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初创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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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科技企业的主要特征
• 对于高科技企业的理解,各个国家和地区均有不 同定义和分类,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和 传统企业相比较,高科技企业有其独有共同特征: 一是高科技企业是人才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企 业中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研人员比例很高;二是 高科技企业有较大份额的研发投入,并且这种投 入对企业成功影响重大。此外,初创高科技企业 大部份是拥有已成型的技术成果,设立企业是为 了将技术成果商业化、市场化。总体上讲,高科 技企业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高技术壁垒、高投 入、高成长、高收益、高风险。
浅析初创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
前言
• 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大趋势、大背 景下,高科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与知识产权密不可 分。从企业设立登记之时起,企业取什么名称、商号 到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业模 式,以及对外的广告宣传、内部使用的办公软件、文 体字库等,都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而另一方面,许多初创高科技企业及管理人员因为缺 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自身研发的新产品、启用的 新标识、所形成的新模式等,由于权属不清或未采取 恰当保护措施,而形成纠纷、造成损失,给企业带来 巨大影响,甚至错失发展壮大的有利战机、造成企业 毁灭。因此,如何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系统的管理, 对于初创的高科技企业显得犹为重要。
案例二
• 1998年,彭某留学归国后创办基因技术公司(下称 基因公司)。2003年,基因公司生产出一类新药并 获广泛好评,媒体报纸也作了大量的报导。但为 解决发展的资金问题,基因公司于2006年引入投 资人成为基因公司大股东。2008年7月,彭某与投 资人股东意见相左,投资人操控的基因公司以知 识产权归属纠纷提起诉讼,称彭某持有的5个发明 专利属职务发明,应属公司所有,要求其将专利 变更至公司名下。一、二审彭某均败诉,原来登 记在彭某名下5个专利,陆续变更到基因公司名下。
解析
• 事实上,彭某与基因公司的这一诉讼本是可以避免的: 登记于彭某名下的相关专利形成于投资人入股基因公 司之前,并且在投资人入股前该专利已转化为产品。 若在引入投资人时,对此前所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属 进行明确约定,即不会有此纠纷。而正是由于彭某对 其所持有的研发成果的归属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导 致多年的研发成果付诸东流。对于初创高科技企业而 言,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为解决生产、应用及市场推 广等问题,基本上都存在对外融资的情况。而高科技 企业的轻资产性决定了股权融资是首选,若是高科技 企业创始人、技术持有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则 很有可能引发本案例所述纠纷。
数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尚未完全商业化、市场化, 甚至有部分企业所拥有的技术本身尚存在未知的 缺陷,技术能否转化、市场能否接受具有较大的 风险性。
二、初创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
• 通过高科技企业主要特征分析,可以明确高科技企业 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其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大部份 初创高科技企业是轻资产型企业,作为初创企业最重 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是初创高科技企业财富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价值增长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 不仅反映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力,而且决定了该企业核 心的竞争力。因此,对于新设高科技企业来讲,对于 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切智力活动成果、信息资 源、商业模式,均应当视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最大程 度地进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在市场 中形成企业特有的知识产权竞争壁垒。企业及企业创 设者应当充分认识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意识地 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
• 高科技企业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特别是在具有 领先的独占技术时,企业凭借技术上的垄断在短 时间内收益高垄断利润。并且,高科技企业对自 然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于传统企业来讲要低,但 对资金投入量依赖程度相对要高,特别是在企业 初创和研发期间,基本上没有直接的产出,都是 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为先导。此外,高科技企业的 成长具有跳跃性,一旦成功可能在短时间内几十、 上百倍地增长,具有显著的效益。 但同时,大多
三、初创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对 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害的风险,以及内部职工、交易 对方及竞争对手因各种原因给本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 侵权风险。由于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法制环 境不够完备、社会诚信基础较差的外部环境,以及初 创的高新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等内部原因,很多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似不可避免,但 若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足够重视,将很大程度上降低 风险的发生。
•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企业经营运作的全过程,包 括知识产权的识别、知识产权固定、对外授权及许可、 侵权保护和管理等多方面。对于初创的高科技企业而 言,最突出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为知识产权权属不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一
• 张某系某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找到某企业称 其拥有高分子水性涂料专利,该专利能解决目前 市场上油性涂料的甲醛污染问题,绿色环保。希 望以此与该企业合作,将技术转化为科技成果, 并推向市场。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及《技术 入股协议》,张某技术入股、企业投入资金;在 企业修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投入了全部前期费用 后,才发现该专利属于张某职务发明,所有权归 属于某大学。
解析
•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知识产权出资可 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商标权。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根 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 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 位享有。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 本案中张某作为出资的专利即属于职务发明,张某不 具备对该专利技术的处置权。因此在实务中,技术、 专利出资入股之前一定要查明、确认入股的技术、专 利的权属,只有对技术、专利拥有完整处置权的权利 人才能够以技术、专利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