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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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对发票使用的管理,避免因发票问题增加公司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公司有关发票的购买、取得、保管、使用和管理。
3.术语
发票:所指发票包括公司所有收取和开具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凭证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4.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包括销售发票和其它普通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
5. 发票的购买、取得及保管
5.1公司购买各种发票,必须由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由指定的税务专员,根据税务局要求携带的办税资料,去税务局柜台购买。
5.2 空白发票购回和取得后,财务部必须指定 (税务专员)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保管员应建立客户专用发票领购登记簿,内容包括: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日期.
5.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并留下销毁记录。
5.4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禁止有关人员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出入国境。
5.5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防止税控IC卡、专用发票破损。
5.6 发票如发生被盗、丢失时,保管人应于案发后立即报告副总会计师,并于案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如被盗、丢失后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保管责任人应被追究或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6.发票的使用和开具
6.1开具发票必须由税务专员开具,各单位必须在实际发生经营业务时确认营业收入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严禁开具发票。
6.2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6.3在发票启用前要先行检查。检查有无缺联、少号、重号、少页、字迹是否清楚,是否错误混订、漏章错章、断章废页等。如发现上述问题,则不得开封,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处理。
6.4填开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栏次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注明厂别、品种、规格、价格、劳务内容等。开票人员不得随意填列或减少项目,各栏次的计算必须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6.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税控机开票.
6.6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开具发票,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郴州市xxxxxx销售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它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脚,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6.7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在本单位内开具,开具应当使用中文。
6.8由于书写错误或其它原因开错的发票,要逐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工填写作废,并整份保存、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也不得涂改。
6.9收到购货方退货时,不能擅自开具红字发票,应分情况处理:
6.9.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9.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9.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9.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9.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单”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10我公司属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6.11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6.12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13发票开具,若因价格、数量等原因要进行调整时,一律不得自行在原发票提单联或其它联上自行更改,必须按情况分别予以补开发票或冲销发票后重新开具。不得因购货方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而重新开具发票,可将原发票记账联复印,并出具盖章证明,交购货方作为凭证入账。
6.14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严格分别管理,不得相互混用,既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用普通发票予以冲销或调整,已开具的普通发票,亦不得用专用发票冲销或调整。
6.15 对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发票短缺、遗失、作假行为,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7. 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7.1 购买货物取得的进项税原则上必须在本月底前认证完毕,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认证。并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1.1各相关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予以抵扣。
7.2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符合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经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7.3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该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已经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它有关事项(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出口货物外),否则,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