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二班模拟法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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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第五实验小学三年二班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厅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许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洪炫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洪炫煜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将被告人洪炫煜的械具打开。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洪炫煜。
审判长:性别?出生年月?
被告人:2006年3月8日生。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福建省晋江市
审判长:文化?身份?
被告人:小学文化,第五实验小学学生。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4年12月4日收到。
审判长: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炫煜敲诈勒索案。
合议庭由审判长(苏雅云)、审判员(李莎莎)和(丁芯淩)组成,由(丁语昕)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诗涵)出庭支持公诉;收被告人洪炫煜委托,晋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顺斌)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灌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洪炫煜,男,2006年3月8日生,汉族,晋江市陈埭镇人,小学文化,第五实验小学学生,住本镇四头村。
2014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洪炫煜敲诈勒索一案,经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丁诗彤回家,途经鹏青路是被被告人洪炫煜拦住。
洪炫煜以借钱为由向丁诗彤索要钱财,丁诗彤拒绝借钱,洪炫煜即以动武相威胁,叫丁诗彤第二天将200元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
10月19日下午,洪炫煜在鹏青路再次将丁诗彤拦住威胁丁诗彤将钱拿出来,丁诗彤没有办法,只好将事先准备好的200元钱给他。
10月21日上午,洪炫煜带着一些人再次向丁诗彤以借钱为由向丁诗彤勒索人民币300元,丁诗彤拒绝他,洪炫煜便敲诈丁诗彤叫他近日将钱给予洪炫煜,否则要叫人揍丁诗彤,然后洪炫煜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丁蕊)(李莎莎)
(丁佳榆)的证词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炫煜反复几次向受害人丁诗彤勒索钱财,还敲诈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洪炫煜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洪炫煜予以惩处。
此致,晋江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有,我只是问丁诗彤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洪炫煜,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洪炫煜,你与受害人丁诗彤是否认识?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被告人洪炫煜,你以前有没有叫被害人丁诗彤给你钱财。
被告人:我只是向他借钱而已。
公诉人:2014年10月19日你有无向丁诗彤要过钱财?
被告人:要过。
公诉人:多少?
被告人:200元。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还?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为什么?
被告人:没有钱还给他。
公诉人:你要的钱数是不是越来越多?
被告人:也不是,只是有时候要多点钱用而已。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洪炫煜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洪炫煜进行发问?
辩护人:作为你的辩护人,我有权向你提出下列问题。
你向丁诗彤借钱时是否对他使用过暴力?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用这些钱做了什么?
被告人:上网吧,买吃的了。
辩护人:你打不打算还这笔钱?
被告人:有钱就还。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丁诗彤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丁诗彤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上来后)丁诗彤,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丁诗彤:我叫丁诗彤,今年9岁,小学文化,住陈埭镇花厅口,现在还是名小学生。
审判长: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
丁诗彤:我与洪炫煜原本认识但不是很熟悉。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丁诗彤: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证人丁诗彤,你是本案的被害人,你与被告人洪炫煜是否认识?
丁诗彤:不是很熟。
公诉人:证人丁诗彤请将2014年10月18日所发生的事情具体讲述出来。
丁诗彤:在2014年10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鹏青路时洪炫煜拦住我,向我勒索要钱,他威胁我叫我第二天给他200元,不然就叫别人打我。
第二天下午,我放学路过鹏青路时,洪炫煜拦着我,叫我给钱,我怕打,没办法只好把事先准备好的200元钱给了洪炫煜。
公诉人: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样发生的?
丁诗彤:那天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过鹏青路时,洪炫煜带着一些人把我拦住。
公诉人:你继续讲下去。
丁诗彤:他告诉我,这次我要给他钱,300元,不给,就叫这帮人打我。
公诉人:当时他有没有打你呢?
丁诗彤: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钱带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
公诉人:那他以前有没有向你要过钱财
丁诗彤:没有。
公诉人:请具体讲述一下。
丁诗彤:记得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洪炫煜曾叫我给他20元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但是没有还过我。
很早以前就这样了,每次都以借钱的名义向我要钱,但是没有一次还给我。
公诉人:接着讲。
丁诗彤:后面他要的金额越来越多,我便没有给他了,就发生了那两件事。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丁诗彤进行发问?
辩护人:请问被害人丁诗彤,洪炫煜从以前到现在,向你借钱时,对你是否使用过暴力?
丁诗彤: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请证人丁诗彤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丁佳榆)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上后)(),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证人乙:我叫(),今年9岁,小学文化,陈埭镇岸兜村,现在还是一名小学生。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乙:我与洪炫煜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当时路过。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挺清楚了吗?
证人乙: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丁佳榆),你把10月19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证人乙:好的。
那天我放学回家,路过鹏青路时,看到丁诗彤被一个人拦住了。
公诉人:请问是不是这个人?(指了下被告)
证人乙:是的。
公诉人:那请你说下去。
证人乙:我看到这个男生攥着丁诗彤的衣服,然后叫丁诗彤给他钱,丁诗彤没有办法,只好从书包里把钱拿出来。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证人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晋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洪炫煜敲诈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洪炫煜的刑事责任。
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洪炫煜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
其次,被告人洪炫煜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洪炫煜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洪炫煜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并没有对他实施暴力。
具体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洪炫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晋江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洪炫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炫煜没有实施暴力,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地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
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洪炫煜没有对被害人丁诗彤实施暴力,可不以犯罪论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不需要实施暴力,如果被告人当场实行了暴力,被告人洪炫煜触犯的罪名就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抢劫罪。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应予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洪炫煜量刑时适用缓刑。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一家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洪炫煜,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采纳我辩护人是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被告人作为青少年,应该遵纪守法,严格规范自己,从小时开始做起,改正自己的错误,纠正自己的错误思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被告人洪炫煜你系未成年人,今后要走的路还很漫长,希望你能痛改前非,做学法守法的公民,将来成为国家、社会的栋梁之才。
审判长:下面由法定代理人发言。
代理人:洪炫煜你已触犯法律,接受法庭的审判,我很痛心,这与我平时忽视对你的教育有关,我也有责任,尽管你已犯罪,但我和你妈妈对你并未失去信心,不会放弃你的,希望你在将来能引以为戒,重新做人,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父亲对你说的话,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人:我后悔了,今后保证好好做人。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审判长:(十分钟后,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洪炫煜以借钱名义威胁被害人丁诗彤,索要钱财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指控其敲诈勒索的罪名成立。
因被告人洪炫煜未满十八周岁,且现已悔罪,对被告人洪炫煜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全体起立。
被告人洪炫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被告人洪炫煜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法槌)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
——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
——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
——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
——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
——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
——培根。