)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新规范)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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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旧对比表)2016年最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更新,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是整理的新老规范对比哦,让您更清晰的、更速度的了解新规范的重点!1.0 新规范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1.0 原规范第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 个班至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1.0 新规范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 原规范第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 人,托儿大班21~25 人。
(原规范乳儿班与幼儿班人数一致)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新规范)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图(新规范)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 原规范第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原规范第2.2.3 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原规范没有规定)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原规范没有规定)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
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
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原规范没有规定)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 建筑设计4 新规范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原规范没有规定)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 原规范第 3.7.3 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 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原规范第3.7.2 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match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match行;(原规范没有规定)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 原规范第3.7.4 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原规范没有规定)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原规范第 3.6.5 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规范没有规定)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 原规范第 3.6.5 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4.1.14 新规范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原规范第 3.6.3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 的规定。
表3.6.3 走廊最小净宽度m4.1 新规范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原规范没有规定)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原规范没有规定)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原规范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4.2 新规范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原规范没有规定)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