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家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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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家司法机关

目的和要求

1、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及特点

2、我国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怎样组织和实现的

3、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成、任期、职权和工作原则

4、公安的司法职能及其同富裕和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的相互关系

第一节国家司法机关概述

一、司法机关的概述和特点

(一)、司法机关的概念

-----------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分广义的和狭义的

广义的---司法审判、行政制裁、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

狭义的---司法审判权。

司法机关也有狭义和广义的

广义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理司法行政的专门机关。

狭义的---专指国家审判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包括法院、检察院。

它同“政法机关”,不是一个概念。

-------------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安全部。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府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家的治安管理。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所担负的侦查、拘留、预审的任务,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和司法行政机关(也是政府的所属机构,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但司法行使的管理劳教、劳改、公证、律师的职权,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有关的司法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前,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只是统治者完成统治的工具。

要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就要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使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获得独立地位,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

司法权第一次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是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分权制衡的专制制度。

(二)、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

1、适法性-----依据法律审理、裁判各种案件是法院的基本特点。法院只有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能。谁有?

美国、日本的法院拥有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权。

2、被动性。只有当事人请求时,才启动司法权。“不告不理”。

3、独立性。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比

1、保护人民的理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所决定的,审判权和法律监

督权属于人民

2、机构设置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和创新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基本上与政权建制相适应---除乡、镇一级外,

其他各级政权内都设相应的----

4、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协作,相互制约。

二、司法机关

---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的。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理司法行政的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司法审判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同“政法机关”不是一个概念。

“政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安全部。

其实,公安、司法部、安全部都是行政机关,是属于国务院领导的行政部门。)

二、法院的组织和分类------普通法院、专门法院、特种中央法院

(一)、普通法院---是审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司法机关

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

各级法院依法行使诉讼管辖权。

上下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上诉案件的审判

管辖权。

(二)、专门法院---是因诉讼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和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立的。

英国的劳资关系法院、少年法院、军事法院等

我国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三)、特种中央司法机关---是解决特别问题而设立的。

英国---枢shu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专为审理不服海外属地上诉法院判

决的上诉的案件。具有终审法院性质的司法机关。

法国---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或部长的犯罪。

叛国罪不属于刑法典上的犯罪,其量刑处理,由特别高等法

院审理。

政府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犯罪,由特别高等法院审理。

以上两项犯罪前,要先提交预审委员会进行预审。

对于特别高等法院的裁决,一概不允许上诉,也不能请求撤销。

三、检察机关

分为两类:

一是为国家公诉机关;----西方美国、英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担负刑事追诉

的任务,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二是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承担维护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任

务。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多种多样,有两种分类:

1、审检合一式(多数大陆法系—德国)与审检分离式(二战后大多数分离)。

2、检查从属于行政式(法国、德国、日本)、检查与行政一体式(美国)、检察与

行政平行式(中国)。

四、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陪审制度等

(一)、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合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如何适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

具体说:

(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2、审判活动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

(3、法官坚持独立,不受“先入为主”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无证不认定有罪。

(4、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还有谁?议员(人大代表)、老师。

2、司法独立的保障

(1、法官高薪制。英国的大法官与首相相同;日本与总理大臣一样

(2、法官专职制。不兼任行政职务,不得参政,从事政治活动。

(3、法官不可更换制。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目的限制行政权力。

(4、法国退休制。退休金的保障可使法官在职内和退休后无后顾之忧,以便公正的履行职务。

(二)、审判公开

这一重要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中队性。它是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国擅断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制度的发展上由巨大的作用。

这一原则要求:

1、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即通常讲的程序公开)

2、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以达到做出公正的裁决和保护广大人民的目的。

早在我国的两晋时期的“子产”就“铸刑书”----意味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法律秘密状态的结束。

(三)、程序公开

---渊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展了正义观

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该原则意味着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在美国正当程序包括七个方面:

1、无罪推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

3、不得自证其罪

4、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和帮助权

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权

6、提出公诉要求有证据证明该案件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

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

以上程序,已经成为判断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

(四)、平等保护

-----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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