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加强对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及管理,规范大众跆拳道比赛,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中国跆拳道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及裁判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2、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联系人:贾檀************二○○七年四月九日附件1: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一)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裁判员由省级地方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协《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由地方跆协自行制定。
(二)国家级裁判员1、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2、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证书;3、能用较简单的英语进行业务交流;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5、参加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8次以上;6、担任一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三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至少3次以上中跆协举办的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7、国家级裁判由高至低另分为荣誉、A、B三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如下:(1)国家荣誉裁判:参加裁判工作15年以上,国家A级裁判;(2)国家A级裁判:担任国家B级裁判5年以上,并在6年内参加至少10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3)国家B级裁判:担任一级裁判3年以上,并在3年内参加至少5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表现良好;(三)国际级裁判员1、由世跆联审批;1、获得国技院五段以上段位;2、熟练掌握并运用英语;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50周岁以下;5、担任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10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6、担任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两年以上,其间需参加至少3次以上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7、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社体字〔2020〕185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体字〔20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柔力球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柔力球运动发展,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行为,评定裁判员专业水平,现印发《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附件: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总局社体中心2020年9月15日附件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柔力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柔力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柔力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所成立的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柔力球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负责柔力球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柔力球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本地区柔力球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对柔力球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并报全国柔力球运动推广委员会备案。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批准XXX等83人为一级裁判员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批准XXX等83人为一级裁判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批准XXX等83人为一级裁判员的通知各区县体育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裁判员等级制度》规定和我市年度等级裁判晋升工作计划,各相关项目协会裁委会对拟晋升等级裁判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经审核,现批准篮球、举重、飞镖、毽球、武术、田径、钓鱼7个项目83人为一级裁判员。
特此通知。
附件:一级裁判员名单上海市体育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附件:一级裁判员名单(共83名)2012年6月序号项目姓名性别所属区县工作单位1篮球XXX男奉贤区上海市药剂学校2陈晨男静安区上海地铁第二运营公司3葛恒蝶女嘉定区上海嘉定迎园中学4刘洋男徐汇区上海交通大学5陈晓羽男嘉定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6邱骏杰男嘉定区上海金融学院7钟鸣男黄浦区上海群喜物流公司8薛强男徐汇区上海南洋模范中学9马绪同男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10郭华骏女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11周斌男崇明县上海崇明县民本中学12冉以元男浦东新区上海康时信息系统公司13杭禹杰男浦东新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公司14吴增堂男金山区上海民办师大实验中学15陈斌男杨浦区复旦大学16杨俊宝男徐汇区徐汇区建襄小学17举重陈炯杰男浦东新区上海市历城中学冯嘉女闵行区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19张郑女静安区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20周春龙男闵行区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21林川女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22张爱梦女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23郭雯雯女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24陈梦娜女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25姜晔睿女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26周丽琴女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27飞镖徐建清男徐汇区上海社会体育管理中心28茅海荣男徐汇区徐汇区体育局林杰男徐汇区上海汇桢体育文化公司30孙仲勋男徐汇区徐汇区体育局31葛琪男徐汇区上海辉前市场策划公司32杨咏男徐汇区徐汇区体育局33毽球张琳男金山区上海市山阳中学34田径张爱国男浦东新区上海南汇中学35田来男浦东新区上海市建平中学陈炯杰男浦东新区上海市历成中学37朱莹燕女浦东新区上海南汇中学38陆杨男浦东新区上海庆华小学39卜毓菡女浦东新区上海新陆中学40倪军伟男浦东新区上海南汇中学41苏秋忠男浦东新区上海彭镇中学42袁珍花女徐汇区上海市汾阳中学43胡孝浩男徐汇区上海长乐中学44马思洁女徐汇区西南位育中学45施刚强男徐汇区西南位育中学46夏彩芳女徐汇区樱花小学47王晓华男徐汇区樱花小学48吴超男普陀区武宁路小学49邵鹰女普陀区武宁路小学50周骥铖男普陀区上海市建平中学徐继博男闵行区上海市七宝中学52朱立明男闵行区上海市七宝中学53马宁男闵行区上海市闵行莘松中学54查泉涛男宝山区上海市行知中学55林燕女宝山区上海吴淞中学56刘先陆男崇明县崇明等瀛中学57王燕女杨浦区上海市市东中学58刘之潇男闸北区上海市北职业高级中学59庄强男金山区金山海冰游泳池馆60朱诚君男东方绿洲训练基地61吴迪女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62吴民发男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孙婧女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64陶强男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65李轶俊男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66端木国杰男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67孙杰男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居伟男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69陈黎悦女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70彭建清男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71时伟霞女上海第二体育运动学校72王保明男嘉定区嘉定区体育局训练中心73武术马志刚男闵行区闵行体育产业发展中心74钓鱼董文侠男杨浦区上海体育学院75黄如明男徐汇区上海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周耀忠男徐汇区上海吴淞煤气厂77曲建平男徐汇区上海集骏华集装箱公司78焦云文男长宁区山善贸易公司上海公司79任善稳男杨浦区上海华氏大药房公司80陈明男闵行区上海电力公司市南公司81龚立新男浦东新区鹏斯房地产开发公司82张飞男浦东新区上海机场股份有限公司83陈佳艳男崇明县崇明县东平镇农技中心——结束——。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体竞字[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2.03•【文号】体竞字〔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2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为提高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7年2月3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加强指导、管理、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在规定期间内举行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
第三条组织运动会要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运动会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与多元价值。
第四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运动会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作为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廉洁办赛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实现风清气正的办赛目标。
第五条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运动会总体目标和主要规划。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运动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运动会规律,以运动员为中心,节俭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学、标准规范、程序严谨,注重遗产规划。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体竞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体竞字〔201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冬运中心,中国滑冰协会、中国花样滑冰协会、中国冰球协会,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体竞字〔2018〕80号)废止。
联系人:梁华山电话/传真:(010)87182401体育总局办公厅2019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十四冬)是为了展示冰雪项目发展新成就,培养锻炼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坚决贯彻执行深化体育改革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杠杆作用,全面落实跨界跨项跨季选材工作,推动冬季夏季项目融合发展、联合备战,进一步增强我国冰雪项目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北京2022年冬奥会“参赛也要出彩”的目标,为体育强国建设做出贡献。
一、竞赛项目(一)设置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跳台滑雪、越野滑雪、北欧两项)、冬季两项、冰壶、冰球、雪车(雪车、钢架雪车)、雪橇7个大项。
各竞赛项目小项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设项一致,详见附件1。
(二)设置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壶、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单板滑雪U型场地、单板滑雪平行大回转和冬季两项8个项目的32个青年组小项。
裁判劳务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裁判劳务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裁判劳务费的管理,保障裁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裁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文化活动、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裁判劳务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裁判劳务费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裁判人员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回报。
第四条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等(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裁判劳务费管理制度,加强对裁判劳务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裁判劳务费标准第五条裁判劳务费标准根据裁判人员的职称、级别、专业能力、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裁判劳务费标准分为基本工资和奖金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裁判人员的职称、级别、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一)初级裁判: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天1000元至1500元。
(二)中级裁判: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至2000元。
(三)高级裁判: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天2000元至3000元。
第八条奖金根据裁判人员在比赛中的表现、工作量、组织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裁判:奖金为基本工资的10%至30%。
(二)良好裁判:奖金为基本工资的5%至10%。
(三)合格裁判:奖金为基本工资的0%至5%。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如裁判人员具备特殊技能或承担重要职责,经主办单位同意,可适当提高裁判劳务费标准。
第十条裁判劳务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裁判人员劳动价值的提高。
第三章裁判劳务费支付第十一条裁判劳务费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和电子支付等。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在比赛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裁判劳务费。
第十三条裁判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裁判资格证书等材料,以便主办单位核实身份和职称。
第十四条裁判人员应在收到裁判劳务费后,向主办单位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裁判劳务费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情况,确保支付过程透明。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09.23•【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2015年9月23日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足球协会•【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广播电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足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足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快推动青少年足球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足协2024年2月23日中国青少年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和足球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青少年足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强党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面向全体青少年推广普及足球运动。
坚持体教融合,培养全面发展的足球人才。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形成校园足球推广普及,专业青训强化提高的科学工作格局。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民委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委发〔201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现将《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8年5月29日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族运动会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全国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色鲜明、务实节俭”的办会原则。
第四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赛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筹办工作廉洁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工作机构应设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宣传部、大型活动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与运动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基本衔接。
第六条组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渝体[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体[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各直属训练单位、各市级单项运动协会、各有关部门: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保障体育竞赛的公正进行,根据《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特制定《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可登陆重庆市体育局网站http://查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体育局可以授权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二、三级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授权的高校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四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或一级裁判员,并由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9.21•【文号】体人字〔2023〕608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23〕6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体育总局教练员职称评审范围为总局系统从事教练员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国家级教练接受各省(区、市)人社部门委托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和资历、代表性成果、执教业绩等。
详见《指导意见》(可参考附件1)。
其中,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代表性成果应当为申报人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公开发表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
三、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一)报送材料详细目录(附件2)。
(二)呈报单位(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总局直属单位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提交推荐评审综合报告,说明申报人的姓名、现职务任职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明确职称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省(区、市)体育系统推荐评审国家级教练的须由省(区、市)人社厅(局)出具委托评审函(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推荐评审的,无须提供)。
(四)《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4份。
其中:1.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需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在《申报表》(附件3)中填写公示情况。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的《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4.11•【文号】社体字〔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社体字〔2018〕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体总秘书处、健身瑜伽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健身瑜伽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现将《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体育总局社体中心2018年4月11日附件健身瑜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身瑜伽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加强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管理,规范健身瑜伽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结合健身瑜伽项目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健身瑜伽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委托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健身瑜伽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级健身瑜伽主管部门或健身瑜伽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有关体育主管部门未将健身瑜伽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或成立健身瑜伽协会的,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代行技术等级认证与注册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竞技体育业务范围内证章、证书发放事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竞技体育业务范围内证章、证书发放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7•【文号】•【施行日期】2003.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竞技体育业务范围内证章、证书发放事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体育院校和直属单位:为了做好国家体育总局所辖全国竞技体育业务范围内证章、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统一发放工作,同时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国家体育总局将竞技体育司原承担的全国竞技体育业务范围内的证章、证书发放工作进行调整,部分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国竞技体育业务范围内含国家荣誉和奖励性质的证章、证书,具体为:体育运动荣誉奖章、证书;国际级运动健将证章、证书;国家级运动健将证章、证书;荣誉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继续由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和颁发。
二、年度计划内全国各单项体育竞赛的奖励证书和金、银、铜牌,由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对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由机关服务中心免费发放。
三、需各有关单位购买支付工本费的证章、证书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章、证书;国家二级运动员证章、证书;国家三级运动员证章、证书;国家少年运动员证章、证书;国家一级裁判员证书;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国家三级裁判员证书;全国运动员注册证;年度计划外全国各单项体育竞赛奖励证书、金、银、铜牌。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凡购买国家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运动员证章、证书和国家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证书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等级审批资格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然后发给证章、证书。
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发放方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依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一、证书发放单位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证书领取单位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证书发放程序(一)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根据总局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将证书内容填好后,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证书领取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和一、二、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等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寄出空白证书,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依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一、证书发放单位
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证书领取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证书发放程序
(一)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根据总局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将证书内容填好后,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
证书领取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