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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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

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

㊀2024年第2期No.2㊀202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51期Sum No.251ɦ文明书写与文明互鉴·重写文明史ɦ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侯欣一摘㊀要:中国法律史学属法学学科中的基础性学科,承担着为中国法学提供自主经验和原创性知识的重任,决定着中国法学的民族性问题㊂然而,由于知识类型的差异以及表达方式的特殊性,中国法律史学地位极为边缘,故而,提升㊁改变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地位必须处理好两个学术议题:一是何谓 中国传统法律 ,二是怎样评价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转型 ㊂就研究方法而言,必须正视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三种差异极大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知识,即中国传统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㊂这些分属不同时代㊁不同文化㊁不同性质的法制,有的是民族性及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体现了现代法学学科的专业属性,有的则是理解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独特视角,都是研究中国法律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都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即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㊂任何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近代法律转型的研究都不能对它们视而不见㊂关键词:法律史学科;知识体系;学术创新;法律传统;法律转型中图分类号:D909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6-0766(2024)02-0030-08作者简介:侯欣一,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青岛㊀266237)①㊀‘商君书㊃壹言“,石磊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88页㊂在法学学科中,法律史属于基础性学科,其研究深度与广度深刻影响法学学科的整体进步㊂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史学处于学科极为边缘的位置,少有人留意法律史学者的工作,更无心关注法律史学科的发展状况㊂这种现状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史从业人员的心态㊂在法律史学圈内,有关本学科的发展现状㊁存在的问题以及学术未来等讨论经久不衰,以至于人们常说法律史学是法学家族中危机感最强的学科㊂鉴于此,本文提炼出几个具有普遍性的议题进行再讨论,求教于学界同仁㊂一㊁重提传统及转型: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再认识对法律史学科学术研究的观察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作为学者个体的研究旨趣和作为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现状㊂前者是学者个人的志业,学界应该充分尊重其个人兴趣㊂但作为一个学科,则有必要凝练㊁概括出好的议题,引导学界对学科发展的重大㊁核心问题予以关注㊂当前,法律史学科的主要议题可以用两个问题和一种方法进行概括㊂(一)两个议题:从法律传统到法律转型第一,法律传统㊂在传统中国,国人对制度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 ,①坚信无规矩不成方圆㊂为此,历代统治者制定了大量的典章制度,其中仅中央政府制定的典章制度,其种类和严密程度与同时代的世界各国典章制度相比都堪称详备;史学家们也极为重视对典章制度的记载,先后发明了 志 (正史中用以记述某一类制度的篇目), 会要 会典 (记载一代典章制度)和 通典 通志 文献通考 (贯通式记载各朝典章制度)等书写方式,文献数量可谓汗牛充栋㊂这些典章制度基本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因此称之为 传统法律 并无不妥㊂这一切无不表明,中国是一个拥有原创法03侯欣一: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2024年第2期制文明的国度,其法制文明早与中华民族相伴相生数千年之久,既保存在历史文献中,也存留于中华民族的精神深处㊂事实上,以中国法律史研究为志业的当代学者,其工作本质上都是在研究㊁阐释中国 法律传统 ,差异只是每个人的兴趣点㊁切入点及结论不完全相同而已㊂经过接近一个世纪的探索与研究,在许多人看来,学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认识已足够清晰㊂①但问题远非人们想象的这般简单㊂一方面,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识原本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传统法律以及当代中国法律又并非一种知识系统,因而,知识类型和话语体系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史学界理解中西㊁古今之间的法律问题绝非易事,学人对于古今中西之间的议题甚至很难形成有效的对话㊂此外,如何认识传统中国的法律实践,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判断则更为复杂和棘手㊂众所周知,法律实践与法律文本的规定之间总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有着数千年法制文明的中国来说更是如此㊂而价值层面的判断,又极易受到其他因素,特别是意识形态的影响,许多时候难以定论㊂在传统中国的官方话语体系中,中国的典章制度(即本文所说的 传统法律 )是天下唯一可以称之为 文明 的系统㊂‘唐律疏议“开篇即云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㊂禀气含灵,人为称首㊂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㊂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㊂当代学者钱大群将此翻译为 天㊁地㊁人三才开始形成定位,然后世界万物纷呈㊂其中得天地之气而具灵性者,以人为最高,历来之为治者莫不因百姓而设立职官,为实施政教而施行刑法㊂ 现行之刑典是先皇定下的规模,典章法式毫无缺失,无论巨细都完备齐全 ㊂②在传统中国儒家文化指导下构建起来的典章制度,其恢宏大气,可见一斑㊂这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自信与自负态度延续了数千年之久㊂然而,晚清以降,西学东渐,儒学逐渐退出公共生活领域,求 变 成为一种普遍的心态㊂官方和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以及西方法治的态度和评价开始迅速反转㊂如陈独秀就评价道: 西洋民族之重视法治,不独国政为然,社会家庭,无不如是㊂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㊂浅见者每讥其俗薄而不惮烦也㊂父子昆季之间,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亲戚交游,更无以感情违法损利之事㊂ ③晚清以降,中国传统法律一度成为贬义词, 一部大清律,全是压迫人民保全皇位设的,无微不至,残酷非常 ㊂④即中国传统法律成了制约中国步入现代国家的历史羁绊㊂为了论证此点,一些学者从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挑选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并汇总在一起,使读者阅读后形成 铁证如山 的印象㊂改革开放之初,这样的评价和学术研究仍然为学界的主流㊂伴随着中国的崛起及西方中心主义的逐渐退场,在官方的鼓励下,继承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了学界的主流话语,中国法律传统的形象和对其的评价又趋于单一的正向,即便是无法回避的糟粕,学者们也都给予了温情的理解㊂在经历了对传统法律的自豪㊁迷茫㊁批判㊁再承认之后,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历史再次来到新的节点㊂此时,有必要明确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什么是中国法律传统?在新时代,我们究竟应当如何面对 传统法律 ?换言之, 何为中国传统法律 又一次成为无法回避的宏大命题㊂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从事传统法律研究者的学术水准,某种程度上还将影响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㊂是故,重提 法律传统 无疑是在提醒从业人员需要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理性的再认识㊂已有13①②③④历史学者吕思勉曾著‘中国制度史“一书,将中国传统典章制度分为工商业㊁财产㊁钱币㊁饮食㊁衣服㊁宫室㊁婚姻㊁宗族㊁国体㊁政体㊁户籍㊁官制㊁赋役㊁征榷㊁选举㊁兵制㊁刑法十七大类㊂见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㊂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页㊂‘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第99页㊂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19页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1期学人感受到上述问题的重要意义㊂例如,晚近以来,仅杨一凡牵头整理㊁影印出版的中国传统法律文献已超过一亿字,极大丰富了传统法律研究的资料库,并提出 质疑成说,重述法史 ㊂此外,还有诸多学人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对这些典章制度进行阐述,将之概括为 礼法体系 抑或 律令体系 ,并试图沟通这两个 体系 ㊂面对着时代的转折点,法律史学人需要保持足够的定力,用专业技术㊁科学态度为世人准确㊁完整地概括出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样态,揭示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以及它所秉持的价值观,同时预留与其他学科的学者㊁不同知识系统之间平等对话的空间㊂第二,法律转型㊂法律转型问题研究的展开需以 何为中国法律传统 的确定为前提㊂鉴于这一基础性的前提尚在讨论中,有关法律转型问题的研究自然也有重新被强调的必要㊂目前国内学界有关中国传统法律转型过程㊁动力㊁内容等方面的研究已有了相当积累,真正困难的是转型的方向研究和对转型内容的评价㊂中国传统法律必须转型,这一点国人似乎早有清晰的认知,就如同中国必须融入世界且这种融入只能借助现代化的方式是同样的道理㊂早在1902年,面对存亡压力,清光绪帝下谕变法, 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㊂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㊂今昔形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㊂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㊁路律㊁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㊂①自清末修律至今,法律转型一直都是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㊂对此现象,法律史学界的基本做法是把传统中国的法律界定为传统法律型,将晚清以降中国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界定为从传统法律型向现代型法律的转变或中国法律的近代化㊁现代化,即强调 传统 是一个与 现代 对应的概念,中国法律是否 现代 的判断标准是制度内容的 现代化 ㊂换言之,无论是传统㊁现代抑或现代化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唯有实现现代化才是其根本的出路㊂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无疑应继承或创造性地保留传统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元素㊂显然,如何处理好 传统 和 现代化 之间的关系问题,也至关重要㊂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式现代化㊂从 中国法治现代化 转变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绝非一种简单的修辞变化㊂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命题中,中国是核心,现代化必须服从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服务于未来中国的需要㊂这一新的提法背后蕴含着主体的自觉和时代的需要,给以中国法律近代化或现代化为研究对象的法律转型研究提出了全新的判断标准㊂当然,现代化本身并非一个内涵极为清晰的概念㊂中国学界已对此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但似乎并未达成共识㊂西方亦有学者指出: 现代化并不指一种特殊的变迁,如工业化㊁西化㊁或希腊化,而是指一种 历史的相对性 的现象,指一个社会或国家,自愿或不自愿地所发生的一种 形变之链 的过程,而这种形变乃在减少他自己与其他他认为更进步㊁更强大或更有声威的社会之间的文化的㊁宗教的㊁军事的或技术的差距者㊂ ②故而,如何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自然也成了法律史学者当前的主要议题㊂(二)方法反思:立足三种法律体系的学术创新学术创新㊁建构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口号,它既体现在新的领域㊁新的问题㊁新的史料㊁新的研究范式㊁新的研究方法㊁新的价值观等诸多方面,也体现在新的学术观点上㊂尽管人们常说法学学科还处于发展的幼稚阶段,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新异观点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㊂就法律史学科而言,站在当下的时间点上从事学术研究,不管学人是否愿意,在研究的过程中,思维都不能过于飘忽,观点也切忌随意㊂科学的法律史研究,应当以中华大地上曾经及正在拥有的三种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为立论和研究出发点㊂这三种法学知识和法制实践具体为:传统中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㊂第一,传统中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㊂尽管体系化的中国传统法律自清末便已退出了历史舞23①②‘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九五,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1页㊂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6页㊂侯欣一: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2024年第2期台,但其中包含的中华民族对待权力㊁人际关系㊁财产㊁社会秩序的思考,处理纠纷的经验和智慧以及不可避免的教训,是无法忽视的本土资源㊂有学者曾云: 上个世纪百年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人离不开自己的文化,只有具有坚实㊁鲜明的中华文化传统的现代化中国,才能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立于不败之地㊂ ①如何对待传统?胡适给出了他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今天我们打算来检讨中华传统,不是把它当作一种现成静止的事物,而是把它当作一长串重大的历史演变的终极产品,采取这种史学途径 即是说,对中华传统的性质及优点缺点,都从造成中华传统现状的那些历史变化着眼 也许是获得对中华传统更佳了解的一个有效方法㊂ ②这段话,对于今天的我们仍不失为智慧的告诫㊂第二,从西方移植的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律体系㊂清末民初,在强势物质文明的庇护下,西方近现代法治文化大举进入中国㊂尽管时间不长,又裹挟着复杂的民族情感,但由于其知识自洽程度较高,法律体系开放,加之其所推崇的诸如民主㊁平等㊁自由㊁人权等价值观与现代社会高度契合,其中一些带有公理性的知识和规则便对中国传统法律构成了强烈冲击,不仅直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还成为民国时期公共领域及私人交往中的基本规则㊂第三,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制度㊂中国共产党早期法制工作的领导人董必武曾指出: 大家知道,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㊂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㊂不仅如此,它们并且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㊂ ③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特别它所坚持的党的领导㊁服务大局等经验,作为中国共产党自主法制实践初始阶段的积累,与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有着明显的不同㊂这些分属不同时代㊁不同文化㊁不同性质的法制,有的是民族性及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决定着法学学科的专业属性,有的是中国走向世界大舞台的制度通道,有的则是理解中国当下法制实践的独特视角 总之,都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都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即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㊂如果认可上述判断,并想在学术上得出真正有意义的新观点,就不应忽视在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些不同的法制曾经出现过的冲突㊁替代㊁继承㊁融合等复杂关系,也不能无视这一过程呈现的规律性及沉淀的经验㊁智慧㊂纵观法律史学界,基于上述前提进行思考论证的原创性学术观点尽管有,但数量偏少,洪钟大吕式的作品还在我们的期待之中㊂回答好上述议题是时代留给这一代法律史学同仁的严肃命题㊂二㊁近年法律史学界研究旨趣梳理近年来,国内法律史学界的研究旨趣出现了明显的转向趋势:即从宏观研究转入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传统史料到发掘与回应新史料提出的新问题,从关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样态到探寻传统法律文化的世界坐标,从构建法律知识体系到实现学科良性发展㊂以下仅以笔者所见的部分论文为例加以说明㊂第一,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㊁法律思想㊁法律文化的再思考㊂如马小红的‘儒家的 自然观 对古代法律的影响“㊁周东平的‘论中国古代法典条标的起源问题:兼与 唐律疏议⓪(唐律)首创条标说商榷“㊁柴荣的‘宋代女性的土地权利保护“㊁霍存福的‘官无悔判:往日遭际㊁古代语境及其现代意义挖掘“㊁胡兴东的‘元代司法中的 量 裁问题“㊁陈新宇的‘认真地对待秋审 传统33①②③楼宇烈:‘中国的品格 楼宇烈讲中国文化“,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第1页㊂胡适:‘中华传统及其未来“,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第218页㊂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0页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1期中国司法 正当程序 的新诠释“㊁刘晓林的‘唐律中的 杀 与 死 “㊁孙家红的‘ 红格字式⓪:解读清代司法官文书的一把钥匙“㊁杜正贞的‘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 区域史视野下的山林川泽产权研究“㊁聂鑫的‘中国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分立 传统与现代化“㊁张生:‘中国律例统编的传统与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指导性案例“㊁刘昕杰的‘纸面上的统一:传统中国状纸的近代变革“等㊂晚近以来,国内法律史学界学术研究的旨趣正经历着从宏观研究向中观或微观层面转型的变化,上述研究中,宏观层面的讨论明显减少,中观㊁微观的研究正在成为主流㊂与此相适应,观点上真正富有启发性的文章也以微观研究为主㊂之所以会有如此变化,或许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有关㊂伴随着学术交流的增多,越来越多世界各国㊁各地的学术作品被译介进入大陆,扩大了大陆学者的学术视野,导致法律史学界对涉及中国传统法律整体性方面的表态更为审慎㊂第二,对新史料的回应㊂史料是历史学研究的基础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内法律史学界以论带史的现象较为突出,成为法律史学与历史学交往的基础性障碍㊂这一现象近来有了较大的改观,重视史料正在成为法律史学的一种自觉行为㊂突出表现为,对既有史料的搜集㊁整理热情持续不断,成果丰硕;对传世文献的熟悉程度日益提高;对以简牍等为代表的新史料高度敏感㊂最近一二十年,包括简牍㊁墓志㊁碑刻㊁司法档案㊁官府文书㊁日记等大量新史料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已被公开出版,为学者准确了解㊁科学把握中国传统法律史提供了难得的机遇㊂李力的‘如何面对考古文物资料? 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㊁张剑虹的‘北魏礼法与女性形象的建构 基于故宫院藏北魏妇女墓志的考察“㊁彭炳金的‘唐代墓志中的法律史料“㊁王沛的‘刑鼎㊁宗族法令与成文法公布 以两周铭文为基础的研究“㊁冯学伟的‘晚清底层经营地主生活中的纠纷及其应对 以福建苏怀墀日用账 生财大道⓪为中心的考察“㊁徐忠明的‘有图自东方来:明信片上的清末司法场景“等即是如此㊂这些论文或对新史料本身进行辨别,或用新史料检验既有研究成果的可信程度,或用新史料证成㊁证伪已有的观点,或用新史料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边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涉及的专业知识过多过专,很难引起普遍性的回应㊂第三,寻找中国传统法律㊁中国法律史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定位㊂作为一种缺乏实用性的基础学科,法律史学少了几分现实利益的诱惑,一些志向远大的学者便目不转睛地盯着西方学界㊁日本的汉学界,孜孜以求把探寻㊁确定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的地位㊁中国法律史学在世界学术之林中的定位作为己任㊂改革开发后学术交往重起之初,由于隔阂较深,大陆学者对问题的讨论大都坚持从中国看世界的视角,学术上也难以摆脱模仿的状态㊂此后,伴随着国门的大开,一批年轻的学者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逐渐成长,步入学术研究最佳的中年时代㊂他们有着良好的语言优势,较好的学术视野和开放心态,熟悉国际学界的动态,并有了与西方㊁日本学者平等对话的想法㊂研究中也开始更多地使用外文材料㊂陈煜的‘中国法在西方的传播与影响 以 大清律例⓪为中心“㊁王志强的‘中华法的政治机理 基于秦汉与古罗马时期的比较研究“㊁赵晶的‘海外搜遗游未倦,不厌重洋十往还1970 2000年间日本法制史学者访华纪闻笔下的中国学界“即是这类研究中的代表㊂陈文借助外文文献,对‘大清律例“在西方的译介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指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译介与传播,使西方形成了所谓 法律东方主义 的 主流观念 ,影响了几代西方学者和官方对中国法律的认知;王文从秦汉时期这一中国传统法形成的重要阶段入手,揭示了政治上的集权体制对法的形式渊源㊁施行方式㊁侧重内容等诸多方面产生的影响㊂与同时代的罗马帝国相比,可以看出两者 法 的差别与政治权力结构密切相关㊂这种以历史为试验场的解释性比较可能超越中西法律比较的东方主义,同时揭示了法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赵文以丰富的图文资料,考述了滋贺秀三㊁高见泽磨等日本法史学者在赴华访问㊁留学等学术活动中见闻的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研究机构的概况㊁学术研究方向等诸多方面的特点,真实再现了改革开放后的20年,中日法律史学界密切交往的学术史㊂作者通过细腻的文笔,对这段历史进行梳理和回顾,再现了中日学者间坦诚交流的学术画面,令人感43。

法律信仰理论争鸣与中国法律史学教研旨趣转捩

法律信仰理论争鸣与中国法律史学教研旨趣转捩
注, 呼应 与 质 疑之 声音 不绝 于 耳 。 于 当时 的特 殊 学术 环 境 , 之语 言 之 障碍 , 国学 者 在关 注 伯 尔曼 言 鉴 加 中
论方面远没有西方学界那么激烈 , 直到 2 O世纪末叶《 法律与宗教》 中译本在 中国大陆 出版发行 , 这种状 况才得以改观 。 与西方境况迥异的是 , 引起 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并非伯尔曼所提及的“ 整体性危 机” 而是他所论及的这场危机的主要外在表征 , , 即法律信仰 的严重缺失 。

“ 尔 曼之忧 ” 中国学 界 法律 信仰 理论 争 鸣之 滥觞 伯 与
17 年 , 9 1 伯尔曼 曾在波斯顿大学作了一系列演讲 , 其间 , 他揭示了一个令整个西方世界恐慌 的现实 问题 , 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 t ry r i ——一种许 多男男女女在他们年满五十时便 即“ i e i is n gt c s ) 会经验到的那种危机。 其时 , 他们极为严肃 、 并且经常不安地 自问, 生活的意义何在 , 他们正去向何方。 现 在, 我们不仅作为个人 , 而且 以民族 和以民族中各种群体 的名义提出同样的问题 。 我们 的全部文化似乎 正面临一种精 神崩溃 的可能 。 ……这种业 已临近之崩溃的一个 主要征兆 , 乃是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 失— — 不仅 遵 守 法 律 的 民众 如 此 , 法 者 和 司法 者 亦如 此 ” 。 言一 出 , 刻 在 西 方学 界 引 起 广 泛 关 立 【 此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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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2023版高考历史一轮总复习第16单元第49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件(共42张PPT)

新高考2023版高考历史一轮总复习第16单元第49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件(共42张PPT)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1.中世纪:__基__督__教____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生活各个方面。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的控制,影 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2.宗教改革后 (1)新教适应了__新__兴__资__产__阶__级____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一些新的 主张。如反对教皇权威,自己阅读《圣经》;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 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2)局限性 ①新教仍坚持___基__督__教___的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 的思想。 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宗教冲突。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 离规定的平衡,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人领 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
(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
二、西方法律制度发展演变趋势 1.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再到形成法典、法系(法典和系统化) 的过程。 2.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繁荣了 大陆法系。 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渊源和法官地位上存在明显不同。
[拓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 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 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 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 纳的形式。
[拓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 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 治和约束。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 (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教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教案

◎这种方法论在现代中国也是泛滥成灾。如果以此 方法论来面对中国的法律思想的历史,则差不多 全面黑暗,那也不叫“学习”而称为“批判”了。 ◎如“无子休妻”、“同姓不婚”的法律思想。 (二)可取之“语境论” ◎借用朱苏力的概念。2000年《中外法学》第1期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遗憾的是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 ◎语境论的主旨:强调从当时的语境出发来研究当 时的历史。即以古人的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来看 待历史事物。对古人不会太多的苛求,而会给予 同情。历史之物会以一个合理的图景而展现,都 是理性的选择。
五、周代“礼治”思想:神权法思想在 人际间的一种充分表达,更具系统性。
(一)礼的起源:祭祀仪式的格式化。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巫, 舞也”→人们祭祀的功利性和鬼神的世俗 性(也要物质和精神享受)。 ◎台湾著名学者李亦园:祭祀就是人们用钞 票贿赂鬼神。
(二)礼的根本意义:以符合神的意志来规 划人们的言行。 ◎“天眼”的神秘力量。 (三)周公制礼的含义及意义。 (四)礼的内容:以亲亲、尊尊为核心。 “在家孝于亲,在国忠于君” (五)礼治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 ◎一个等级有序的社会,才是一个和 谐的社会。
◎对国人暴动的简单评价 1、一次成功的政变。部分贵族显然参与。 2、目的仅是推翻暴君,而不是某人想篡位。 3、“国人”在政治中的作用。 (国人多数是与贵族有宗法或血缘关系的士阶层, 有参政议政权。与国人相对应的是野人) 4、国人暴动与后代农民暴动的区别。 (理性暴力与非理性暴力的区别) 5、与古希腊、古罗马的贵族民主制有相似之处。 (君主如果违背职责,贵族和国人有罢免他的权力。 有人说当时周是“契约国家”的雏形)
(七)宋至清:理学兴起,从而完成了从具 象到抽象、从形体化到哲理化的提升,神 权法思想达到全面的完善,一直到清末。 ◎咸丰年间太阳边有黑气,时值太平天国革 命高潮之时,皇帝遂下罪已诏。乃至到了 光绪时期,以天象来预决法律之事的观念 依然浓厚。

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_葛洪义

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_葛洪义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4)05200302(06)收稿日期:2004202215作者简介:葛洪义(1960— ),男,浙江宁海县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葛洪义(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3)[摘 要] 法律论证以及法律论证理论是理性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必然产物。

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等人建立的通过对话和讨论的方式探询知识的对话体是论证理论最古老的思想渊源。

法律论证理论则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学理论思潮,是特定学术思想发展的结果。

论证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确性,而正确的主张是建立在无可动摇的论证前提———某个普适性的优先规则或者无规则的基础上的,所以,法律论证的目标首先就是确立优先规则(或者称为法律论证的无规则),其旨趣是提出一个富有价值内涵的优先规则,然后根据优先规则证明某种主张的正确性。

[关键词] 法律论证;源流;旨趣Abstract :Legal demonstration and its theory is an inevitable product of rationalism legal thinking mode.The most ancient source of demonstration theory can be dated back to the dialogue style established by Old Greek thinker S ocrates and his peers.Whereas legal demonstration theory ,emerged after 1970s ,is a new trend of thought in legal theory ,which is th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particular academic thought.The primary target of legal demonstration is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priority ,the purport of which is to put forward a value worthy priority principle ,and then the correctness of some proposition may be certifi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mentioned above.K ey Words :legal demonstration ;source and evolution ;purport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论证对中国法学界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领域。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中西方古代思想观念之比较

中西方古代思想观念之比较

中西方古代法律观念之比较法律看法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独有的法律意识反应阶段。

法律看法既包含人们对法律的零落的、有时的、感性的认识;也包含一些系统的、必定的、理性的认识。

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的法律看法是不相同的,即便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因为各自的社会经历、知识背景和价值取向等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看法。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和西方对法律的见解和理解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进而各自形成了各自的法律看法。

一、中西方古代法律看法的差异表现(一)、法的本体:二元法与一元法古代西方持二元法律观,把法分为自然法和拟订法。

古代中国持一元法律观,把法律看作为拟订法,固然在历史上以前也有过自然法律看法,但不过稍纵即逝。

西方人以为自然是神圣不行入侵的,不单自然界存在着次序和规则,个人之间、社会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也都存在着客观的次序和规则,这类次序和规则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是由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提出来的,其在西方法学理论中向来据有重要地位。

自然法从字面上看仿佛指的是一种法,但从实质上看它所指的并不是一种法,而是对法的一种基本见解或一种法律观。

在西方的法律历史发展中,自然法这类思想传统和意识形态却持久不衰,对整个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为了保护专制统治,人们虽宣扬君权神授,但极罕有人把法归纳为神的理性等人类之上的东西。

西周期间以宗法制为中心的周礼法度在必定程度上摇动了神权思想,令人们从人类社会自己来思虑法律,而扔掉了法与自然力量和神灵的关系。

儒家的孔子与孟子基本上继承了周礼的原则,主张用礼来指导国家的政治法律活动,因此他们不会相信在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以外还会有其余的法存在。

法家主张成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由专制君主拟订一致的法律在全国进行统治。

在他们看来,法自君出,更不会相信在人定法以外还有其余法的存在。

道家的老庄被以为是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但在中国思想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和法家思想,所以从整体上说,在法的本体论上,中国传统文化持的是一元的法律观。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对瞿同祖研究方式的再思考邓建鹏刘雄涛**内容摘要:瞿同祖在旧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提出,其研究从假设中国由汉至清两千余年社会结构没有重大变化的前提出发,分析传统法制与社会。

旧版假设虽不再出现于1981年以后的新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并不能掩盖这部经典作品依然包含此假设。

该假设事实上忽略中国历史及深嵌其中的法制在不同时期的重大变化。

这种研究上的欠缺与瞿同祖的社会学立场密切相关。

同时,受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研究导向影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还忽视了立法动机与目的的探讨。

以上思路负面影响了这部经典作品以及瞿同祖其它三部作品的某些内容与结论构成。

关键词: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假设历史停滞多样性已故学术前辈瞿同祖在法律史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其代表作首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被翻译成英文,声誉远播海外。

①该书无疑是法律史学术成果中的一颗璀璨明星,其研究结论“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②,被采纳为学界的一般通说;③有学者以瞿同祖在本书的基本观点为依归,秉承其思路继续向前推进。

④不过,金无赤金。

国内学界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思**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雄涛,法学硕士,现为公司法务人员。

联系方式: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邮编:100081。

本文先由邓建鹏提出大致思路,刘雄涛据之写出初稿,邓建鹏在此基础上据瞿同祖四部著作及相关英文书评撰写修订稿,由刘雄涛提出修改建议。

①参见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英语国家大量针对瞿同祖英文著作的书评多发表在20世纪60或70年代初,亦即作品出版不久后。

我们看到的最新一篇书评发表于2010年,由Barbara Celarent撰写,参见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16, No. 3 (November 2010), pp. 1046-1052.由此足见瞿同祖英文著作在海外的持续影响力。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八1967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DerkBodde和ClarenceMorris 合著的LawinImperialChina一书。

[93]在讨论中国传统法律的英语文献(更不用说西文文献)中,这本书虽然既非开山之作,也不是集大成者,但它在好几个方面都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该书虽然迟至1967年方才问世,其撰写过程却可以追溯到1959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开办的东方法律制度研讨班,和随后在该校法学院由两位汉学家和一位法学家共同开设的中国法律思想课程。

[94]这个时机恰好反映了美国学界对中国问题发生兴趣而产生学术兴趣转移的过程。

[95]其次,作者由清代《刑案汇览》的数千真实案例中选译了190个案例,并结合这些案例对中国法律传统作历史的、社会的和法律的分析,这种做法并非汉学的传统,但也不是来自于社会学,而主要基于美国法学院流行的案例教学法,表现出某种美国特点。

最后,该书由汉学家和法学家共同撰写这一点也富有深意,它表明了两种重要传统的融合,而这两种传统当中的一种,即汉学,曾经是西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要渊源。

关于汉学传统中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西方汉学以对中国历史文化、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以及哲学宗教等方面的研究为本,法律、尤其是法律制度在这一传统中基本上不受重视。

另一方面,法律研究既然附丽于汉学,其方法与旨趣也就不出汉学范围之外。

因此,与汉学传统相连的法律研究,主要以古代文献为对象或者围绕古代文献展开。

第二,汉学传统源于欧洲。

巴黎、伦敦、柏林、莱顿等地曾经是汉学的中心,领导着东方学、中国学的潮流。

美国的加入不但较晚,而且带入了新的传统。

这种新传统更重实际,并且带有社会科学色彩。

[96]这似乎预示了后来汉学的分化和中国问题研究的兴起,预示了美国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西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发展同这一转变有很大的关系。

Bodde和Morris合写的著作罗列和参考了到那时以前西语文献中与中国法律史有关的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主要著作。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一如果说历史即是人类对其以往经验的记录,则法律史便是其中与法律相关的那一部分。

[1]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史渊源久远。

在中国,以专门形式对法律史作系统记录与整理的尝试,至迟始于东汉班固之撰《汉书》。

[2]班氏以“志”入史,“刑法”居其一。

此后,正史中的“刑法志”传统绵延不绝,蔚为大观。

[3]视历史为以往经验的记录,并不否认和轻忽其中的创作因素。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观,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

记录过去即是对以往的回顾,回顾必定出于特定视角,而视角必包含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群的情感、理性和偏见,包含他们的希望和恐惧,风尚和欲望。

因此,对历史的检讨,便是一种对于人类心理、思想和行为的探讨。

只不过,因为本文要讨论的是20世纪以降由职业群体撰写的专门历史,这种对人类思想和行为的探索便转变成为对法律史这一专门学科之方法、旨趣和范式的讨论。

方法可以学科分,如历史的、法学的,也可以逻辑分,如演绎的、归纳的,还可以目的分,如描述的、规范的,虽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要皆为人类创造、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路径,并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人类获取的知识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这些知识运用于人类社会时产生的影响。

历史一向是人类知识中重要的一种,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

因此,历史无法脱离人类的好恶而存在,不能在人类的知识旨趣之外而超然独立。

[4]换言之,历史知识的形成不但为方法所影响,也受到人类知识旨趣的左右。

实际上,旨趣也常常影响方法,它们又共同决定历史的叙述模式、知识样态及其运用。

从知识沿革的角度看,在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决定历史知识的这些因素,可以概括地用“范式”这一概念来说明。

自托马斯库恩的大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出版以来,“范式”概念业已被引用于科学哲学以外的广泛领域,至有概念滥用之虞,结果是在许多场合,这一概念失去了它特有的说明力。

本文使用“范式”的概念,并不假定历史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具有同样的性质,其发展、改变循同样之途径,但却保留这一概念的若干基本内涵。

法律方法阶梯

法律方法阶梯
法学方法论
2011年9月
1
所用教材
2
目录
导言 法律方法与法律人 第一章 认识法律方法 第二章 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 第三章 法律判断形成的基础方法 第四章 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 第五章 理解法律行为的方法 第六章 大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一) 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二) 第八章 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适用方法 第九章 作出法律结论的方法
不堪治疗费安规妙龄 少女举牌申请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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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到2003年17年中,王明成成了“安乐死”问题的核心人物。 1986年。王明成母亲已经处于肝硬化晚期且无法治愈,王明成请求 主管医生蒲连生为其母夏素文了实施安乐死。检察机关1988年2日以故 意杀人罪对王、蒲二人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为中国安乐死第 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院:“你 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 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释,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 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其后,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告蒲、王无罪,但其 行为是违法行为。1992年3月25日,汉中地区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一审判决。 2003年6月,王明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 王明成正式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但被西安 交大第二医院以我国尚未立法为由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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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尔法官认为,立法者意图的某种东西就像存在于制定法字母中 一样,存在于制定法中。反之,如果不是立法者意图的某种东西,则 即使存在于制定法字母中,也不存在于制定法中(注意:他将制定法 字母与制定法区别开来)。设想纽约州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法时会有谋 杀者可继承遗产的想法,是十分荒谬的。因此,真正的制定法并不包 含允许谋杀者继承遗产的内容。他强调,不应在孤立的历史背景中解 释文本中的制定法,而应根据法律的诸种一般原则构成的宏大背景解 释文本中的制定法。法官应使制定法的解释尽可能地符合法律设定的 一般司法原则。而且,由于制定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解释便应 使法律体系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他指出,其他法律都尊重一个原则: 不应从自己过错中获得利益。所以,制定法应被解释为否定谋杀者有 权继承遗产,法院应当判决剥夺帕尔玛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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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一如果说历史即是人类对其以往经验的记录,则法律史便是其中与法律相关的那一部分。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史渊源久远。

在中国,以专门形式对法律史作系统记录与整理的尝试,至迟始于东汉班固之撰《汉书》。

班氏以“志”入史,“刑法”居其一。

此后,正史中的“刑法志”传统绵延不绝,蔚为大观。

视历史为以往经验的记录,并不否认和轻忽其中的创作因素。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观,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

记录过去即是对以往的回顾,回顾必定出于特定视角,而视角必包含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群的情感、理性和偏见,包含他们的希望和恐惧,风尚和欲望。

因此,对历史的检讨,便是一种对于人类心理、思想和行为的探讨。

只不过,因为本文要讨论的是20世纪以降由职业群体撰写的专门历史,这种对人类思想和行为的探索便转变成为对法律史这一专门学科之方法、旨趣和范式的讨论。

方法可以学科分,如历史的、法学的,也可以逻辑分,如演绎的、归纳的,还可以目的分,如描述的、规范的,虽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要皆为人类创造、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路径,并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人类获取的知识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这些知识运用于人类社会时产生的影响。

历史一向是人类知识中重要的一种,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

因此,历史无法脱离人类的好恶而存在,不能在人类的知识旨趣之外而超然独立。

换言之,历史知识的形成不但为方法所影响,也受到人类知识旨趣的左右。

实际上,旨趣也常常影响方法,它们又共同决定历史的叙述模式、知识样态及其运用。

从知识沿革的角度看,在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决定历史知识的这些因素,可以概括地用“范式”这一概念来说明。

自托马斯库恩的大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出版以来,“范式”概念业已被引用于科学哲学以外的广泛领域,至有概念滥用之虞,结果是在许多场合,这一概念失去了它特有的说明力。

本文使用“范式”的概念,并不假定历史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具有同样的性质,其发展、改变循同样之途径,但却保留这一概念的若干基本内涵。

具体言之,我以范式概念指历史家自觉或不自觉引以为据的一套不容置疑的理论或信念,这套理论或者信念支配了历史家的工作,决定了他们提问的方式、范围乃至最后的结论。

服膺于同一套理论或者信念的历史家形成某种学术共同体,范式正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

根据这样的界定,则范式不仅包含方法,也可能包含意识形态因素;范式存在于特定时空、特定人群之中,有其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范式可以有层次上的差别,其内容可能部分地重叠,而不同范式可以并存。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范式”概念富有启发性,但我并不认为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都可以恰当地借这一概念来加以说明。

因此,下面的分析会采取更具灵活性的方式,根据所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形,强调其中的某些因素。

从共同体角度考虑范式概念,自然会注意到学术建制的重要性。

大学、研究机构、学会和专业出版物不只是特定方法、范式和传统的承载物,而且也是创造和维系共同体的重要场所。

学术建制富于地域性,增强了知识的地方性。

近年来虽有日益明显的学术国际化趋势,仍不足以改变上述情形。

基于此,本文缕述法律史传统虽着眼于方法与范式,仍将考虑时间和地域两大因素,在历史和国家、地区的架构内展开讨论。

本文以法律史传统为讨论对象,自然包括传统所谓“中国法制史”,而本文所以题为“法律史”而非“法制史”,首先是因为“法制史”(尤其是中国大陆依然流行的“中国法制史”)不足以涵盖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

以下的讨论将涉及不同学科、方法和传统,涉及不同的法律观和历史观,因此也涉及对中国人“法律”经验各不相同的观照与解释。

检讨这一集合了不同方法与传统的学科势必涉猎众多人物与文献,涉及对相关人物及其作品的评价。

不过,本文既非文献综述,亦非书评,因此不求面面俱到,也无意深入品评所涉人物、作品和传统。

如果能在清晰勾勒出中国现代法律史发展线索的同时,揭示出其中所包含的诸多传统及其关联,本文的目的便可以说达到了。

二中国现代法律史源于何时?谁人为其始作俑者?这样的问题关涉到中国现代史学的起源,凑巧的是,在为中国现代史学奠定基础的开拓者中,有一位正可以被视为中国现代法律史的奠基人。

他就是19世纪20世纪之交在中国政坛、文坛、报界、学界均极活跃的人物,梁启超。

在有关中国近现代法学和法制史发展的论说中,梁启超的名字并不常见,相反,论者提到最多的学者是另外两位,一位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另一位是历史著作家杨鸿烈。

就发展中国法律史传统而言,沈、杨二位确实都有特殊的贡献,但若与梁氏相比较,则沈氏所代表的毋宁说是前现代的旧传统,而杨氏则不过是梁启超之后,在沿梁氏所开创的方向对法律史作进一步发展的众多学者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位罢了。

沈家本自光绪二十八年受命修订法律之后,组织考察和翻译东西洋各国律例,设修订法律馆起草新法,开办新式法律学堂,整理和刊布法律旧籍,可以被认为是中国法律史上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人物。

沈氏本人精于律学,对历代法制均有深入研究,所著《历代刑法考》足以令他侧身于中国历史上杰出法律史家之列。

不过,由其著述我们也可以知道,沈氏尚未超越传统的历史观和法律观,其学术贡献仍在传统律学的框架之内。

简单说,传统律学的范式包含了一种王朝更替循环的历史观、经世致用的知识观和探赜索隐的注释方法。

其历史叙述模式亦源于传统史学,大抵以王朝、事项为其经纬,按目分列,汇录史料,再考之以音韵训诂之学,出按语阐明己意。

了解了传统法律史的式样,我们就可以知道梁启超所撰写的法律史是如何地具有革命性。

如前所述,梁启超具有多方面的才具,法律史非其本业,而不过是梁氏实践其历史观、法律观的一个副产品罢了。

梁氏著有《中国史叙论》(1901)、《新史学》(1902)和《中国历史研究法》(1922)等,系统阐述了他的新史观。

依梁氏之见,史者,“记述人类社会賡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

这个关于历史的定义虽然简单,却在许多重要方面区别于传统史观,比如它把人类活动置于历史的中心,从而将对自然现象的记录排除于历史之外;它强调人类活动的社会性,在扩大历史范围的同时,也引进了进化的观念;而它注重社会发展中的因果关系,势必强调历史的客观性,以及科学方法的重要性;最后,以“现代一般人”为服务对象,就是要把传统的帝王将相史改造成民族国家时代的国民史。

后者在内容、旨趣、方法、写作式样和用途等各方面,均不同于过去二千年的史学。

新史观指导下的历史包括一般史和专门史,法律即是众多专史中的一种。

梁氏在其《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1933)一书中详论各门专史及其做法,[11]而在撰写和出版该书之前多年,他就已完成了不止一部与中国法律史有关的专史,[12]其中,《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堪称现代中国法律史的开山之作。

该书先述“成文法”定义,“谓国家主权者所制定而公布之法律也”;继则标举法律发展诸阶段,即由习惯而习惯法,而成文法,而公布的单行法,而法典的进化图式。

正文部分追溯古代成文法的起源与发展,上自先秦,至于明清,于历代法律之沿革损益及特征,逐一论列。

最后部分论古代成文法之阙失,指出未来法典编纂必须注意解决的问题。

[13]与传统的法律史论说-无论《历代刑法志》还是《唐明律合编》或者《历代刑法考》-相比较,梁著的现代性质一目了然。

首先,虽然梁氏也大量参考和引证历代正史、类书和政书,但是这些史料已经被剪裁、安排在一套现代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的框架之中,而获得了不同于以往的意义。

梁氏从一种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运用当时流行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和社会进化论,批判性地重写了中国法律史。

这种对历史的重述既是“放眼世界”的,也是“面向未来”的。

取舍之间,判断的标准已经完全不同于前人。

因此,梁氏会认为,传统的法律,无论形式还是实质,“既已历二千余年,无所进步”。

[14]也是因此,在他眼里,种类不完备,体裁不完善,文体不适宜和法律之缺少变化,被认作是旧时成文法的四大阙点。

其次,梁著代表了一种新的历史叙述方式。

在梁氏看来,“古代著述,大率短句单辞,不相联属”,正表明其“思想简单,未加组织”,即使后出之“通鉴”、“记事”体例,也难免“将史迹纵切横断”,[15]无法揭示人类活动之总成绩及其因果关系。

善为史者,必不满足于叙述,而要有进一步的说明和推论,“所述事项虽千差万别,而各有其凑荀之处;书虽累百万言,而筋摇脉注,如一结构精悍之短札也。

夫如是,庶可以语于今日之史也”。

[16]梁氏的中国法律史著述便是这样一种尝试。

最后,作为第一部中国人自己的中国法律史,梁著虽然不能说已经完备成熟,但无疑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的意义。

参考和引用东、西洋社会科学和法学论著,借用西方法律学说、理论、分类和术语构筑中国法律史架构,这些都表明了20世纪初新旧交替之际中国法律史改造的方向。

梁氏对中国历史上成文法沿革的系统整理,为后来的法制史研究所吸收,成为学科发展的基础,而他处理史料和叙述历史的方式,更具有表率的意义。

自然,梁氏的创新也应当置于当时社会变革的历史背景下来理解。

1904年,去严复发表鼓吹变法救亡的“论世变之亟”9年,距戊戌变法6年。

同年,严复所译孟德斯鸠《法意》开始分册出版,而在此以前,赫胥黎之《天演论》、斯密之《原富》、斯宾塞之《群学肄言》、穆勒之《群己权界论》等均已经严复之手译介于国人。

中国的政制与学术正面临千年未有之大变革,知识范式之变呼之欲出。

在梁氏所引用的日人法学论著如织田万之《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之《支那法制史》中,新法律史已见端倪。

至于梁氏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如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以及法典编纂等,无不与时代需要丝丝入扣。

梁著出版后不数年,清末法律改革的序幕拉开,以德、日为楷模的法律体系开始在中国生根。

中国现代法律史的传统,正是在这样的大、小背景之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三1904年以后的数十年,中国社会虽然屡遭变乱之苦,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架构却已大体形成,与之相应,一套现代法律教育制度也已经建立起来。

至1940年代,全国大学及专科学校之设立法科者不下四十之数,[17]而在这些学校的课程表中,“中国法制史”常被列为选修课。

其他与法律史相关的科目如中外法律思想史、罗马法等也在讲授、研究之列。

据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列于“法史学”条下的图书共计68部,其中,“法制史”著作27部,多数是有关中国法律史的通论性论著。

[18]由这些著作,人们可以大体上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史研究的范围、深度和特点。

杨鸿烈是人们在讨论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史研究时最常提到的作家。

的确,杨氏的法律史研究三部曲,即《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不但篇幅宏大,自成体系,而且在方法、旨趣和写作样式等方面也颇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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